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对于邮政服务而言,邮政企业与用户因提供、使用邮政服务产生的行为,即是以邮政服务合同为表现的典型民事法律行为。准确理解和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对于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提升邮政服务质量和水平,强化邮政服务规范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民事法律行为核心——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为了产生一定民法上的效果,而将其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之中最为核心的要素,对于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具有重要作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用户与邮政企业订立邮政服务合同,这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用户作出抛弃邮件的意思表示,则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可以归纳为两类:一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使得相对人能够直接了解到意思表示的内容。实践中,明示的意思表示是运用得最为广泛的形式。较为典型的是表意人采用口头、书面方式直接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如用户在营业网点交寄邮件。二是以默示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默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以语言或者文字等明示方式作出意思表示,但以行为的方式作出了意思表示。默示方式虽不如明示方式那么直接表达出意思表示的内容,但可以通过表意人的行为推定出其作出了一定的意思表示。现实生活中,以默示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也比较常见。用户通过邮筒(箱)交寄平常邮件,使用智能信包箱交寄、接收邮件即是典型的以默示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形式。由于使用智能信包箱提供邮政服务主要采取默示行为方式,与当面提供邮政服务存在较大的不同,邮政企业、用户都应尽到相应的义务,以确保邮政服务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对于邮政服务来说,首先,用户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营业网点收寄邮件时,由于实行实名收寄,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交寄邮件不得收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交寄与其不相适应的邮件也不应收寄。其次,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后,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以自愿、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但是必须限定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超越法律所容许的范围,构成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其效力就必须被否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即是对民事主体意思自治进行的限制。用户违反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规定交寄邮件的,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是因为,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法律规定所保护的法益为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是邮政企业与用户双方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违法的后果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邮政服务法律行为无效后,违法寄递物品及违法所得依法由国家有关部门没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时不仅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还必须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行事。例如,在收件人姓名(名称)处使用侮辱他人人格的文字,即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邮政对此类邮件不应予以寄递。(作者系中国快递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兼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