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代办形式设立邮政网点对于提升邮政普遍服务供给能力,特别是满足广大农村边远地区用户用邮需求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但由于邮政代办网点仅以合同形式维系,控制力相对较弱,不可避免地给服务质量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因此,对邮政代办网点必须强化合规管理,以确保邮政服务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用邮权益。
法律属性。邮政代办网点是指邮政企业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营业网点。在代办模式下,双方构成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邮政代办网点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双方属于商事代理的法律关系,代办人接受邮政企业委托而代办部分邮政业务,《民法典》有关代理和委托合同的法律规范是其基本规则。二是对外法律责任由邮政企业承担。邮政企业通过合同约定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部分邮政业务,代办人以邮政企业的名义经营代办业务。邮政代办网点标识、代办从业人员的服装、业务单据均与邮政企业自营业务别无二致,对用户来说即是邮政企业提供服务。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代办网点的监督适用于邮政企业自办网点有关制度规范,在普遍服务网点撤销、法定业务停办、服务质量考评等方面均与自办网点同等对待,邮政企业为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是代办权利义务不仅通过订立的合同调整,还要适用有关法律规定。邮政企业可以通过合同对代办业务种类、费用标准等进行约定,代办人依照合同享有报酬请求权。除此之外,代办点的从业人员应适用《邮政法》及有关标准规范关于邮政企业从业人员的规定。
准入管理。设立代办网点必须符合法定的准入条件,代办人应是依法成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具有营业执照或者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且未被政府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单、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代办人应具有代办邮政业务的条件和能力。邮政企业设立代办网点应当依照邮政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当地服务人口、房屋以及人员配置等因素,总体控制代办网点的数量,除确有必要,一般不增加新的代办网点。现有自办网点转为代办网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或者审批手续。江苏、广西、云南等省(自治区)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自办网点转为代办或者设置代办网点规定了备案管理措施,河北、海南则规定了审批程序。代办网点应符合邮政企业形象标准、营业局所名称规范,对外规范悬挂“中国邮政”标识、网点铭牌。代办网点应当在固定场地的专区、专柜办理邮政业务,门前应设置邮政信筒(箱)。代办网点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配备主管部门要求的安防、消防设备设施,符合《寄递企业安全防范要求》《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以及有关规定。
服务管理。代办模式下,由于邮政代办网点与邮政企业没有隶属关系,邮政企业对其没有人事管理权,在控制力上就显得比较薄弱,直接影响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不严格执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及相关管理规范的现象较为突出,普服不达标合规风险案件多数发生在代办网点。为此,《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提出了相应的要求:“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被委托单位应当具备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的能力,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单位的服务质量管理,并对委托范围内的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和质量负责。”根据上述规定,邮政企业对代办网点服务质量必须进行重点管控。从强化培训入手,切实提高代办网点从业人员法律合规意识、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加强代办网点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在进行现场检查的同时,运用多种方式开展非现场检查,将代办网点纳入企业服务质量管控体系。
(作者系中国快递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兼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