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识收件人验收邮件

——民法典与邮政普遍服务系列解读
张毅2023-02-10来源:中国邮政报

  货物经过运输之后,质量和数量很可能发生变化,提货时的检验关系着收货人的切身利益。对货物及时进行检验,可以尽快确定货物的质量状况和数量情况,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因此,民法典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该规定强调了收货人在提货时应当及时对货物进行检验,这是收货人享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邮政服务中,收件人接收邮件时进行验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民法典关于收货人检验货物的规定也适用于邮政服务,在这方面,电子商务法、快递暂行条例也明确企业(寄递服务供应商)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民法典规定,电子商务法和快递暂行条例在赋予收件人验收权利的同时,对收件人也具有反约束力,要求收件人负担及时验收的义务。 

  收件人验收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投递邮件时,收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邮件的外包装及内件进行检查、检验。收件人接收邮件时验收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晰邮政企业及寄件人的责任。收件人对邮件进行验收,如邮件不存在丢失、毁损情形,邮政企业所负担的寄递邮件的义务即告完成。同时,也可以实现寄件人对收件人所承担对价给付义务,如电子商务经营者交付商品的义务。二是保障收件人行使消费者享有的商品验收权。网购邮件在邮政服务中占据多数,内件是收件人通过网络交易渠道购买的商品。收件人在接收网购邮件环节中,对其进行验收,可以对网购商品的外部瑕疵提出异议,行使法律规定的退货权,使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三是便于用户及时便捷地行使救济权利。收件人验收邮件时,发现外部瑕疵(损毁、数量短少、物品不符等情形),当即可以提出异议,由寄件人或者收件人进行索赔。这样,可以避免邮件交付之后,由于证据缺失、责任不清,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有关制度规范,收件人验收邮件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通常情形下邮件验收。一般而言,收件人仅检查邮件外包装是否完好,但在内件注明为易碎物品或者外包装出现破损等异常情况下,收件人应当验收内件。二是网购邮件、代收货款邮件以及其他有特殊约定的邮件验收。依照国家标准有关要求,收件人可以对内件物品进行验收,通常仅是品种、规格、外观的表面验收,当然也可以依约定进行调试验收或试用验收。需要注意的是,邮政服务中,收件人验收邮件的时间,通常应当为接收邮件的时间。这里的“接收邮件”既包括从邮政企业投递员处接收邮件,也包括从第三方平台(寄递服务站点)接收邮件以及从智能信包(快件)箱中取出邮件。由于邮政服务多样性,验收邮件也应当考虑“合理期限”,即按照邮件的性质、种类、数量、交付方式等因素确定验收时间。当然,寄件人如与邮政企业另行约定验收期限的,应当从其约定。 

  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换言之,收货人未及时验收并提出异议的,即可以推定承运人交付货物时符合合同的约定,只有在收货人举证证明货物损失发生于运输过程中,才有可能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邮政服务来说,收件人未及时验收邮件并提出异议的,也意味着构成邮政企业完成交付邮件义务的初步证据。除有相反的证据外,邮政企业可不再对邮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收件人接收邮件并签收之后,又以内件物品存在损毁、短少为由,向邮政企业进行索赔,其请求一般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