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包括三种类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就是通常意义上的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因此,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的范畴。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其中,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需要注意的是,法人分支机构不属于非法人组织,而是法人的组成部分。邮政服务的主体主要是邮政企业与用户,还包括与邮政服务相关的其他主体。从民事主体角度来看,邮政企业属于营利法人,用户及与邮政服务相关的其他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中国邮政长期实行政企合一的体制。2007年1月29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国家邮政局分别挂牌。2019年12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改制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后的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由中央管理,是依照公司法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对国家规定范围内的邮政业务提供普遍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的报刊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依照邮政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如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此,邮政企业民事主体形态属于法人,而且是营利法人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在省、市、县设立分支机构,依照分级授权原则开展经营活动。由于其具有健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直接经营现业的分支机构有较强的偿债能力,足以偿付一般法律纠纷所产生的债务。在邮政服务等法律纠纷中,动辄将公司总部列为诉讼主体,徒增各方的诉讼成本,既不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基于诉讼经济和效率考量,依照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法人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制度安排,邮政企业分支机构涉诉纠纷,一般不应将公司总部列为诉讼主体。
用户是使用和接受邮政服务的民事主体,包括寄件人和收件人。寄件人与邮政企业缔结邮政服务合同,成立邮政服务法律关系。收件人虽然不是邮政服务合同当事人,但要承受邮政服务法律行为的结果,是邮政服务法律关系重要民事主体。依照使用邮政服务目的不同,邮政服务用户可以分为邮政服务消费者和邮政服务商事用户。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因生活消费需要使用、接受邮政服务的用户,称为邮政服务消费者。因生产经营需要使用、接受邮政服务的用户,可以称为邮政服务商事用户。邮政服务商事用户多数为协议用户,与邮政企业形成邮政服务法律关系不仅依据纸质详情单、电子运单,还更多通过双方订立的邮政服务合同书约定权利义务。邮政服务商事用户作为理性经济人,意味着其具有认知事物及其规律并为自己利益作出理性判断的能力。与邮政服务消费者相比,邮政服务商事用户更为熟知邮政服务交易规则、商事习惯,具有更强的交易能力和风险识别判断能力。由于民法典秉持“民商合一”传统,对邮政服务消费者必须给予倾斜性的保护,而对邮政服务商事用户则应当在权利义务配置和风险分配上坚持平等原则,以提高交易效率,构建诚信营商环境。人民法院处理邮政服务纠纷时在格式条款规制、包装要求、邮件验收等方面就有别于邮政服务消费者,注重倡导契约精神,实现公平交易。(作者系中国快递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兼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