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2024年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LSPOST-FW-2023
三、项目概况:本项目采购主要内容包含为邮政、寄递用车提供维修、施救抢修(保证车辆正常运行的同时,维修单位有义务在丽水市本级区域内提供应急施救)、故障测试及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四、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五、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采购内容
本项目分为1个标包,成交1-2供应商,服务期1年。本项目总预估采购金额90万元(含税)。
标包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内容 |
价格权重 |
采购预算(含税) |
1 |
中、重型车辆维修服务 |
工时费 |
40% |
90万元 |
零配件 |
60% |
注:1.具体采购金额以实际业务量为准,采购人不作承诺。
2.工时费:单项汽车维修工时基准价为12元/工时,本项目报工时费统一折扣,报价须≤100%;若中标,今后结算价=单项汽车维修工时基准价×中标折扣,换算后的结算金额保留小数点后2位,只舍不入],投标人报价超过或不符合报价要求的将被否决。基准维修项目的工时按照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标准文本【2017年】中工时费统一折扣,结算金额=文件规定工时费×中标折扣。
3.零配件:投标人根据附件2:维修费报价单报出零配件统一折扣,报价须≤100%,结算金额=维修费报价单×中标折扣;即在招标人给出的各单项零配件定额的基础上,报统一折扣。[例:最后报价为90%,若中标,今后结算价=单项汽车维修零配件基准价×中标折扣(90%),换算后的结算金额保留小数点后2位,只舍不入],投标人报价超过或不符合报价要求的将被否决。未列入基准价的配件按照丽水市场参考价统一折扣,结算金额=市场参考价×统一折扣
(三)合同期限:1年。
(四)服务地点:浙江省丽水市。
(五)需求单位: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
本项目建议以公开竞争性磋商为主要采购方式,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门户网站发布公告。
经随机抽取,拟委托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理本项目。
本项目供应商报名采取中国邮政电子采购平台线上报名;评审以线下评审为主,线上同步补录的方式进行。
若出现有效应答人不足3个的情况,处理原则为:
一、按照《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有效应答人不足3个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时,若应答人只有2个的,可以继续开标;开标后经评审,并由磋商小组进行确认,如剩余有效应答人仍具有竞争性的,则继续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中说明理由;如明显缺乏竞争的,则可以转为其他采购方式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终止采购。
若应答人只有1个的,则可以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或终止采购。
采用公开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理由如下:
一、根据省分公司采购管理办法,本项目预估采购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可以使用公开招标之外的其他采购方式。
二、根据省分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购买服务项目的,可以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而使用公开采购方式便于我公司获得更多的潜在应答人,采购到最优质的货物和服务。
一、应答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合法成立并存在的企业,或有总公司法人授权的分公司。
二、应答人应具备庆铃、上元牌、汕德卡、东风、福田等车辆(至少具有上述3种车型以上)的售后服务资格或售后服务渠道(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三、应答人提供的维修场地需满足12吨重型箱式货车进出条件并在非丽水城区货车限行区域内(提供场地照片及承诺函,格式自拟)。
四、应答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五、应答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被列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或浙江省分公司供应商黑名单的应答人,禁止参加本项目。
七、本项目不接受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为直系亲属关系),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八、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九、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并且不得将本项目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分包。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信息和其他信息。
在磋商过程中,对于磋商文件中已作出明确规定的重要条款和内容,不得变动;其他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可根据磋商情况进行变动。变动内容需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及磋商情况,可要求所有供应商进行多轮报价,报价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密封提交。磋商小组应当同时拆封所有供应商的报价文件。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本项目采购的评审工作采取综合评分法。根据价格、技术、商务等方面实施综合评分。其中:价格(75%)、商务(10%)、技术(15%),具体如下(所有评分如出现小数,四舍五入保留二位):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分值 |
价格因素(满分75分) |
|||
1-1 |
报价 |
本项目价格分采用合理低价优先法 价格分=(P基准/P)×A×75,A为价格分评分权重;P基准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者”和“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B”之间数值较高者,B=0.98;P为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得分最高为75分*A; 投标报价得分=所有分项有效报价得分总和,得分最高为75分; 价格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
75分 |
商务因素(满分10分) |
|||
2-1 |
车辆修理资质 |
投标人提供的汽车维修企业资质,项目种类包含大型车辆维修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需提供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证明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2分 |
2-2 |
经验业绩 |
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与车辆维修合作经验的,每提供1个合同且合同金额在30万-50万的得1分,每提供1个合同且合同金额在50万以上的得2分;最高得3分。提供合同及结算凭证复印件(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 |
3分 |
2-3 |
经营场所情况 |
投标人具有场地面积1200m2(含)以上得3分,1000 m2(含)-1200m2(不含)得2分,900 m2(含)-1000m2(不含)得1分,900 m2及以下不得分。(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原件携带备查) |
3分 |
2-4 |
根据投标人现有固定维修点与采购人指定地点(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939号)间距离进行打分,10公里(含)内的得2分,10公里-15公里(含)内的得1分,15公里以外不得分。(位置以产权证书或租赁、购买合同中地理位置为准;距离以高德地图中两地驾车最近路线截图为准) |
2分 |
|
技术因素(满分15分) |
|||
3-1 |
生产设备 |
根据提供的设备数量及使用年限情况,进行横向比较后打分。第一名3分,第二名2分,第三名1分,其余名次不得分。(0-3分)(提供设备清单、照片及购买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
3分 |
3-2 |
车辆设施 |
供应商拖车数量,在1辆基础上,每增加一辆得0.5分,最高得。1.5分;供应商举升机(升降平台)数量,在4台基础上,每增加一台得0.5分,最高得1.5分(拖车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加盖公章作为证明材料;举升机(升降平台)需提供照片加盖公章作为证明材料) |
3分 |
3-3 |
技术人员配备 |
根据提供的技术人员拥有情况进行横向比较后打分。(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第一名3分,第二名2分,第三名1分,其余名次不得分。 注:上述人员均须提供应答截止时间3个月前的社保证明,若为劳务派遣人员,需提供劳务派遣合同及该劳务派遣公司为上述人员缴纳的社保证明。 |
3分 |
3-4 |
服务方案 |
综合比较各投标人的售后方案内容,按照服务方案内容是否详尽合理,车辆维修流程各个环节是否规范有序,车辆维修服务是否做到质优高效,投标人的服务承诺是否切实可行,对维修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或不规范行为是否有效管控规避,整体维修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是否科学合理等方面进行评审排名。对服务方案进行横向比较后打分。第一名3分,第二名2分,第三名1分,其余名次不得分。(0-3分) |
3分 |
3-5 |
合理化建议及增值服务 |
根据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及增值服务承诺进行横向比较,综合打分。(0-2分) |
2分 |
3-6 |
标书制作 |
根据投标文件标书制作规范整齐、内容齐全、装订有序等酌情打分。(0-1分) |
1分 |
评审结果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综合得分相同的,按价格分由高到低排序;综合得分和价格分均相同的,按技术分由高到低排序;价格分、技术分、商务分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记名投票(不得弃权),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排序。
一、磋商小组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确定应答人得分排名顺序,确定应当人得分排名顺序,并推荐成交候选人。
(一)有效应答人≥4家
磋商小组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确定应答人得分排名顺序,推荐得分前3位的应答人作为成交候选人,选择前2名为成交人。
(二)有效应答人=3家
磋商小组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确定应答人得分排名顺序,推荐得分前2位的应答人作为成交候选人,选择第1名为成交人。
二、重新开展招标活动,若应答人仍不足3个,且磋商小组确定继续评审的,评审办法同第四章。根据综合得分,推荐排名第1位的应答人为成交候选人。
三、拟成交人放弃成交资格、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采购或者终止采购。
四、评审报告中须明确:如所有成交候选人均放弃成交资格、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其他应答人按磋商小组评审的得分排名顺序,自动替补为成交候选人,由采购人重新公示、决策后使用。
*五、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弃标的,须上报省分公司。经省分公司决策同意,或省分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决策同意后,将被列入浙江省邮政分公司或集团公司供应商黑名单,3-5年内禁止参加全省邮政各级单位的采购项目。
磋商小组由3人组成,其中:2名评审专家从省分公司专家库(丽水地区)服务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1名业主代表由运管部指定。
一、合同签订主体: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
二、合同结算主体: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
三、付款方式:
*乙方(供应商)须要在甲方(邮政)指定的银行开户,该账户为乙方合同期内货款结算的账户。
合同价格包含了不含税价格和税费。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则不含税价保持不变,税费、含税价进行相应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
乙方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结算清单交甲方业务主管部门核对,甲方于每月30日前完成上月结算清单的核对工作。核对完成后,甲方应在次月10日前通知乙方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式发票后90 个自然日内完成转账结算。乙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3%,若存在乙方因政策原因税率低于13%,需提供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依据,合同履行期间如遇税率变动,合同不含税金额不变。甲乙双方根据新税率签订补充协议,若存在税率减免的情况,报价按减免税率部分相应增加。
一、标书费:按500元/家收取,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二、磋商保证金:按5000元/家收取。磋商保证金由代理公司收取,所有磋商保证金在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
三、履约保证金:80000.00元。成交人自合同签订之日前7天内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至合同签订主体指定账户。合同期履行完毕,合同签订主体扣除违约金(如有)后,将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成交人。
地点 |
工作安排 |
责任部门 |
配合部门 |
|
待定 |
市分公司 |
前期调研和采购方案编写 |
采购中心 |
财务等部门 |
待定 |
市分公司 |
采购方案会审 |
采购中心 |
财务等部门 |
待定 |
市分公司 |
采购方案上会 |
采购中心 |
财务等部门 |
待定 |
市分公司 |
采购方案上报省采购中心 |
采购中心 |
无 |
待定 |
市分公司 |
采购方案修改、上报审批、确定 |
采购中心 |
财务等部门 |
待定 |
代理公司 |
采购文件编写 |
代理公司 |
无 |
待定 |
市分公司 |
采购公告发布 |
代理公司 |
无 |
待定 |
代理公司 |
采购文件发售 |
代理公司 |
无 |
待定 |
代理公司 |
开标、评审 |
代理公司 |
财务等部门 |
待定 |
市分公司 |
结果公示 |
综合办 |
|
待定 |
市分公司 |
采购结果上会、确定成交人 |
采购中心 |
财务等部门 |
待定 |
市分公司 |
发送成交通知 |
采购中心 |
财务等部门 |
待定 |
市分公司 |
合同审批、签订 |
采购中心 |
财务等部门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2024年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合同
甲方: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2024年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公开竞争性磋商的结果,达成以下车辆维修定点服务协议:
一、协议范围
(一)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服务期限到期或实际发生金额达到预算金额时,合同自行终止);
(二)维修项目:包括一级、二级车辆维护,大、中、小修理,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第7号令)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2019】第20号令)规定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不含保险维修和新购车辆的免费保修项目)。
二、协议附件
(一)中标通知书;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和服务承诺。
三、服务费用
维修费用包括:工时费、零配件费用;
付款方式:乙方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结算清单交甲方业务主管部门核对,甲方于每月30日前完成上月结算清单的核对工作。核对完成后,甲方应在次月10日前通知乙方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式发票后90 个自然日内完成转账结算。乙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3%,若存在乙方因政策原因税率低于13%,需提供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依据,合同履行期间如遇税率变动,合同不含税金额不变。甲乙双方根据新税率签订补充协议,若存在税率减免的情况,报价按减免税率部分相应增加。
履约保证金:50000元。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前7天内缴纳足额的履约保证金至合同签订主体指定账户;
付款账户信息:
开户名:
开户账号:
开户行:
四、质量保证
(一)维修质量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第7号令)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2019】第20号令)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故障、机械事故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负责维修车辆的乙方承担。
(三)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
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车辆行驶30000公里或100日;
2、二级维护:车辆行驶60000公里或60日;
3、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车辆行驶4000公里或30日;
4、产品主要零部件“三包”有效期限:
4.1发动机:电子控制模块、喷油嘴、起动机、空调压缩机、水箱、发电机、涡轮增压器:一年内包修。
4.2车架:纵梁、悬挂支架为半年或行驶15000公里,主纵梁一年内保修;方向机总成、传动轴、牙包总成:一年内包修。
4.3车桥:A、光轴:一年或行驶40000公里。B、离合器总成、制动鼓、轮毂、刹车盘、刹车蹄(不含刹车片)、凸轮轴、轴承、防尘帽、油封:半年或行驶30000公里。
4.4轮辋、板簧、继动阀、支承装置、制动气室、截污装置:半年或行驶20000公里。
4.5转向架、牵引架、转盘:半年或行驶20000公里。
4.6拉杆、三角臂、调整臂:六个月或行驶10000公里。
4.7副车架、车厢架、开门机构:半年或行驶10000公里。
4.8控制模块、电磁阀、万向节:半年或行驶10000公里。
4.9分配阀、换向阀、多路阀、齿轮泵、操纵阀、取力器、油泵、大小液压油缸(包括底座):一年内包修。翻桶机构保修期限18个月。接近开关保修期限3个月。
4.10单向阀、球阀、安全阀、蝶阀罐体、料盖、行走台、空压机:半年或行驶10000公里。
4.11以上未提到的部件均按照车辆保修手册零部件保修期限规定执行。
五、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不定期地就乙方维修服务承诺进行检查;
2、对已竣工车辆,如发现修理质量不合格,甲方用车单位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甲方的用车单位如发现修理项目与送修要求不符,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4、甲方用车单位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乙方违约行为;
5、甲方用车单位必须按时接收已竣工车辆;
6、甲方用车单位必须按时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用车单位按时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2、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甲方用车单位的违约行为;
3、乙方有义务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1)保证甲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并能及时完成维修工作,维护保养、小修当天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全车大修不超过15天;
(2)乙方设有24小时报修服务电话,确保甲方车辆能及时报修;
(3)提供无偿紧急救援服务,确保抛锚车辆能及时得到救助,须做到报修后2.5公里内20分钟拖车或技师抵达故障现场,10公里内40分钟拖车或技师抵达故障现场;急修、抢修不另外收取费用;
(4)严格信守维修费(工时费、零配件)不高于中标价格的承诺,并在厂内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和监督措施,在履约期间如有变动须及时更新;
(5)设有客户休息场所,并配备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
(6)建立送修车辆用户档案,开展跟踪服务;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定点车辆维修季报表》(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甲方,《定点车辆维修季报表》内容至少包括: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姓名、车牌号、维修内容、更换配件名称、原厂件或是副厂件、配件价格、维修工时、工时费价格、维修总额等;
(7)为甲方定点维修的车辆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8)维修项目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故障的,乙方须及时免费处理;
(9)乙方须建立建全维修车辆更换配件名称型号、原厂件(或副厂件)及配件购进结算价格原件以备查;
(10)汽车配件、配件材料应保质保量,有正规的出厂合格证,不得使用“三无”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以旧代新,质价不符,少修多报,乱收费、搞回扣等。违反规定的,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追回损失或解除合同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1)及时向甲方提供新设备、新工艺情况;
(12)在修车辆,乙方除试车外不得随意动用;
(1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廉政工作,防止腐败违规现象的出现;
(14)乙方收到甲方报修通知后,需上门取车,风险自行承担;
(15)乙方须负责车辆年检年审、车辆事故处理、垫付理赔金、新车上牌、车辆报废等事宜,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16)配件追溯码至少保留自配件安装后起计18个月;
(17)甲方有权自行采购车辆零配件(如轮胎、机油、尿素等),乙方需提供存放场地。
六、维修规程
(一)在交车的同时,向乙方接车人员提交注明经甲方用车单位审核的报修项目和要求的文件,作为维修和结算的依据;
(二)乙方在受理送修车辆时,应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诊断、检查、认真校对车辆与甲方提供文件中注明的内容是否相符,并与送车人员就车况、维修项目、维修工期等内容当场在明确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三)如诊断出车辆隐患不在维修范围内,乙方向送车人员提交维修技术咨询报告。不经甲方用车单位确认,乙方不得擅自实施维修项目;
(四)如乙方当时维修能力无法全部或部分承接甲方送修车辆,乙方应向甲方提出转厂维修报告,经甲方同意统一安排方可实施;
(五)对确定的维修项目,乙方需立即安排专人维修,且质量检验人员要对修车全过程进行监控,确保车辆维修质量;
(六)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必须出具汽车维修竣工合格证明;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用车单位应依据本协议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费用。如无故延迟支付,则以当月修理费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用车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接收每一竣工车辆,逾期5天后(不含5天),则以每车日1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保管费,乙方不再承担车辆损毁和丢失的风险;
(三)乙方应按规定的期限完成维修工作,如逾期未能完成,则乙方应向甲方每日交付该车辆维修费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该费用甲方用车单位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维修费中扣减;
(四)如送修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乙方应赔偿用车单位的全部损失;
(五)如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赔偿全部损失;
(六)如发现乙方提供伪劣配件,甲方将取消乙方定点维修资格,并提请工商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八、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由甲、乙双方协商,方可更改本协议;
(二)任何一方如因发生不可抗拒事件而丧失履行协议能力,本协议可自行终止;
(三)如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甲方有权与乙方终止协议,并向乙方追究经济赔偿;
1、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擅自将送修车辆交由他厂维修;
2、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或以旧件换取甲方送修车辆零件;
3、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甲方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4、甲方对乙方有效投诉达3次以上(包括3次)。
5、乙方采用不正当手段拉拢甲方用车单位。
九、争议及解决
如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到丽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应由有关仲裁机构根据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有败诉方负担。仲裁期间,除正在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其它
本协议未尽之事宜,可以以补充协议或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或参照协议类似条款。
补充协议或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双方执壹份。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服务要求
1、车辆概况:根据招标人内部调整及车辆实际调动情况而定。
2、服务范围:维修内容包括一级、二级车辆维护,大、中、小修理,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第7号令)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2019】第20号令)规定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不含保险维修和新购车辆的免费保修项目)。
3、服务要求:
(1)保证招标人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并能及时完成维修工作,维护保养、小修当天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全车大修不超过15天;
(2)中标人须在招标人指定地点驻点进行小型简易维修,并设有24小时报修服务电话,确保招标人车辆能及时报修;
(3)提供无偿紧急救援服务,确保抛锚车辆能及时得到救助,须做到报修后5公里内30分钟拖车或技师抵达故障现场,20公里内60分钟拖车或技师抵达故障现场;急修、抢修不另外收取费用;
(4)严格信守维修费(工时费、零配件)不高于中标价格的承诺,并在厂内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和监督措施,在履约期间如有变动须及时更新;
(5)设有客户休息场所,并配备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
(6)建立送修车辆用户档案,开展跟踪服务;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定点车辆维修季报表》(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招标人,《定点车辆维修季报表》内容至少包括: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姓名、车牌号、维修内容、更换配件名称、原厂件或是副厂件、配件价格、维修工时、工时费价格、维修总额等;
(7)为招标人定点维修的车辆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8)维修项目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故障的,相应中标人须及时免费处理;
(9)中标人须建立建全维修车辆更换配件名称型号、原厂件(或副厂件)及配件购进结算价格原件以备查;
(10)汽车配件、配件材料应保质保量,有正规的出厂合格证,不得使用“三无”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以旧代新,质价不符,少修多报,乱收费、搞回扣等。违反规定的,招标人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追回损失或解除合同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1)及时向招标人提供新设备、新工艺情况;
(12)在修车辆,中标人除试车外不得随意动用;
(1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廉政工作,防止腐败违规现象的出现;
(14)中标人收到招标人报修通知后,需上门取车,风险自行承担;
(15) 中标人须负责车辆年检年审、车辆事故处理、垫付理赔金、新车上牌、车辆报废等事宜,除国家正常收费外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16)配件追溯时间至少保留自配件安装后起计18个月;
(17)招标人有权自行采购车辆零配件(如轮胎、机油等),乙方需提供存放场地。
4、质量保证
(1)维修质量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第7号令)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2019】第20号令)等相关规定执行。
(2)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故障、机械事故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负责维修车辆的中标人承担。
(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
3.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
3.2二级维护:车辆行驶3000公里或30日;
3.3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30日;
3.4产品主要零部件“三包”有效期限:
3.4.1发动机:电子控制模块、喷油嘴、起动机、空调压缩机、水箱、发电机、涡轮增压器:一年内包修。
3.4.2车架:纵梁、悬挂支架为半年或行驶15000公里,主纵梁一年内保修;方向机总成、传动轴、牙包总成:一年内包修。
3.4.3车桥:A、光轴:一年或行驶30000公里。B、离合器总成、制动鼓、轮毂、刹车盘、刹车蹄(不含刹车片)、凸轮轴、轴承、防尘帽、油封:半年或行驶10000公里。
3.4.4轮辋、板簧、继动阀、支承装置、制动气室、截污装置:半年或行驶20000公里。
3.4.5转向架、牵引架、转盘:半年或行驶20000公里。
3.4.6拉杆、三角臂、调整臂:六个月或行驶10000公里。
3.4.7副车架、车厢架、开门机构:半年或行驶10000公里。
3.4.8控制模块、电磁阀、万向节:半年或行驶10000公里。
3.4.9分配阀、换向阀、多路阀、齿轮泵、操纵阀、取力器、油泵、大小液压油缸(包括底座):一年内包修。翻桶机构保修期限18个月。接近开关保修期限3个月。
3.4.10单向阀、球阀、安全阀、蝶阀罐体、料盖、行走台、空压机:半年或行驶10000公里。
3.4.11以上未提到的部件均按照车辆保修手册零部件保修期限规定执行。
(4)各车型一二级维护间隔里程与各车型换机油与齿轮油间隔里程严格按照邮政分公司下发的强制维护计划执行。
4.1设备要求:具备地沟设施2条及以上;具备举升设备2台及以上;电控汽油喷射系统检测设备、喷油嘴清洗检测仪(喷油嘴清洗检测仪允许外协、但应提交外协文本)、车轮动平衡设备、烤漆房;
4.2具备3名及以上技术工人、1名及以上质量检验员;
4.3具备直接维修工人不少于5人,各工种技术工人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发动机、底盘、电工、钣金工、漆工等工种工种技术等级不低于初级。应有经专业培训,取得《质量检验员证》的检验员进行质量检验工作。
5、其他
(1)合同中未明确的零配件费用根据发生当月厂方指导价确定,并享受同等下浮率;
(2)中标人在提供服务时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中标人负责,与招标人无关。
(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