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富富余财富嘉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时间:2018-10-21     来源:中国邮政网

  为满足客户对财富安全和保值增值的需求,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重推出了中邮富富余财富嘉C款两全保(分红型)。该产品具有“满期有财、年年添富、呵护有嘉”三大特色。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以您已交保险费为基数,按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参照《到达年龄给付比例表》)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到达年龄给付比例表

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满30天-17周岁

105%

18周岁-40周岁

160%

41周岁-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二、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含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我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含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温馨提示

  (一)本产品红利分配的额度是不确定、不保证的。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方案。我公司会向您提供每个会计年度的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二)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我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若您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将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定。

  (三)为更好地保障您的各项权益,请务必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准确的联系方式,以便您享受我公司优质的后续服务。若您变更联系方式或理赔报案,请及时拨打我公司免费客服电话400-890-9999。

  (四)请妥善保存投保时银行账户,以便退保、理赔和满期给付时使用。

  (五)详情请您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及产品条款,特别是认真阅读产品除外责任。

  有关产品的更多信息,您可以通过扫码关注中邮保险官方微信订阅号和官方微信服务号,快速体验产品信息了解、保单查询、保费测算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