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价邮件损失赔偿如何适用违约责任——民法典与邮政普遍服务系列解读
作者:张毅
时间:2022-10-28     来源:中国邮政报

  保价服务起源于海上运输,在铁路及航空运输以及邮政、快递服务领域得到广泛运用,成为与限制赔偿责任相辅相成的损失赔偿制度。保价服务是在完善限制赔偿责任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适用完全依赖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例外性约定,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对赔偿责任的自治原则,贯彻了合同自愿与公平原则相结合的法律理念。 

  保价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由寄件人申报内件价值并交付保价费,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时,由邮政企业按照不超过申报价值进行赔偿的邮件。一旦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邮政企业应按双方事先约定的保价金额对用户进行赔偿,这即是保价邮件的违约赔偿责任。邮政法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该规定主要适用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保价邮件赔偿。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之外的保价邮件损失赔偿,按照邮政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是邮件丢失的,邮政企业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例如,邮件实际价值为100元,保价额为80元,如发生邮件丢失,用户获得的赔偿额将为80元。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保价额由用户自行申报,并且这一申报将被作为将来可能发生的邮件丢失的赔偿依据,但用户申报邮件保价额并非完全任意的,要受到最高保价限额的限制。例如,信函、普通包裹每件保价金额为10万元为限。 

  二是邮件完全损毁的,即邮件价值完全丧失的,按照邮件丢失进行赔偿;邮件发生部分损毁的,即邮件价值部分丧失的,以邮件丢失赔偿额度为基准,依据邮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例如,保价邮件实际价值为100元,保价额为80元,如发生全部损毁,用户获得的赔偿将为80元;如发生部分损毁造成邮件价值损失为30元,则用户获得的赔偿将是:30÷100×80=24元。 

  三是邮件内件短少的,即内件品名相同,数量和重量不符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有关服务标准规定,邮件全部丢失或者全部损毁,邮政企业除了依约定或依法对用户进行赔偿之外,还应免除本次服务费用/资费(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用户交寄邮件申报保价额也就同时声明了内件价值,通常情况下,邮政企业不核实内件的实际价值,而以用户自行申报的为准。一方面,由于核实评估存在诸多的困难;另一方面,也是提高交易效率简化交易程序的要求。邮政企业收妥保价费后,双方即对赔偿金额达成合意,于双方均有法律拘束力。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关于邮件保价赔偿条款的约定,依照保价条款所确定的赔偿规则裁判损失赔偿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一些例外,需要突破保价条款的赔偿责任限制。实践中,用户申报保价额低于内件实际价值的赔偿争议比较突出。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双方约定的保价额都应遵守,原则上不得反言。但是,邮政企业对邮件损失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及未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则不受此限制。如邮政企业存在上述情形,法院一般认为邮政企业应当对内件物品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