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件人交寄邮件时应如何履行告知义务

——民法典与邮政普遍服务系列解读
张毅2023-02-24来源:中国邮政报

  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准确告知收货人、货物信息,是货物安全、及时送达的必要前提,也可以有效避免运输过程中损害发生。为此,民法典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邮政服务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都具有实物递送的特征,与其他有名合同相比,二者相似度最高。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民法典有关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邮政服务合同。因此,民法典关于托运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应适用于邮政服务。结合有关制度规范,寄件人应当履行的如实告知义务主要有如下内容: 

  一是准确填写详情单的有关信息。快递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寄件人交寄邮件(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无论是线下交寄,还是线上缔约均应准确提供上述信息。寄件人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交寄邮件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配合邮政企业实施实名收寄。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协议用户以外的寄件人信息仅限自然人,所寄递的物品所有权无论属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详情单记载的寄件人必须为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寄的,应当记载委托人及代办人的姓名。其次,收件人可以为自然人的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但详情单记载的姓名或者名称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收件人的地址应明确、具体。最后,寄递物品的名称应尽量具体,不可过于笼统,性质应当标注为信件、物品,还可以标注液体、易碎、生鲜食品等。如果寄件人拒绝提供其身份信息,或者提供的身份信息经查验后存在不一致的,邮政企业有权不予收寄,亦即拒绝与寄件人缔结邮政服务合同。寄件人提供的收件人、寄递物品信息不符合要求的,邮政企业亦可以要求寄件人更正,拒绝更正的可不予收寄。若提供的收件人、寄递物品信息有误,可构成寄件人的过错,邮件损失、延误时将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是交寄贵重物品应事先声明。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事先声明,这是民法典所确立的公平原则在邮政服务领域的具体体现,寄件人对交寄的贵重物品不声明价值,不足额保价,发生邮件损失后却要求邮政企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所承担的对价义务显然与所享有的权利不对等,不符合公平原则。同时,寄件人事先声明贵重物品价值也是诚信原则的要求。 

  三是交寄具有危险性质物品应如实告知。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法律对禁止寄递物品作出了明确详尽的规定。除禁止寄递物品外,还有某些物品在运递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如液态化学品、酒类、工艺刀具、锂电池等特殊物品,国家对其寄递实行一些特殊的管控措施,寄件人在交寄这类物品时,亦应遵守相关规定。寄件人交寄物品时,对于可能具有危险性质的物品必须如实告知,不得隐瞒不报,亦不得将危险物品作为普通物品申报。寄件人故意或者过失未对交寄的危险物品如实告知而使其进入寄递渠道的,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造成邮政企业以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是交寄有特殊要求的邮件应如实告知。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需要特定的运输环境,如相应的温度、湿度、保质期限或者其他条件,不满足这些条件将导致食品、药品变质从而丧失其使用价值。寄件人交寄内件为生鲜食品、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妥善包装并向邮政企业事先声明,便于邮政企业采取特定的运输方式,使其符合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并在保质期限内完成运递。寄件人交寄易损物品(玻璃、瓷器、精密仪器、电子产品等)、异型物品(液体、粉末、超重物等)时亦应如实告知,并采取妥善包装,确保寄递过程中不发生损坏、致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