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争取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支持措施

张毅 王爱辉2021-12-16来源:中国邮政报

  为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办法。”因此,在推动中央层面完善邮政普遍服务支持措施的同时,应当通过地方立法、政策文件等多种形式支持邮政普遍服务。《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邮政普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各级邮政分公司应当加强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汇报联系,从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支持、通行便利和业务发展等方面积极争取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支持政策,创造邮政普遍服务良好的发展环境。各地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作为,推动保障支持措施的完善。 

  一、以问题为导向,细化、实化、深化国家立法关于邮政普遍服务支持措施的规定 

  《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政策文件对邮政普遍服务支持措施作出了多方面的规定,但这些支持措施多数较为原则,需要各地进行细化、实化和深化。 

  细化:就是要明确上位有关法规定实施条件、程序,使之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邮政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安徽省邮政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邮政业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包括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和快件处理场所等在内的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邮政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邮政企业及其他方面意见。”上述规定明确了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依据和征求意见,细化了上位法的规定,切实保证了邮政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又如,《南京市邮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商用写字楼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准许统一着装并佩戴标志的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及带有邮政专用标识的车辆进入服务区域,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一规定细化了《邮政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的要求。 

  实化:就是将上位法原则性的规定明确为具体的执行性规范,使之具有刚性约束力。《邮政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例如,《河北省邮政条例》《江苏省邮政条例》等从划拨用地、费用减免和邮政设施用房配套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保障上位法的规定贯彻落实。又如,《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第八条规定:“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公房购买、租赁、场地租金减免等方面予以支持。”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多次出台政策文件,支持智能信包(报)箱建设,明确设置要求。再如,江苏省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明确将“住宅智能信报箱按照规定设置”作为商品房交付必备条件之一。 

  深化:就是拓展、延伸上位法的规定,这在邮政普遍服务支持措施的立法中具有很大的空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3号)等文件明确,按照财政事权的责任,地方政府承担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因此,凡属于地方事权的邮政普遍服务支持措施,均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政策文件作出规定。例如,《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对邮政普遍服务网点给予公共用房租赁、场地租金支持的规定。又如,《黑龙江省邮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在运递邮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不受限号等通行的便利。”对《邮政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带有邮政专用标志车辆的通行便利权进行了深化。 

  二、聚焦主题主线,多维推进、多点突破 

  争取邮政普遍服务支持措施,必须聚焦主题主线,以促进邮政普遍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邮政普遍服务创新驱动为主线,构建与新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保障措施。当前,围绕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农村地区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夯实农村地区邮政基础地位,是争取支持措施的主攻方向。促进绿色发展、节能降碳,促进数字经济与传统服务业融合发展,也是国家关注的重点,应成为争取邮政普遍服务支持措施的着力点。 

  邮政普遍服务支持措施既要制定邮政普遍服务专门法规、政策文件,也要对快递业、物流业、流通业、乡村振兴、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政策文件予以体现。既要注重地方立法,也要注重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这方面例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1〕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推进广东省邮政快递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粤府〔2021〕30号)以及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浙江省乡村物流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意见》(浙发改服务〔2021〕100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广智能信包(快件)箱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这就要求各级邮政分公司必须关注与邮政普遍服务有关的立法、政策文件的制定,通过多种形式、多重途径表达诉求。 

  三、推动制定配套实施制度,确保支持措施落实落细 

  地方立法、政策文件有关支持邮政普遍服务的规定有些比较有原则性,需要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制度才能使法规规定、政策措施发挥效用。多数地方立法明确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车辆减免道路通行费,由于没有相应的操作程序、实施细则,造成法规虚置。针对此问题,江苏省以配套制度建设为抓手,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为落实《江苏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监督管理办法》有关减免通行费规定,在出台《江苏省邮政专用车辆优惠缴纳联网收费高速公路通行费实施办法》之后,再次修订颁布了《邮政专用车辆免缴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还有,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的《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配建便利店、社区书店、社区快递电商物流配送终端站及邮政支局设计标准》(厦资源规划〔2021〕369号),使得《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第八条关于邮政营业场所设置的规定落到实处。石家庄市住建局、邮政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建立快递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互通互认协作机制的通知》(石住建办〔2019〕112号)对《河北省邮政条例》中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对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的条款,作出了可操作的具体规定,有效解决了末端投递不畅的问题。因此,邮政地方立法、政策文件出台后,各级邮政分公司要大力推动邮政普遍服务保障配套制度建设,确保有关支持措施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