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单位: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辽宁天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6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报频二干线路邮路外包项目(二次)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项目编号:LNTY-QYCG-2022-001)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报频二干线路邮路外包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我公司辽宁天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招标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委托,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报频二干线路邮路外包项目
2.2项目地点:锦州至辽西四市
2.3服务内容:依照邮政企业相关要求,负责锦州至辽西四市报频邮路外包工作。
序号 |
运行路向 |
车型(吨) |
频次 |
单程里程 (公里) |
|
1 |
路向1 |
锦州-葫芦岛 |
3 |
365 |
100 |
2 |
路向2 |
锦州-朝阳 |
3 |
365 |
140 |
3 |
路向3 |
锦州-阜新 |
3 |
365 |
130 |
4 |
路向4 |
锦州-盘锦 |
3 |
365 |
70 |
合计 |
—— |
2.4项目估算金额:67.5万元
2.5服务周期: 服务期限12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具体服务期限以甲方安排为准)
2.6服务标准:满足邮件运输服务标准,具备按时完成邮件运输任务的运能储备,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能力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3.2依法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3自2018年以来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
3.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03月31日至2022年04月07日上午9时至下午4时前(北京时间,下同)在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https://cg.11185.cn)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4月20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4.2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的具体操作:(线上报名)CA办理及招标/采购文件下载流程:登录“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https://cg.11185.cn)办理CA证书等。流程:注册--登录--【CA办理】--查找对应项目--报名--填写相关信息--审核--下载招标文件。CA证书办理、“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操作相关事宜请下载“平台首页--用户中心--下载中心--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操作手册--电子采购分册--投标人”,或可联系咨询电话:4000809508或CA客服电话:4007888550(周一--周五9:00-17:00)
注:在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网址:https://cg.11185.cn)完成“下载招标文件”的操作。
4.3投标保证金2000.00元,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缴纳至保证金指定账户。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04月20日09时00分,地点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https://cg.11185.cn/)
5.2开标时间及地点:时间为2022年04月20日09时00分,地点为电子投标文件递交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https://cg.11185.cn/),备份电子文档递交至开标现场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中国邮政官方网站(www.chinapost.com.cn)、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https://cg.11185.cn/)。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地 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四段4号
联 系 人:王女士
电 话:0416-7106042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天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锦州市古塔区饶阳里90号
联 系 人:何女士
电 话:0416-4590111
日 期:2022年03月30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地 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四段4号 联系人:王女士 电 话:0416-7106042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 :辽宁天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锦州市古塔区饶阳里90号 联系人:何女士 电 话:0416-4590111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报频二干线路邮路外包项目 |
1.1.5 |
项目地点 |
锦州至辽西四市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自筹资金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依照邮政企业相关要求,负责锦州至辽西四市报频邮路外包工作(路向1:锦州-葫芦岛、路向2:锦州-朝阳、路向3:锦州-阜新、路向4:锦州-盘锦)。 |
1.3.2 |
服务期限 |
服务期限12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具体服务期限以甲方安排为准) |
1.3.3 |
服务标准 |
满足邮件运输服务标准,具备按时完成邮件运输任务的运能储备,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能力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①资质要求:依法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②财务要求:2021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③业绩要求:2019年至今累计结算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邮政或快递物流行业委托运输业绩至少一个; ④信誉要求:自2018年以来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 ⑤项目负责人要求:/ ⑥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⑦其他要求:1)小规模纳税人及以上企业,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提供的车辆应为符合国家规定相关技术标准的厢式货车,车况和性能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要保持良好。车辆具备符合邮件运输防火、防盗、防腐、防潮等设备配备要求;车辆驾驶员依法取得与所驾车型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4台自有车辆证明文件并提供承诺书。3)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针对邮政干线运输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日常运输车辆调度及运行管理;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或转包;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书面形式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详见招标公告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 |
形式:书面形式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书面形式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当日内 |
形式:书面形式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书面形式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当日内 |
形式:书面形式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
3.2.3 |
报价方式 |
固定总价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675000.00元人民币(包含全部费用)路向1:锦州-葫芦岛单程最高限价479元/单程、路向2:锦州-朝阳单程最高限价550元/单程、路向3:锦州-阜新单程最高限价460元/单程、路向4:锦州-盘锦单程最高限价360元/单程 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及单项限价为废标。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 ■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000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网银、转账、电汇 户 名:辽宁天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铁北支行 账 号:21050167060100000254 注: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到辽宁天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并且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中汇出。 |
3.4.3 (3)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21年度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19年1月1日至今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7.3 |
投标文件、备份文件及其他要求 |
电子文件(线上):电子评审系统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须按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相关要求编制上传。 备份文件(线下):电子U盘文档 1 份(备份文件提供的版本应于电子评审系统上传的版本完全一致) 注:当采购活动中电子评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评审的公平、工作和安全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3.7.3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不需要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年04月20日09时00分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备份电子文档递交至开标现场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退还时间: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2年04月2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辽宁天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锦州市古塔区饶阳里90号) |
5.2(4) |
开标程序 |
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送达时间的逆顺序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专家 4人、招标人代表1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政府组建的专家库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按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数:3名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6 |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
7.7.1 |
履约保证金 |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保函 £支票 R电汇 £其他: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后的预算金额10% 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间:领取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前缴纳至采购人指定账户,合同签订10日内,人员、设备到位,并完成交接工作。 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合同期满,暂未出现任何邮件质量、安全问题,由招标人返还履约保证金的80%。剩余20%部分在一个月后无任何邮件质量、安全事故时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不要求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电子文件(线上):电子评审系统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须按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相关要求编制上传。 备份文件(线下):电子U盘文档 1 份(备份文件提供的版本应于电子评审系统上传的版本完全一致)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付款方式 |
合同中约定 |
10.2 |
废标条件 |
(1)投标文件及其相关资料逾期上传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识及装订的; (3)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交投标保证金,所提供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单位未领取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 (4)投标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资质证明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 (5)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文件或虚构内容; (6)投标文件没有投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的; (7)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指投标书中涉及造价、服务期限、质量的数字或文字,评标委员会觉得难以确认的); (8)服务期限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9)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 (10)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或高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该投标报价为低于个 别成本报价或有哄抬报价的不正当竞争之嫌; (11)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在开标前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2)不同投标文件之间的内容或数据大量雷同具有明显的互相抄袭现象; (13)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后审时不一致的或资格后审不合格的; (1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5)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 (16)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规定的。 |
10.3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 中标单位 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支付。 支付标准: 根据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约定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下浮50%收取,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本次招标产生的评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具体金额以实际评审支出为准。 支付形式: 转账、现金 支付时间: 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 本次招标产生的评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具体金额以实际评审支出为准。 |
10.4 |
特殊说明 |
本项目主要成员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对此项内容做出书面承诺。如无此承诺内容作废标处理。 为提高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信息安全水平,保证供应商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保证身份鉴别与授权的真实性,增强抗抵赖性,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引入CA数字证书,CA证书是用户在系统中的唯一合法电子化标识供应商应确保申请CA证书时向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提供的资料准确无误,并与在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的注册信息保持一致。供应商需自行办理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CA数字证书并认真学习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在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CA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CA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如因文件上传清晰度问题,导致评审委员会无法认定,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网站客服电话进行咨询:4000809508,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代理机构不负责解答该部分问题。投标人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身负责。 2.投标人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投标人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电子采购平台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分册)【投标供应商】使用说明手册。 4.投标人中标后需要提供满足备案要求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具体分数以通知为准,纸质文件内容须与系统中上传的电子文件一致。 注:本项目投标人解密时间为60分钟,如开标截止时间过后60分钟之内由投标人原因导致仍未解密成功,视为无效投标。 |
||
10.5 |
合同方式 |
固定综合单价 |
10.6 |
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2、开标现场单独递交给代理公司的资料:如企业法人到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原件;如委托人到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注:■ 为选定项目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 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服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1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 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2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3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
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服务费报价;
(5)资格审查资料;
(6)服务方案;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服务费报价。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服务费报价”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1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2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1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如不能体现注册资金,须附能够体现供应商注册资金证明/查询网址、投标人资质证书备案证明企业简介等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承担过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承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人员配备”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服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上传电子文件并提供备份电子文档。备份文件与上传的电子文件不一样的以上传的电子文件为准。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备份投标文件应密封并进行包封。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招标人收到备份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1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适用于公开招标)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9 确定中标单位
7.9.1招标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7.9.2如果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谈判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 (万元) |
项目负责人 |
服务 期限 |
备注 |
投标人代 表签名 |
最高投标限价: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服务期限: 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服务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7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招标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 办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主要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如有)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1.3 |
响应性评审 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服务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2.1.4 |
其他 |
服务方案 |
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运输服务方案、人员组织安排、车辆配置、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应急措施等等 |
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 |
按照给定格式填写、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
||
条款号 |
量化因素 |
量化标准 |
|
2.2 |
详细评审标准 |
交货期 |
不给予价格调整 |
付款条件 |
不给予价格调整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服务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第2.1.4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具体以甲乙双方实际签订为准”
合同编号:
运输外包服务合同
(外包服务商提供车辆)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一颂 联系人:
送达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四段四号
电话: 电子邮箱: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送达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及有关规定,双方按照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声明
1.1 双方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者经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各自承担责任、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双方无隶属、挂靠、控股及/或实际控制等类似的关系。
1.2 乙方具有完成本合同项目的资质和能力,资信状况不存在瑕疵,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且为经营手续完备、齐全的合法经营者;乙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已经办理与本合同项下服务项目有关的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登记。
1.3 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目所聘用的员工,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或者与之类似的关系,乙方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及其聘用的员工不得以甲方代理人、代表人、受托人、受雇人或者类似名义/身份对外订立合同或者从事其他法律行为,乙方也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聘用员工、对外承诺承担债务或提供担保。
1.4 乙方若属于中小企业,应在订立本合同时主动告知于甲方,甲方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配合乙方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条 外包服务项目和期限
2.1 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向乙方外包邮件运输工作,乙方依照约定将甲方指定的邮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安全运输到指定地点。
2.2 项目区域: 。
已开通运输邮件的线路、起运地点、到达地点、里程和运行时限,详见附件 。邮路运行计划表;计划开通的邮路始发终到时间、里程等信息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2.3 运输方式:汽车公路专车运输(全程高速公路)。
2.4 运输计划:以甲方邮件路单(派车单)为准。
2.4.1固定班期:乙方应确保发车前1小时有车辆待装,或者金城印刷厂院区有空车待装;固定班期除固定一日一班外,存在随时加车运输单程运输的可能。
2.4.2非固定班期:甲方在有用车需求时,乙方接到甲方派车通知后应于__2-4小时内_派出符合甲方要求的车辆到达指定装运地点;
2.4.3其他方式: 。
甲方具体外包服务项目、范围详见附件 。
2.5 主备合同:因本业务外包采用“一主一备”中标,即分别与第一中标人、第二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分为主合同与备用合同,该合同为 合同。
2.6 本合同服务期限为__年,自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_日。
第三条 服务规范和标准
3.1 甲方根据法律规定、监管要求、国家/行业标准和业务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合同项下外包服务项目的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详见附件),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补充或更新相关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
3.2 乙方从事本合同项下外包服务项目,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甲方制定及更新并补充的外包服务项目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等,乙方应合理安排具备外包服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且有能力提供熟练和充分、符合前述标准服务的从业人员,利用乙方合法拥有或者可合法使用为履行业务外包项目之目的所需要的车辆、设备设施和工具,为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乙方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由、时限进行运输,根据路单(派车单)对邮件的数量、质量进行核对,准确交接,确保邮件安全。
第四条 费用标准和结算方式
4.1 甲方根据乙方完成外包服务项目的质量、数量和结算标准,经考核评价后支付外包服务费用。外包服务考核标准详见附件。
外包服务费为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其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全部价款(含税价),该价款已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承担的人工成本、固定资产成本、保险、税费以及其他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如侵权赔偿、罚款等)。除此以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及其从业人员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本合同项下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标准:
。
合同纳税义务发生时若国家税率发生调整,则合同不含税价款不变,税款和合同含税价款根据国家税率变动相应调整。
4.1.1若临时出现增加运输线路未详细约定的,相应延长或减少结算里程,且单价不变的方式进行结算,邮路里程以高德地图数据为准。邮路调整单车结算价格=调整后里程*中标价格将元/趟折算为元/公里。出现途经道路较长时间(超过30天)封路建设等需要绕路情况时,经甲方批准后,按实际绕道增减里程临时相应调整结算里程。
4.1.2乙方应知悉,在邮件运输中,遇生产旺季或其它异常情况,将出现邮件等候装卸时间较长的情况,乙方必须协调做好装卸车工作,并在异常情况出现时做好运能组织。
4.1.3过路过桥费调控机制。若合同期内国家针对公路收费进行调整,则甲乙双方须本着“红利共享,成本共担”原则进行协商处理,甲方应享受或者承担50%的调整金额。
4.1.4如出现乙方无法完成运输任务,甲方有权将此运输任务交由其他服务商承运或临时通过物流市场找寻其他车辆,实际发生运费由原该提供服务的乙方向第三方支付,甲方仅按合同价格向乙方支付运费,产生的第三方运费差额由乙方承担;且乙方要无偿提供第三方车辆GPS设备,并监控第三方车辆的运行情况;同时甲方视乙方执行情况,按考核办法对乙方进行考核。
4.1.5所有线路单价均视为已包含运输保险费用。
4.1.6非调度要求车辆结算折算机制。乙方实际提供车辆的车型与甲方调度人所要车型不一致,出现超出0.5米偏差的,按照下列规则进行结算:
实际车厢小于所要车厢:结算运费=(实际车厢长度)×所要车型投标报价/所要车厢长度;
实际车厢超出所要车厢并且满载发车:结算运费=所要车型投标报价+(超出长度)/所要车厢长度×所要车型投标报价;
实际车厢超出所要车厢并且未满载发车:结算运费=所要车型投标报价;
实际车厢长度以行驶证上注明的数据为准。
4.1.7经甲方允许使用的对应车型的高栏车价格较厢式车价格下浮10%,对应车型的平板车价格较厢式车价格下浮15%。
4.1.8对批量运输的重件采用大吨位特殊车辆运输,单设高栏车或平板车运输价格,按趟结算。大吨位特殊车辆运输结算价格=厢式车价格/厢式车额定载重量(注:9.6米车型12吨、13米车型20吨、17.5米车型30吨)×实际装运重量×调整系数(注:高栏车为0.9、平板车为0.85)。
4.2 经甲方核实确认的邮件运输路单(派车单)作为承运结算的有效凭证,路单(派车单)应当由邮件交运和接收的甲方或甲方隶属/关联单位、人员盖章或者签字。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妥善保管、汇总、装订路单(派车单),并于邮件到达指定地点后 5 日内将上一结算周期的交接双方确认的路单(派车单)和运输清单交付于甲方。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甲乙双方每周进行一次对账,并验收确认乙方上 月 (年/季度/月)服务是否满足合同约定标准,有无服务质量问题及发生考核扣款、赔偿款项等事项,确定金额后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乙方在收到甲方结算清单之日起 10 日内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则甲方视同乙方确认结算清单确定的金额。如不满一个月,按当月实际情况结算。
4.3 甲方应当按 月 (年/季度/月)支付外包服务费用,支付金额确定后,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4.6条所列明的信息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真实有效的且经甲方认可的正式发票;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并审核无误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上一 月 (年/季度/月)度外包服务费;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乙方迟延提供发票的,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因乙方未按时提交邮件运输路单(派车单)等相关结算凭证导致甲方未能及时支付乙方服务费用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4.4 乙方的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行联行号:
账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上述账户信息如有变动,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若未提前通知产生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5 发票的提供:
4.5.1 乙方提供的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o增值税普通发票
4.5.2 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责任
因乙方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抵扣、发票监控异常而造成损失的,所有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6 甲方的发票信息:
名 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210700MA0UG08W4L
地 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四段四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古塔支行营业部
账 号:0708001119200016156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应当提供业务需求、服务规范、质量标准及与完成本合同相关的文件、资料;如有变动,应当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5.2 甲方应当按照外包服务项目完成情况及考核评价结果向乙方支付外包服务费用。基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甲方可协助提供必要的处理场所、设备设施、物料用品、业务单式,不含车辆。
5.3 甲方可在协调邮政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管理等执法部门和乙方办理许可、备案、检验、车辆通行证照时提供协助。
5.4 甲方有权对乙方完成服务项目的情况依约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业务指导,对乙方在承运期间内造成邮件丢失、短少、污染、水湿、损毁、延误等问题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受到的全部损失。
5.5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甲方可以调整本合同项目工作数量、完成时限、服务规范、质量标准,乙方应按照甲方调整后的要求履行,更新后的规则作为本合同附件。
5.6 甲方依据上级文件通知或实际生产需要,有权对合同中所涉及邮路的装卸地点、运行时间、单程往返等且不限于上述内容的工作内容进行变更。
5.7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要求乙方调派车辆,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车型及吨位及时派车。若乙方未按双方约定及时派车,或所派车辆没有达到甲方运输邮件要求和安全条件时,甲方有权将当次运输任务交由甲方其他运输企业承运,因此产生的运输费用及其他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
5.8 当乙方调派的车型大于甲方需求车型时,甲方有权要求按原有邮件的配载量装车后发车,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当乙方未按要求派车或调派的车型小于甲方需求的车型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派车辆或追究乙方承担无法满足运能的相应责任。
5.9 甲方不承担乙方包括但不限于汽车超载、绕道或违章驾驶等所发生的任何事故损失及其他经济和法律责任。
5.10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安全生产(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寄递安全、通信与信息安全等,以下同)有关义务以及车辆检测维修保养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纠正,乙方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反馈整改情况。
5.11 甲方根据政策法规、工作需要等,可对乙方提出从事本外包服务项目的人员任职资格标准和服务管理建议。
5.12 根据外包服务项目的需求,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可提供与本合同项下服务项目有关的业务和技能培训服务,如有需要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对有关事项进行约定。
5.13 如遇特殊时期,国家对物流车辆的通行便利以及有关费用减免给予政策优惠的,甲方有权从外包服务费中扣除相关费用。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乙方依照双方约定的外包服务标准(包括甲方更新补充的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数量、时限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外包服务项目,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业务指导,对于甲方检查发现的服务质量问题应当在甲方反馈之日起1日内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6.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车型调派车辆,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的装车地点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承诺严格按照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专人使用车辆;乙方在邮件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邮件安全。
6.3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限、路线、频次完成运输任务,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和送达次序,因故不能按时运抵、需要变更运行线路以及在运输途中发生其他意外情况,乙方应当迅速、如实告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乙方应依约与甲方办理交接、签单、归档等手续,并无条件接受甲方对以上事项的调整安排。
6.4 运输内件为食品、药品等需要采取特殊运输方式的邮件,乙方应当采取符合相应的温度、湿度要求的运输措施,提供符合相应条件的车辆,不得将其与内件为其他物品的邮件混同运输。
6.5 乙方在按照甲方规定的路线进行邮件甩挂运输时,不得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中国邮政自有车厢从事邮件运输以外的其他活动。除双方另行约定外,乙方应保证邮件的单独运输,不得将邮件和货物混装。
6.6 乙方应依照要求全程双人驾押,保证运送邮件的安全、车辆安全和人身安全,避免出现责任事故。
6.7 乙方员工应穿着乙方工装并凸显乙方标志,其工装颜色、款式等应与甲方员工工装明显不同。乙方需向乙方员工提供符合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安全要求的劳保用品。
6.8 在甲方生产旺季、邮件量激增或实际经营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当为运输邮件做好应急措施或备选方案,并按照甲方要求调整邮路运行路线、运行频次、运行时间、交接地点、增加承运车辆等,承运费用按照合作邮路单价和实际运行里程据实结算。
6.9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履行本合同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乙方应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若未办理审批手续引起法律纠纷、行政处罚等责任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6.10 乙方应当自觉接受邮政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办理许可、备案、检验、车辆通行手续;妥善处理合规风险(行政执法)事件,并于事件发生后立即通报甲方。
6.11 乙方自行承担因承包(挂靠)经营、交通事故、安全运营、债权债务等事项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若因此使甲方涉诉或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致使甲方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受到的损失。
6.12 如乙方进入甲方生产现场进行操作,或在在本合同项目范围内使用甲方提供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用品用具、业务单式等,应遵守本合同约定及相应的操作使用规范,并且按照履行本外包服务合同目的而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乙方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保管工作,不得丢失、毁损。乙方使用自有车辆、处理场所、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的,其车辆、处理场所、设施设备、用品用具应经过甲方检验并认可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为达成本合同约定的业务外包项目之目的所需要的车辆、处理场所、设备设施和工具、业务单式等(本条统称为资产)详见附件“资产交接清单”。
6.1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交接工作,不得影响甲方后续邮运工作的开展;同时乙方返还甲方提供的工作场所、设备设施、用品用具、业务单式,并且不得以甲方的名义继续从事本合同项下的业务。
6.14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乙方从事本合同项下的外包项目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乙方仍应积极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15 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正确、完全地履行本合同后获得外包服务费用。
第七条 运邮车辆
7.1 乙方提供的车辆应为自有车辆,如非自有车辆,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交甲方备案;乙方承担车辆保养、修理、审验、运输经营许可办理并承担运邮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7.2 乙方提供的运邮车辆须为保证邮件运输安全的车辆,符合安全标准和正常运行要求,车辆营运手续合法完备,具备符合邮件运输安全的防火、防盗、防腐、防潮等要求;已经购买相应的车辆保险和货物保险;车辆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驾驶室内应配备两个2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配备倒车影像装置,货箱安装锁闭装置。乙方不得使用累计行驶里程达到50万公里以上或者使用年限达到5年以上的车辆承担邮件干线运输服务。
7.3 乙方提供的车辆应当安装性能良好的烟感报警装置,配备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GPS设备),实时接入中国邮政车辆运行管控平台;乙方承担卫星定位系统设备采购、维护保养、维修、通信等费用,并确保及时缴纳。
7.4 乙方应当保持车辆整洁,号牌、保险标志、检验标志悬挂、张贴于规定位置。
7.5 乙方不得利用运邮车辆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规定活动。
7.6 乙方运邮车辆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时,仅限于从事约定的甲方邮件运输,不得从事运输甲方邮件之外的任何活动,不得捎带运输甲方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物品、人员。
7.7 乙方承担邮件运输服务的甩挂车辆的牵引头与车厢之间(包括甲方提供的车厢)应当具备互换通用性,按照要求配备牵引鞍座和牵引销。
7.8 乙方提供的车辆应当符合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噪声限值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具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的良好性能;乙方应当降低车辆能源消耗,符合交通运输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依照规定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依约实行甩挂运输。
7.9 乙方提供的车辆应当符合甲方的车型(吨位)需求,当乙方调派的车型载重量大于甲方需求时,甲方有权按甲方要求的需求配载量装车后发车,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当乙方未按要求派车或调派的车型小于甲方需求的车型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派车辆或追究乙方承担无法满足运能的相应责任。
7.10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车辆有权进行核查,对不符合邮件运输安全条件的,有权要求乙方调换车辆,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保险
8.1 乙方应当办理下列保险并将保险单证原件交付于甲方核验,保险单证复印件(加盖乙方单位公章)交付甲方备案:
8.1.1 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项目,对承担邮件运输服务的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不低于__¥100__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第三者商业保险。
8.1.2 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1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不计免赔率;
8.1.3 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1座×¥5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不计免赔率,所有险种的保费由乙方承担。
8.2 乙方承诺:依照前款约定已经购买与本合同项下的服务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车辆、邮件和人员的足额保险并且承担相应成本;乙方违反前述承诺,应当向甲方支付 ¥1万元 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保留解除本合同的权利;无论乙方是否已经购买保险,乙方在外包服务过程中发生导致自身及其员工、甲方或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承诺和保证(乙方对其员工/从业人员义务与责任)
9.1 乙方应当与所聘用的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按时发放工资、福利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9.2 为确保招聘及时到位并满足业务外包项目的需求,乙方应当具备广泛的招聘渠道、招聘面试流程以及培训期、导入期员工稳定的方案。
9.3 参与业务外包项目的乙方员工应当具有与完成本合同项目相适应的技能和资质,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参与业务外包项目的乙方员工名册,如有变动应当提前10日以书面告知。
9.4 乙方应当通过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措施保证乙方员工遵守甲乙双方约定的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
9.5 乙方应当对乙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9.6 乙方员工在完成外包服务工作过程中如有损害甲方利益行为或者出现与完成本合同项目工作不相适应的情形,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进行调整、更换,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应在1日内予以调整、更换;严重违反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可以即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8小时内进行调整、更换。乙方进行调整、更换时,应妥善处理后续事宜,不得对甲方业务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9.7 乙方确保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选派员工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若因乙方用工问题或者因乙方人员安全事故、违法违纪等原因引发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若因乙方或乙方人员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及第三方受到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
第十条 安全管理
10.1 甲方将乙方外包服务纳入甲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甲方有权对乙方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检查和监督。
10.2 双方在同一界面作业时,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双方约定由_甲__方负责对共同作业界面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10.3 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全等有关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涵盖企业内部所有组织、岗位、环节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依照政府主管部门规定配备和维护各类安全设备,保障消防、监控、网络安全设备等正常运行,处理场所封闭管理,符合《寄递企业安全防范要求》等有关规定。
10.4 乙方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5 乙方及其员工不得隐匿、毁弃、冒领、倒卖、盗卖、非法扣留、非法开拆邮件。乙方及其员工不得在作业过程中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邮件损毁。
10.6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物品和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乙方如发现已收寄的邮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及时向甲方报告。
10.7 乙方应当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建立用户信息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所掌握的用户使用邮政服务信息不被窃取、泄露。
10.8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驾驶人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从业资格,已经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的操作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岗前培训与常态化培训。
10.9 乙方承诺自身具备国家和政府、地方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的资格/条件,并严格遵守相关之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乙方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安全生产整改落实等制度,强化员工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处置技能。乙方应当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甲方可根据需要提出相关指导和建议。乙方依法向员工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和安全生产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10.10 乙方应当依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安全防控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严格落实有关防控指南、规范。
10.11 乙方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发生重大安全和服务阻断等突发事件后,乙方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邮件安全,同时报告甲方和政府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转让和分包
11.1 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转让、分包或者类似的形式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1.2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非主体、非关键性服务工作分包给分包商承担,但是乙方保证其分包商不得将所承接的分包业务再次分包给其他分包商。乙方应当提供分包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向甲方备案。
11.3 甲方同意乙方分包的,乙方须与其分包商就分包商的服务质量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11.4 乙方违反前述条款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 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于乙方违反前述条款约定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违约金不足补偿损失的,甲方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保密
12.1 商业秘密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以下合称“保密信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是指企业尚未对外披露的或公众尚未知悉的信息。在本合同项下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外包服务方案、业务制度、操作规程、客户名单、管理诀窍、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各方企业其他内部信息及其各种形式的载体,例如会议记录、图纸、笔记、手册、图片、批文、草稿、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文件资料等。双方一致同意,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信息”,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未经合同双方的书面同意前,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合同的全部内容、文本文件、员工信息向合同方以外的第三方公开展示。
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而终止,除非保密信息已经对外披露或已经为公众所知。
12.2 乙方保证其自身及其员工不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允许、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识和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其中英文字、字样或其名称的一部分;及与此相类似的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识、知识产权,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授权乙方使用中国邮政标志及相关文字和图案时,乙方保证其只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不得挪作他用;乙方不得超出授权的服务范围和地域范围、不得基于履行本合同项目需要以外的其他目的而使用、也不得擅自修改邮政标志及相关文字、图案。合同终止或解除当日,乙方应向甲方交还上述所有物品,不得再行使用;违反前述约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责任大小,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__¥10万元___违约金。
12.3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和本合同履行完毕后,均不得披露、使用在履行本项目过程中得到的甲方保密信息,从事与甲方有竞争性的业务,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聘用甲方在本合同项目中的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
12.4 乙方保证乙方员工遵守本合同本条约定的义务,乙方员工违反本条约定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乙方违约;乙方应当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同时违约行为每发生1次,按照 ¥1000元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外包服务工作的,每延迟 3 (小时);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质量完成外包服务工作的;
(3)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未依法配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未建立或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乙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依照规定配置安全设备设施以及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等);
(4)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或未按时归还甲方提供的工作场所、设备设施、物料用品的;
(5)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擅自再行从事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业务或者其他甲方业务的,该行为经营收益归甲方所有且乙方擅自经营引起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按日向甲方承担责任;
(6)导致甲方生产经营指标出现重大异常或甲方被企业内部责任考核扣分或扣减费用的;
(7)乙方发生第13.2款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但尚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
(8) 。
13.2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或引发后果之一的,构成乙方严重违约;乙方按照前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外包服务工作的,延迟 3 (小时)及以上;或者积压、延误邮件300件及以上的;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质量完成外包服务工作的,达到3次及以上;
(3)因乙方或其员工的原因,造成甲方被用户投诉、申诉3次及以上;
(4)因乙方或其员工的原因,造成甲方被新闻媒体曝光1次及以上;
(5)因乙方或其员工的原因,造成甲方被监管部门处罚1次及以上;
(6)乙方员工有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非法泄露、出售用户服务信息,侵吞、挪用甲方业务资金,冒用甲方工作人员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客户资金或者从事其他非法活动行为之一的;
(7)乙方利用甲方车辆运递违法物品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乙方擅自运输甲方邮件以外的物品、人员3次以上的;乙方或其员工的原因,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损坏或者邮件丢失、损毁或者资金损失等)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8)因乙方原因引发其员工的群体性事件(如停工、怠工、扣留邮车或邮件等),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甲方声誉的;
(9)乙方违约,甲方提出整改要求但乙方拒绝整改的;
(10)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丧失履行本合同应具备的经营资质有效性的;
(1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12)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13)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或实现本合同目的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
(14) 。
13.3 乙方无故中断服务或者经过修改、重做或采取其他措施后仍不能满足本合同外包服务规范和质量的情况,甲方有权重新选择第三方服务或者自行采取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3.4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完成外包服务工作的,或导致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被监管处罚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因此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第三方替代服务费、罚款、罚金等,均由乙方承担或赔偿给甲方,甲方可以从外包服务费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前款赔偿金的范围包括甲方受到的全部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商誉损失等,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业务收入损失、因赔偿客户造成的损失、甲方设备维修或更换费用、企业内部考核扣款、第三方损失以及因处理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证据或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罚款以及与之相关的鉴定费、调查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费用。不足部分,乙方向甲方另行支付。
13.5 在乙方完全适当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本合同服务费用的,每延迟1日,以应付服务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本合同外包服务费总额的5%;延迟 30 日(含)以上未支付本合同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除外。
13.6 本合同若为业务外包主合同,如乙方达到违约解除合同条件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启用备用合同提供服务,乙方需完成顺利交接,确保甲方生产正常有序,否则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本同合同若为备用合同,在上述违约条件发生时,第二中标人接到甲方通知方能开始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履行合同,第二中标人在履行合同前7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履约保证金(保函)
14.1 主合同签订立之日起3日内(备用合同启用生效之日前7日内),乙方采用以下第__1___种方式提供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保证。
(1)向甲方一次性缴付人民币__¥7___万元(大写:柒万元整)履约保证金;
(2)在甲方指定的银行开立额度为_____万元履约保证账户,出具相应之保函。
14.2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依照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以直接扣留部分/全部保证金或者向银行发出书面指令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划资金以抵付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和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可以继续向乙方追偿。
14.3 发生上述情形后,保证金或者保证金账户金额不足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补足;违反前述约定的,每逾期1日,乙方按照保证金总额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14.4 因乙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全部保证金。
14.5 本合同有效期满终止或解除(非因乙方过错)后,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情形下,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结清各项款项、费用后,甲方将剩余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或者书面通知银行同意撤销保证金账户。
第十五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15.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影响到本合同有关条款的执行,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变更。
15.2 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提出变更和提前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30___日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15.3 发生政府主管部门、甲方上级邮政企业政策变化等情形,甲方可以提前__30___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且免于向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反商业贿赂
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一方不得为对方相关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八条 附则
18.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8.2 本合同的附件以及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的与外包服务有关的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定,经双方一致认可为履行本合同所签署的补充文件、合同、备忘录等,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包括:_________。
18.3 本合同附件如与合同正文约定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文为准。不同文件就同一事项约定不一致的,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18.4 本合同一式 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5 本合同 年 月 日订立于甲方住所地。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日期: 日期:
附件:
附件一:邮路运输外包作业流程
附件二:资产交接清单
附件三:人员花名册
附件四:邮路运行计划表
附件五:外包项目安全协议书
第二卷
一、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报频二干线路邮路外包项目
二、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12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具体服务期限以甲方安排为准)。
三、结算方式:合同中约定。
四、服务内容、要求及有关说明:
4.1服务内容:依照邮政企业相关要求,负责锦州至辽西四市报频邮路外包工作。
序号 |
运行路向 |
车型(吨) |
频次 |
单程里程 (公里) |
单价限价 (元/单程) |
|
1 |
路向1 |
锦州-葫芦岛 |
3 |
365 |
100 |
479 |
2 |
路向2 |
锦州-朝阳 |
3 |
365 |
140 |
550 |
3 |
路向3 |
锦州-阜新 |
3 |
365 |
130 |
460 |
4 |
路向4 |
锦州-盘锦 |
3 |
365 |
70 |
360 |
合计 |
—— |
—— |
4.2承运内容
4.2.1 在承运期内,投标人负责将招标人指定需要运输的邮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安全运输到指定地点。
4.2.2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全程高速公路。
4.2.3 运输线路、起运地点、到达地点、里程和运行时限:见招标内容所示。
4.2.4 承运期限:承运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承运期满后,招标人收回招标人承运权。
4.2.5 派车计划:
固定班期:投标人应确保招标人指定的装车地点有车辆待装。固定班期除固定一日一班外,存在随时加车运输单程运输的可能。
非固定班期:招标人在有加车运输的用车需求时,投标人在接到招标人派车通知后须于2小时内将招标人要求的车辆派送至招标人要求到达的装运地点。
交接方法:投标人车辆到达招标人指定的装车地点时,司机或者投标人委派人员必须携带并出示有效证件,经过许可后驶入指定地点等待装车。双方须现场验收邮件数量、规格不符时,需双方交接人员共同在路单上批注不符信息。(具体交接流程在中标后另行确定)。
4.2.6运输车辆来源:运输车辆来源为投标人自有车辆,各邮路利用车型由招标人进行指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4.2.7 对于本项目所述各条线路或车型,招标方并无承诺或义务保证在协议有效期内,线路或所有车型必须启动或运行,同时存在线路调整或者取消的可能。招标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4.3投标人服务资格要求
4.3.1 满足邮件运输服务标准,具备按时完成邮件运输任务的运能储备,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能力:
4.3.2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4.3.3 投标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
4.3.4 投标人须为小规模纳税人及以上企业,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3.5 投标人须承诺提供的车辆应为符合国家规定相关技术标准的厢式货车,车况和性能要保持良好。车辆具备符合邮件运输防火、防盗、防腐、防潮等设备配备要求;车辆驾驶员依法取得与所驾车型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提供承诺书。
4.3.6 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起1个累计结算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邮政或快递物流行业委托运输业绩。
4.3.7 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包次投标。
4.3.8 管理规范:投标人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针对邮政干线运输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日常运输车辆调度及运行管理。
4.4 其他要求
4.4.1 经营规模: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根据招标人要求,在项目服务所在城市设立固定的经营场所或办公地点,并提供承诺书;
4.4.2 车型及数量:投标人能够提供自有运输车辆4台(含)。投标人提供的车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以下均视为自有车辆):
(1)投标人所有车辆(此种情形,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车辆属于投标人或投标人分公司所有,即提供登记在投标人及其分公司名下的车辆);
(2)投标人的子公司、控股公司所有车辆(此种情形,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相关子公司、控股公司与投标人的所属关系,且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车辆属于相关子公司、控股公司所有);
(3)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车辆(此种情形,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车辆属于相关企业所有);
同时,须提供每台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且车辆年检全部合格,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核标时如发现存在伪造车辆信息的企业,直接剔除其投标资格。
4.4.3 投标人以及提供车辆的投标人子公司、控股公司、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企业法人和非自有车辆的所有人均必须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有效复印件。
4.4.4 投标人须承诺承担运输任务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在50万公里以下,且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并提供承诺书。
4.4.5 必备设备:中标后,投标人承担干线运输任务的车辆必须配备满足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部标协议的北斗/GPS设备,具备接入中国邮政车辆运行管控平台条件,并提供承诺书。
4.4.6 保险及理赔:投标人必须承诺对承担干线运输任务的车辆、人员进行投保,并提供承诺书;车辆手续齐全,投标人必须承诺中标后投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等,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不计免赔率;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10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不计免赔率;所有险种的保费由承运人承担。
4.4.7 中标后,投标人需承诺承担邮件运输任务车辆,除双方单独约定外包,承运人须保证邮件的单独运输,杜绝邮件和其他货物、物品拼装,并提供承诺书。
4.4.8 投标人须承诺提供的承担邮件运输任务车辆,严禁悬挂、喷涂“中国邮政”标识,并提供承诺书。车辆严禁悬挂、喷涂“中国邮政”标识。
4.4.9 投标人可以使用非自有车辆提供服务,非自有车辆必须属于法人单位,非自有车辆须满足相关资格条件,同时,须承诺对所有车辆的运输服务承担全部责任,并提供承诺书。
4.5 邮件运输要求
4.5.1 招标人负责明确装卸邮件的地点和时间以及邮件运输的路向、时限、频次要求;招标人有权根据生产需要调整邮路运行路线、运行频次、运行时间;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临时改变邮件交接地点。
4.5.2 承运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限、路线完成运输任务,因故不能按时运达、 需要变更运行线路以及在运输途中发生其他意外情况时,须迅速、如实向招标人反映情况。承运人在邮件运输中,有监护邮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省内二级干线汽车运行平均时速不低于65公里/小时。邮路运行准班率100%,准点率100%。
4.5.3 对承运的邮路为单向邮路,如招标人在返程有邮运需求时,投标人有保证招标人返程待运邮件的义务。
4.5.4 投标人必须为运输邮件提出应急措施或备选方案,确保在邮件量激增的情况下,在确保固定班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同时保证非固定班期的派车要求。
4.5.5 承运人在车辆发车前应保证卫星定位设备的正常运行,信息回传中国邮政车管平台正常。卫星定位设备配备及运行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5.6 邮运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车辆运行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承运人承担。
4.5.7 承运人有义务按照招标人指定车型调派车辆,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的装车地点并及时告知招标人。
4.6 安全要求
4.6.1 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招标人邮件的丢失、损毁的,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全额赔偿相关损失,并有保留追究承运人法律责任的权利。由于承运货物的特殊性,招标人依据邮件赔偿相关规定或有效法律文书对第三方进行赔偿后,有权对责任人进行追偿。
4.6.2 投标人须自觉遵守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服从属地邮政单位(指邮件装卸现场的管理单位)的管理,遵守当地邮政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文明装卸,规范停车。承运人应服从招标人相关联的第三方的监督检查。
4.6.3 承运人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载货规定进行装载,装载的邮件应当符合车辆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
4.6.4 邮路发运局在装发邮件前,要对驾驶员证件、车辆相关证件、消防设施和邮件遮盖等相关设备以及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进行信息登记,车辆内严禁带运车辆维修必备用品以外的其他物品,尤其是国家规定的禁、限运物品,以及其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危害邮件运输安全的物品。
4.7质量要求
4.7.1招标人及招标人相关联的第三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对承运人承运邮件的车辆状况、邮件安全、运输时限、运输质量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若承运人提供的车辆不符合邮件运输安全条件,招标人有权要求承运人调换车辆。
4.7.2 邮路发运局与承运局办理邮件交接时,承运人须会同发运局相关工作人员对车厢施封,当场完成交接手续,如发生终到局因车封、车厢损坏导致邮件短少,应由承运人承担相关责任。招标人有权对承运人的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承运人进行考核。
4.7.3 承运人车辆响应及时率、准点准班率、邮件丢失率、赔付及时率、及时准确率等指标要达到招标人标准和要求。未达标准要求,接受招标人考核。
4.8 报价与结算要求
4.8.1 投标报价为各线路主力车型,即4.2米厢式货车运费报价,根据车辆来源报价包括内容如下:
利用投标人车辆的报价包括车辆折旧费用、车辆保险、货物保险、人工费、油费、过路过桥费、车辆维修、各项税金等所有费用;
4.8.2 邮路里程以保招标人指定的装车地点至目的地城市邮件处理中心局间的高德数据为准。位置调整,里程进行相应调整。
4.8.3 运价调整:若合同期内国家针对公路收费进行调整,则甲乙双方须本着“红利共享,成本共担”原则进行协商处理,甲方应享受或者承担50%的调整金额。
4.8.4本次投标报价为单程运费的,非固定往返频次实行单程同价;固定往返(指:甲方提前三天以(以告知函的形式)通知乙方承担 10 天及以上的往返运邮任务)频次按照单程运价 1.6倍计算往返全程运价。
4.8.5 实际使用车型与投标报价车型出现偏差调整。投标人中标后实际提供的车型与招标人调度人所要车型不一致,出现超过0.5米偏差的按下列规则进行结算:
实际车厢小于所要车厢:结算运费=(实际车厢长度)×所要车型投标报价/所要车厢长度;
实际车厢超出所要车厢并且满载发车:结算运费=所要车型投标报价+(超出长度)/所要车厢长度×所要车型投标报价;
实际车厢超出所要车厢并且未满载发车:结算运费=所要车型投标报价;
实际车厢长度以行驶证上注明的数据为准。
4.8.6付款方式:双方约定每周进行一次对账,以每日承运邮路的派车单(由交接双方签章确认)作为对账依据。开据相应金额的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招标人收到发票后按月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顺延)。如不满一个月,按当月实际完成趟次计算。
4.8.7合同履行期内,招标方上级管理部发布涉及本项目各服务内容参考价格,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据合同约定范围和方式可根据运输市场情况进行价格调整。当第一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时,由第二中标人接续履行合同,同时,第二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递交履约保证金。
4.8.8合同履行期内,针对外包运输发生的如派车不及时、车型不匹配、运行晚点等违约行为,加大考核处罚力度;对发生严重违约行为的供应商,在终止合作的同时,将其拉进黑名单,取消其线路运营与后续参与投标资格。
五、服务标准及规范:
(1)中标投标人一旦确定,应积极完成采购人委派的工作任务,不得无故拖延, 如有特殊情况需向采购人书面陈述理由并经采购人同意。
(2)中标投标人必须随时接受采购人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3)按照采购人要求,组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任务完成后,向采购人出具评估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4)在从事业务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开展工作;
(5)对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主动接受采购人指导;
(6)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工作完成后,除按规定可以留存的文档外,将全部文档移交采购人;
(7)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采购人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提供、泄露或公开因工作而知悉的相关情况,如果中标投标人违反保密协议泄露信息的,终止其中标资格。
(8)中标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清正廉洁、公平公正;
(9)履约期间,中标投标人必须无条件的接受采购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纪行为的;
2)提供虚假专业人员信息,工作人员不能满足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的;
3)未经采购人同意,私自向社会泄露项目情况的;
4)转分包本项目的;
5)出现重大失误或认为因素影响项目工作公正性的。
4.9 拦标价格及有关说明
4.9.1.根据网路运行安排,考虑线路延伸或调整等因素,对于临时延伸或调整的按中标价元/吨公里结算(按趟结算的折算成元/吨公里)。
4.9.2.承诺对招标方所经营的寄递、代理金融(如代发工资、对公账户)等业务优先选择(考虑后期业务联动,新增此项承诺,中标后由对口业务部门衔接推动,不作为否决条件)。
4.10外包服务项目服务规范、质量标准及服务考核标准
一、业务对接人员
乙方须配备专职调度人员,确保手机24小时畅通,及时与甲方进行业务对接,及时妥善解决甲方提出的运能需求,并及时向甲方反馈车辆运行中异常情况。乙方专职调度人员对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妥善处置,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最大程度保证邮件安全和全程时限。
乙方驾驶人员必须取得国家主管机构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及相关操作资质证书。
二、车辆设备
(一)车辆基本要求
1.乙方运输邮件车辆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取得相关合格证书及相应资质,在防火、防盗、防腐、防潮方面的配备上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运输邮件车辆原则上应为封闭厢式货车。
3.运输邮件车辆须配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GPS监控系统,并与甲方信息系统对接,便于甲方实施掌握乙方运邮车辆运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车号、车速、车辆实时位置等信息。
乙方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应为一、二级车。
生产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采用年限、关键项和项次合格率衡量,分为一级(完好车)、二级(基本完好车)、三级(需修车),具体评定标准依照《邮政寄递网生产车辆维护质量评定标准》执行(见附件)。内容为:
一级,完好车:新车行驶到第一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三分之二或第二次大修间隔周期定额的三分之二以前,检查评定得分为90分以上。
二级,基本完好车:主要技术性能和行驶里程低于一级车的要求,符合GB725-87规定,能随时投入运行,检查评定得分80-89分,已经过两次大修的车辆最高只能定为二级车。
三级,需修车:大修前最后一次二级维护后的和正在大修或待更新尚在行驶的车辆,检查评定得分80以下。
三、运行时速
(一)一级干线汽车运行时速
一级干线汽车邮路平均时速原则上达到60-70公里/小时(已含市内段)。高速公路上,最高时速原则上不超过100公里/小时。(二)二级干线汽车运行时速
二级干线汽车邮路平均时速原则上要达到50-70公里/小时(已含市内段)。高速公路上,最高时速原则上不超过100公里/小时。
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乙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甲方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运邮车辆安全目标、考核办法、事故处理及事故防范措施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落实到人,严格控制车辆事故的发生。
五、业务基本规范和原则
(一)“随局管理”原则
乙方与甲方合作的专职调度人员、驾驶人员及生产辅助人员、车辆设备等均应遵循“随局管理”原则,服从甲方指挥调度、运输管理等管理人员的工作指令,遵守甲方相关规章制度。
(二)“准班准点”原则
乙方应按照甲方邮路的运行计划时刻和内部处理作业计划时刻,确保运输邮件车辆准班准点到达邮件装卸(交接)地点。
发生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故障、车辆肇事、路阻、高速公路封路、恶劣天气等)时,应在10分钟内以电话和微信等方式向甲方指挥调度、运输管理等业务管理人员进行信息反馈。突发事件处置结束时,亦应及时反馈。反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时间、地点、运输车辆车牌号、邮件损失情况、时限延误情况等。发生重大事故,应提交书面材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车辆行驶路线。
(三)“安全运输”原则
乙方与甲方合作运输邮件车辆,不得捎带无关人员,不得携带非邮件以外物品,不得运输危险品和禁、限寄物品。
乙方运邮车辆应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出班前应进行车辆检查,实行“一车一检”,杜绝车辆带病上路。乙方应保留检查记录及车辆保养记录,接收甲方监督检查。驾驶人员执行运邮任务时,不得从事与运邮任务无关等影响运输安全活动(如饮酒、边驾驶边接打电话等)。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1 |
未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业务学习制度、交接班制度,未装订成册汇编和未形成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未制定或组织实施邮路运行应急预案。 |
少一项考核100元 |
2 |
对存在的质量或中心局通报存在的问题,未限期整改或未提出整改措施及反馈或同一类问题通报三次以上的。 |
每次考核300元 |
3 |
未制定邮路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
每次考核200元 |
4 |
用品用具未按规定保管或使用不善,造成丢失或损坏。 |
每次考核200元 |
5 |
处理各类邮件的路单、清单、日戳、名章不清、签字不清。 |
每次考核50元 |
6 |
未按规定时间向值班调度室、生产主管单位上报邮路运行排班表。 |
每次考核50元 |
7 |
未及时贯彻、传达和执行调度命令和各类通知。 |
每次考核200元 |
8 |
乙方未按规定完成邮路发班运行。 |
每发生一次,考核500元。 |
9 |
隐瞒质量差错或弄虚作假。 |
每次考核500元 |
10 |
违反中心局及其它交接站序的有关规定或随车管理制度,造成有理由申告。 |
每次考核500元 |
11 |
交接邮件时,无理由拒收。 |
每次考核200元 |
12 |
在接到甲方邮件运输车辆运输情况的查询后,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限答复或答复不准确的。 |
每发生一起,考核50元 |
13 |
乙方运输车辆到达目的地后,到达地邮政发现车封有开启痕迹的。 |
每发生一次,考核300元 |
14 |
驾押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岗,对邮件进行监装、监卸,对规定面交邮件,未执行当面验视。 |
每次考核50元 |
15 |
邮车停靠后,未按规定实施有效监控,造成邮件安全隐患。 |
每次考核200元 |
16 |
未按规定到指定地点签时或驾押人员自签的。 |
每次考核50元 |
17 |
汽车未按规定邮路行驶。 |
每次考核200元 |
18 |
拒装拒卸邮件,造成有理由申告。 |
每次考核200元 |
19 |
利用工作之便捎、买、带(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 |
每次考核500元 |
20 |
各环节主观原因造成邮件逾限,被用户投诉的。 |
每次考核200元 |
21 |
生产人员班前或工作期间饮酒、发生打架事件以及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
每次考核500元 |
22 |
不服从中心局调度人员的指挥。 |
每次考核500元 |
23 |
不执行调度通知、调度令。 |
每次考核500元 |
24 |
业务主管部门下发的调度通知、调度令未及时贯彻落实。 |
每次考核200元 |
25 |
对调度命令传达有误,或执行中出现错误。 |
每次考核200元 |
26 |
未按邮路运行时限、频次、交接站序组织邮件运输和接卸,导致邮件逾限。 |
每次考核500元 |
27 |
运输途中路阻等原因超过30分钟(含返程晚出局),未及时报告。 |
每次考核100元 |
28 |
拒绝上级检查。 |
每次考核500元 |
29 |
未经局调度室同意,私自带回邮件。 |
每袋考核50元 |
30 |
发生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被媒体暴光或上级单位通报评,有重大影响,情节严重的。 |
每次考核1000元 |
31 |
擅自调整运行线路、运行频次、运行时限,造成批量邮件延误的或被相关交接站序、局所投诉的。 |
每次考核500元 |
32 |
发生通信案件2小时内不上报中心局和生产指挥调度中心。 |
每次考核1000元 |
33 |
对中心局下达通信质量整改通知不及时处理。 |
每次考核300元 |
34 |
漏接漏交交接站序。 |
每次考核2000元 |
35 |
干线汽车非客观原因到达交接局逾限、出局逾限(按规定时间超过25分钟到达或发车,视为逾限)。 |
每次考核100元 |
36 |
邮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抛锚故障等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疏运,造成邮件延误的(除负后果责任外): |
每次考核500元 |
37 |
未贯彻执行交接验收制度,造成差错或现场检查进行信誉交接。 |
每次考核100元 |
38 |
向中心局上缴路单、清单(含单式)不及时、不完整。 |
每次考核100元 |
39 |
向中心局上缴车辆排单不及时、不完整。 |
每次考核50元 |
40 |
路单、清单归档、装订不规范,造成证据不全,影响查询。 |
每次考核50元 |
41 |
路单制作不准确,造成多件、少件。 |
每次考核100元 |
42 |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邮件交接,造成责任。 |
每次考核150元 |
43 |
总单签收手续不全。 |
每次考核50元 |
44 |
排单填写不准确、不规范,字迹无法辨认,更改未盖章等。 |
每次考核50元 |
45 |
对面交邮件(报价、标准特快邮件)违反交接验收制度,进行信誊交接或事后批注交接路单。 |
每次考核100元 |
46 |
汽车邮厢施封不合格,存在邮件丢失隐患。 |
每次考核200元 |
47 |
发生盗窃或故意毁匿邮件。 |
每次考核1000元 |
48 |
邮件监控措施不落实,存在丢失、损毁隐患。 |
每次考核200元 |
49 |
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制未落实。 |
每次考核200元 |
50 |
每月至少一次驾驶员安全行车教育培训,上报中心局。 |
缺少一次考核200元 |
51 |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安全生产隐患的。 |
每次考核300元 |
52 |
未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
每次考核200元 |
53 |
防范不当造成邮件严重雨湿、污染,致使邮件无法投递。 |
每件考核50元 |
54 |
不按车辆维护保养规定周期及程序维护保养车辆造成后果责任。 |
每次考核200元 |
55 |
不落实车辆“三检查”和交接班制度,将故障车辆派出造成后果责任。 |
每次考核200元 |
56 |
由于车辆管理、使用及换季保养不到位、不及时,造成车辆故障的。 |
每次考核200元 |
57 |
车辆归班检查验收不认真,因轮胎、钢板弹簧、转向、传动、油水管路等部位原因,造成次日出班前临时倒车疏运的。 |
每次考核200元 |
58 |
车容车貌不整洁、不规范,有损中心局形象。 |
每车考核50元 |
59 |
车辆未按中心局规定进行保养,或维修、保养漏保漏项等质量问题。 |
每次考核200元 |
60 |
乙方所用运邮车辆,在防火、防盗、防腐、防潮的配备上不符合要求。 |
每次考核200元 |
61 |
乙方对车辆维修不及时,导致车辆带病运行,存在安全隐患。 |
每次考核200元 |
62 |
乙方对车辆维修过程中,更换零部为非正规厂商,或者使用配件型号、厂商未经中心局同意,对车辆运行性能和安全性造成影响。 |
每次考核200元 |
63 |
车辆未按中心局规定位置停放,超速、随意在中心局、沈阳市邮政局院区通行。 |
每车每次考核100元 |
64 |
车辆归班后,车辆钥匙未实施集中管理。 |
每车考核50元 |
65 |
车辆无故或未在中心局许可的情况下驶出中心局院区。 |
每车、每次考核1000元 |
66 |
利用带有邮政标识车辆,从事非中心局指定的运输任务。 |
每车、每次考核10000元 |
67 |
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经济损失。 |
每次按损失额度的5%进行考核 |
68 |
在执行运输邮件任务(包括车辆等待装发邮件)过程中,GPS设备发生故障,导致车辆脱落甲方监控 |
每发生一次,考核100元。 |
69 |
车载GPS终端设备损坏,经技术人员鉴定是人为因素造成的。 |
每台考核500元 |
70 |
发现自行将车载GPS终端设备拆除或挪做它用,除重新恢复外。 |
每次考核300元 |
71 |
私自拔掉车载GPS天线或在天线上设置屏蔽物品,影响系统正常使用的。 |
每次考核200元 |
72 |
将运输甲方邮件的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它企业或个人 |
每次考核1000元 |
73 |
在运输过程中盗取、开拆、隐匿、毁弃邮件;收集、记录邮件信息,允许任何第三方翻阅邮件,向任何第三方泄露邮件信息 |
每件考核100元 |
74 |
擅自利用甲方提供的场所从事与甲方要求无关的工作 |
每次考核10000元 |
注:发生上述考核内容,除按考核标准对外包方进行考核外,外包方同时承担由此引起的各类 |
||
后果全部责任 |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服务期限: ,质量标准 ,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服务费报价;
(6)资格审查资料;
(7)服务方案;
……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
2 |
服务期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交纳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序号 |
运行路向 |
车型(吨) |
频次 |
单程里程 (公里) |
投标单价 (元/单程) |
总价 (元/单程) |
|
1 |
路向1 |
锦州-葫芦岛 |
3 |
365 |
100 |
||
2 |
路向2 |
锦州-朝阳 |
3 |
365 |
140 |
||
3 |
路向3 |
锦州-阜新 |
3 |
365 |
130 |
||
4 |
路向4 |
锦州-盘锦 |
3 |
365 |
70 |
||
合计 |
—— |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企业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如有) |
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本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成立日期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技术人员数量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各类注册人员 |
|||||||
经营范围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服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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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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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要求 重要提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必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
投标文件 投标内容 |
偏离程度 |
偏离说明 |
证明资料 |
★具体详见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
||||
其它 |
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供应商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 |
填表说明:
1.“投标文件投标内容”一栏由供应商填写。
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投标内容”与采购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 “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
3.“偏离说明”一栏由供应商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
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