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服务中的职务代理与表见代理

——民法典与邮政普遍服务系列解读
张毅2022-07-08来源:中国邮政报

  职务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其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中所担任职务,依据其职权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职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与一般的委托代理相比有其特殊性。一是代理人须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二是被代理人须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三是代理事项须是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代理人职务、职权本身就是委托授权的证明。职权范围可以由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决定,也可以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临时授权。四是代理人须以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职务代理的法律后果与一般委托代理相同,即其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在邮政服务过程中,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以邮政企业名义与用户签订邮政服务合同、收寄邮件等行为,其法律后果要由邮政企业承担,这就是典型的职务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是须是无权代理,即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二是须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且该外观使相对人产生了合理信赖。三是相对人在主观上须善意且无过失。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无过失是指相对人对其“不知道”没有主观上的过失。这里“有理由相信”应以通常判断能力或手段为标准,而不能以第三人本人的判断力为标准。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而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构成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实质上就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在特定情形下,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实践中,有的邮政企业通过其代理商对外联系用户,与用户签订邮政服务合同,并为用户提供邮件寄递服务,收取寄递服务费,此种情形下就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通常依照表见代理制度要由邮政企业承担。 

  职务代理与表见代理区别主要为:一是主体不同。职务代理主要存在于与邮政企业有职务关系人员实施的代理行为,而表见代理则主要适用于与邮政企业存在业务合作关系人员的代理行为。二是主张免于承担代理法律后果的举证责任不同。对存在职务代理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被代理人须对相对人是否构成善意承担举证责任。而在表见代理情形下,相对人只有举证证明自身构成善意无过失,代理后果才可能由被代理人承担。 

  依据职务代理和表见代理法律制度,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风险内控管理。注重对印章、标识标牌等管理,印章使用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流程,对于终止合作关系的代理商要及时收回标识标牌。对外签订合同、承诺资费优惠时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严格执行内控权限,不得越权行事。对于离职的员工、终止业务合作关系的代理商,要以适当形式对外公示,防止其冒用邮政企业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