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中央纪委发出关于交通系统部分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通报。中央纪委对河南省交通厅连续三任厅长曾锦城、张昆桐、石发亮受贿案,四川省交通厅原厅长刘中山贪污受贿案、原副厅长郑道访受贿案,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党组书记兼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卢万里贪污受贿案等进行了通报。通报要求:第一,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第二,必须依法严格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效遏制基础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第三,必须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的监管,全面提高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水平。
2月24日,湖北省委原副书记、省长张国光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经查,张国光在辽宁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以及收受礼金、贵重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96万余元。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决定,给予张国光开除党籍处分。鉴于张国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此案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04年12月9日,张国光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4月16日,外逃美国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被遣返回国。余振东是我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后首个被押解回国的“外逃贪官”。1993年至2001年间,余振东与原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经理许国俊(均另案处理)合谋,挪用巨额公款,作案后潜逃美国。2001年10月,广东省监察机关依法对余振东立案侦查。2003年9月,美方将所没收的赃款全部返还中国。余振东被遣返回国后,于2006年3月31日,司法机关以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9月19日,中央纪委公布对田凤山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审查结果。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对十六届中央委员、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审查。经查,田凤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他人所送巨额贿赂以及礼金,折合人民币503万元。根据有关规定,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建议,撤销田凤山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委员职务,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田凤山涉嫌犯罪的问题和有关线索一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决定免去田凤山的国土资源部部长职务。2005年12月28日,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9月22日,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条例》共分五章38条,包括总则、党员权利、保障措施、责任追究、附则等。《条例》指出,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11月4日,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处。经查,韩桂芝在任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省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曹某某、马某、沈某某、某公司董事长姚某等多人多次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950万元,其中大部分涉嫌受贿。根据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黑龙江省委决定,给予韩桂芝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鉴于韩桂芝的行为涉嫌犯罪,已将其涉嫌犯罪的问题和有关线索一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此前,韩桂芝已于2004年6月被免去黑龙江省政协主席职务,7月被撤销政协全国第十届委员资格,10月被罢免黑龙江省人大代表职务。2005年12月15日,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1月29日,江苏省委原常委、省委组织部原部长徐国健严重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经查,徐国健在任职江苏省委组织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60万元、8000美元、接受礼金1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徐国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建议依法罢免其江苏省人大代表职务;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以及其他涉嫌犯罪线索一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此前,徐国健已于2004年6月被免去江苏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委员职务。2006年1月19日,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2月12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规定(试行)》分总则、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附则五章,共26条。《规定(试行)》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用权行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重要规章,对于中央企业防范腐败行为发生,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