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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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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戳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意义
——《民法典》与邮政普遍服务系列解读
□张毅

    邮戳即邮政日戳,是指邮政企业在邮件寄递服务过程中使用的刻制有地名和日期的专用戳记。邮戳在民事活动中是期间(期限)和送达行为的重要的判断依据,尤其是体现为合同订立过程中。 

    合同订立通常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如何确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点,对受要约人是否作出承诺、何时作出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承诺,以及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民法典》对承诺期限的起算点确定了统一标准,以尽量减少可能发生的争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该条即确定了各种情形承诺期限起算点,其中明确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如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这就赋予了邮戳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具有判断承诺期限起算点的法律证明效力。 

    邮戳在其他一些民事活动及有关活动中也具有期间(期限)的证明效力。《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另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植物新品一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等也有类似规定。 

    从上述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邮戳不仅具有期间(期限)、送达行为法律证明效力,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国家公信力。伪造邮戳并投入使用,不但可能造成相关法律判断的失误,而且会直接损害国家公信力。因此,法律对邮戳给予了严格保护,《邮政法》第三十八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邮戳,第七十九条则规定了伪造、倒卖伪造包括邮戳在内邮政专用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邮政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的邮政专用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邮戳具有证明效力,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对收寄、投递环节加盖邮戳提出了要求。邮政企业在收寄邮件时应清晰、规范地加盖或者打印收寄日戳,在投递邮件时应清晰、规范地加盖或者打印投递日戳。收寄、投递环节不依照规定加盖或者打印邮戳的,即构成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合标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将依照《邮政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例如:邮政管理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市邮政分公司在平信及挂号信投递工作中存在未对信件加盖投递日戳的问题,涉及信件共计432封。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该单位在7日内改正,并处以28000元罚款。 

    邮戳使用还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邮戳日期字钉必须按照规定更换。依照有关规定,邮戳日期字钉,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开始以前,或于每日工作完毕后更换,不得提前更换或倒换日期使用。日戳更换字钉后,每次应在“日戳打印簿”上加盖清晰戳样,经检查无误后方可使用。个别邮政网点违反规定,擅自提前更换邮戳日期字钉,发生了因邮戳日期显示逾期,造成用户专利失权而导致讼争的事例。二是按照规定范围使用邮戳。邮戳仅限于邮政营业、投递工作使用,用于盖销邮票以及按规定盖印于邮件封面、业务单据,不得使用于其他范围。违反规定超范围使用邮戳,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存在着很大的法律合规风险隐患,必须坚决杜绝。 

    (作者系中国快递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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