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清丰县分公司人民路支局改造项目 招标公告
2021-09-23   

一、招标条件

   本次招标项目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清丰县分公司人民路支局改造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建设资金为自筹资金,招标代理机构为国泰信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清丰县分公司人民路支局改造项目

2.2招标编号:濮阳GTXH-2021-117

2.3建设地点:濮阳市清丰县

2.4资金来源:自筹(已落实)

2.5项目概算:27万元

2.6标段划分:个标段

2.7计划工期25日历天

2.8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2.9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的全部内容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国家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4投标人近三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须具有类似项目业绩;

3.5 投标人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需提供近半年以来任意个月企业依法纳税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3.6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暂停、取消状态(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投标人需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相关主体(含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相关信息;若上述对象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存在失信记录的,拒绝其参与本次投标活动

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招标活动,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查询渠道: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违法分包

四、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信息

4.1 凡有意申请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924日至2021929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节假日除外)前至国泰信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报名。

4.2招标文件出售地点:濮阳市京开大道戚城公园龙宫二楼

4.3招标文件出售方式:现场出售

4.4招标文件售价:500元/份,售后不退。

领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留存复印件套(复印件须清晰、完整,包含有关证件的变更、延期等相关材料一并复印盖章)。

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需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

3)拟派项目经理相关资质证书,劳动合同证明材料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近半年以来任意三个月)(新成立公司以成立日期为准);

5)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的承诺函或相关证明材料;

6)参与本次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7“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网页查询截图;

8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备注:

  1、上述报名资料应根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相对应的具体要求提供原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可以只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本项目资格后审,报名人应保证其报名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及地点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5.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阳市京开大道戚城公园龙宫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6.1开标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6.2开标地点:阳市京开大道戚城公园龙宫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393-6933029

地址:濮阳市濮上路199号

代理机构:国泰信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15239359563

地址:濮阳市京开大道戚城公园龙宫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官方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九、其他事项

标人拒绝借用他人资质或挂靠单位报名,一经发现,有权取消报名人的投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