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
2026年机关职工食堂服务外包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GSTY2026-006
采购单位: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同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 录
第二章 招标公告........................................3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7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
(四)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5
第四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36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44
一、投标邀请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甘肃同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的委托,对“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2026年机关职工食堂服务外包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欢迎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及经营、财务独立、运作合法,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资格,有能力提供服务,并能及时提供完善后期服务保障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编号:GSTY2026-006
二、采购需求:详见招标公告
三、公告期限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
1.公告期限及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详见公告。
2.获取招标文件地点:详见公告。
3.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
四、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详见公告;
开标地点:详见公告。
五、本招标公告在甘肃经济信息网、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官网上发布,因轻信其他媒体、组织或个人提供的信息而造成损失的,采购人、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1.采购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
地 址: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75号
联 系 人:顾浩鸿
联系电话:0934-8611189
2.代理机构:甘肃同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马莲河大道74号
联 系 人:郭耀中
联系电话:17609204097
3.监督部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纪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0934-8611553
邮 箱:qyyzjljc@163.com
地 址: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75号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2026年机关职工食堂
服务外包项目招标公告
甘肃同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的委托,对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2026年机关职工食堂服务外包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STY2026-006
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2026年机关职工食堂服务外包项目
总预算金额:36万元
最高限价:21.35元/小时
采购内容:确定1家外包公司,为市分公司机关职工食堂提供外包服务。(具体采购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承接本项目的企业。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基本存款账户。
2.须提供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须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社保缴纳期限应当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的任意一个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4.须提供税收缴纳证明材料,缴纳期限应当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的任意一个月,依法不需要缴纳税收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说明材料(如完税说明或零申报记录等)。
5.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6.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8.本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严禁各类形式的资质挂靠;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或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包或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需提供承诺函)。
10.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或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11.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厨师人员需有厨师资格证。
注:以上资料以彩色扫描件形式上传至平台,审核通过后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同时提交盖章后复印件三套至甘肃同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2026年4月18日8时30分至2026年4月27日18时00分截止(北京时间);
2.获取地点:“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https://cg.11185.cn/);
3.获取方式:平台发售,登录“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https://cg.11185.cn/)注册报名并按照流程下载招标文件。
四、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开标时间:2026年 5月13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https://cg.11185.cn/)、甘肃同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及期限:
1.投标保证金金额:叁仟元整(3000元)。于2026年5月11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汇入甘肃同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对于未能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的要求而予以拒绝,即视为对投标文件未响应。
2.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及账户信息:详见招标文件。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用电子化和纸质化并行方式,供应商需按照以下流程参与项目:“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注册→登录→【CA办理】→査找对应项目→报名→填写相关信息→审核→线下支付标书费→上传缴费凭证→下载招标文件。CA证书办理、“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操作相关事宜请下载“平台首页一用户中心一下载中心一中国邮政电子釆购与供应平台操作手册-投标人”相关资料,或可联系客服电话 400-7888-550(周一至周五 09:00-17:00)。
注:在中国邮政电子采购平台完成“下载招标文件”的操作,招标文件费用为400元(采用现场缴纳或转账并上传缴费凭证的方式交纳),售后不退。
2.电子版与纸质版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均为2026年5月13日9时00分(北京时间),供应商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https://cg.11185.cn/)递交加密的电子版响应文件,并在投标文件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完成纸质版响应文件和电子版响应文件“签到"流程。
3.加密、解密。供应商须在开标前对“中国邮政电子釆购与供应平台”递交的电子版响应文件进行加密。供应商须在平台下载《中国邮政投标管家》工具结合 CA 证书,进行电子版响应文件的编制,并在开标前进行加密后上传至平台。开标时,现场使用CA证书进行电子版响应文件现场解密或远程解密。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解密、解密截止时间之后仍未按规定完成解密的,该供应商的响应将被否决。供应商须自行考虑互联网网络及运行环境不畅、介质损坏等因素造成的风险。
4.纸质版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现场电子版响应文件解密地点:甘肃同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供应商须派代表当面递交纸质版响应文件,并且携带制作电子版响应文件的电脑,保证网络畅通、运行环境良好、介质完好等,不影响开标后现场解密电子版响应文件或远程解密。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响应文件视为无效投标。
5.电子版响应文件与纸质版响应文件内容须相同。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盖章、签字,在制作电子版响应文件时可以是有效的电子签章,也可以是加盖公章、签字的纸质版扫描件。(电子签章后,文档不应再修改,否则签章无效;如需修改,请修改后重新签章)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采购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
地 址: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75号
联 系 人:顾浩鸿
联系电话:0934-8611189
2.代理机构:甘肃同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马莲河大道74号
联 系 人:郭耀中
联系电话:17609204097
3.监督部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纪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0934-8611553
邮 箱:qyyzjljc@163.com
地 址: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75号
甘肃同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4日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规 定 |
1 | 项目名称和编号: 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2026年机关职工食堂服务外包项目 项目编号:GSTY2026-006 |
2 | 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 联系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75号 联系人:顾浩鸿 联系电话:0934-8611189 |
3 |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同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马莲河大道74号 联系人:郭耀中 联系电话:17609204097 |
4 | 资金来源:自筹。 项目预算金额:36万元。 |
5 | 投标人资格条件: 1.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承接本项目的企业。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基本存款账户。 2.须提供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须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社保缴纳期限应当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的任意一个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4.须提供税收缴纳证明材料,缴纳期限应当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的任意一个月,依法不需要缴纳税收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说明材料(如完税说明或零申报记录等)。 5.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6.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8.本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严禁各类形式的资质挂靠;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或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包或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需提供承诺函)。 10.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或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11.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厨师人员需有厨师资格证。 |
6 | 投标语言:中文 |
7 | 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算) |
8 | 投标报价货币:人民币 |
9 | 投标报价范围及说明: (1)报价:指服务本项目所产生的人工费、管理费、税费等全部费用。 (2)本项目总报价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及要求”内服务的人员单价。 |
投标保证金金额、缴纳方式、截止时间及退付: (1)保证金金额:叁仟元整(3000元)。 (2)保证金截止时间:2026年5月11日17时00分。 (3)帐户名称:甘肃同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营业部 账 号:61012300200023215 注:投标企业须要求银行在转账时在汇款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不得由投标企业以外的其他供应商或个人代投标企业缴纳投标保证金,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4)投标保证金的退付:未成交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 |
11 | 如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2)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
12 | 《投标文件》递交份数、截止时间、地点: (1)份数:正本1份,副本1份,电子版1份(U盘、签字盖章PDF版本及WORD版本各一份),所有文件递交不退。 (2)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5月13日9时00分(北京时间,逾期不再受理) (3)递交地点:“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https://cg.11185.cn/)、甘肃同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注:投标供应商须将资质证明文件单独密封和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
13 | 开标时间、地点: (1)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地点:甘肃同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
14 | 资格审查方式: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现场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视为无效投标。 若首次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则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供应商数量仍不足3家,为2家时转为竞争性磋商,评审方法不变,为1家时转为单一来源谈判,如现场转变采购方式的,需经所有递交文件供应商书面同意。若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经评标委员会判定具有竞争性,则继续进行评审。 若两次招标公告均无人投标,则本次采购项目终止。后续处理方式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重新调整需求,另行组织采购。 |
15 | 付款方式:按服务时长和单价及考核情况据实结算。 |
16 | 信用查询渠道及方式: (1)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供应商信用记录; (2)查询时间: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一天至开标资格审查结束之间查询; (3)查询截止时间:为开标资格审查结束时间; (4)信用信息和记录留存的具体方式:采购代理机构以截图形式或者网页打印方式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资料一并保存; (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将被拒绝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
17 |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 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国家计委文件[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差额定律累计法计算计费。中标人以转帐、电汇、现金等付款方式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代理服务费。 |
18 | 身份验证: 投标供应商须单独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若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则不提交此项)和被验证人(法人或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用于开标时核查身份,若不按照以上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
19 | 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开标时间及场地安排均以甘肃经济信息网和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官网采购公告所安排的时间和场地为准。 |
20 |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3万元,履约保证金扣罚原则: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合同条款或者故意违约的,视情况扣罚部分保证金,情节严重,对邮政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根据合同条款追究相关责任。 |
注:1、招标文件描述的投标人须知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相关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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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综合说明
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得到批准,现通过公开招标来择优选定合格的供应商。本招标文件包括本文所列内容及按本须知发出的全部和补充资料。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规范等实质性的条件和要求。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的全部内容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全部内容,熟悉招标文件的格式、条件和范围。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2.专用术语解释
2.1 “政府采购当事人”系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招标代理机构等。
2.2 “采购人”本项目系指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 。
2.3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甘肃同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本项目代理机构,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归代理机构所有。
2.4 “供应商”系指符合本招标项目资质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2.5 “其他组织”系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2.6 “招标文件”系指由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
2.7 “投标文件”系指供应商根据本《招标文件》向采购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2.8 “采购文件”系指包括采购活动的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9 “书面形式”系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不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2.10“货物”系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 和材料。
2.11“服务”系指供应商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承担与供货、安装有关的服务,包括运输、仓储、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如售后、维修、更换和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2.12“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2.13“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1资金来源:自筹。
3.2落实情况:已落实到位。
4.招标文件的主要组成要件
4.1投标邀请函
4.2招标公告
4.3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4.4招标内容及要求
4.5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4.6《投标文件》格式
5.招标文件澄清、补充、修改等说明
5.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2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应主动关注甘肃经济信息网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官网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招标信息和补充信息,如因未主动关注网站而未获取相关信息,对其产生不利因素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5.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代理费的收取标准及途径
6.1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国家计委文件[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差额定律累计法计算计费。中标人以转帐、电汇、现金等付款方式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已办理招标申请,拟采取公开采购的方式进行招标,在满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下选定合格的供应商。
2.合格供应商的要求
2.1具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五款的基本条件;
2.2凡是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审核,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并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投标人;
2.3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本次招标的监理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4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5供应商未自行获取《招标文件》的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2.6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3.投标有效期说明
3.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4.投标报价说明
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开标一览表”及“报价明细表”。如果两者的报价不符,以“开标一览表”中的价格为准。供应商应在“报价明细表”上标明对本项目采购提供的服务的最终单价。
本次投标报价要求:
4.1供应商应承担与本项目招标活动有关的一切费用。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是指实施本项目的全部费用。
4.3供应商只允许在《投标文件》中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4.4开标一览表中必须填写最终投标金额为单价,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4.5供应商应在“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对每个品目内的各个组成(模块)给予详细报价。
4.6本项目报价是在符合《招标文件》对产品相关要求的情况下,以最大限度的折扣价或优惠后价格的体现。
4.7投标货币: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报价。
5.投标保证金说明
5.1供应商应提交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金额及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5.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避免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没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5.3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退付(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装订、签署等说明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规定及要求内容的格式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
6.1《投标文件》的编制
6.1.1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与要求和第六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未列出格式的部分供应商可自行编制。
6.1.2 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6.1.3《投标文件》应由商务文件(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和技术文件(包括技术响应等)组成。
按如下顺序编制:
商务文件部分应包括: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报价明细表;
(4)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7)商务条款偏离表(商务文件部分及应该提供的与商务相关的全部文件都必须如实的做出偏离说明);
(8)供应商基本情况:
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
(1)技术方案:【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
(2)投标人的技术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3)供应商应对《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的要求给予响应,以自己投标服务所能达到的内容予以填写,而不应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作为响应内容(对于完全复制《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及提供不真实或虚假技术参数者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4)必须符合《招标文件》采购内容及要求,服务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
(5)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及相关证明文件。
6.2投标文件的密封
6.2.1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的正、副本、电子版U盘密封在一起(一个密封包),并在封面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及“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字样,密封后开口处粘贴密封条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6.2.2供应商应将资格证明文件与相关证明文件密封在一起(一个密封包),并在密封后标明供应商名称及“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字样,密封后开口处粘贴密封条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6.2.3《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原件)与相关证明文件用牛皮纸或白纸密封(不得用档案袋密封)。
6.2.4如不按上述要求密封和标记的,将不予接收。
6.3.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6.3.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6.3.3《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均应逐页加盖供应商鲜章并在侧面盖骑缝章,需签字处经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人签字。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3.4 除供应商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供应商加盖供应商的鲜章。
6.3.5《投标文件》的印制必须采用A4复印纸双面打印(说明书、彩页和生产厂家资料除外),采用胶装或线装装订方式装订,即不可抽取调换内页的装订方式,无脱落无散页,有目录、有连续的页码。
6.3.6《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内容应完整详细,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6.3.7 电子投标文件按要求加密上传至电子开标平台。
7.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递交地点、递交开始时间、递交截止时间
7.1递交方式:本项目采用在“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https://cg.11185.cn)线上解密开标和现场开标,纸质投标文件须提交至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7.2递交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7.3递交开始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7.4递交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8.投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撤回的说明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澄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澄清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9.《投标文件》中语言和计量单位
10.1本次采购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投标文件》中所有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均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1.1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1.2本项目拟设定评审专家5名,组成情况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外部专家4名和1名招标人代表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在本单位专家库抽取产生。
2.评标委员会职责
2.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2.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2.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2.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6评标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同时报告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评标委员会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2.7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串通投标疑点和线索的,应当采用询问等方式进行核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表决作出认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告并作书面记录,同时书面报告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属于恶意串通情形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3.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
3.1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2遵守评标纪律,不与其他专家串通,不受人之托评标,不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收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3.3对评标过程保密,不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情况;
3.4应当回避的,主动回避;(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5准时参加评标,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提前请假;
3.6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3.7不携带通信工具、摄像、录音等器材进入评标现场,不篡改、销毁、灭失投标、评标有关资料,不抄录、复印、夹带与评标工作有关的资料离场;
1.开标时间、地点及开标条件等说明
1.1开标时间、地点: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会议,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必须到场参加开标会议。
1.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开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投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开标程序及标准
2.1开标会议由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会议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2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3开标时,除《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外,将由招标代理机构公开宣读有效供应商 “开标一览表”的所有内容,以及采购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2.4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及代理公司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宣布评标纪律;
(3)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投标文件;
(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投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8)核对评标结果;
(9)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10)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或其成员有串通投标或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可以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投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6综合说明
2.6.1评标原则
(1)评标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2)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3)评标人员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自律,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
(4)评标只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5)评标将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结合投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进行,不得忽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标。
(6)本次采购项目定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投标报价、商务、技术方案等综合实力多个因素作为评审指标,全面比较各投标文件质量、价格、及供应商的售后服务、资信情况等因素客观地进行评审,使评审的结果能准确地反映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并将各指标量化计分,按总得分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方法。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拟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向供应商承诺最低价中标,对未中标的投标供应商不作任何解释说明。
(7)从开标直至宣布授予中标供应商合同前,评标人员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该招投标过程无关的其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澄清、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8)供应商申报的关于资质、业绩、技术参数等文件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9)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搜集评标机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或授标工作。
(10)供应商在投标文件的评审、澄清、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对评标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
(11)供应商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及综合实力,在众多项目中业绩、信誉良好,并能确保本次招标采购的长远售后服务。
(12)不同供应商提供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1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或其成员有串通投标或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可以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2.7资格性审查标准及说明
2.7.1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7.2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供应商资格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审查,审核不通过视为无效投标。以分包/标段为单位,若首次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则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供应商数量仍不足3家,为2家时转为竞争性磋商,评审方法不变;为1家时转为单一来源谈判,如现场转变采购方式的,需经所有递交文件的供应商书面同意。若通过初审的供应商不足3家,经评审委员会判定具有竞争性,则继续进行评审。
2.7.3资格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的,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按无效投标处理,资格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序号 | 审查内容
供应商 名称 | 资格性审查 | 结论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
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承接本项目的企业。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基本存款账户。 | 须提供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须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社保缴纳期限应当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的任意一个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 须提供税收缴纳证明材料,缴纳期限应当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的任意一个月,依法不需要缴纳税收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说明材料(如完税说明或零申报记录等)。 | 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 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 本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严禁各类形式的资质挂靠;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或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包或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需提供承诺函)。
| 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或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 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厨师人员需有厨师资格证。
| 是否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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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标供应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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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标供应商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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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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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合格以√为准,不合格以×为准,若有疑问以※为准。
2.8.符合性审查标准及说明:
2.8.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鲜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2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8.3若供应商对应作出而不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8.4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供应商或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序号 | 审查内容
投标人名称 | 符合性审查 | 结论 | ||||||
1 | 2 | 3 | 4 | 5 | 6 | 7 | |||
《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填写漏项,不能明确投标人责任或投标意向 | 未按要求签署、标注、盖章的 | 投标有效期不符合要求的 | 供应商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 | 投标报价超出项目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的 |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是否通过审查 | ||
1 | 投标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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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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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上述行为以×为准,无上述行为以√为准,若有疑问以※为准。
2.9综合评审说明及详细评审标准:
2.9.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规定经投标人确定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定的,其投标无效。
2.9.2为确保本项目采购质量,防治恶意竞争,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9.3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技术参数相符。对关键条款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进行评审,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任何证据。
2.9.4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9.5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
2.9.6未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开标程序。
2.9.7详细评审标准:
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商务部分 (20分) | 4分 | 业绩:供应商提供近三年业绩证明材料,每提供1份得2分,最高得4分。 (以中标通知书和采购服务合同扫描件作为得分依据,原件备查,不提供不得分。) |
3分 | 体系认证:供应商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在认证有效期限内得3分。每提供一项得1分,满分3分。(原件备查,不提供不得分。) | |
8分 | 人员配置:针对本项目配置服务员1人、厨师1人、副厨1人、面点师1人、洗碗工1人,每增加1名厨师得1分,每增加1名服务员得0.5分,满分8分。(以人员资格证(现场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不需要提供)和健康证作为得分依据,原件备查,不提供不得分。) | |
5分 | 协同开展:已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各类协同工作(如在邮政储蓄银行开户、办理储蓄存款等业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得5分;承诺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各类协同工作(如在邮政储蓄银行开办对公、代发、个人储蓄及资产类业务),每承诺一项得1分,满分4分;不承诺或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5分) | |
技术部分 (20分) | 4分 | 企业管理制度:供应商针对本项目能提供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人员考核制度、人员奖惩制度、人员考勤制度、岗位职责制度、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服务评价等企业管理制度的得4分,每有一项内容表述前后不一致、内容缺失或针对性不强的扣0.5分,未提供不得分。 |
11分 | 服务方案: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特点能提出条理清晰、针对性强的服务方案的得11分(方案包含但不限于工作计划、职业培训计划、服务标准、供餐时间承诺、食品及菜品搭配、卫生管理、餐具清洗消毒、食材储存、食材留样、就餐环境建设、厨余垃圾处理等方面),每有一项表述前后不一致、内容丢失或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未提供不得分。 | |
3分 | 应急保障方案及措施:针对本项目能提供完善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及处理措施,应急处理预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大面积紧急停水、停电、消防事故疏散、急性传染病爆发、跑水、食品安全等;(1)定期培训时间计划;(2)演练各项突发事件的计划;(3)预案及培训演练计划及处理措施的得3分,每有一项内容表述前后不一致、内容缺失或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未提供不得分。 | |
2分 | 人员调整方案: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的人员调整解雇或自动离岗的替换方案,替换方案完善、全面、有针对性、实操性强得2分;替换方案内容缺失或表述含糊,缺乏可操作性的不得分。 (内容缺失或表述含糊缺乏可操作性是指存在项目名称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与本项目需求无关、方案内容矛盾或表述前后不一致、仅有框架或标题、适用的标准(方法)错误、明显复制其他项目内容任意一种情形) | |
报价得分 (60分) | 60分 |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60%)×100。结果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注:本项目以单价报价,单价参与价格评审。 |
2.10中标供应商的推荐及评标报告编写说明
2.10.1中标供应商的推荐
(1)供应商综合评分最终总分值为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投标报价三部分得分总和。
(2)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
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10.2评标报告编写说明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完成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组长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开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的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开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纪录在案。
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审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审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供应商;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审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2.11中标供应商确定的说明
2.11.1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评标报告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并在采购结果确认函上签字确认。
2.11.2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2.12废标情形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投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13终止采购情形
受不可抗力或突发情况影响,采购需要发生变化等情况终止本项目采购活动,在甘肃政府采购网站发布终止公告,并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2.14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甘肃同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招标文件》的制作,对外联系,开标、评标的会务工作,整理并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发采购资料和《投标文件》;做好开标和评标会议记录;对评标过程中的原始文件进行归档;随时印发需要的文件资料,对各种咨询函件及档案文件的统收统发;负责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拟中标结果进行审核。
2.15审核小组
由招标人和甘肃同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持人、项目负责人共同组成,负责对评标委员会填写的最终统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
1.供应商质疑、投诉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2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供应商质疑、投诉实行实名制,其质疑、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质疑、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质疑、投诉书应当署名。质疑、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鲜章;质疑、投诉人为委托授权人的应该出具针对本质疑、投诉事项的法人委托授权书。
1.3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
1.4供应商对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
1.5质疑、投诉文书可以以书面形式递交,也可采取交邮方式递交,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1.6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1年内3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1.7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8 本项目接收质疑单位分别为:
(1)采购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
联系电话:0934-8611189
联系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75号
(2)招标代理机构:甘肃同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193466282
2.澄清或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1 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
2.2 被质疑人为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
2.3 所有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2.4 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
2.5 未按上述规定递交澄清或质疑函的;
2.6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其他注意事项
3.1中标通知书
(1)中标结果在公示期满无质疑或投诉后,该结果将作为正式中标或签订《供货合同》的凭据。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的供应商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中标供应商应与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
(2)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没有任何义务向未中标的供应商解释落标的理由,不退还《投标文件》。
3.2合同授予原则
(1)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经评标委员会评议推荐,在法定公示时间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供应商。若因中标供应商违约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被授予合同,则由采购人重新组织招标。
3.3合同的签署
(1)中标供应商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下,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是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直接全部责任承担人。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拒绝签订《供货合同》或擅自改变中标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定金罚则及损害赔偿的原则处罚并办理。若由于中标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采购人在签订合同、履约验收过程中,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等,加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其他人员现场履职、履约保证金缴纳、合同转包或分包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供应商有串通投标疑点和线索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1.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供应商投标(响应)无效:
1.1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1.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1.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
2.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
2.1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采购事宜的;
2.2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发现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情形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方式或者随机方式(采购文件没有约定的),选择其中一家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
3.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当对可能存在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或者恶意串通行为进行排查甄别,做好证据留存并在评审报告中予以记录,随同其他采购档案一并保管。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
3.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3.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采购事宜的;
3.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
3.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3.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的;
3.6不同供应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上传IP地址相同的。
4、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恶意串通,否决相关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并报告采购人本级监督/纪检部门依法处理:
4.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
4.2供应商通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
4.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4.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4.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
4.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
4.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5、其他无效投标情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 投标人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
7)投标人未按要求递交提交本项目投标保证金进账单或电汇凭证等银行证明文件的;
8)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规定编制、标注、密封、封装的;
9)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公章和法人或者法人授权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的(资质证明文件、合同需要加盖公司公章、法人或授权代理人印章、投标文件骑缝章与原件一致条形章);
10)投标函、法人授权函、投标报价表、开标一览表没有按照规定格式填报的;
11)投标人未能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函等证明文件和资料的,或提供的证件不齐或无效;
12)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填写的内容不全,或者辨认不清产生歧义,或者涂改处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的;
13)投标文件中每包以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方案进行投标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4)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参数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15)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7)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认为生产制造企业通过控制授权函等方式,恶意抬高其产品价格。降低服务质量,价格明显高于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段内任何政府采购价格的;
18)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9)投标有效期不足90天的;
20)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招标人施加任何影响的;
2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22)经核实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雷同或有抄袭行为的;
2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投标;
2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投;
25)同一集团或总公司等组织,连同其下属的绝对控股单位(如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等),只能由一家参加投标,否则,一经查实,将对该一集团或总公司等连同其下属单位一并拒绝投标;
26)凡两家或以上公司为同一法人代表或其中一家公司为另一家公司单一最大股东的,不能同时参与同一采购项目同一包的投标活动,一经发现,将对此两家或以上公司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27)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采购内容及预算:
确定1家外包公司,为市分公司机关职工食堂(不含食材)提供外包服务,市分公司机关职工食堂设在市分公司院内,负责约100多名员工(含西峰区分公司职工)一日三餐(早餐100人、午餐60人、晚餐30人左右)的正常供应及接待就餐服务工作。预算费用36万元(不含食材),控制单价为21.35元/小时
二、人员配备及要求:
1.人员配备:供应商应配备不少于5人的操作和服务人员,其中:主厨1人、副厨1人、面点师1人、洗碗工1人、服务员1人,大型会议或聚餐期间,应临时增加操作人员,确保供餐服务数量和质量。
2.人员要求:
(1)年龄:45岁及以下,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持有效身份证件,上岗服务证;
(3)无违法犯罪前科和不良纪录;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体检表,身体健康,无任何传染性疾病或影响提供服务的疾病。
三、菜品要求:
一日三餐,需保证色味俱佳,荤素营养搭配合理,要特别推出每天一精品、每半月一大菜,每月开发2-5个新菜品,其中:早餐供应种类为:汤类至少2种、主食类至少2种、菜类至少4种。午餐供应种类为:汤类至少1种、主食类至少2种、菜类至少5种以上,尽量每天不重样;晚餐供应种类为:主食类至少1种,菜品至少3种。
四、服务责任及要求:
1.承包方基于完成本合同项目所聘用的员工,与发包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或者与之类似的关系,承包方承担所有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且不限于劳动关系、薪酬管理、人身安全等、承包方及其聘用的员工不得以发包方代理人、代表人、受托人、受雇人或者类似名义/身份对外订立合同或者从事其他法律行为,承包方也不得以发包方的名义聘用员工、对外承诺承担债务或提供担保。
2.外包服务费为承包方根据在其完全履行本外包事项后由发包方支付的全部价款,该价款已包括但不限于承包方应承担的人工成本、物料用品成本、保险、税费以及其他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如侵权赔偿、罚款等)。除此以外,发包方无需再向承包方及其从业人员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承包方应保证选派员工的稳定性,如遇有特殊情况乙方需抽调或调整人员的,需提前7日通知发包方,并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后方能调整。承包方服务人员如患病、因事或辞职不能提供服务的,必须及时通知发包方,并由承包方负责提供相应炊事人员代班。因各种原因影响为发包方提供服务的,发包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并免于支付相应天数的服务费。
五、安全生产要求:
1.采购人将中标人外包服务纳入采购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检查和监督。
2.中标人承诺自身具备国家和政府、地方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的资格/条件,并严格遵守相关之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中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安全生产整改落实等制度,强化员工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处置技能。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和安全生产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3.中标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提交采购人备案,中标人炊事人员应当遵守采购人有关管理制度,切实保障采购人工作秩序、财产安全、食品安全等。
4.中标人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重大安全和服务阻断等突发事件后,中标人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告采购人和政府主管部门。
六、考核指标:
1.中标人依照双方约定工作标准、数量、时限完成本合同项目的各项工作;并接受采购人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业务指导,对于采购人检查发现的保洁服务质量问题应在采购人反馈之日起1日内整改落实。
2.中标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人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根据采购人要求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中标人根据服务方案和服务质量标准等开展各项服务工作。
3.中标人员工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具有中标人单位名称标识的工号牌,保持仪容仪表整洁,遵守采购人场所人员管理规定,不能影响采购人开展正常生产作业和工作。
4.中标人员工对合同项目所需的设备、工具、物料等,所使用的物料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绿色环保规定,符合低碳、环保、安全要求,不得对人员、环境、采购人设备设施、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财产等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费用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5.中标人员工提供保洁服务应当防止污染环境,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
6.中标人员工应当保守因订立、履行本合同知悉的采购人商业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七、服务期限:一年。
八、付款方式:按服务时长和单价及考核情况据实结算。
九、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3万元。履约保证金扣罚原则: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合同条款或者故意违约的,视情况扣罚部分保证金,情节严重,对邮政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根据合同条款追究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送达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送达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范围及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甲方市分公司机关食堂的员工食堂服务。乙方具体服务范围及内容包括:
第二条 服务规范和标准
(一)乙方从事本合同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本合同约定标准。
(二)甲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行业标准和业务管理需要,制定具体服务规范和标准,并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补充或更新相关规范或标准。乙方应当按照工作规范、标准要求,合理安排人员,提供保洁服务。
(三)乙方保证具备提供服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合法拥有或者可合法使用为双方合作之目的所需要的工作场所、设备设施和工具,且有能力提供熟练和充分的服务,保质保量完成工作。
第三条 费用标准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乙方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服务费为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其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全部价款,该价款已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承担的人工成本、物料用品成本、保险、税费以及其他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甲方无需再向乙方及其从业人员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 费用支付
(一)支付时间:甲方应当按 (年/季度/月)支付服务费用。
1、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按照本条所列明的信息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真实有效的且经甲方认可的正式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考核结果、 等材料,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前述材料并审核通过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如遇节假日或乙方迟延、错误提供发票,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2、因乙方服务质量问题等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考核扣款)及赔偿金,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中直接扣除但扣除金额不超过当月金额的千分之三,因双方核对考核情况而造成付款逾期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二)支付方式: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
(三)甲方开票信息及乙方账户信息:
1、甲方的开票信息:
开户名称:
购方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
电 话:
2、乙方的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行联行号:
账 号:
双方的通信地址、通信方式和联系人、上述账户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提前 10日书面通知对方。除书面变更上述约定账户外,甲方不向任何其他账户付款。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抵扣、发票监控异常而造成损失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完成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业务指导,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或采取甲方要求的其他补救措施。
(二)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为乙方提供水、电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甲方有权审定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目而制定的服务方案,对于不符合甲方需求的内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完善或修改。
(四)根据甲方实际需要,甲方可以调整本合同项目工作数量、完成时限、操作规范、质量标准,乙方应按照甲方调整后的要求履行。
(五)甲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六)甲方根据政策法规、工作需要等,可对乙方提出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人员的任职资格标准以及服务管理建议。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具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合法有效的经营资格、服务资质和能力,资信状况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乙方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已经办理与本合同项下服务项目有关的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登记,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甲方提供服务。
(二)乙方依照双方约定的工作标准、数量、时限完成本合同项目的各项工作,并接受甲方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业务指导,对于甲方检查发现的服务质量问题应在甲方反馈之日起 日内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三)乙方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要求,制定保洁管理制度并根据甲方要求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
(四)乙方应根据甲方审定的服务方案和甲方要求的服务质量标准等开展各项服务工作。
(五)乙方员工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具有乙方单位名称标识的工号牌,保持仪容仪表整洁(服装由甲方提供),遵守甲方场所人员管理规定,不能影响甲方开展正常生产作业和工作。
(六)乙方提供食堂服务应当防止污染环境,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
(七)本合同解除或服务期满,乙方应在 日内退出甲方相应工作区域。
(八)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正确、完全地履行本合同后获得服务费用。
第七条 承诺和保证(乙方对其员工/从业人员义务与责任)
(一)乙方基于完成本合同项目所聘用的员工,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或者与之类似的关系,乙方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及其聘用的员工不得以甲方代理人、代表人、受托人、受雇人或者类似名义/身份对外订立合同或者从事其他法律行为,乙方也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聘用员工、对外承诺承担债务或提供担保。
(二)乙方应当通过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措施保证乙方员工遵守甲方书面告知的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
(三)乙方应当对乙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法律合规、业务技能教育培训以及保密教育,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甲方单位信息以及客户信息。
(四)乙方员工如有损害甲方利益行为或者出现与完成本合同项目工作不相适应的情形,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进行调整、更换,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必须在15日内予以调整、更换;严重违反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或不利影响的,甲方可以即时通知乙方调整、更换,乙方应当在15日内进行调整、更换。乙方进行调整、更换时,应妥善处理后续事宜,不得对甲方工作秩序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五)乙方确保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对选派员工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与选派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乙方用工问题或者因乙方人员安全事故、违法违纪等原因引发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安全管理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检查和监督。
(二)乙方承诺自身具备国家和政府、地方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的资格/条件,并严格遵守相关之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安全生产整改落实等制度,强化员工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处置技能。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和安全生产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三)乙方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提交甲方备案,乙方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乙方保洁人员应当遵守甲方有关管理制度,切实保障甲方工作秩序、财产安全;与甲方办理业务的用户保持安全距离,作业过程中防止对甲方以及第三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四)乙方应当依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安全防控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严格落实有关防控指南、规范。
(五)乙方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重大安全和服务阻断等突发事件后,乙方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告甲方和政府主管部门。
第九条 转让和分包
(一)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转让、分包或者类似的形式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乙方违约;乙方应当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同时违约行为每发生1次,按照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提供的食堂服务工作成果,经甲方考核评估不达标的;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服务工作的,每延迟1日;
3.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要求;
4.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或未按时归还甲方提供的工作场所、设备设施、物料用品的;
5.乙方发生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但尚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
(二)乙方发生下列情形或引发后果之一的,构成乙方严重违约;乙方按照前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经甲方考核,乙方连续2个月(含)以上服务不达标,或者违约达 3 次及以上的;
2.乙方延迟完成服务工作达3日(含)以上的;
3.乙方员工冒用甲方工作人员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4.乙方或其员工的原因,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损坏或者资金损失等)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乙方违约,甲方提出整改要求但乙方拒绝整改的;
6.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丧失履行本合同应具备的经营资质有效性的;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8.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9.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或实现本合同目的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乙方无故中断服务或者采取整改等补救措施后仍不能满足本合同服务规范和质量的,甲方有权重新选择第三方服务或者自行采取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导致甲方及甲方所属企业对外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因此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等,均由乙方赔偿给甲方。前款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收入损失、第三方损失以及因处理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甲方及甲方所属企业有权从应付乙方结算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除本合同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需提前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协议,终止协议签订前乙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履行。
(二)发生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政府主管部门或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上级单位政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被列入黑名单)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情形,双方可协商进行合同变更;影响到本合同执行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且免于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第二款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书面通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 %; 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有效期为 年。
(二)保证金以人民币并采用下述方式提交:(勾选二选一)
□ 银行保函:由在中国营业的商业银行开具的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
银行电汇或转账。
甲方的账户信息:(如提交银行保函则不必填写)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开户行联行号:
(三)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依照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以直接扣留部分/全部保证金或者向银行发出书面指令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划资金以抵付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和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可以继续向乙方追偿。
(四)发生上述情形后,保证金或者保证金账户金额不足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补足。如乙方未及时提交或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从合同未付款项中直接扣除;违反前述约定的,每逾期1日,乙方按照保证金总额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五)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的,甲方不予退还乙方保证金。
(六)本合同保证金有效期满,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情形下,双方结清各项款项、费用后,甲方将剩余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或者书面通知银行同意撤销保证金账户。
第十三条 反商业贿赂
(一)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一方不得为对方相关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利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和订单)、虚开发票或其他财务凭证、协助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进行商业贿赂或类似违法违规不当行为。一经发现此类行为,甲方有权:(1)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包括合同项下订单),甲方对乙方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2)将乙方纳入甲方合作“黑名单”统一管理,视其不当行为对邮政企业权益的损害程度,对乙方实施全面业务合作禁入措施,在一定年限内或者永久不得参与甲方及其各级机构的经济业务往来。
(二)乙方充分理解并承诺、同意,乙方不属于“邮政企业员工经办企业”,否则本合同除赔偿条款外自始无效。“邮政企业员工经办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1)与邮政企业无投资关系;(2)邮政企业领导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领导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邮政企业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或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企业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裁决生效前,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履行期限为以下第 种,双方在合同履行期内开展业务:
1.本合同签订之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本合同的附件以及本项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承诺书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各项文件解释优先顺序如下:
1.本合同及附件。本合同附件如与合同正文约定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文为准。乙方响应文件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若乙方响应承诺优于本合同约定的,以乙方响应文件内容为准;若乙方响应承诺劣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2.响应文件及承诺书;
3.采购文件。
(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乙方声明:乙方□属于不属于中小企业。若属于中小企业,甲方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协助配合乙方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
附件:
乙方声明,乙方作为理性市场主体,已就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下同)的所有条款,包括免除与限制责任条款与甲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甲方给予了合理的提示与解释说明。乙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并自愿接受其约束。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致:(招标人名称)
我方全面研究了“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2026年机关职工食堂服务外包项目 ”招标文件(项目编号:GSTY2026-006),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次投标。我方递交《投标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电子投标文件 份,并保证其真实性,并承诺,以下情况若未完全履行,愿无条件接受我方投标被拒绝的后果:
1.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投标报价(单价)为 。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规定时间内完成此项目。
3.我方在投标过程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并声明响应文件及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有效。由于我公司提供资料不实而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4.我方的投标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天。
5.我方承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信用甘肃”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条件,投标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我方若中标,本承诺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如违反上述承诺,我方投标无效且接受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并承担通过相关媒体予以公布的任何风险和责任。
8.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9.我方完全理解采购人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供应商的行为。
供应商名称: (单位鲜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2026年机关职工食堂服务外包项目
项目编号:GSTY2026-006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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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大写): (小写): |
注:①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全部内容;
②投标报价应是每小时单价且不能超过最高限价,且开标一览表中只填写合计后的单价;
③投标报价表格式及内容不得自行改动。
供应商名称: (单位鲜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2026年机关职工食堂服务外包项目
项目编号:GSTY2026-006
序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金额(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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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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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报价明细表必须包含服务名称、服务内容等主要内容。
②如果不提供报价明细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供应商名称: (单位鲜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加盖鲜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致:(采购人)
本授权书声明:本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 系注册于 (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的 (公司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公司名称) 的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投标活动。
被授权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和处理一切与此有关的事务,我均予以认可。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有效期 日,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供应商名称(加盖鲜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2026年机关职工食堂服务外包项目
项目编号:GSTY2026-006
序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 | 投标文件的 商务响应 | 偏离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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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供应商应对《招标文件》商务文件组成内容给予逐条响应,以自己所能提供证明文件的内容予以填写,而不应复制《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作为响应内容。对响应有偏离的说明偏离的内容。
供应商名称: (单位鲜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供应商全称 | 须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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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 注册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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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 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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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址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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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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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当地机构地址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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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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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证书 | 须附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 荣誉证书 | 须附相关证书复印件 |
类似项目工作经历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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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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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 营业额(元) |
| 近三年 财务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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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所在地 | 委托人名称 | 委托人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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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本表后须附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当分别填写。
致:(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企业名称)自愿参加编号为(项目编号)的(项目名称)的招标采购活动,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共庆阳市委、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庆发〔2022〕4号),庆阳市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行拖欠农民工工资“诚信承诺+信息推送”制度的通知》(庆治欠办发〔2020〕15号)、庆阳市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无欠薪证明事项的公告》,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落实项目经理任职行为有关规定的通知》(庆公管办发〔2018〕2号)、庆阳市财政局、庆阳市审计局、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庆阳市公安局《关于开展联合惩戒加强源头管理防治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庆市财采〔2018〕11号)等法规文件规定,我方已知晓承诺内容,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序号 | 承诺事项 | 是否承诺 | 备注 |
1 | 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 | □是 □否 | 必须承诺 |
2 | 投标材料真实性保证承诺 | □是 □否 | 必须承诺 |
3 | 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承诺 | □是 □否 | 涉及农民工 |
4 | 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 建造师姓名: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注册编号:____/_____ | □是 ☑否 | 涉及建造师 |
5 | 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申明 | □是 □否 | 政府采购项目 |
6 | 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 | □是 □否 | 政府采购项目 |
注:投标人(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承诺并用 “√”勾选“是”,无需承诺的勾选“否”,未选择或不据实承诺的视为无效投标。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
1.本信用承诺书必须由投标人(供应商)法人代表本人签字,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投标人(供应商)未做出承诺或私自修改承诺内容的,视同自愿放弃投标(响应)资格;
3.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1
附件1(此项必须承诺):
一、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
我方自愿参加该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已知悉并理解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并对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不出借资质证件做出如下承诺:一是在招标采购文件获取期间,不向他人或其他组织出借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件,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企业挂靠。二是如我方中标(成交),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与招标采购人签订合同,不得向他人转包中标(成交)项目,也不得将中标(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包他人。特殊专业工程如需分包时,必须征得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同意。三是在项目交易中不参与围标串标、虚假投标、恶意竞标以及违法转包等违法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在开评标期间,我方接受取消投标资格的惩戒;在合同签署或履行期间,招标采购单位有权终止合同签订或履行,并接受没收投标保证金、纳入黑名单和行业监管部门做出的处罚。
附件2(此项必须承诺):
二、投标材料真实性保证承诺
我方采取“不见面”开标模式参加该项目投标,不能到达开标现场提供各类企业和人员证书及相关资料原件,特在此郑重承诺如下:
1.我方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各类企业和人员证书及相关资料的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真实有效;
2.我方愿意在中标公告中公示相关资质、证书和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3、贵单位如对我方响应文件中的相关资料有异议,我公司可随时提供资料原件进行核实;
4、若我方不能按时提交原件或原件不真实,愿意无条件接受行业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的处罚,并承担相关损失。
附件3(该承诺适用有农民工参与合同履行的项目):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承诺
我方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事项,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承诺如下:
一、基本信息
详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二、承诺事项
1.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2.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3.对本企业及分包单位所招用的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逐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4.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该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6.本承诺可核查方式包括: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陇明公”平台查询、现场检查,本人愿意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7.本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8.上述承诺是我真实的意思表示。
我所承诺事项可到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核查或者请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协查,或者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查。如果经核实我作出虚假承诺,我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
9.本承诺书一式三份:本人一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份(存放于电子响应文件中,不再单独提交),市县(区)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
附件4(该承诺适用有项目经理参与投标的项目,项目经理为一级或二级建造师):
四、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
我方在此申明,拟派的项目经理在现阶段没有担任过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附件5(该承诺适用政府采购项目):
五、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申明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现做出以下承诺:申明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我方在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其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较大数额罚款”是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附件6(该承诺适用庆阳市政府采购项目):
六、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
我方自愿参加该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我方已知悉并理解本项目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为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原则,共同维护庆阳市政府采购市场良好秩序,我方郑重声明和承诺如下:
(一)、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庆阳市有关规定。
(二)、我方郑重声明,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违法记录。我方同时声明,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我方对以上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的信用记录查询。如发现以上声明不实,我方承担相应后果。
(三)、我方郑重承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
(1)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举报;
(2)不与其他供应商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中标(成交);
(3)不出借或借用资质;
(4)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恶意串通;
(5)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6)不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7)不以低于成本价或恶意低价竞争;
(8)不与采购人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进行协商谈判;
(9)中标或者成交后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中标或者成交后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投标(响应)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管理实施人员;
(11)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2)不得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行为;
(13)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政府采购合同,不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4)不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
(15)不得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
(16)不得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违法犯罪或者失信行为。
四、如有违反以上声明或者承诺之一情形的,我方知悉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将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追究我方责任:
1、投标(响应)无效;
2、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
3、约谈法定代表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整改;
4、中标(成交)无效;
5、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没收违法得所得;
7、吊销营业执照;
8、政府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
9、追究民事责任;
10、追究刑事责任;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处罚措施。
注:1.信用承诺书须由投标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代表签字,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投标人(供应商)未承诺或擅自修改承诺内容的,视同自愿放弃投标(响应)资格;
3.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如有)
1
附件1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 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 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 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 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 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 号)精神,发挥政府采 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 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 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 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 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 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 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 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 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 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 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 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 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2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 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 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 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 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 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 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 月22日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22日
附件3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 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 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 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 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9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 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
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 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5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6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9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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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所有《投标文件》的封面必须采用以下格式书写(《投标文件》的封面及内容必须加盖鲜章)。
2.所有《投标文件》的封面必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2026年机关职工食堂服务外包项目
项目编号:GSTY2026-006
投 标 文 件
供 应 商:×××××××(加盖鲜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投 标 日 期:××年×月×日
2.投标文件密封封面格式
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2026年机关职工食堂服务外包项目
项目编号:GSTY2026-006
投 标 文 件
××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启封
供 应 商:×××××××(加盖鲜章)
投 标 日 期:××年×月×日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办公室文件
省寄递事业部,各市、州分公司,省分公司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营造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切实推进问题整改,防范和化解内控风险,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在采购活动中落实回避要求的通知》(采购函〔2022〕4号),结合省分公司采购管理办法、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采购活动中落实回避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后,不参与或不继续参与现时采购活动的调研、讨论、审核、决策等,不履行预期或当下职责,不从事相关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相关人员,包括评审委员会(或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等。
二、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包括五种。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三、回避的形式分为主动回避、被动回避。
(一)主动回避为主要形式。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发现自己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报告,予以回避。特殊情况下,所在单位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二)被动回避为补充形式。一是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二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名反映应当回避的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向被申请回避人员进行询问、了解和核实,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四、对于出现回避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项目负责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项目实施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项目负责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五、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故意隐瞒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回避的,情况核实后,对于未按规定主动回避的评审专家,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从专家库中删除;对于采购人员或代理机构人员,按照相关管理权限与考核办法进行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问责追责。
六、各单位应加强对采购活动落实回避要求的组织领导,采购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等协同配合保障落实。各市州分公司要积极开展学习宣贯,确保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知晓要求,并将工作要求嵌入采购文件、承诺书;要加强对采购活动过程与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开展监督检查与问责工作。
七、各单位具体工作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可与省分公司采购中心进行沟通和反馈。
联系人:胥明刚,联系电话:0931-8116041。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