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延误,是指邮件寄递时限超出法定或者约定全程时限的情形。邮件延误在违约责任形态中属于迟延履行,是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典型形式。构成迟延履行必须是债务人能够履行已经届满履行期限的债务而尚未履行。如果存在阻滞债务履行的法定或者约定免责事由,则不构成迟延履行。也就是说,邮件运递过程中,如果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双方约定的免责事由,邮政企业可以免于承担邮件延误责任。
履行期限依照法定标准或者约定予以确定,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的,构成履行迟延;履行期限如无法定标准或者未约定的,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可以参照交易习惯确定。对于邮政服务而言,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寄递时限依照国家主管部门监管规定执行。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以外的邮件寄递时限可以参照交易习惯,即快递服务标准关于服务时限的规定予以确定。邮政企业如对外承诺了寄递时限的,依照承诺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用户对服务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声明,用户交寄时未声明的,依照一般服务时限对待,而不按照用户特殊时限要求认为邮政企业有延误行为。这是因为,不同价格决定着邮政服务时限水平,用户对服务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选择符合需求的业务产品。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邮政企业应当依照监管规定、对外承诺及双方约定的时限送达邮件,邮件如出现延误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关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减少价款(报酬)、支付违约金以及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就是邮政企业对邮件延误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邮件延误如果未影响内件价值的,对用户尚未造成损失,即是一般违约。此种情形下,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明确的是,尽管对用户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标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延误,属于一般违约的,可以承担减少价款、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责任,通常是退还全部或者部分寄递服务费用。
由于邮件延误导致内件价值丧失给用户已经造成损失的,则构成严重违约,应当依照邮件丢失进行赔偿。这里的内件价值丧失,不仅包括由于邮件延误造成内件物品变质,而且主要是指邮件延误致使内件效用丧失,如逾期送达专利文书、特定物品等造成用户权益受损。此种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依照邮政法有关规定赔偿;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已保价的,依照邮政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赔偿;未保价的,详情单上限赔条款如符合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可以按照限赔条款赔偿。在邮件延误属于严重违约情形下,邮政企业若有重大过失或者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用户如果主张违约责任,依照民法典违约赔偿损失有关规定处理,一般要赔偿实际损失。需要注意的是:一是用户应当对邮件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损失存在的,邮政企业依照邮件延误一般违约处理。二是邮件延误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邮政企业要注意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为用户出具证明,协助其实施权利救济。此举不失为双赢的选择,既最大限度维护了用户的利益,也使企业不致信誉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