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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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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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备的明代邮驿律令

    

弘治十四年(1501年)驿传符验

    □谢成章

    明代邮驿法令主要汇集在《大明律》和《明会典》中,对邮驿通信人员的职责、使用驿递的标准、应付凭证和违例处罚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大明律·兵律·邮驿》前所未有地设有“邮驿”类别,内容更加详细,邮驿律文18条,后附条例10条,涉及急递铺、驿站、递运所等,包括“递送公文”“驿使稽程”“文书应给驿而不给”“公事应行稽程”等16项内容。 

    急递铺方面的律文主要有:一是不得延误公文传递,“凡铺兵递送公文,昼夜须行三百里”,耽误三刻,“笞二十,每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公文到铺后,无论多少件必须随到随送,不许等待后来文书,“违者,铺司笞二十”。二是不得磨损、藏匿、拆动公文,否则杖打。如果拆动军情机密文书,不论多少件,“即杖一百”。三是各县铺长和提调官吏要巡视检查,失责则追责,轻者笞打,重者降职。四是官员不得中途截取公文,否则,轻者笞打,重者杀头。此外,对急递铺铺舍损坏、铺兵缺员以及公差私役铺兵等情形也规定了处罚措施。 

    驿站的律文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驿使违反时限:普通文书耽误一天“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延误军情文书,罪加三等,贻误军机的杀头。二是多乘驿马驿船、绕道:额外多乘一船或一马的,杖八十。每多一船或一马,罪加一等。枉道驰驿及经驿不换船马:杖六十。三是应给驿而不给驿、违例给驿:朝廷调遣军马及紧急军务至边将,或者边将及各衙门飞报军情到朝廷的文书,不给驿的,杖一百;贻误军机的杀头。如果赈救饥荒、申报灾害、申请军需之类的重要事情,不给驿的,杖八十。如果平常事情,不应给驿而故给驿的,笞四十。 

    明朝对邮驿通信符牌如“符验”“勘合”“火牌”等的使用也有严格的规定。如果符验发生弃毁、遗失、延迟缴纳等事故,有关人员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大明律》规定:“凡弃毁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若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斩。”“凡遗失制书、圣旨、符验、印信、巡牌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不按期交回符牌的也会受到处罚。律令将符验与圣旨之类相提并论,可见明朝对符验的重视程度。 

    勘合是一种编有字号、钤盖(骑缝)官印,通过底簿与号纸两部分校勘比对、以防欺诈的纸质文书。勘合可以说是明代公文的收发存根制度。明中叶后,勘合取代符验,成为一切公差往来使用驿递的凭证,这是明代驿递通信的一大变革。《明会典》记载,给驿勘合的字号分为“温、良、恭、俭、让”五种,分别给予不同数量的驿夫、马匹、廪给。

    火牌,又叫火票,是专用于军事通信的驰驿凭证,“专备飞报声息,爪探贼情”。取名“火牌”,有“火急”“火速”之意。火牌由兵部发给各省总督、巡抚及各边镇守总兵。用火牌传递的军情比用勘合的更为急要,经过的驿站必须优先保障,不能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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