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_房屋维修材料采购入围项目

2022-04-22来源:中国邮政网

  招标编号:DMYZB-2022020    

  招标项目: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_房屋维修材料采购入围项目

  采购单位: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黑龙江东木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3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6 -

  (一) 说明······································································ - 6 -

  (二) 招标文件································································ - 8 -

  (三) 投标文件································································ - 9 -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 16 -

  (五) 开标与评标···························································· - 17 -

  (六) 授予合同······························································ - 28 -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 33 -

  第四章  投标格式·································································· 35

  第五章  合同条款······························································ - 59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_房屋维修材料采购入围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_房屋维修材料采购入围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双鸭山市尖山区世纪大道135号创新创业孵化中心3楼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5月13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编号:DMYZB-2022020

  2、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_房屋维修材料采购入围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采购预算:人民币120万

  5、采购需求:房屋维修材料采购入围,详见采购清单

  6、合同履行期限:入围有效期为1年。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交货。

  7、交货时间: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交货。

  8、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9、质保期限:按采购方要求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落实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具的开户证明。

  3.2、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禁止参加1至3年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信用记录核查路径:

  ①“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②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cr/list);

  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3.3、拟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须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注册登记并备案合格;

  3.4、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5、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具体审查标准、内容等详见招标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 2022年 04 月 23日至 2022年 04 月 28 日,每天上午08: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7:0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双鸭山市尖山区世纪大道135号创新创业孵化中心3楼

  3、方式:现场获取,在黑龙江东木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尖山区世纪大道135号创新创业孵化中心3楼)领购招标文件。

  4、售价:0元/份。

  注:逾期不予受理。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2年05月13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到黑龙江东木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尖山区世纪大道135号创新创业孵化中心6楼)开标大厅,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地点:双鸭山市尖山区世纪大道135号创新创业孵化中心6楼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它补充事宜

  本公告发布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邮政官网同时发布,其它媒体转载无效。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

  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

  联系方式:187469919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黑龙江东木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世纪大道135号创新创业孵化中心3楼

  联系方式:167160327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任先生

  电话:1671603279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资金来源

  本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详见招标公告;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本次采购项目的用户单位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 ,也称招标人。

  2.2“潜在投标人”是指对本项目有兴趣,愿意参加投标并按合法途径获取招标文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3“投标人”是指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后,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4“招标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负责组织本项目招标全过程的招标代理公司 。

  2.5 “货物”系指投标人中标后,按招标文件规定须承担的供货义务。

  3.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3.1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招标公告中的规定;

  3.2须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注册登记并经审核通过;

  3.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

  3.4拟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需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及售后服务承诺函;

  3.5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但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凡具有提供货物或服务能力,满足招标公告所要求资质条件的单位均可参加投标。如果法人单位授权其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投标,则须提供法人单位有效的授权书,投标文件上加盖该分支机构单位公章。

  (4)在政府采购行为中,由于腐败或欺诈行为而被取消资格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投标。

  (5)供应商应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有关供应商的资质、证明等材料。

  (6) 如供应商代表不是单位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须持有《授权委托书》(统一格式)。

  (7)弃标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的再次采购活动。

  (8)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必要的资质条件。

  4.伴随服务

  投标人除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服务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货物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和售后服务等

  以上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5.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参与投标活动的一切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对上述费用均不负任何责任。

  6.现场考察及标前答疑会

  6.1本项目采购人不集中组织进行现场踏勘。

  6.2本项目不组织标前答疑会。

  7.委托

  7.1如果投标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必须持有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统一格式)。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无需提供授权书。

  7.2投标代表在同一个项目中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参加投标。

  8.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

  本招标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

  9.招标文件的组成

  9.1 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目录所列内容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更正和补充文件组成。

  9.2 招标文件目录所列内容如下:

    1. 招标公告
    2. 服务要求
    3. 合同格式及主要条款
    4. 投标文件格式

  9.3除非有特殊需要,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本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有设施、配套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若对以上情况要求了解,可以向采购人询问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后,到使用地勘查,否则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 招标文件发出以后,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0.2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

  10.3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可要求澄清,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招标机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将该答复提供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标明问题的来源)。

  10.4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来修正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会酌情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10.5对投标和开标截止时间的修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进行。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0.6 所有对于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到现场或以邮件的形式予以确认。更正和补充均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10.7招标文件、更正公告、变更公告均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的为准,如果内容互相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11.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1.1所有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如果投标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其它语言书写,投标人应将其译成中文,其他语言文本与中文译本如有差异,以中文为准。否则将不予采纳所引用的内容。

  11.2除非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另有规定,投标文件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投标文件的编写

  1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12.2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各投标人若提供虚假资料,一经发现将没收其全部保证金;虚假资料若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还将视为无效投标;若在评标后发现,还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根据本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12.3投标人随同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资料(含法定检测机构的测试报告、鉴定文件等)必须规范、完整,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否则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

  12.4投标人应详细说明其投标产品的规格、配置,售后服务、交货期、质保期等。

  12.5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制造标准、安装标准、环保节能标准及技术规范等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要求。

  12.6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对于本招标文件中支付条款的偏差和服务范围的偏差或投标人明确提出的缺漏项。

  13.投标文件的组成

  13.1投标文件一般由价格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13.2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3.2.1 价格部分(经济标)包括: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13.2.2 商务部分包括: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有关资格审查证明文件:

  1. 营业执照(副本);
  2. 资质证书(如有)
  3. 银行开户许可证;

  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5.投标承诺;

  6.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13.2.3技术部分包括:

  1.服务偏离表;

  2.服务方案;

  3.其他能证明投标符合招标要求的技术材料。

  13.2.4 其他部分包括证明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投标人应提交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证明,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

  (1)总体方案的详细说明。

  (2)对照招标文件服务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或申明与服务要求的偏差和例外。

  (3)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宣传彩页等,所有证明文件,表达意思必须统一。如需投标人提供样品,证明文件的表述与投标人所提供样品必须完全符合,且均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按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予以拒绝。

  (5)投标人应注意招标文件的项目建设内容及要求中提出的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

  14.投标文件格式13.2.5 投标文件其他部分还可以包括:

  (1) 详细的服务方案;

  (2) 投标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等);

  (3) 与本项目投标有关的所有辅助性材(资)料;

  14.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4.2投标文件必须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胶装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5.投标报价

  15.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报价。 投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所附的投标报价表上写明投标货物的单价和投标总价。如果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金额的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投标单位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单位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除合同另有约定,投标单位投标报价表上所标明的价格均为履约的固定价格,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投标报价应包括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中的价格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服务费、劳务费、保险、利润、税金、招标代理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不可预见费等一切费用,除中标价外,采购单位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15.2投标人要按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填写单价、总价、投标报价及其它事项,并按照格式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按格式填写、签署、盖章。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不得自行增减内容。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必须与分项价格表中的“总价金额”保持一致。

  15.3投标人如需用外汇购入某些投标货物,须折合成人民币记入总报价中。

  15.4开标一览表中标明的价格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5.5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处予以注明,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若有上述内容未被唱出,应在唱标时及时声明、澄清。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5.6对于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在开标时不予唱标,在评审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者调整评标价格的依据,也不作为优先中标的条件。

  15.7投标人不得对每一合同包中的服务拆分投标。

  15.8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可选择性的报价,每一种服务和每一合同包只能有一个报价。总报价应为项目建设内容及要求及售后服务等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其他相关技术资料等所有费用。

  15.9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5.10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

  能提供以下任何一项材料能证明报价合理或未低于成本的,视为合理报价:

  (1)企业生产成本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产品单位原料组成及价格(原材料成本价格)和产品单位生产管理成本;

  (2)财务报表,产品单位生产管理成本、产品单位营销成本、单位纳税额、单位产品利润和单位售后服务费用信息;

  (3)企业一年内相同产品销售价格,即税务局统一印制的销售发票复印件;

  (4)企业一年内相同产品的销售合同 ;

  (5)其他能够证明报价合理、未低于成本的证明材料;

  15.11投标报价超过招标项目预算金额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15.13评审优惠政策

  (1)根据财库[2004]185号文件规定,优先采购纳入财政部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货物和服务。提供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报价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2)根据财库[2006]90号文件规定,优先采购纳入财政部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货物和服务。提供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报价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3)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中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并提供佐证材料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16.2投标保证金采用电汇形式。付款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以银行电汇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付款单位必须从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账户拨付。以银行电汇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以款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并应注明项目编号及用途。

  16.3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20000.00元  

  接收保证金的账户如下:

  (1)户    名:黑龙江东木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

  (3)账    号:172747494304

  16.4 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以银行出具的纸质回单日期即银行转讫章日期为实际到账日期,否则投标无效)。

  16.5未按第16.2和第16.3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6.6 如无质疑或投诉,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将在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为未中标人办理保证金无息退还。

  16.7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与采购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6.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依法没收:

  (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 投标人不接受中标通知书;

  (3)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在规定期限内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 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4) 中标人未按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的。

  (5) 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6.9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7.投标有效期

  17.1投标文件有效期为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有效期不足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投标无效。

  17.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书面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投标人应在招标代理人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17.3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可按规定予以退还。

  17.4 投标人答复不明确或者逾期未答复的,均视为拒绝上述要求。

  17.5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7.6 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8.投标文件的签署

  18.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均应遵守本条。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或打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投标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无论中标与否,投标文件均不予返还。

  18.3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增删和行间插字,如有修改,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18.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8.5未按本须知规定的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字迹模糊不清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8.6 投标文件数量: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版U盘一份)。若副本和正本内容不符,以正本为准。

  18.7 所有投标文件(除特殊规格的图纸等外)应按A4规格制作。

  18.8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签署、盖章的投标文件,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9.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全部一起封装。封面标明 “正本”或“副本”字样,包封上标名公司名称

  19.2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代理人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的责任。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招标采购单位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会议,投标人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出席会议。递交地点:同招标公告中规定的递交地点。

  20.2 递交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20.3所有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地点。

  20.4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以下情况的投标文件:

  (1)未按要求密封、签署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2)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3)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4)未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20.5 不接收以邮寄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 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进行。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或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前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将按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是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21.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投标人。

  21.3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除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外,还将受到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

  22.开标

  开标的程序为:密封情况检查→拆封→唱标→记录并存档。

  22.1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开标一览表的内容。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投标声明,在评标时才予以考虑。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宣读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2.3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予以拆封、宣读。

  22.4 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22.5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2.6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2.7 招标人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级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22.8 开标过程全程电子监控。

  23.评标委员会

  23.1评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并做出授予合同的建议。

  23.2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货物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由采购人监督和纪检人员于开标当天规定时间到招标代理公司,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23.3评委会将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24. 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

  24.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原则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得分最高者为中标方。

  24.2 评标办法及细则

  A、评标办法说明:

  ①综合评分法是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参数正偏离数量多少顺序排列。

  ②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③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B、出现以下情况者视为无效投标:

  ①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时须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及,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供的;

  ② 如投标代表不是法人代表,正本中无有效的法人代表授权书的;

  ③ 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④ 投标人未按规定要求密封投标文件的;

  ⑤ 投标有效期短于本文件第一部分规定期限的;

  ⑥《招标文件》中要求签字、盖章的而投标文件正本中无投标代表签字或投标人未盖章的;

  ⑦ 采用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投标的;

  ⑧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无效投标的。

  10 评委会认定的其它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25.评标原则

  25.1 据法律规定,评标原则如下:

  1.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2. 严格保密
  3. 独立评审
  4. 严格遵守评标方法

  25.2  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对所有投标人的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为了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原则,评标过程将进行全程电子监控。

  26.评标纪律

  26.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 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2. 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
  3. 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6.2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7.评标程序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1. 投标文件初审;
  2. 澄清有关问题;
  3. 比较与评价;
  4.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5. 编写评标报告。

  27.1 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

  投标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27.1.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由评委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投标人拒不提供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如果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标准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27.1.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7.1.2.1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

  27.1.2.2重大偏离系指投标人服务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单位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它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7.1.2.3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6.4条的规定,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它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27.1.2.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实质性偏离是指:

  1. 实质性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履行;
  2. 实质性违背招标文件,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利和中标人合同项下的义务;
  3. 不公正地影响了其它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

  27.1.2.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7.1.2.6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装订密封或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 未按规定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签字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的,或投标文件中有代签名、虚假签名、加盖虚假印章、盖章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3.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保证金金额不足的;
  4.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 投标人提交的是可选择的报价(不唯一);
  6.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或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7. 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8. 具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供应商有下列表现形式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串通投标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如下:两家以上(含两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相同错误在3处以上(含3处);两家以上(含两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对方的公章,或者相互装订了标有对方名称的文件材料、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两家以上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错别字等相同;

  27.1.2.7被评标委员会确定为投标无效的,其投标文件即被视为未通过初审,不得参与投标的详细评审。

  27.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7.2.1评标委员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7.2.2 初审中,投标文件中的明显的文字和算数计算错误,按下列原则修正:

  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的对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如果单价和数量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及分项价汇总之和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和分项价为准修改总价;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按照上述原则修正其投标报价及分项报价,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 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修正数字;
  6.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 如果投标人不同意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7.3 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7.4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27.4.1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方法对每个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7.4.2按评审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27.5 编写评标报告

  27.5.1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方法,经评审后推荐中标候选人。

  27.5.2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集体签署并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7.5.3 采购单位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27.5.4 由采购人签署中标结果确认单。

  28.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8.1公开开标之后,直至向中标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它人透露。

  28.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方面向评标委员会、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3. 资格审查表

  序号

  项目内容

  合格条件

  投标申请人具备的条件或说明

  1

  营业执照

  有效的营业执照。

 

  2

  开户许可证/

  基本账户存

  款信息

  开户银行出具合格有效

 

  3

  法人代表授

  权书及被授

  权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本人投标的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  

 

  4

  登记入库

  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完成登记入库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

  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

  5

  信誉查询

  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查询结果打印加盖公章

  6

  来源渠道的 证明文件

  投标时需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

 

  7

  投标保证金

  有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8

  售后服务承诺

  有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

  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重要说明:

  1、资格审查要求的证书证件佐证材料投标文件中装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开标时投标人应提供资格审查表中要求的材料形式进行备查。

  2、资格审查中,上述各项其中一项不合格即为资格审查不合格,按废标处理。

  28.4符合性检查

  序号

  检查内容

  具体说明

  1

  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一致

 

  2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3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4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低于最高限价

  5

  合同履行期限:符合“投标须知”规定

  6

  质量标准:符合“投标须知”规定

  7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报价文件存在与上述情况不符的情况之一的,视为响应性检查不合格,不进行下一轮评审。

 

  28.5.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

  序号

  审评

  项目

  分值

  评分细则

  1

  投标

  报价

  30

  满足招标文件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价格为评审基准价,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分=(评审基准价/最终报价)×30

  (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报价,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所提证明材料经评审专家评审,不能证明报价合理和不能证明报价未低于成本的,以及未提供证明材料的投标无效。

  2

  服务要求响应情况

  10

  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全部服务要求的得 10 分。 根据招标文件采购内容及要求逐条评审,每有一项不满足扣 5 分,2 项以上含 2 项不满足,视其报价无效。

  3

  实施方案

  24

  1.根据供应商给出的整体供货方案,针对本项目:(1)括进货渠道(2)计划合理的供货时间;(3)人员配置合理;(4)包装方式、装卸及运输工具完备、装卸货物保护方案;(5)雨季防护措施;(6)验收方案方案;(7)有无备选方案等。投标人对以上各项响应全面、内容丰富、保障全面、服务体系明确、切身考虑采购人利益、符合本项目特点,得24分;以上各项响应不全面、内容不丰富、保障不全面、服务体系不明确、没有切身考虑采购人利益、不符合本项目特点扣1- 15分;没有得0分。

  4

  售后服务方案

  (10.0 分)

  10

  1、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供需对接、服务响应时间及响应程度、售后服务人员安排、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及能力等,满足上述要求每提供一项得 2 分,视每项内容的不合理、不可行、无针对性分别扣 0.5 分,此项最多得 8 分,没有不得分。

  2、承诺提供 7*24 小时服务的得 1 分;

  3、提供 24 小时售后服务人员联系方式的得 1分。

  5

  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5

  有科学、完整、有效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处理的组织、分工明确,信息传递的方式、方法操作性强得5分;应急预案对突发件处理的组织、分工明确,信息传递的方式、方法操作性不强、没有针对性、不符合本工程特点扣 1-3分;没有得0分。

  6

  退换货服务方案

  6

  提供完整的退换货服务方案,包括退换货处理流程、退换货时间保证措施等,满足上述要求每提供一项得3 分视每项内容的不合理、不可行、无针对性分别扣 0.5 -2分,此项最多得 6 分,没有不得分。

  7

  服务承诺

  6

  有对质保期、交货期、服从甲方的协调指挥的相关承诺,得6分,缺一项扣2分,没有得0分。

  8

  疫情防控保证措施

  4

  鉴于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能够提供有效的疫情防控保证措施的得4 分,根据措施的不合理、不可行、无针对性扣0.5 分,此项最多得 4 分,没有不得分。

  9

  投标文件编制

  5

  响应文件没有按要求编制目录及页码、响应采购项目报价表 与报价明细表的金额不一致、报价明细表没有合计、计算有 差错、响应采购项目报价明细表有漏项、所提供的复印件不 清晰、资料排放错乱不整齐、有缺篇少页等情况。符合以上 情况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29.采购代理机构宣布废标的权利

  29.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宣布废标:

  1.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3.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 经评标委员会确定,出现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
  5. 经评标委员会确定,所有投标价格明显高于近期市场平均价格的。

  29.2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均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29.3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30.中标通知书

  30.1评标结束评标结果经招标人确认后,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采购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后,招标代理人将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30.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中标人和采购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0.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按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中标无效

  凡发现中标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标无效,并移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32.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人均主动放弃中标,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4)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且招标人在本章前附表中选择重新招标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或招标被行政监督部门确认无效的;

  (6)开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名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且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

  (7)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否决投标处理的;

  (8)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重新招标的情形。

  33.签订合同

  33.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33.2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改变中标价格;不得改变评标时确定的售后服务条款。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3.3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为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3.5 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应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办办理合同鉴证备案,合同生效。

  34.询问和质疑

  34.1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以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34.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34.3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4.4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单位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34.5质疑供应商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4.6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供应商信用度评价记录,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站公布,并报省政府采购办依法处理。

  (一)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二)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三)代理机构对质疑书查实,且合理答复后,质疑人仍无理取闹,给代理机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恶意质疑情形。

  35.履约保证金及资金结算

  35.1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35.2资金结算

  按合同约定。

  36.中标服务费

  36.1招标代理机构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等文件关于收费标准的规定。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中标金额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万元以下

  1.5%

  1.5%

  1.0%

  100~500万元

  1.1%

  0.8%

  0.7%

  500~1000万元

  0.8%

  0.45%

  0.55%

  1000~5000万元

  0.5%

  0.25%

  0.35%

  5000万元~1亿元

  0.25%

  0.1%

  0.2%

  1~5亿元

  0.05%

  0.05%

  0.05%

  5~10亿元

  0.035%

  0.035%

  0.035%

  10~50亿元

  0.008%

  0.008%

  0.008%

  50~100亿元

  0.006%

  0.006%

  0.006%

  100亿以上

  0.004%

  0.004%

  0.004%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1. 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

  36.2中标方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缴付中标服务费。

  36.3中标方如未按35.1和第35.2条规定办理,招标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采购内容:房屋维修材料采购入围,详见采购清单。

  二、预算:120万元,最高限价:120万元。

  三、入围家数:1家(分数排名第1为中标侯选人)。

  四、合同履行期限:入围有效期为1年。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交货。

  五、交货时间: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交货。

  六、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七、采购内容:双鸭山市全区范围内邮政办公场地、生产场地、营业网点的房屋维修材料,包括水暖、电料、建筑材料等(具体由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八、技术要求:

  1、商品的规格、质量标准、计量单位及单价等,投标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投标人提供有关商品质量说明的,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双方若有违反双方协议的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对方有权要求违反方给予一定经济赔偿,并责令违反方限期解决或整改,逾期未解决或整改的,经济受损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投标人提供的商品出现质量、规格不符、破损等问题,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同批次商品进行退货处理。并由投标人承担合同金额20%/批的违约金;如因投标人提供产品质量瑕疵、质量不合格造成招标人或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害,由投标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由投标人提供统一的规格商品,由投标人负责将纸箱按规定规格进行装箱,并统一装车,保证包装完好,无破损。如因外包装破损等影响销售或使用,投标人应在3日内无偿退换破损包装的产品。

  5、双方任何一方若无法律依据而提前终止本协议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5%(按合同总价款计算)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相应损失的经济赔偿。

  九、结算方式:先交货后付款。

  1.合同生效后,投标人向招标人交付货物、提供增值税发票,待招标人收到货物与投标人增值税发票后,向投标人支付本合同款项下全部货款。

  2.投标人要在招标人要求的交货时限内交货,由投标人负责将全部货运送到招标人指定地点。

  3、投标人需提供符合商品销售的批号及相关资质。

  十 、运输方式:汽运由投标人负责,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注1:招标人的投标价格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的最高限价,否则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注2: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产品型号需为最新公布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中的型号。

  注3: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最新公布的“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列的产品。

  注4: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有关规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小型和微型企业需要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注5: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并提供证明材料。

  注6:技术要求中标注星号(“★”)的为主要参数要求,对标注星号(“★”)的主要参数的任何偏离或无技术资料支持的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技术要求中其他未标注星号(“★”)的为一般技术指标,每有一项低于技术要求的,作为非实质性偏离,非实质性偏离达到3项的将导致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第四章  投标格式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在规定的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之前不得启封

  封面格式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响应供应商代表:                

  电    话:

  日期:

  目录(详细编写)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及顺序进行编写

  附表1:

  投 标 函

  黑龙江东木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全称)认真研读了              (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文件,授权                 (授权代表姓名)                 (职务、职称)为授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                               (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                   包进行投标。为此:

  1、提供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含资格证明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

  2、投标总报价为(大写):                       ;

  (小写):                       (元)。

  3、合同履行期限:                          。

  4、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5、保证忠实地履行双方所签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该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6、本投标自开标之日起     天内有效。

  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认真填写):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移动电话:

  供应商(盖公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附表2:

  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                         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___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货物名称

  制造商名称

  型号和规格

  数量

  单价

  供货期

  供货地点

  投标声明

  投标保证金

  备注

                     
             
             
             
             

  合计:

  投标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附表3:

  投 标 保 证 金

  (附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复印件)

 

  附表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                                             

  单 位 性 质:                                             

  地       址:                                              

  成 立 时 间: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年          月           日

  (※此处请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表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此处请粘贴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表6:有关资格证明

  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附表7:相关技术文件等

  技术文件

  供应商全称:

  

  1、技术方案(投标单位自行编写,格式自拟)

  2、服务方案(投标单位自行编写,格式自拟)

  3、实施方案(投标单位自行编写,格式自拟)

  4、拟投入设备一览表(投标单位自行编写,格式自拟)

  

 

  附表8: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企业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职务

 

  地址

 

  授权代表

 

  电话

 

  职务

 

  单位简历及机构

 

  单位

  优势

  及特长

 

  单位概况

  职工

  总数

  人

  生产工人             人

  上一年

  主要经

  济指标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实际完成

  工程技术人员         人

  总产值

  万  元

 

  流动

  资金

  万元

  资金

  来源

  自有资金

  万元

  实现利润                                            

  万  元            

 

  银行贷款

  万元

  主要

  产品                                                                    

  1.

  固定

  资产

  原值         万元 

  资金

  性质

  生产性

  万元

  2.

  净值         万元

  非生产性

  万元

  3.

  占地

  面积

  平方米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4.

  厂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5.

  主要项目情况

  产品名称

  上年销售量

  上年销售额

  主要产品及销售情况

  主 要 用 户 名 称

         
       
       
                                     
 

  附表9:投标承诺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本单位郑重声明,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如声明不实,我单位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   期:

 

  投标承诺

  本单位郑重承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所提供证明材料均属实。如提供材料不实,我单位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   期:

 

  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声明

  本单位郑重声明,完全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声明不实,我单位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   期:

 

  附表10:投标产品明细表

  投标产品明细表

  包号:                                         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配置

  产地

  数量

  单价

             
             
             
             

  合计:

  投标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附表11:产品授权证书

 
 

  附表12:技术规范偏离表

  技术规范偏离表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货物、设备名称

  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参数、规格、配置及相关技术要求

  投标货物、设备的技术参数、规格、配置及相关技术要求

  技术支持材料

  (符合/正偏离/负偏离)

  

  

  

  

  见投标文件第     页             

  

  

  

  

  

  见投标文件第     页

  

  

  

  

  

  见投标文件第     页

  

  

  

  

  

  见投标文件第     页

  

  注:

  1. 投标人必须对应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格配置参数技术要求”项内容逐条响应。如有缺漏,缺漏项视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打“★” 项为不可负偏离项。
  2. 投标人响应采购需求应具体、明确,含糊不清、不确切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按照实质性不响应处理。构成提供虚假材料的,移送监管部门查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再退还。
  3. 投标人应按投标货物实际数据填写,不得照抄复制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4. “符合”指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正偏离”指性能指标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负偏离”指性能指标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5. 在投标文件“技术要求偏离表”中没有列述偏离内容的,招标人都认为是完全响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方必须无条件的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投标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附表14: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附表15:

  制造厂出具的授权函

  致:代理机构:

  我们(制造厂名称)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厂,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厂地址)。兹指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代理商地址)(代理商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招标编号)投标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厂,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我方兹授予(代理商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消的全权。兹确认(代理商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               日签署本文件,(代理商名称)            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代理商名称(公章)                   

  制造厂名称(公章)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          

  

  

  第五章  合同条款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采购单位(甲方)                                                               

  供 应 商(乙方)                                     

  签 订 地 点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供应商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供货一览表

  序号

  产品名称

  商标品牌

  规格型号

  制造商

  数量及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元)

  

  1

               

  2

               

  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        

  (小写):           (元)                

 

  

  2、合同合计金额包括货物价款,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包装、运输等全部费用。如招投标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招投标文件和承诺相一致。乙方提供的自主创新产品、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是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

  第三条 权力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第四条 包装和运输

  1、乙方提供的货物均应按招投标文件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标准、包装方式进行包装,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2、货物的运输方式:     供方负责        。

  3、乙方负责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供方负责      。

  第五条 交付和验收

  1、交货时间:                         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 市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并聘请技术专家进行验收,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6、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    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7、请采购单位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要求及佐证材料(检验检测报告等)的要求做好履约验收工作。

  第六条 安装和培训

  1、甲方应提供必要安装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

  2、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

  第七条  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2、货物保修起止时间:                                   

  3、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合同附件)

  第八条 付款方式

  依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方式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供应商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或特殊情况甲方同意接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货款额 5%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收货物、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对方偿付违约货款额3‰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额5%,超过 15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延期付货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货款额3‰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货款额5%。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1、政府采购招标文件;2、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3、投标承诺书;4、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政府采购办两份、政府采购中心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可根据需要另增加)。

  第十四条 履约、质量保证金

  中标方向双鸭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提交后合同生效,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过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甲方(章)

  

  年  月  日

  乙方(章)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采购办审核(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合 同 附 件

  一般货物类

  1、供应商承诺具体事项:

 
 
 
 

  2、售后服务具体事项:

 
 
 
 

  3、保修期责任:

 
 
 
 
 

  4、其他具体事项:

 
 
 

  甲方(章)

  年   月   日

  乙方(章)

  年   月   日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使用说明

  

  《政府采购合同》是对招投标文件中货物和服务要约事项的细化和补充,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过程中有关项目标的性状的重要澄清和承诺事项必须在合同相应条款中予以明确表达。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不得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私下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一、本合同适用范围

  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教学仪器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广播电视仪器设备、体育器材、音响乐器、药品、服装、印刷设备和印刷品等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除外)适用于本合同。

  二、填写说明

  (一)合同标题:地市县使用时可在“黑龙江省”后再加所在地名称或将“黑龙江省”删除加所在地名称。

  (二)本合同划线部分所需填写内容,除以下条款特殊要求外,按招投标文件要求填写,如招投标文件没有明确,按甲乙双方商定意见填写。

  (三)第一条合同标的:按表中各项目要求填写,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另加附页。

  (四)第四条包装和运输:货物运输方式包括;汽车、火车、轮船等。

  (五)货物交付和验收:时间按合同签订(或生效)后多少日(或工作日)或直接填X年X月X日前交货。

  (六)第八条付款方式和期限:资金性质按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填写。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现使用的专业合同可作为本合同附件,但专业合同各条款必须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各条款要求,如发生矛盾以本合同为准。

  (二)协议供货合同应使用原文本。

  (三)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均不能改动,只能在划线位置填写,如有改动视同无效合同。

  (四)本合同统一用A4纸打印。

  (五)本合同为试行文本,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不当之处,请及时提出建议,以便修正。

  本合同各条款由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电话:0469—4282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