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全区银企、代收付对账单制作及寄送、对账回执回收业务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YCYHNMGFH-2021-53;
三、采购人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四、采购组织形式:委托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采购代理工作;
五、采购内容:拟通过本项目引入供应商完成采购人全区银企、代收付对账单制作及寄送、对账回执回收业务,服务内容包括供应商以双程挂号信的方式,代办采购人客户银企、代收付对账单的印刷、封装、寄递发出、回单收回及退信处理等环节服务。合同有效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
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第五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此项服务属于信件寄递范畴,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邮政专营业务,将对账单寄递等服务这一邮政专营业务,委托社会快递公司实施,违反了《邮政法》有关规定。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银企对账单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国邮政[2010]26号)中规定:“银企对账单是银行为客户提供开户资金往来账务对账的服务,以信封缄封的方式寄递,属于信件寄递范畴,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邮政专营业务。各级邮政企业要从依法维护信件专营权的高度,明确由邮政企业函件专业经营管理银企对账单业务,避免社会快递公司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投递银企对账单。速递物流专业已签署合同的,到期后,妥善移交函件专业经营部门续签,确保客户不流失。”
因此,为依法维护邮政企业信件专营权,对账单业务不面向社会公司进行招标,通过本项目引入邮政企业完成我行银企对账、代收付对账专营业务。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是《邮政法》规定的取得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经营资质的邮政企业,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普遍服务承担主体,提供信件、明信片,五千克以内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服务。
(2)根据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出具的《关于银企对账单业务不能跨界揽收的说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是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的下辖机构,负责内蒙古自治区辖内的普通服务业务,为维护全网利益,邮政业务不允许跨界揽收,要求按分管辖区划分承担辖区内的普遍服务。银企、代收付对账单等函件、寄递类业务是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最基础性业务,不能跨界运营,造成邮件倒流,因此不对其他省邮政分公司进行招投。因此本项目单一来源对象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3)为保证全区账单外包服务采购合规进行,经我行2021年第22次行长办公会议(8月24日召开)通过,同意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进行银企、代收付对账单外包服务采购。
综上,本项目单一来源原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单一来源采购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版)》第四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3.属于政府、行政部门指定供应商的采购(包含扶贫产品);或虽未指定供应商,但是指定的产品(品牌、型号、性能指标等)、特定服务等经论证仅唯一供应商可提供的采购。”情形。因此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进行采购。
七、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六、资格条件
(一)通用资格条件
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
2.供应商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单独提供承诺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除外);
3.供应商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4.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5.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未被列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行贿犯罪记录;
6.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7.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供应商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
②供应商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③供应商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④在最近三年内骗取中标情形的;
⑤在最近三年内因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被解除合同/协议,或取消供应商资格的;
⑥在与邮储银行及下属单位合作过程中出现过重大问题且尚未妥善解决的;
⑦相关服务在邮储银行或下属单位出现过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⑧供应商在本项目中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
⑨提供虚假材料参加邮储银行采购活动谋取中标、成交的;
⑩参加邮储银行采购活动存在围标串标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7?6投标后无正当理由要求撤回标书,或递交竞争性磋商/谈判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撤回,影响采购工作正常进行的;
?7?7与需求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7?8在采购过程中存在有违商业规则的活动;
?7?9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
?7?0在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约或单方要求涨价的;
?7?1故意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7?2未经同意自行将合同标的主要部分转包、分包的;
?7?3拒绝提供售后服务,给需求人造成损害的;
?7?4恶意投诉,给需求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害的;
?7?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1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其所代理的制造商也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供应商存在上述③-21任一情形的,取消其一年内参加采购项目的资格。
(二)专用资格条件:无。
九、公示期限
本项目在中国邮政官方网站(www.chinapost.com.cn)发布采购前公示,公示期为公示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
十、异议的受理方式
公示期间,如果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扫描件的方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采购人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巨海城八区2号综合写字楼;
采购人联系人:武女士;
采购人联系电话:0471-5100548;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1号院1号楼10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张悦;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18004717075;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邮箱:zhangyue01.zgtj@chinaccs.cn(采购文件澄清等项目具体事宜)。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