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2026-2029年采购代理服务采购项目公开竞争性磋商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就2026-2029年采购代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6-CG001)采用公开竞争性磋商形式进行采购,本项目资金由采购人自筹,资金已落实,具备竞争性磋商条件,现邀请有意向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磋商对象(以下简称磋商对象)参加竞争性磋商。
1.采购内容、规模和范围
采购内容为采购代理服务,服务内容参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邮银制〔2025〕269号)第十三、十四条规定(服务期内,若行内制度修订更新,将以修订后的内容为准),详见技术服务规范书。采购代理服务费由具体采购项目的中标/中选供应商支付,分行无需承担相关费用。签署单价合同据实结算,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中选供应商承担,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实施地点:厦门市。
2.磋商对象资格要求
2.1磋商对象基本资格要求
(1)磋商对象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依法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磋商对象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2)磋商对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要求:①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③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须提供承诺函。
(3)磋商对象不应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须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磋商对象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磋商对象,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磋商对象,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磋商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磋商对象、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磋商对象、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磋商对象),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
注:响应截止时间在1月1日至6月30日的,磋商对象提供上上年度(指上一年度的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视同满足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的要求。
(4)磋商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采购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采购。
(5)磋商对象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提供承诺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除外)。
(6)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
(7)本次磋商不接受代理商。
(8)磋商对象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承诺函。
(9)磋商对象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采购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保证其响应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均为真实、有效的。须提供承诺函。
(10)磋商对象全权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并提供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1)磋商对象须承诺仅为实现本项目任务和目标而使用从采购人获得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市场、科技、人事、经营管理等由采购人所拥有或控制的,并且尚未对外公开发表,或尚未以其他方式成为业内众所周知的信息,以及采购人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或客户的信息(以下简称“采购人相关信息”)。磋商对象应保证对采购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采购人相关信息的安全,不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采购人相关信息,不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采购人相关信息,不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采购人相关信息。若因磋商对象造成采购人相关信息的泄露、篡改、丢失,由磋商对象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须提供承诺函。
2.2磋商对象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须提供承诺函。
(1)磋商对象被责令停业停产或破产状态的;
(2)磋商对象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3)磋商对象被列入采购人磋商对象管理黑名单,其响应的产品或服务在黑名单规定的品目、地域和时间等相关禁入措施范围内的;
(4)磋商对象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磋商对象近三年内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磋商对象与邮储银行或邮政集团在既往同类别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重大纠纷或问题,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未妥善解决的;
(7)磋商对象在近三年内有违背社会责任事件被官方媒体曝光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2.3 磋商对象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须提供承诺函。
2.4 磋商对象应为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须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网上登记名单基本资料页面信息打印件(www.ccgp.gov.cn/agency/md)。
2.5磋商对象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磋商对象,其响应将被否决。
4.获取磋商文件
4.1注册登记
凡有意参加磋商者,须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邮银易采平台(以下简称邮银易采,https://cg.psbc.com/)申请注册,并在注册成功后登录账号,选本项目点“立即参与”。
4.2购买文件
凡有意参加磋商者,请于2026年2月7日至2026年2月12日,每日8: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前往邮银易采领取磋商文件,否则不具备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资格。本项目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0元,售后不退。(具体获取方式可详见邮银易采-帮助中心-供应商操作手册。)
5.响应文件的递交
通过邮银易采递交(递交状态显示为“递交成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逾期提交的响应文件,系统将不予接收。
磋商将于响应文件递交后进行,磋商对象应派授权代表及相关人员到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号磐基中心商务楼19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按采购人安排的具体时间参与磋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中国金融集中采购网(www.cfcpn.com);
中国邮政官方网站(www.chinapost.com.cn)。
其他媒体转载无效。
7.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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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 |
联系人 |
工作职责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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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蔡先生 |
负责采购文件的咨询、答疑等 |
电话:0592-2629331 邮箱:304994001@q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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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采购人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号磐基中心商务楼19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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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联系方式:0592-2230189
邮银易采技术支持:400-6158711或邮银易采-帮助中心-供应商操作手册。
CFCA证书技术支持:400-8809888或其官网。
采购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