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服务合同与格式条款

——民法典与邮政普遍服务系列解读
张毅2022-08-19来源:中国邮政报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由当事人事先拟定,内容固定,形式标准,可以由不特定的当事人重复使用,将合同订立过程简化为要约与承诺,提高了交易效率,节省了时间,降低了交易成本。邮政服务合同也大量采用格式条款,如详情单背书条款、用邮协议免责(包括减轻责任)条款。 

  格式条款由提供方事先拟定,在客观上排除了相对方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其单方决定权可以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可能较少考虑相对方的利益,导致合同风险分配不合理,因当事人缔约地位不平等而损害弱势相对方的利益。因此,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邮政企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必须遵循公平原则,以合理的方式履行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 

  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使相对方充分注意该条款。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将认定已经采取“合理的方式”。用户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提出解释要求时,邮政企业有义务对该条款,尤其是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内容,既包括该条款的含义,也包括该条款的存在可能给用户带来的风险及其大小。对格式条款的说明,应当以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进行。需要明确的是,邮政企业如不履行格式条款提请注意和说明的义务,不仅将导致有关合同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还有可能被执法部门以违反监管要求为由给予行政处罚。 

  邮政企业在提供邮政服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尽到相应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以避免相关法律合规风险。实践中,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风险管控:一是必须凸显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免除以及减轻自身责任等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履行提示义务,以引起对方的注意。因此,书面合同、业务单式中,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应使用引人注目的特殊字体(如黑体、加粗字体),或者以特殊的颜色、字号(不小于5号)以及下划线等方式特别标出,从而达到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效果。以电子形式缔约的,也应将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以特殊的文字、符号、字体进行标注。二是注重用户签字认可。向用户提供服务、签署合同时,应请用户在格式条款确认栏签字认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内容较多的业务合同,应将主要的免除、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如赔偿条款、免责事由)单独列出,请用户签字认可。三是制定差异化、有针对性的操作指引。邮政企业提供服务的各个业务品种,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履行要求各有不同。因此,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结合不同的业务品种制定相应操作指引,以切实履行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