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制度,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对物全面支配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对所有权内容作出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典》规定的所有权类型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因此,国家所有的财产范围由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根据上述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属于国家所有。
邮政基础设施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是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物质基础条件。因此,《邮政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邮政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包括智能信包箱)等。”邮件处理场所是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活动的场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对邮政基础设施的支出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主干网络、邮件进出境设施由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支出责任;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末端基础设施由地方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以及《邮政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投资建设的邮政基础设施属于国家所有。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国家对邮政基础设施的投资通常拨付于邮政企业,由邮政企业负责项目建设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邮政企业负责建设的邮政基础设施,即以国家对企业出资形成的权益形式体现,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国有资产。其他民事主体投资建设的邮政末端服务设施,则要分情况而论。建设单位依照《邮政法》第十条和国家有关标准建设的信报箱,因业主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就不属于国有资产。寄递末端服务运营企业利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智能信包箱,此类邮政末端服务设施也不属于国有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加强邮政设施建设,完善乡村邮政通信、物流等基础设施。这就要求,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依照支出责任应当加大邮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尤其必须强化西部地区、农村边远地区邮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还要加大对城市地区智能信包箱资金的投入力度。邮政企业也应当根据邮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年限和服务需求等方面的因素,定期开展设施更新改造或新增投入。同时,加强对邮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邮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邮政企业对邮政基础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既是对国有资产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使用邮政服务的客观要求。邮政企业还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邮政基础设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以划拨土地建设的邮政基础设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将邮政营业场所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用途的,邮政企业依照规定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作者系中国快递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兼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