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涉及多个环节,如运送、装卸搬运等,货物包装是否符合要求,直接关系到货物的安全运输,妥善包装是托运人的一项重要义务。民法典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运输合同中对货物的包装标准进行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对包装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对包装的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该条中的“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在货物运输中是指,托运人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方式、运输距离、气候条件以及运输工具的装载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包装。货物包装不符合要求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与货物运输类似,邮件在运递过程中也需要妥善包装,以保证邮件的运递安全。结合有关规定,寄件人尤其是协议用户应履行的包装义务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寄件人应当妥善包装邮件。寄件人与邮政企业可以在服务合同中约定邮件的包装方式,包装约定可以参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另行约定,但要以保证邮件寄递安全为原则。邮件包装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按照寄递物品的性质、重量、形状、寄递路程远近和运输方式,对邮件进行妥善包装,还要方便封装、运输和拆解;包装应具备保护寄递物品的功能,应防冲击和挤压,避免物品出现损坏;有隐私防护要求的物品应选用不透光的包装容器;包装容器内有多件物品时,应按照“重不压轻、大不压小”的原则进行装箱;包装容器内有易碎物品或液体类物品等特殊物品时,应单独进行包装防护,防止出现破损或漏液二次污染。
二是邮件包装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民法典强调,包装方式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同时还要求,电子商务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根据上述规定,寄件人提供的邮件包装物应符合国家关于绿色环保的要求,使用环保材料对邮件进行包装,优化包装结构,防止过度包装;在不影响邮件寄递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选择低克重高强度、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在满足寄递需要的前提下,防止包装层数过多、空隙率过大;根据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和最大综合内尺寸,选用合适的包装箱;塑料包装袋、普通胶带中的铅、汞、镉、铬总量以及塑料包装袋中的苯类溶剂残留应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有毒物质、发泡聚苯乙烯等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危害的物质作为填充材料;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不得使用重金属、溶剂残留等特定物质超标的劣质包装袋等。
托运人违反包装有关要求,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因此,寄件人未妥善包装邮件或者违反绿色包装要求的,邮政企业应当建议寄件人更换或者经其同意后代为更换,寄件人拒绝配合的,邮政企业可以不予收寄。同时,邮政企业应当通过邮政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告知协议用户,其自备的包装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寄件人未尽到妥善包装义务,造成邮件内件物品损毁的,将构成相应的过错,邮政企业可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但要注意的是,邮政企业收寄邮件时,包装明显不符合要求,经验视未发现的,或者发现后未要求寄件人更换的,以及邮政企业代为包装的,邮政企业对邮件损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邮政企业对包装验视检查仅限于外部包装,对于内包装不当,如衬垫不足、捆扎不妥,由此导致邮件损毁的,邮政企业一般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