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会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发挥监督职责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解读】 本条是关于工会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发挥监督职责的规定。
(一)工会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
根据《工会法》第二条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由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对劳动者而言就是失业,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慎重行使解除权,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会责无旁贷。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缓减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知情权。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凡是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必须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为了更好的保护工会的知情权,使工会能及时发挥法定职责,用人单位还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三)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有关于劳动合同解除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如果工会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不同意见,要求用人单位纠正错误的解除行为。这是工会的一项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侵害。工会提出不同意见,有利于用人单位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违反约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防止劳动争议的出现。因此对用人单位而言,应认真研究,慎重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工会。
(四)为了更好的保护工会及工会成员履行职责,防止工会成员因为履行职责,提出纠正意见等原因受到用人单位的排挤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六条规定,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