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做好邮政监管对接工作

——《邮政普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系列解读
张毅2021-12-24来源:中国邮政报

  依照《邮政法》以及有关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负责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普遍服务内控管理与外部监管不相适应、政企协调机制不尽畅通、行政处罚案件管理机制尚待完善等问题,《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邮政普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做好与政府管理部门对接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加强邮政普遍服务许可、备案管理。邮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许可、备案措施对邮政普遍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办法》强调,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应当事先按要求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属于违反“两条红线”的严重违规行为。备案是邮政管理部门为掌握邮政普遍服务动态信息采取的监管措施,具有刚性法律约束力。《办法》对各级分公司应当办理的邮政普遍服务备案事项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邮政营业场所改变用途、设置邮政营业场所、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以外的其他邮政营业场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名称等重要备案信息发生变更以及发生邮件安全事故等情形。为切实做好邮政普遍服务许可、备案管理的对接工作,《办法》要求,各级邮政企业应当加强与同级邮政管理部门的沟通,确保邮政普遍服务网点和业务审批管理符合规定和流程,建立健全网点基础信息台账,确保基础信息真实准确,确保政企双方的网点数量一致、名称一致、状态一致、系统报审和审批内容一致。 

  (二)实施邮政普遍服务处罚案件闭环管理。依照《邮政法》以及有关法规规章,邮政管理部门通过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措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中行政处罚是邮政普遍服务合规风险主要因素。行政处罚案件还能够直观反映出各级邮政企业在普遍服务达标履行、寄递安全合规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实施执法案件闭环管理,既可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还是做好邮政普遍服务工作的有力抓手。《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实施邮政普遍服务处罚案件闭环管理的重点工作。一是依法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各级分公司应当依法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人员指出的问题应当积极落实整改,并及时向上级企业报告。二是对于邮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邮政普遍服务处罚决定、执法措施,责任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按照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并及时反馈邮政管理部门。三是充分行使好陈述、申辩权。责任单位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有关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做好与执法部门的沟通,力争将问题妥善解决。尤其要运用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无过错不罚的规定。四是执行案件登记录入、整改、追责、上报完成情况等流程,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将行政处罚案件情况、事由、整改情况等及时录入邮政普遍服务管理系统。一般案件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5日内报送,重大处罚案件应当立即上报,不得隐瞒、迟报。五是坚持问题导向,对于自查、上级检查和政府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做好整改工作,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集团公司制定的《邮政普遍服务行政处罚案件管理办法》对执法案件闭环管理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各级邮政企业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以全面提高邮政普遍服务依法合规管理水平。 

  (三)对邮政普遍服务价格管理提出要求。邮政普遍服务具有普惠性的鲜明特征,主要依照中央定价目录确定的范围实行政府定价。《办法》明确,中央定价目录内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各级邮政企业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自行定价或者乱收费。同时,对确需提出调整定价建议的工作流程作出规定。对于制定或者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的,《办法》明确应当执行《价格法》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调价资费标准提前30日向社会公示方可实施。 

  (四)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协调、沟通机制。邮政管理部门与邮政企业构成了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两极,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协调、沟通机制是做好邮政普遍服务工作重要支撑,各级分公司必须高度重视。政企协调、沟通机制主要形式为政企联席会议,《办法》明确了政企联席会议的召开时间、主要内容、企业参加人员和贯彻落实制度。依照《办法》的要求,集团公司与国家邮政局、各级邮政企业与同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企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企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当参加,互相通报情况,共同研究问题,制定落实措施。为做好与当地邮政监管工作的对接,《办法》还要求,省级邮政企业在收到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年度监督管理重点工作安排之后,应当及时分解到各责任单位(部门),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举措和完成时间等要求,并做好与监管部门的后续对接工作,同时抄报集团公司。 

  (五)提出维护邮政企业权益的重点工作。针对社会车辆冒用邮政专用标志的突出问题,《办法》强调,发现有社会车辆违规冒用邮政专用标志,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这就要求企业内部应当建立相应的证据采集、固定以及违法线索收集机制。同时,《办法》还强调,发现违法从事邮政专营业务、侵犯邮政专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维护邮政专营权。(作者系中国快递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兼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