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邮件损失赔偿

——民法典与邮政普遍服务系列解读
张毅2022-10-14来源:中国邮政报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表现为财产责任,主要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主张违约责任一般不涉及具有人身性质的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为充分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增强当事人守约意识,民法典明确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即违约责任承担一般不考虑违约方是否有过错,非违约方仅需要证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即可,不因为违约方没有过错而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发生了损失,邮政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用户承担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基于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邮件损失包括邮件的丢失、损毁和内件短少三种情况。丢失是指邮政企业寄递邮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交付情况。邮件丢失既包括邮件下落不明的情况,也包括因错误投递导致邮件无法追回以及寄递过分迟延等情形。损毁是指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发生破损或者毁坏,致使邮件失去部分或全部价值的情况。邮件损毁包括完全损毁以及部分损毁。内件短少是指收件人接收到的邮件内件数量或者重量发生短少,与详情单信息不符,造成邮件价值部分损失。邮件损失即可构成违约行为,丢失、完全损毁为“履行不能”,部分损毁、内件短少则为“履行瑕疵”。 

  邮件发生损失的,在用户主张违约责任情况下,通常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财产责任。当然,根据实际情况,邮政企业也可以承担采取补救措施责任,如出具证明协助用户补办证件、办理增值税丢失申报等。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邮政企业存在违约行为,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均须向用户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损失依照邮政法实行限制赔偿责任。一是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是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需要明确的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依法履行提示义务的,无权援用上述限制赔偿责任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损失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邮政企业通常在详情单背面的合同条款中,与用户对邮件损失作出限制赔偿责任的约定。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时,限赔条款可以作为快递邮件损失确定赔偿责任的依据:限赔条款内容公平合理,邮政企业已依法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并且对邮件损失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若邮件损失不能适用限制赔偿责任的,在用户主张邮政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适用民法典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这里既包括关于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范围的规定,也包括依据可预见规则和与有过错(过失相抵)、减轻损害规则对损失赔偿范围进行限制的规定,以及因不可抗力等情形免除赔偿责任的规定。例如:依照民法典规定,违约损失赔偿责任范围为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同时,损失赔偿范围要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