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邮政服务与制造业、商贸流通业深度融合,已成为产品供应链的组成部分以及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联通的重要渠道。产品通过寄递渠道运递需要符合相应的运递条件,未妥当运递的,可能导致产品出现质量瑕疵、缺陷。依照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有关规定,如因邮政企业在运递过程中导致产品出现破损、变质等质量问题的,由委托寄递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邮政服务合同向邮政企业主张违约责任。因邮政企业原因造成产品缺陷导致他人损害的,即构成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文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根据自己责任原则,行为人必须对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害负责。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由于产品在运递过程中产生缺陷致人损害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人先行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邮政企业追偿。邮政企业承担责任必须是其行为与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邮政企业行为导致产品发生缺陷或者缺陷加深,并且发生损害事实。如仅发生产品缺陷,而未有损害事实,则仅构成合同违约责任,不能构成基于侵权责任进行追偿。需要注意的是,邮政企业存在过错才可以构成产品侵权责任,这与生产者、销售者所承担的无过错产品侵权责任不同。邮政企业过错通常表现为,在运递环节未遵照法律法规以及服务标准运输、处理邮件。因此,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向邮政企业行使追偿权,必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生产者、销售者对邮政企业在运递环节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主张追偿权的生产者、销售者不能证明邮政企业对产品缺陷存在过错或者不能证明邮政企业的过错行为导致产品缺陷的发生,其对邮政企业追偿权就不能成立。
邮政企业在运递环节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处理、运输邮件,可以有效避免其承担产品侵权责任。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明确要求,邮政企业处理、运输邮件时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邮件损毁。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邮政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暴力分拣、野蛮装卸是造成邮件损毁的重要原因,也是导致内件产品出现质量责任的主要因素。针对实践中的不规范分拣问题,寄递服务相关国家标准作出具体的规定。邮政企业在分拣、装卸邮件时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邮件损毁;不得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容易造成邮件损毁的方式处理邮件,应当严格遵循“大不压小、重不压轻、分类处理”的作业规则,坚决杜绝暴力分拣、野蛮装卸。还要注意的是,食品、药品、疫苗等特定物品需要特定的运输环境,如相应的温度、湿度或者其他条件,不满足这些条件将导致食品、药品、疫苗变质,丧失使用价值,甚至导致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邮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符合要求的温度、湿度等特定运递方式,切实保障所运递的食品、药品、疫苗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