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ZXH0482ZB21007
招标单位: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O二一年八月
目 录
2.5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3
4.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6
第四章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24
3.4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28
4.2重新进行采购或调整采购方式.............................................................................. 28
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29
A、免费提供发包人代表及监理人员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办公和生活用房;............................ 37
D、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37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40
10.1.1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41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43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委托,采用竞争性磋商,五岔沟邮政支局扩建改造项目。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
1、名称与编号
项目名称:五岔沟邮政支局扩建改造项目
采购文件编号:ZXH0482ZB21007
2、内容及分包情况(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包号 |
货物、服务和工程名称 |
数量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预算金额(元) |
1 |
五岔沟邮政支局扩建改造项目 |
1 |
土建及装饰等工程, 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
392965.00元 |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要求提供经国家工商机关年检合格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资质等级及范围: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有效期内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同时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B类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5、投标人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截图;裁判文书网主页> > 案由: 刑事案件> > 行贿> > ;确定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6、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查询结果记录(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及磋商会议流程:
①采购人将于2021年08月 23 日上午9时,在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磋商小组对报名参加本次采购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全部进入竞争性磋商环节,现场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召开竞争性磋商会议。
三、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可在2021年08月12日至2021年08月18日,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1:30时,下午2:30—5:30时到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递交报名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填写《报名供应商登记表》。
报名审核合格的供应商可以从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
报名时,报告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人出示身份证原件
2、报名人出具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后附法定代表人及报名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
4、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5、拟投入本工程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原件;技术负责人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三大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岗位证书原件、安全员安全考核证C类证书原件。(若投标人企业注册所在地无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安全员证书,须提供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
6、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截图;裁判文书网主页>案由:行贿>;确定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加盖公章。
7、提供需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和(“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查询内容包括: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上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加盖公章。
注:以上所有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一份(A4),否则拒绝接收。
四、采购文件售价
本次采购文件售价为500元人民币。
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8月 23日上午09时
投标地点: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
开标时间:2021年 08 月23日上午09时
开标地点: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
六、发布媒体: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zbgg.nmgztb.com.cn/)及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发布,其它媒介转发无效。
七、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中汇花园4号商业13,14号门市。(园林景观左侧门市)
邮政编码:137400
联 系 人:孙岩
联系电话:13948972527
采购单位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矿泉中街16号
邮政编码:137400
联 系 人:代主任
联系电话:1524850500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2.1 |
招标人 |
招 标 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矿泉中街16号 联 系 人:代主任 联系电话:15248505000 |
1.2.2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中汇花园4号商业13,14号门市。(园林景观左侧门市) 联系人:孙岩 电 话:13948972527 |
1.2.3 |
项目名称 |
五岔沟邮政支局扩建改造项目 |
1.2.4 |
建设地点 |
五岔沟 |
1.2.4.1 |
资金来源 |
成本计划 |
1.2.5 |
招标范围 |
清单内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 |
1.2.5.1 |
计划工期 |
工期: 35日历天 开工日期:2021 年08月30日 竣工日期:2020年 10月03 日 以上开竣工时间为暂定时间,以招标人最终确定的开竣工时间为准 |
1.2.5.2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达到合格工程 |
1.2.6 |
投标人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要求提供经国家工商机关年检合格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资质等级及范围: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有效期内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同时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B类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4、拟投入本工程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技术负责人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三大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岗位证书、安全员安全考核证C类证书。(若投标人企业注册所在地无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安全员证书,须提供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 5、投标人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截图;裁判文书网主页> > 案由: 刑事案件> > 行贿> > ;截止日期应为开标日期前五个工作日内,超出此期限视为无效,确定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6、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查询结果记录(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2.7 |
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
? 不接受 ¨ 接受 联合体牵头人须满足上述“投标人的财务能力”要求,仅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3家,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联合体的控股方为联合体主办人。 |
1.9.1 |
现场考察 |
t 不组织。 □ 组织,考察时间: ; 考察集中地点: 。 |
1.10.1 |
磋商前答疑会 |
t 不组织。 □ 组织,召开时间: 年 月 日 时; 召开地点: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天前提出。 |
1.10.3 |
采购人书面澄清问题的时间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天前。 |
2.1.1 |
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本磋商文件的修改、澄清、答疑纪要 |
2.3.1 |
投标人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方式 |
1.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天前 2.澄清方式:纸质版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方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写明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邮箱,收件人名称、地址、日期(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等。 |
2.3.3 |
投标人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 |
发出澄清公告后 24 小时内。 |
2.4.2 |
投标人确认收到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 |
发出更正公告后 24 小时内。 |
2.5 |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
开标时间:2021年 08月23 日上午09时 开标地点: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 |
3.1.1 |
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 |
投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3.2.1 |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本项目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392965.00元 |
3.2.3 |
报价的次数 |
2 次。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第二次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2家。 注:提交最后报价(第二次报价)规定的时间由磋商小组根据项目情况一致决定的时间为准。 |
3.2.4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18年至今 |
3.2.5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 年份要求 |
2018年至今承担过的同类或类似业绩 |
3.2.7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2018年至今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3.4.1 |
磋商保证金 |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电汇、保函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柒仟柒佰元(7700.00元 ) 3、递交方式:递交至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4、递交保证金信息: 账 户 名: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五一广场支行 账 号:152460028765 电 话:13948972527 注意事项: (1)递交截止时间(到帐时间)为: 2021年08 月22日17时30分前; 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方式的,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账或者电汇到指定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 采用银行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方式的,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采用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开标时需提供保函原件) 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标项目的项目名称(简称)、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保证金交纳人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保持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的,必须提供投标人与交纳人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明确投标保证金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按自动弃标处理,不再另行通知。 |
3.6 |
是否允许提交备选响应方案 |
t 不允许 □ 允许 |
3.7.3 |
签字和盖章要求 |
(1)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2)投标文件上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必须加盖投标单位的公章(法定名称),不得使用专用印章; (3)投标文件上所要求的签字的地方都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亲笔签字。 |
3.7.4 |
装订要求 |
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规定顺序牢固装订成册,并编制投标文件目录,凡活页装订均被视为不牢固装订。没有牢固装订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牢固装订是指装订好的投标书不至于在翻页时散开或用简单的方式将其中一页取出或插入。各种用活页夹或文件夹、塑料方便式书脊(插入或穿孔式)装订的不认为是牢固装订。 |
3.7.5 |
响应文件份数等要求 |
投标文件纸质版壹式3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 电子版投标文件(U盘)一份; |
4.1.1 |
响应文件的密封 |
1.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封套均加贴封条,封套的封口处均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应单独密封并与纸质版本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 |
4.1.2 |
响应文件的标识(封套格式要求) |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 投标人名称: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
4.2.2 |
竞争性磋商会议开始时间、地点和要求 |
开标时间:2021年 08 月23日上午09时 开标地点: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 |
4.2.4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 是 √ 否:除需收回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中的证明材料原件(如营业执照、合同、相关资质证书等)外,其他文件概不退还。 |
5.1 |
开启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1年 08 月23 日上午09时 开标地点: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 |
6.1 |
磋商小组 |
磋商小组构成:5人; 确定方式:从兴安盟专家库抽取相关专业专家。 |
6.3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c是 t否 |
7.3.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担保的形式:电汇、支票、保函等担保等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按中标合同金额的10%计算 |
7.4.1 |
签订合同时间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9 |
服务费支付 |
招标代理费按内工建协[2016]17号文件收费标准收取,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费按照内建工协[2016]18号文件收费标准收取。由中标单位支付。 |
1.总则
1.1采购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1.2项目概况
1.2.1本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本项目分包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5本项目采购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合格的投标人
1.3.1采用公告方式邀请并已通过本项目资格审查的投标人。
1.3.2发布媒体: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zbgg.nmgztb.com.cn/)及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发布,其它媒介转发无效。
1.3.3通过本项目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要求获取磋商文件。
1.4费用承担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采购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5保密原则
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6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采购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如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相应内容的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1.7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8时间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1.9现场考察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现场考察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1.9.2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责任。
1.9.3投标人经过采购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考察,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采购人原因外,投标人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1.9.4采购人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1.10.磋商前答疑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磋商前答疑会后,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偏离
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磋商文件
2.1磋商文件的组成
2.1.1本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采购内容(工程量清单);
(4)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5)评审办法;
(6)纪律要求;
(7)合同条款及格式;
(8)响应文件格式;
2.1.2根据本章第2.3款和第2.4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1.3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采购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2磋商文件的询问
2.2.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2.2投标人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投标人向采购人提出。
2.2.3询问及答复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
2.3磋商文件的澄清
2.3.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0.2、2.3.1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
2.3.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澄清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3.3从澄清文件发布时间开始,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递交回执,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邮箱或者直接送达方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文件内容。
2.4磋商文件的修改
2.4.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投标人,通知投标人修改磋商文件。
2.4.2从更正文件发布时间开始,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递交回执,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邮箱或者直接送达方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更正文件内容。
2.5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或者更正公告的时间,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通知予以明确。
3.响应文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响应文件封面
(2)响应文件目录
(3)投标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开标一览表
(6)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施工组织设计
(9)项目管理机构
(10)企业业绩一览表
(11)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12)投标人应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
3.1.2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接受联合体竞争的,响应文件包括联合体各方的“(6)投标人基本表”及后附资料。
3.2竞争报价
3.2.1报价的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报价的次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3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竞争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3.2.4投标人应当按照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各表格和单项明细,并按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以方便评审小组对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
3.2.5开启时,响应文件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投标人应签字确认。
3.2.6唱价时,采购代理机构只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报价进行唱价。
3.2.7采购人不接受未经中国海关报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货物报价。
3.2.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报价。
3.3响应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应承担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无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3.4磋商保证金
3.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额和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
3.4.2投标人为联合体的,由牵头人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4.3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方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投标人方的磋商保证金。
3.4.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投标人方,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退还退出磋商的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
3.4.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1)投标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在评审小组没有对磋商文件进行实质性变动的情况下,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
(2)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投标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投标人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在提交响应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竞争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6备选响应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响应方案。
3.7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和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服务期限、响应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如实在响应文件中填写响应情况。
3.7.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响应文件的规定处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和响应文件电子版(光盘或U盘)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4.响应
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响应文件的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响应文件的标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响应文件: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响应文件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
(3)法定代表人参加竞争的,未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者是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争的,未出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的。
4.2.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4.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4.3.1投标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4.3.2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书面声明应执行本章第3.7.3项的规定。
4.3.3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补充、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5.开启
5.1开启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5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启,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参加开启会议的代表应签名报到。
5.2开启程序
5.2.1宣布开启纪律;
5.2.2宣布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5.2.3公布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及签到顺序;
5.2.4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并签字确认;
5.2.5开启响应文件,按照签到顺序公布投标人名称、报价(第一次)、允许提供的备选响应方案和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5.2.6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启记录上签字确认;
5.2.7开启结束。
5.3开启异议
5.3.1投标人对开启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启现场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公证机构人员)签字确认。
5.3.2投标人认为其他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的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在开启现场提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按以下原则处理:
(1)相关各方投标人签字确认无异议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开启符合密封规定的响应文件。
(2)若相关各方投标人签字确认有异议的,报现场监督人员和评审小组处理,在处理决定未作出之前有异议各方的响应文件均不得开启;处理决定认为响应文件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各方均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处理决定认为响应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处理决定当场公布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开启符合密封规定的响应文件。
(3)按照上述规定开启响应文件后,投标人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5.3.3若有报价、价格折扣和磋商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响应方案等实质内容未被唱出的,投标人应在开启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评审
6.1磋商小组
6.1.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6.1.2竞争性磋商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确认或者制定磋商文件;
②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③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④编写评审报告;
⑤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6.1.3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②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③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④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⑤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6.2评审原则
6.2.1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6.2.2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6.2.3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6.2.4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6.2.5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6.2.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6.3评审办法
6.3.1本项目评审办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2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3.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6.4评审程序
6.4.1第一阶段,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
①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小组可与投标人进行多轮磋商。
②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③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④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⑤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
⑥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⑦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6.4.2第二阶段,综合评分。
①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②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③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只有2家的,候选投标人数量可以是2名),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④评审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b.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c.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d.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e.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⑤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7.合同授予
7.1确认谈判
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投标人排名,依次与候选投标人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成交投标人。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投标人进行重复谈判。
7.2预成交公示
经磋商小组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 5 个工作日内按由高到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
7.3成交结果公告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7.4履约保证金
7.4.1在签订项目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额和形式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按中标合同金额的10%。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签订合同
7.5.1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成交投标人签订合同。
8.争议处理
8.1质疑
8.1.1参与或者潜在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方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质疑人提出异议。
8.1.2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予受理:
(1)必须是参与或者潜在参与所质疑的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2)与质疑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3)在质疑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
(4)质疑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
(5)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1.3未提交响应文件的投标人,其未参加后续采购活动,不得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后的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
8.1.4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邮编等;
(2)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3)具体质疑事项与请求;
(4)事实与理由,并提供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翻译人员签名并注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5)提出质疑的日期。
8.1.5质疑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一并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养老统筹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营业执照及养老统筹证明无法提供证件原件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并签字及盖章。
8.1.6质疑人为联合体,以上所提供文件要求联合体各方分别签字及盖章。
8.1.7被质疑人应当在受理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答复内容仅限于投标人所质疑的内容,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1)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2)开启前质疑的,已获磋商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
(3)成交结果确定前质疑的,关于评审专家信息及评审情况;
(4)其他投标人的响应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8.2投诉
8.2.1质疑人如对被质疑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回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管辖内的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提起投诉。质疑人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2.2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2)被投诉人是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3)投诉事项已依法进行质疑;
(4)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财政部20号令)的规定;
(5)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6)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
(7)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8)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2.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当面提交投诉书: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投诉人签章及投诉时间。
8.2.4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投诉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8.2.5投诉人可以授权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监督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8.2.6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项。
10.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四章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竞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所有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否则将参照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对竞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决定》予以相应处罚。资质证明文件应包括:
一、投标人资格性证明文件
1、要求提供经国家工商机关年检合格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资质等级及范围: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有效期内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同时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B类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4、拟投入本工程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技术负责人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三大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岗位证书、安全员安全考核证C类证书。(若投标人企业注册所在地无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安全员证书,须提供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
5、投标人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截图;裁判文书网主页> > 案由: 刑事案件> > 行贿> > ;截止日期应为开标日期前五个工作日内,超出此期限视为无效,确定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6、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查询结果记录(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8、投标人出具的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以上文件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部分,除要求提供原件的以外,均要求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的文件过期失效不响应的,均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的资信文件、企业介绍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1.能够真实反映2018年以来投标企业同类项目业绩的有效证明材料,评标时已合同以合同原件为准;
2.投标人情况介绍,包括生产、办公场所、机构设置、技术力量、履约能力、服务能力、管理制度建设等;
第五章 评审办法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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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资格性审查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资质证书 |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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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证 |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有效期内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同时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B类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拟投入本工程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技术负责人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三大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岗位证书、安全员安全考核证C类证书。(若投标人企业注册所在地无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安全员证书,须提供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以上要求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
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 |
网页截图加盖公章视为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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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 |
网页截图加盖公章视为原件 |
|||
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
声明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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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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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身份证 |
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
|||
2.1.2 |
符合性审查 |
磋商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
|
响应文件份数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款规定 |
|||
响应文件装订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款规定 |
|||
响应文件密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1.1款规定 |
|||
响应文件标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1.2款规定 |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2.5款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5.1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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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5.2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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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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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款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
|||
投标价格 |
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1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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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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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及商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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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 |
报价得分 50分 |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
||
2.2.1(2) |
类似业绩10分 |
2018年至今完成类似项目业绩得2分,最多得10分。评标时以合同原件为准。 |
||
2.2.2 |
技术得分(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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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最高得40分) |
施工组织设计中主要部位施工方法正确的最高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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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平面布置图正确合理的最高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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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合理的最高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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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施工机械安全,安排合理的最高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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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使用计划安排合理的最高得4分 |
||||
质量控制措施得当切实可行的最高得5分 |
||||
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得当切实可行的最高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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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环境污染、减少扰民、降低噪声等保证文明施工合理最高得4分 | ||||
冬雨季施工措施合理最高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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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后,由评审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量的候选投标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资格性审查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2符合性审查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详细评审标准
2.2.1商务部分
(1)最后报价: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财务能力: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业绩情况: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4)商业信誉: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5)其 他: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2技术部分
施工组织设计: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评审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2.1.1、2.1.2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小组应当否决其竞争:
(1)对允许偏离的非实质性条款,偏离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的;
(2)不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拒绝报价、有多个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拒绝修正报价的;
(3)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的;
(4)不按评审小组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5)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2响应文件的澄清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投标人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和评审小组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3.3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
评审小组可以与投标人进行多轮磋商,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修订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修订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不可磋商核心条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确认,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与磋商的投标人。
3.4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3.4.1投标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评审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4.2磋商结束后,评审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5详细评审
3.5.1最后报价结束后,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3.5.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6推荐候选人
评审小组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量的候选人名单(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只有2家的,候选人名单数量可以是2名)。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4.评审结果
4.1提交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程序对响应文件完成评审后,编写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4.2重新进行采购或调整采购方式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采购人应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组织采购;项目经重新采购,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仍不够2家的,可依法调整采购方式。
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竞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竞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3.对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
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投标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6.工程承包范围: 。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招标文件(包括补充和答疑文件);
4 图纸(包括招标阶段、施工图审查阶段设计院关于图纸问题的回复和变更);
5 投标函及其附录;
6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7 通用合同条款;
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如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本合同在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6页至第104页)。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包括补充和答疑文件);图纸(包括招标阶段、施工图审查阶段设计院关于图纸问题的回复和变更);投标文件(包括澄清文件或承诺函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招标文件中所列标准、规范及国家建设部、内蒙古自治区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及设计文件所依据标准规范,明示,引用,套用的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未明确的,适用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如遇国家实行新标准,则以新标准为准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包括补充和答疑文件);
(4)图纸(包括招标阶段、施工图审查阶段设计院关于图纸问题的回复和变更);
(5)投标函及其附录;
(6)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7)通用合同条款;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陆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完整的带施工图审查章的施工图纸壹套,其它伍套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图、竣工图、竣工资料、各分项工程中有需要深化的设计图,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等。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求的数量向监理人等参建单位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等 ;
本项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发包人规定的要求执行;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规定的要求执行;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发包人规定的要求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描述未说明的部分一律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执行。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1.6执行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定的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拟派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办公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本项目总监。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无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无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施工期间。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施工期间。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组织落实施工现场“五通一平”工作,组织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批权、现场经济签证单签证,组织验收工作,监督现场施工工程材料质量及施工质量。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提供施工所需的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的接驳点;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工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应由发包人办理的城市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许可证、防火设计审核书、地质勘探报告、验线证、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提供并现场交验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提供由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提供的测绘成果;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文物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及时或按本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交资料,或认为在开工日期现场不具备开工、施工条件等,或发包人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形时,均需在情形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履行要求;逾期,承包人未提出该等要求,则视为发包人已经完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前述该等义务;此后,承包人不得再以此为由向发包人主张任何责任或作为承包人未能如约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抗辩理由。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相关法律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的竣工图及其他竣工资料肆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3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装订成册。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除通用条款5.3.3.1规定的一般义务外承包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A、免费提供发包人代表及监理人员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办公和生活用房;
B、竣工验收前已完工程成品的保护,由承包人负责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因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C、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负责对施工范围内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一旦造成损失承包人应承担一切费用;
D、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E、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F、每月按要求提供本月完成产值;
G、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均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若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出现媒体曝光、民工上访、投诉、围堵等群体事件或政府干预等事件,发包人有权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回或从农民工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异议。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本合同涉及有关通知事项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采用邮寄、直接送达、致电或发送短信、E-mail等任一方式进行,邮寄到达日、直接送达或致电以及短信息、E-mail发送当时,即视为承包人接到该通知。承包人必须保证本合同约定的联络方式真实有效,承包人前述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留联系方式,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必须于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其发出的任何通知均视为合法有效。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合同中约定。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8天,并按提供的联系方式24小时开机。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担1万元的违约金并立刻更换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理,新更换的项目经理的业绩、执业资格不得低于投标时项目经理的业绩、资格。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若本工程所派项目经理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岗,每发现一次承担违约金2000元。因特殊原因必须离岗时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离岗。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赔偿款。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违约金并立刻更换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理,新更换的项目经理的业绩、执业资格不得低于投标时项目经理的业绩、资格。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7日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5000元,并立刻更换符合要求现场管理人员,新更换的人员的业绩、执业资格不得低于投标时相对应人员的业绩、资格。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因特殊原因必须离岗时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离岗。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5000元;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若本工程所派施工管理人员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岗,每发现一次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1000元。因特殊原因必须离岗时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离岗。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本工程无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进场后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履约担保形式为电汇、支票、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等形式,金额为中标价的10%,期限是签订合同前。履约担保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本项目内的所有工程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国家、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对本工程的施工行使全过程及全方位监理的职权,执行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但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设计变更签证、任何形式的经济签证、工期顺延必须有发包人的单独授权(需附有单独授权的委托书)方能生效。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杜绝重大伤亡事故,重伤事故;机电设备漏电保护装置安全有效率达到100%;塔吊等起重设备、限位装置安全有效率达到100%;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90%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全部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达到100%;工人入场安全教育要达到100%。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1-5万元。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3 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工期按实际开工日期起算。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7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顺延,但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任何停工、窝工损失及其他赔偿责任。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未能按照进度计划节点完成施工内容的,发包人有权无条件单方终止合同;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承包人应继续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除赔偿发包人经济损失外,每迟延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按前述约定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按合同约定。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当发生不利物质,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认定的范围,按国家相关规定确认的内容执行。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风速达到8级的台风灾害;
(2)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
(3)日降雨量大于50㎜的雨日超过1天。
以上情况发生时可合理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1 变更的范围
10.1.1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0.4 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另议。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条款中第 1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合同约定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品种为:施工同期使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在相对应的该期的兴安盟科右前旗价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中已有的材料品种,其它材料均不作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无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无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上述可调因素外的所有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上述规定。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政策性调整据实。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2017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计算。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另行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合同中另行约定。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合同中另行约定。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竣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其他竣工资料肆套;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竣工资料的要求,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工程施工资料备案。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未按时移交、施工资料备案迟延的,每迟延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递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详细的电子版工程量计算书、结算书,各类签证变更等)装订成册并加盖承包人法人章,通过发包人审核后28天内报财政部门审计。承包人逾期未提供结算报告时,每迟延一日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20日,视为承包人放弃提交,竣工结算以财政局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或有关审计部门出具的结果为准。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以财政支付流程为准;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以财政支付流程为准;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肆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保修期满后 。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满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最终额为结算总价款的3%。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生时另议;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生时另议;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发生时另议;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发生时另议;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发生时另议;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发生时另议。
(7)其他: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由于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原因不能按节点工期完成;
(2)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
(3)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施工资料备案迟延。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无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应按时支付民工工资。若因拖欠民工工资出现媒体曝光、民工上访、投诉、围堵等群众事件或政府干预等事件,发包人有权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回,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
(2)承包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由承包人自行修复直至符合质量标准,因此而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
(3)由于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原因不能按节点工期完成,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范围或单方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无条件退场,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标的总额10%的违约金;
(4)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竣工资料的要求,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工程施工资料备案。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施工资料备案迟延的,每迟延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5)发包人各项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人已详细研读并承诺予以遵守。如有违反,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依据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对承包人予以处罚,处罚金额自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6)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除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发包人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发包人向第三方的违约或赔偿损失、误工费、鉴定费、损失的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全部损失。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1)承包人若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的行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无论何种原因致使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承包人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发包人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和发包人交予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逾期则视为承包人放弃对留存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置,处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无需对承包人进行任何赔偿;
(3)承包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生时另行商议。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报财政部门后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办理。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发生时另议。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无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补充
21.1 通知与送达
21.1.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与送达方式为:
承包人:
通讯地址: ;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
E-mail: ,
21.1.2 本合同涉及有关通知事项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采用邮寄、直接送达、致电、发送短信、E-mail等任一方式进行,邮寄达到当日、直接送达、致电、发送短信息、E-mail当时,即视为承包人接到该通知。
21.1.3 承包人必须保证本合同约定的联络方式真实有效,承包人前述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留联系方式,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必须于变更后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其发出的任何通知均视为合法有效。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四: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七: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小计: |
项目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正本/副本)
项目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磋商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磋商保证金…………………………………………………………………………
五、开标一览表…………………………………………………………………………
六、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八、施工组织设计………………………………………………………………………
九、(1)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2)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十、其他材料…………………………………………………………………………
1.磋商函
致: (采购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 元
RMB¥: 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
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提交、撤回、修改 项目响应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采购活动结束之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印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印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采购单位名称)
我单位接受贵单位的邀请,参加 工程投标,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我单位我公司已于 年 月 日,递交磋商保证金 元 (大写: 整)到采购人指定账户。
附投标保证金证明:
1、汇款凭证复印件
投标人(公章)
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5.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 标 总 报 价 |
大写: |
小写: |
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价格应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报价。
3.格式、内容和签署、盖章必须完整,否则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6.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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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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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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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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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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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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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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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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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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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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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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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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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技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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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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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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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8、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
(9)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0)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的规定)、材料计划和劳动力计划;
(11)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2)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13)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
(14)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1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3.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若采用技术暗标评审,则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材料使用计划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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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首批材料进场时间 |
10.(1)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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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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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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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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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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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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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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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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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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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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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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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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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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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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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备注:1、类似项目指 工程。
2、本表后附清晰的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10.(2)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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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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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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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合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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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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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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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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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备注:本表后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附件1
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我方在参加 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我方被公开披露或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 ,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社会资本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投标人没有被公开披露或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注明“无”即可。
11. 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