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求单位: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二、资质资料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具备相关经营范围。
(二)提供能够证明承运能力的证明资料,如包机协议或代理协议或船司授权等,若投标单位为船司,可不提供该材料。
(三)“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企业信用截图。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响应。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成交方不得将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供应商,否则需求方有权终止合同。
(六)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人授权书。
(七)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三、具体运能需求
(一)国际邮件海运运输
路向:青岛-川崎
自青岛互换局至日本川崎港的国际水陆路包裹邮件海运运能。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是从甲方所属互换局至境外卸货港的海运相关服务,以及到达目的国(地区)后将邮件安全、准确交付给提单所记载的收货人。
(二)服务期限:服务期自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到期后,双方无异议顺延两年。
(三)承运范围:国际水陆路包裹邮件
(四)报价
环节 |
常规项目 |
规格 |
币种 |
40尺柜价格(元) |
20尺柜价格(元) |
备注 |
国内 |
场站及提箱费 |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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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附加费 |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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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车 |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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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总重VGM申报费 |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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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操作费 |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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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海运费 |
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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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 |
单证操作费JDO |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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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附加费CYC |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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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硫燃油附加费LSS |
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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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不平衡费CIC |
柜 |
其他费用:
1.截单后,如甲方更改提单信息,更改费(人民币元):
2.超期箱使费(开船前7天内免收该费用)(人民币元):
3.换箱费(人民币元):
如实际操作中出现其他非常规费用、或新增费用产生,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以确认函的形式进行明确,可随附当期运费一同支付。
本协议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外币计价部分以业务发生月最后一日的中国银行对应外币卖出价统一折算人民币向甲方开具发票。本协议有效期内市场运价出现波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
(五)服务要求
1.甲方于装箱日前1-2天明确实际装箱量,乙方确保甲方货物舱位;
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的时间安排集卡到达互换局场地装箱;
3.乙方按指定船期发运;
4、乙方向甲方提供进港信息(进入起运港)、离港信息(驶离起运港)、到港信息(到达目的港)、提箱信息(目的港邮政提箱)供甲方备案;
5、船期变更等非正常情况信息乙方应及时反馈给甲方,并配合甲方协调处理。
6、如遇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战争、船舶事故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航程延长,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六)双方职责
甲方职责:
1.指定操作人员与乙方进行日常操作的工作联系;确保提供的数据的准确性。指定核算人员与乙方进行结算费用的核对。
2.保证舱位预定数量的准确率,遇邮件量突发变化应及时与乙方进行沟通,以便对舱位进行调整;保证装箱时间的时效性,遇突发情况应及时与乙方进行沟通,以便安排运输车辆。
3.甲方承诺订舱时向乙方提供货物的真实情况,否则乙方有权取消已经接受的订舱舱位,并由甲方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4.遇邮运业务调整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尽早联系调整配合甲方工作。
5.甲方应参照提单条款承担相关权利和义务。
乙方职责:
1.与甲方具体的业务操作、业务对接、运费结算等日常事宜。
2.指定专人全面负责甲方的日常联系、业务协调、结算核对等工作。
3.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出口作业时段调配运输车辆及装邮用箱,运输车辆配置电子关锁配合甲方完成验关、转关操作。
4.乙方优先保障甲方集装箱足够舱位及优先满足甲方订柜发运需求,遇船期变更等非正常情况乙方应及时反馈给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协调处理,做好业务变更、调整等相关工作。
5.乙方应保留与目的国邮政交接时的签收单据或目的国邮政已到港口提邮的单据,作为已交付目的国邮政的依据。
6.乙方保证不向除政府机关、相关场站以外的第三方透露甲方订舱货物的信息。
7.乙方应参照提单条款承担相关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赔偿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相关责任及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2、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邮件延误、损毁、丢失的赔偿,甲方可向乙方索赔,由乙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向客户或者其他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3、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甲方邮件延误、损毁、丢失的属免责范围。
(八)结算
每月5日前乙方将上月账单汇总表、明细表发电子版至甲方指定邮箱,每月15日前核对完毕、确认无误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经甲方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后,于次月30日前甲方将款项汇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四、应答要求
(一)应答承运商将应答文件于2022年5月25日17:00前发送至邮箱sdgj_upup@163.com,超过截止时间发送的邮件视为无效。
(二)应答文件须具备:
1.应答承运商承诺已阅知本次公告,并全部理解其内容。
2.对资质资料、报价表、服务要求进行逐一应答。
(1)应答承运商须提供资质资料内要求的相应资质文件;
(2)应答承运商须完整提供报价表内信息;
(3)应答承运商须承诺对服务要求是否能做到无偏差。
3.应答文件全部加盖公司公章。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景老师 0531-67865773 18705316809
崔老师0531-67865536 13864062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