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XACG2021-046
招 标 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兴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时 间:二O二一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1. 总则
2. 招标文件
3. 投标文件
4. 投标
5. 开标
6.评标
7.供应商瑕疵滞后处理
8.询问与质疑
9.合同授予
10.政府采购活动纪律要求
11.信息沟通
12.解释权
13.保密和披露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项目说明及货物技术参数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2021年业务材料用品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公告
山东兴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受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的委托,对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2021年业务材料用品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
1、项目编号:XACG2021-046
2、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2021年业务材料用品采购项目
3、项目预算:本项目采购预算价50万元;以实际业务量为准,据实结算。
4、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5、投标人资格要求:
5.1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独立履行合同所需的设施和相关技术能力;
5.2投标人须为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邮政企业所需的可抵扣税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证明材料;
5.3投标人需有良好的资信,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或“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等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5.4企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同一投标人不得同时以多个资质参加本项目投标;
5.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分包或转包。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本项目实行网上发售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再出售纸质竞争性磋商文件)
6.1时间:自2021年7月9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下同);
6.2地点:山东兴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南路116号丽景花园9号沿街楼303室);
6.3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南路116号丽景花园9号沿街楼303室;
6.4方式:凡有意参加本次投标者,请于规定时间内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代理机构电子邮箱(sdxazbb@163.com)发送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格式见附一)
(3)企业信息表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二)
不能提供证明其符合法定报名条件的服务商,招标代理人拒绝接受其报名。投标报名时的资格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服务商最终的资格确认以开标评标时的资格后审为准。
6.5售价:人民币200元整,售后不退。
7、响应文件递交时间、截止时间、递交地点及地址
7.1递交时间:2021年7月30日08时30分起至09时00分止;
7.2截止时间:2021年7月30日09时00分;
7.3递交地点:山东兴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南路116号丽景花园9号沿街楼303室);
7.4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南路116号丽景花园9号沿街楼303室。
逾期递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8、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8.2 代理机构:山东兴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董经理 电话/传真:13031763932
地址:山东兴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南路116号丽景花园9号沿街楼303室)
E-mail: sdxazbb@163.com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投标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本次政府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招标方式。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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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招标人 |
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联系人:董主任 电 话:0531-76281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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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山东兴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址:莱芜区文化南路116号丽景花园9号沿街楼303室 联系人:董女士 电话: 13031763932 电子邮件:sdxazbb@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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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名称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2021年业务材料用品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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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采购内容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2021年业务材料用品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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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服务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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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供货地点要求 |
本项目要求中标方免费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并保证所有设备设施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各投标供应商须充分考虑所投设备的运输费、安装费等一切费用,进行合理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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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质量要求 |
所有产品均应符合济南市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标准及文件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采购货物的供货、安装及调试工作,所供货物必须满足招标人规定的质量、数量等指标,若发现供应商提供货物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相符,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可要求供应商重新供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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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1.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独立履行合同所需的设施和相关技术能力; 2.投标人须为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邮政企业所需的可抵扣税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证明材料; 3.投标人需有良好的资信,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或“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等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4.企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同一投标人不得同时以多个资质参加本项目投标; 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分包或转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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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资格后审时评标委员会需要核验的资料 |
需要提供的清晰可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主要有: ①经年检合格的三证合一的新版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加盖公章); ②供应商上一年度(2020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供应商成立不足一年,提供自成立之日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注: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如没有变动可不需提供)。 ③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格式见投标文件附件); ④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2020年以来任意1个月的企业纳税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2020年以来任意1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如无缴纳社会保险凭据的,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声明函(附件);(监狱企业除外); ⑤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⑥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说明: (1)以上证件审查不合格或不全者,作无效报价处理。 (2)以上证件正在办理年检或延期的等原因的,需提供年检或(延期)有关核准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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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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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分包 |
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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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样品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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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踏勘现场 |
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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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信用记录 |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之前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或“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注:供应商登陆页面查询,须提供网页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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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电子版招标文件和招标人发出的答疑、澄清及补充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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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1年7月3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电子版及纸质版投标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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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供应商于开标时间15日前将答疑问题以书面形式提出(过期不予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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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招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答复各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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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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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预算金额 |
50万元,超出预算金额的投标报价按无效投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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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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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以电汇或网银转账方式提交 投标保证金金额:12000.00,从其基本账户汇入以下指定账号: 开户名:山东兴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开户行:青岛银行莱芜分行 账 号:722010200003948 开户行地址:莱芜区万福北路57号 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账至招标代理机构账户(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将投标保证金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以电汇或网银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汇入上述指定账户,逾期不交者按无效标处理。投标保证金不能以个人名义提交,提交帐户必须为供应商基本账户。 注:缴纳保证金的单位必须与投标人的名称相一致,打款时请备注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打款后请持银行票据到山东兴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招标咨询部303室换取投标保证金收据。投标人凭保证金收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投标,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2.1退还时间: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2退还方式:投标单位凭投标保证金收据到山东兴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招标咨询部办理,退还保证金的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退还现金。 3、如发生下列情形,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1投标单位未按要求在开标结束后进行资格审查; 3.2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投标单位提供虚假投标资料; 3.4因中标人的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 3.5投标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约情形; 3.6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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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 |
自2018年1月1日至今投标供应商独立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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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指 2018年1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以主管部门发布的通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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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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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密封条骑缝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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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壹份,副本伍份,可分册装订,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壹份(word格式,光盘或U盘存储)。所有投标文件均不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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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装订要求 |
每册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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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封套上写明 |
投标文件在2021年7月30日09时00分前不得开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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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纸质响应文件装订 |
资格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合并装订成册。 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否则视为无效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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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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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1年7月30日09:0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莱芜区文化南路116号丽景花园9号沿街楼306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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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开标程序 |
(1)密封情况检查: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开标顺序:按投标供应商签到的顺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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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确定方式: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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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成交供应商 |
否,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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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履约保证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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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付款方式 |
月付,所有货物到达现场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实际供应量据实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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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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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标标准认可要求 |
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荣誉(获奖)及相关附件须在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传,制作投标文件时上述材料只能通过系统选取,否则在电子评标时不予认可。用于投标的资质、业绩、荣誉(获奖)及相关附件锁定不可修改,中标公告发布后对外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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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服务费 |
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由中标供应商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规定收费标准的68%向山东兴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交纳代理服务费。 2、公证费(若有):执行山东省现行收费标准,由中标人支付; 3、各供应商在报价中应考虑以上因素,报价中不得单独列明此项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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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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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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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2021年业务材料用品采购项目。本项目的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1.1 本项目招标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1.1.2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山东兴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1.1.3 本项目供应商:是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的法人单位。
1.1.4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临时组织。
1.2.2 本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已到位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3.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1.3.4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3.6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1.3.7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1.4.1供应商应具备本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4.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招标文件“项目技术要求”中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无效。
1.4.4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被责令停业的;
(6)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7)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8)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9)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影响履约的。
1.5.1 无论公开招标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1.5.2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规定收费标准的68%向山东兴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交纳代理服务费。
1.5.3 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约定,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1.5.4公证费(若有):执行山东省现行收费标准,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1.5.5 供应商成交后直至供货完成,未经招标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招标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5.6 不论招标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不退还。
1.5.7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应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
招标人允许供应商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幅度和项数,否则其报价无效。
“招标货物”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非进口产品。本次采购只接受非进口产品报价(财政监督部门审批同意采购的或在有效的《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内的进口产品除外)。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第四章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标办法;
(4)项目说明及参数;
(5)合同条款及格式;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踏勘现场有询问或者疑问,需招标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前附表规定时间前,将答疑问题以书面形式提出(过期不予接受),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sdxazbb@163.com。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提出的所有询问或者疑问进行综合答复,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统一发给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
2.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
2.3.2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供应商和招标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函使用中文简体字。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2.1 响应文件应按第6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2.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安装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2.2试运行阶段,在开标时提供一正二副密封的纸质文件,以及 U 盘存储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一份,作为归档使用。电子开评标系统正常时,纸质文件在评审过程中不再开启,评审结束后归档。
3.2.3公开招标投标文件均须编制目录索引,插入页码,并无线胶装。
3.2.4公开招标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公开招标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3.2.5公开招标投标文件封面和密封条骑缝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在公开招标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效。
3.2.6 除供应商对错误处必须修改外,全套公开招标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供应商的印章或由公开招标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注:本条只适用于商务标标书。)
投标文件由报价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三部分组成:
3.3.1 报价文件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报价明细表;
(4)投标供应商针对报价需说明的其他文件。
3.3.2商务文件
(1)供应商资格资质证明文件
①经年检合格的三证合一的新版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加盖公章);
②供应商上一年度(2020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供应商成立不足一年,提供自成立之日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注: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如没有变动可不需提供)。
③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格式见投标文件附件);
④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2020年以来任意1个月的企业纳税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2020年以来任意1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如无缴纳社会保险凭据的,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声明函(附件);(监狱企业除外);
⑤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2)企业实力;
(3)类似业绩;
(3)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3.3.3技术文件
(2)投标产品配置;
(3)投标产品服务措施;
(4)售后服务;
(5)技术参数偏离表(见附件);
(6)报价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3.4.1投标供应商应结合本单位及本项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市场现状,投标报价为供应商所投标货物的全费用总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各项服务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及投标人的利润和应交纳的税金等。包含但不限于服务期限内的人工费、材料费、运输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保险等所有一切费用。投标人应综合考虑、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的各项费用及其他附带服务的费用及其他的全部费用,并应考虑市场及风险因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采购条件,并应考虑市场及风险因素,不得在中标后无故增加任何费用。
本次招标为一次性报价,超出预算金额的,其投标无效。
3.4.2投标供应商填写开标一览表。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备注处注明。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方案和价格。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价格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3.4.3投标报价(货物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3.4.4供应商须提供分项单价和投标总价,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供应商对同一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3.4.5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3.2.6供应商免费提供的项目,应先填写该项目的实际价格,并注明免费。此项不计入总报价。
3.5.1供应商须准备陆份报价文件,正本壹份和副本伍份。在每一份报价文件上要明确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人、“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3.5.2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分别密封,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封面明显处注明以下内容(详见附件)。
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
3.5.3每一密封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注明“于 年 月 日 时 之前不准启封”字样。
投标文件必须在2021年7月30日09:00分前送达(09:00分后投递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视为无效文件)。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莱芜区文化南路116号丽景花园9号沿街楼306室。
3.6.1供应商授权代表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如因特殊原因需推迟投标截止日期的,则按招标代理机构另行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3.6.2在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概不接收;
3.6.3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的投标文件概不接收;
3.6.4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等材料不予退还。
3.7 投标有效期
3.7.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7.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8.1投标保证金必须选择下列形式:电汇或网银转账形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12000.00元。
开户名:山东兴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开户行:青岛银行莱芜分行
账 号:722010200003948
开户行地址:莱芜区万福北路57号
注:缴纳保证金的单位必须与投标供应商的名称相一致,打款时请备注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打款后请持银行票据到山东兴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招标咨询部303室换取投标保证金收据。投标供应商凭保证金收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投标,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3.8.2 投标供应商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在进账凭证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以便核对查实。
3.8.3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8.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3.8.4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供应商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3.8.5按要求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执行;公证费(若有):执行山东省现行收费标准,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3.8.6 非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项目不能顺利招标或变更为其他方式采购的,仍需要向最终签订合同的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服务费标准按照“3.8.5”规定执行。(收费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已经为招标人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包括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报名、发布废标公告、变更招标方式及准备开标等工作)。
3.8.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经查实发现有围标、串标情况的;
(4)供应商提交了虚假资料。
4.1.1投标文件必须用封条密封,封条上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章“3.5”规定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其投标;且对供应商误投或过早启封导致的废标概不负责。
5.1.1招标人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公开开标。开标时,投标供应商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准时出席,在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开标结果,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5.1.2若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开标活动,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递交人不能在开标记录上签字,但招标人将视为该供应商默认开标结果。
5.1.3若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虽已准时前来参加开标活动,但未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以证明其身份时,也不能在开标记录上签字,但招标人将视为该供应商默认开标结果。
5.1.4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会场纪律;
(2)介绍参加今天开标会的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监管成员及开标会工作人员名单;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并确认供应商是否派人到场;
(4)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未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现场退还给供应商;
(5)按照供应商投标文件送达的先后顺序当众开标,公布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唱标完毕,供应商如对开标内容有异议,请现场提出,招标人将予以现场答复;
(7)招标人对异议答复完毕,现在请投标供应商代表、招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会议暂时休会,进入评标程序;
(9)开标会议结束,请各投标供应商在会场内等候,评标结束后将公布评标结果。
5.2.2开标过程中,进行开标完备性检查。若招标人发现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其投标文件。
5.2.3若招标代理机构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供应商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供应商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供应商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6.评标
6.1.1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评审专家的抽取
(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山东省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6.1.3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6.1.4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
6.1.5 评标委员会具有依据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6.1.6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受招标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
(4)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6.1.7评标委员会的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标情况;
(4)发现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5)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6)编写并审定评标报告;
(7)配合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8)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招标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9)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
6.1.8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1.9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2)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招标人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标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标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标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标差旅费。
(1)宣布评标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2)资格性审查;
(3)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
(4)符合性审查;
(5)详细评审;
(6)澄清有关问题;
(7)比较与评价;
(8)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9)编写评标报告。
6.3.1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6.3.2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信誉实力、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投标报价得分情况由招标代理机构汇总计算,在打分结束后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核。
6.3.3 评审过程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1)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调整后的数据对投标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投标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6.3.7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照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人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照顺序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6.3.8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照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6.3.9 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6.3.10 无论在评标过程中或其他任何时侯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将被拒绝,若中标,则无效。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法律责任。相关投标人列入非诚信记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恶意串通投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 其他任何有企图影响招标结果公正性的活动。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做进一步评定。
6.4.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按分数从高到低直接确定中标人,并形成评标报告。
6.4.2评标结束后现场公布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应将事先准备好的与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一致的电子版交付招标代理机构,以便中标公告中公示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明细表。
6.4.3 中标公告以及中标通知书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为一个工作日。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5.1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有权向投标供应商询问。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内容和时间做出书面答复,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认可,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拒绝该投标。
6.5.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而该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招标控制价;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5)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废标必须经评标委员会集体作出决定,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
6.7.1评标活动终止
(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招标文件和所有投标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终止评标:
①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②发生评标委员会名单泄密、评标信息泄露;
③出现非法干预评审工作;
④发现评标委员会或者成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
出现上述情形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废标或者建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封存招标文件和所有投标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6.7.2评标委员会中途更换成员
(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中途更换:
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标过程中退出评标活动;
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2)退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招标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6.7.3记名投票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6.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1)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供应商之间约定中标人;
(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6.8.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开标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综合排序等情况,均不得向投标供应商或者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因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泄露评审过程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造成严重损失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追加赔偿。
7.1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无效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综合评标或其它后续程序,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则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对该投标予以拒绝,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或纠正措施。一旦该供应商被拒绝或被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供应商依序替代或重新招标,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
7.2 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现且已经签订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且若一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效果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在此情形下准备考虑维持结果,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要求该存在瑕疵的供应商提供特别担保金用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其拒绝提供该等担保或所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要求金额,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并且应当决定取消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效果的措施。
8.1询问与质疑程序
投标人对采购流程、相关政策法规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投标人对采购需求(采购文件第四章)有疑问的,直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供应商认为有以下情形之一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一)采购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内容的;
(二)采购文件未落实政府采购活动的;
(三)招标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
(五)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行为的;
(六)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七)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8.2 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书面质疑函、授权委托书,并按照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质疑函副本。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质疑函范本见附件):
(一)质疑供应商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包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以及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诉求;
(四)法律依据、事实与理由,并提供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附翻译人员签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应当据实署名。其中,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同时一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无法提供证照原件的,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
质疑供应商可以授权代表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并由质疑供应商本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应当加盖公章)。代理人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对招标(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联系方式:13031763932
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联系方式:13031763932
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南路116号丽景花园9号沿街楼303室
(六)质疑应当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并办理签收手续。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内容。
(七)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受不符合《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要求的质疑文件,拒不按要求更正的视为无效质疑。
8.3 投标人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8.4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对采购需求(采购文件第四章)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对采购流程、相关政策法规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8.5 质疑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济南市财政局投诉。
质疑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济南市财政局投诉。
9.1.1中标结果公示将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中标投标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对未中标的投标供应商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9.1.2 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及采购代理将向中标供应商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9.1.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9.2.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9.2.2不按约定签订或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2.3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9.2.4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中标供应商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供货义务或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投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应向中标供应商催告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供应商发出《解除政府采购合同通知书》,《解除政府采购合同通知书》送达供应商后,政府采购合同解除。
10.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10.2.1供应商对所领取的有关文件及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因供应商原因造成资料泄密,供应商须承担相应责任。
10.2.2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本项目“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供应商,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为准。招标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
投标人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采购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采购获得的信息向其他人外传。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有关的人员披露。
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或中标投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招标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或中标投标人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3.1.1 第一阶段:资格性审查
资格性审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资格性审查由招标代理机构协助招标人进行审查。
3.1.2 第二阶段: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审查其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对属于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说明。
3.1.3 第三阶段:综合评审
在综合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招标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A、资格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无效的;
B、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C、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D、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E、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F、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G、投标文件中的货物没有列明品牌、型号、技术参数、数量等内容的或货物配置、技术参数、数量等关键参数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H、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I、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进口产品的;
J、招标文件中带“★”号部分任意一款不满足要求的;
K、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1、多家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以上规定处理。
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打分,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逐项打分,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分。
评分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等得分进行最后的复核,并签章确认。
按照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一般不超过三家;当合格供应商为三家时,中标候选人不得超过二家。
供应商可依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多个标包投标。若所投各个标包的综合得分排位均第一的,允许中标一个标包或者多个标包的,按照招标文件的标包顺序中标或者依次中标;超出允许中标标包的,参与综合得分排序,排序第一也不中标,中标顺延排序第二的供应商。
3.2.1综合评分法分值构成
价格部分得分(50分):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投标 报价 |
50 |
以满足公开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含税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5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50%×100。 |
技术、商务部分得分(50分):
技术部分 42分 |
技术服务响应 |
对本项目技术服务要求响应。根据投标文件情况分为一般、良、优,分别得0-3分、3-6分、6-10分,内容不全酌情扣分。 |
10 |
投标产品配置 |
根据投标人所投产品的质量、参数指标、品质、材料等详细内容是否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投标文件情况分为一般、良、优,分别得0-3分、3-6分、6-12分,内容不全酌情扣分。 |
12 |
|
投标产品服务措施 |
根据供货方案、工期工序安排、项目质量控制、运输保障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投标文件情况分为一般、良、优,分别得0-3分、3-6分、6-10分,内容不全酌情扣分。 |
10 |
|
售后 服务 |
根据投标人的本地化服务、售后服务能力、售后服务人员配备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提出的服务计划、售后服务方案、应急响应服务方案,以及响应时间、服务措施、服务承诺、对服务需求的满足程度等,根据投标文件情况分为一般、良、优,分别得0-3分、3-6分、6-10分,内容不全酌情扣分。 |
10 |
|
商务部分 8分 |
企业 实力 |
对投标人人员实力、企业荣誉及认证进行评审。根据投标文件情况分为一般、良、优,分别得0-2分、2-3分、3-4分,内容不全酌情扣分。 |
4 |
类似 业绩 |
2018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独立承担类似项目成功案例合同,每份合同得2分,最多得4分。 注: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
4 |
3.2.2 供应商的综合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数四舍五入;当出现分值相同情况时,则报价低者优先。
注: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或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进行处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项目说明
1.1 本项目报价范围包括货物到达用户指定地点的卸车交货、供货和售后服务等全部费用。
1.2 本技术参数部分列明的产品技术指标、型号及规格如涉及到某些品牌,并不表明该标的被指定,而是仅供供应商参考。供应商所投报的产品只要使用性能达到或超过招标文件要求,没有重大偏离,都将被视为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
1.3 供应商必须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与性能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1.4供应商所报价格应该包括项目货物及相关配件,供应商应按照生产厂家的出厂标准供货,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均应为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的全新产品,并以此标准进行验收;投标供应商在提供验收报告的同时必须提供该货物的合格证及说明书。
1.5 所列出的货物配置及技术、性能要求为招标人正常使用必需的配置和要求,各供应商在投标时所报设备,必须完全满足或优于技术参数。
1.6供应商的服务承诺
供应商投标书中必须附有所报产品的售后服务承诺、服务时限及提供服务的方式。
1.7产品验收
供应商使用塑料等材质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无毒无害环保标准,若因材料出现安全问题,由供应商负全责。
供货完毕,由招标人组成的专家验收小组对产品进行抽检,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扣留货物,供应商应在一周内以合格的新货物代替。如货物需要检测,则由供应商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产品供货完毕七个工作日内,证明货物质量无任何问题,由招标人组成的专家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
二、服务要求
(一)配送服务:
1、按照甲方要求在指定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
2、按照甲方要求做好产品分装。
3、由乙方承担装卸费用。
(二)应保证采购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积极主动与采购单位配合,并在不超过承诺的供货期限内完成采购工作。
(三)应设有专线服务电话 7*24 小时服务,不论业务量大小,随时响应采购单位的各项要求,并按采购单位要求免费提供上门服务。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采购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三、质量保证
(一)投标人提供服务时,质量及参数要求应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执行。
(二)投标人对供应的货物,必须严格按投标时所承诺的内容进行服务,产品质量及参数应符合采购单位的要求。
(三)投标人应保证业务材料用品是合同承诺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质量和性能的要求。投标人应对由于产品质量或原材料缺陷以及其他由于投标人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负责,费用由投标人负担。根据法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如果证明产品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单位将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四)如果投标人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采购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投标人承担。
四、采购内容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 |
单位 |
年预计使用量 |
备注 |
1 |
黑油墨 |
箱 |
2 |
10公斤/箱 |
|
2 |
塑料封志 |
箱 |
20 |
5000个/箱 |
|
3 |
塑料封志夹钳 |
把 |
50 |
||
4 |
鱼刺扣夹钳 |
把 |
50 |
||
5 |
棉蜡绳 |
袋 |
55 |
10公斤/袋 |
|
6 |
塑料扎袋绳 (长) |
包 |
40 |
2000根/包 |
|
7 |
总包袋牌签 |
45*60 |
箱 |
11 |
24卷/箱 |
8 |
邮政专用封箱胶带 |
印字 4.5cm*45m |
箱 |
450 |
90卷/箱 |
9 |
邮政专用封箱胶带 |
空白 4.5cm*45m |
箱 |
115 |
90卷/箱 |
10 |
邮政专用条码袋牌 |
箱 |
20 |
12卷/箱 |
|
11 |
邮政专用手工袋牌 |
箱 |
10 |
100把/箱 |
|
12 |
挂号封套(大) |
包 |
240 |
5把/包, 邮1224 |
|
13 |
挂号封套(小) |
包 |
80 |
10把/包, 邮1224 |
|
14 |
不干胶改退批条 |
110*60 不干胶 |
箱 |
20 |
8000枚/箱, 邮1407 |
15 |
不干胶再投邮件批条 |
110*60 不干胶 |
箱 |
20 |
8000枚/箱, 邮1410 |
16 |
收发邮件路单 二联 |
150-10.5-2 无碳压感 |
箱 |
50 |
2000份/箱, 邮1301丙 |
17 |
收发邮件路单 三联 |
150-10.5-3 无碳压感 |
箱 |
5 |
1000份/箱, 邮1301丙 |
18 |
投递邮件清单 单联 |
60g双胶 241-14/2-1 |
箱 |
80 |
2000份/箱, 邮1401(机)甲 |
19 |
封发清单 二联 |
120-8-2 无碳压感纸 |
箱 |
40 |
2000份/箱 |
20 |
封发清单 三联 |
120-8-3 无碳压感纸 |
箱 |
10 |
2000份/箱 |
21 |
收发邮件路单 红 三联 |
130-8-3 无碳压感纸 |
箱 |
5 |
2000份/箱 |
22 |
机用报刊发行手续费收据 |
190-12/3-3无碳压感三联 |
箱 |
5 |
2000份/箱, 邮发006 |
23 |
机用中国邮政报刊费收据 |
190-12/3-2无碳压感二联 |
箱 |
5 |
3000份/箱, 邮发011 |
24 |
机用 报刊退款单三联 |
190-12/3-3无碳压感三联 |
箱 |
5 |
2000份/箱, 邮发023 |
25 |
邮件投递清单二联 |
140-8-2 无碳压感纸 |
箱 |
30 |
2000份/箱, 邮1409(机)甲 |
26 |
03业务通知摘抄登记薄 |
本 |
100 |
||
27 |
04邮政营业通用交接薄 |
本 |
100 |
||
28 |
05用户意见薄 |
本 |
100 |
||
29 |
包裹快递转寄批条 |
100*80 不干胶 |
枚 |
250000 |
|
30 |
包裹快递退回批条 |
100*80 不干胶 |
枚 |
250000 |
|
31 |
凭条(热敏) |
80X100X25.4 |
箱 |
20 |
50卷/箱 |
32 |
客户凭条(热敏) |
76X100X25.4 |
箱 |
2 |
50卷/箱 |
33 |
身份证复印纸 |
105X105X40 |
箱 |
5 |
20卷/箱 |
34 |
身份证复印纸专用碳带 |
箱 |
5 |
40卷/箱 |
|
35 |
空白记录纸(热敏) |
80x80x12 |
箱 |
40 |
50卷/箱 |
36 |
纸卷 |
57x40x12.7 |
箱 |
40 |
300卷/箱 |
37 |
空白记录纸 |
76*80 |
箱 |
20 |
50卷/箱 |
38 |
打印纸80列241-1 |
箱 |
800 |
1000页/箱 |
|
39 |
无碳打印纸 241-2 |
箱 |
5 |
1000页/箱 |
|
40 |
无碳打印纸241-3 |
箱 |
5 |
1000页/箱 |
|
41 |
A4 复印纸 |
箱 |
500 |
4000页/箱 |
|
42 |
捆钞纸 |
箱 |
30 |
15公斤/箱 |
|
43 |
自动捆钞纸 |
箱 |
50 |
40盘/箱 |
|
44 |
EMS两联热敏标签 |
100*179 |
枚 |
120000 |
|
45 |
二维码标签 |
箱 |
80 |
5000枚/箱 |
|
46 |
蓝牙打印标签 |
68*46*180 |
卷 |
400 |
|
47 |
EMS背胶袋 |
箱 |
12 |
1000个/箱 |
|
48 |
全夜航塑料袋 |
个 |
2250 |
||
49 |
三联缴款单 |
127*205 |
箱 |
30 |
1.定义
1.1“合同” 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包括所有的附件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器材及耗材、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材料。
1.3“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4“甲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单位。
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的中标人。
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调试的地点。
1.7“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技术规范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偏差表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国境内使用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诉讼。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付款方式
月付,所有货物到达现场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实际供应量据实结算。
5.交货方式、安装与调试时间、地点
交货、安装与调试时间按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条款。
6.质量
6.1乙方须保证货物是货物制造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
6.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货物应通过货物制造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6.3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若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还要同时符合货物来源国的官方、行业及生产厂商的安全质量标准。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货物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当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及海关完税证明,此外,有关技术资料中须附有全文翻译的中文文本。
6.4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6.5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6.6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6.7除“合同特殊条款”另有规定外,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验收之日起3年。
6.8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乙方保证继续为甲方提供货物的备品、备件及维修服务,且乙方保证在货物使用期内以不高于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价格提供上述服务。
7.包装和标记
7.1乙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乙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指定交货地点。
7.2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印刷以下标记:
(a)收货单位;(b)货物名称;(c)箱号/件号;(d)毛重(千克);(e)尺码(长*宽*高);(f) 发货单位;(g)发货单位详细地址。
乙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印刷“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和装卸搬运时应注意的通用图案。
7.3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全套的技术资料。
7.4凡因乙方对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或因乙方其它原因,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8.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8.1合同生效后 日之内,乙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进口货物中英文各一套)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等交付甲方。
8.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8.3如果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乙方将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将这些资料免费交付甲方。
9.风险负担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该货物通过甲乙双方联合验收交付前由乙方承担,通过联合验收交付后由甲方承担;因质量问题甲方拒收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10.验收
乙方提交的货物由甲方负责组织验收。甲方指定验收人员,全权负责验收签字工作,要将验收情况在验收单中如实说明,并签字确认。甲方要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如对验收意见存在异议,可向当地质检(商检)部门申请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费用由主张方支付。
11.1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1.2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 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1.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7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的相应规定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应付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2.违约赔偿
12.1乙方延迟交货,每延迟1日,按应交付货物总额0.3‰支付违约金。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除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调换外,在调换货物期间,应按调换货物金额每日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2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违约金及其它费用,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甲方保留追索的权利。
12.3如因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违约方除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对方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12.4按照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应当在明确责任后三日内,按银行规定或双方商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13.合同修改
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
14.违约终止合同
14.1在甲方因乙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招标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弄虚作假,损害甲方的利益,包括乙方单位之间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丧失竞争性,损害甲方所能获得的权益。
14.2在甲方根据15.1规定,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之后,甲方可以全部或部分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终止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不可抗力
16.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遇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时间,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6.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5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对方审阅确认。
16.3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税费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未经允许,本招标采购项目不得转让。
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0.争议的解决
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交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1.合同生效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章后即生效。
合同编号:
买卖合同
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 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
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标的物
(一)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位、单价、金额
货物名称 |
规格 |
生产厂家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同价款(元) |
合同总价款(大写) |
货物明细及随机备品详见于附件。
(二)甲方如需变更前款货物种类、数量等,应在乙方交货前书面通知乙方。
第二条价款及支付
(一)本合同项下货物价款为_________ 元,增值税税款_________ 元,合同总价款合计:_______ __ 元。
本合同所称价款,是指购进增值税应税货物时所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净价。上述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期限内的人工费、材料费、运输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保险等所有一切费用,以及实现本合同规定事项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但不包括增值税。
本合同所称合同总价款,是指购进增值税应税货物时所支付的价款与增值税税款两部分之和。
(二)如甲方根据需要进行货物及数量变更的,本合同总价款以实际采购货物的总价款为准进行结算。
(三)本合同项下确定的合同总价由甲方向乙方按如下方式支付:
年付,所有货物到达现场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实际供应量据实结算。
(四)本合同项下的价款由甲方以第 种方式(1、转帐;2、支票;3、现金)向乙方支付。乙方的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行 号:
账 号:
上述账户信息如有变动,乙方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因延期通知或者未通知甲方引起的责任或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五)发票的提供
1.乙方提供的发票类型:
(1)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它类型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
(2)乙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通用机打发票;
2.发票开具时间及金额
(1)乙方开具发票的时间应符合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不得迟于甲方各期付款前5日内。
(2)乙方开具的发票记载金额应等同于甲方各期付款金额。
(3)乙方应在发票开具后2日内向甲方送达发票。
(4)乙方未按时开具、延迟送达发票或开具不合格的发票需重新开具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0.5%/日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发票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3.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无法认证责任
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虚开、持有虚开、非法出售、非法购买、伪造、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无法认证抵扣而造成损失的,所有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上述违约金的支付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继续赔偿直至弥补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抵扣的进项税额金额及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罚款等),
4.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无法及时认证责任
乙方提供有瑕疵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其他因乙方的原因,使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无法及时认证抵扣,从而造成资金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甲方受到的其他损失。
5.甲方纳税人识别号 。
(五)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交易有关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乙方有违约或赔偿责任时,甲方有权从未支付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若无未支付的合同款或未支付的合同款不足以抵扣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或补足上述款项。
第三条 质量标准
(一)本合同项下设备适用下列第 种技术和质量标准:
1、按同类产品国家标准;
2、按同类产品部颁标准;
3、按同类产品行业标准;
4、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双方同意按附件 所约定标准执行;
5、按双方签订本合同前确认的样品(由双方确认后封存)标准执行;
6、其他 。
(二)有关配件、辅件、附件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双方同意按 标准执行。
(三) 甲方在最终用户自收到货物之日起45日内发现有任何质量问题可以选择退货或者要求乙方更换相同型号的货物,甲方选择退货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退货货物相应价款本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利息计息)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甲方选择换货时,乙方应在 5 日内更换全新的相同货物并承担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四)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不合格率达到或超过20%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退回,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全部货款本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利息计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四条 运输和包装
(一)乙方负责将设备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交付给甲方指定收货人,相关的包装费、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运输过程中设备灭失及毁损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应当对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适当的、符合标准/保证内件的安全的包装,使其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乙方应根据设备特点和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使其免受雨水、潮湿、锈蚀、震荡、撞击和其他的损坏,以使其在正常装卸和操作条件下设备能够安全无损坏地抵达安装现场。以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需在每一包装箱/物表面显著位置以显著方式标明合同号、箱号、收货人、目的地、内件品名、尺寸规格、数量、重量等内容,标明乙方针对甲方设置的客户经理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并对每一包装箱内设备附以标签,标明其在安装图纸中的编号。另外乙方应根据设备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
(四) 对于因运输和包装不当而造成设备的损坏或灭失,乙方负责更换、补充受损或灭失的货物,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
(五)乙方提供的包装物,非甲方提出要求不回收。
第五条 交付与验收
(一)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
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及收货人: 。甲方变更交货地点和收货人的,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
(二)甲方或最终用户在收到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后应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品种、数量无误后3日内向乙方签署到货合格证明1份。
(三)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经检验测试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与合同约定的品种、型号不符,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 日内补充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在上述时限内补充更换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还甲方退货设备相应价款本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利息计息)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签收仅仅是货物在外观、数量、型号、规格上完好无缺失的证明,但不能免除乙方对于货物质量缺陷或瑕疵的担保责任,也不免除甲方因设备质量问题而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第六条 保修服务
(一) 乙方所提供合同系统货物及技术服务的免费保修期为 个月,保修期从到货合格证明签发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 保修期内,设备出现故障,乙方须在故障发生后1小时内做出故障处理响应,4小时内排除故障,如有零部件损坏,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更换部件的保修期应不少于12个月。若因乙方的原因,在4小时内未能排除故障或者设备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或者退货,甲方选择换货时,乙方应在 5 日内更换全新的相同产品,保修期自新货物到货检验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甲方选择退货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退货货物相应价款本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息)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 保修期内,对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物质损耗和人员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未及时承担保修责任的,甲方可自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四)对因货物质量缺陷造成的甲方和/或第三人财产和/或人身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五)保修期满后,货物出现故障或甲方提出维护要求时,乙方按照成本价收取维修或者维护费用,但服务方式标准不低于保修期内的标准。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一)双方互相承诺:甲乙双方均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乙方保证其所提供产品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新、完整、未使用的产品,符合本合同中所述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要求,并向甲方提供产品的合格证书。所提供的技术文件是规范的、正确的、最新的和完整的。如产品部分或全部属于进口产品,则乙方应提供产品原产地证明、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
(三)乙方保证对其向甲方及最终用户提供的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相应技术及资料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置权或取得相关授权或政府许可,无任何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限制或瑕疵。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及货物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人提出的侵犯其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所有权、他物权等的起诉或者其他权利主张。
(四) 若因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而产生的甲方对任何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包括赔偿甲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五)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六)本条所约定的内容不因本合同期满而失效。
第八条 保密责任
(一)双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的有关产品设计、制作工艺、货源情报、价格信息、客户名单、招投标资料以及其他技术信息、经营等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
(二)非由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经国家有权部门的强制性要求,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主要内容向第三人透露。但不包括甲方关联公司(甲方关联公司是指甲方的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
(三)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而终止,除非保密信息已经对外披露或已经为公众所知。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在乙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因甲方原因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付款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部分价款 0.1 %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15 天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逾期交货或逾期换货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逾期所涉部分价款 0.1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10 %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赔偿直至弥补甲方全部损失。
(三)乙方逾期履行保修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
(四)任何一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不受上述违约金条款的影响,但守约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的除外。
(五)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合同后,乙方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应在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5 日内全额退还甲方已付款本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息),乙方逾期退款的,按日应向甲方支付应退款额千分之一 的违约金。若违约金的支付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继续赔偿直至弥补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重新组织招标发生的费用、重新采购合同设备而额外支出的采购成本等)。乙方应负责将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运回,并承担相关拆卸、搬运、运输和投保等费用,甲方不承担此间发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第十条 通知
双方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应当按照本条下述地址以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信方式,或者挂号信、快递方式,或者直接送达方式进行。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信方式,通知日期为通信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快递方式,通知日期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如使用直接送达方式,通知日期为被送达方签收日期。
通知地址及联系人:
甲方 乙方
地 址: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双方通信地址、通信方式和联系人发生变化,应提前3日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恐怖事件以及政府行为等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7日内通知本合同的相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15日内向相对方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三)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一)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以下列第 2 种方法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莱芜区 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任何争议进行仲裁或诉讼,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双方确认的 作为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三)本合同是双方对于本合同项下所有事项之约定和理解的全部。双方在此之前形成的针对本合同所述事项达成的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和/或口头协议、备忘录、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全部失效,并为本合同所取代。
(四)如果本合同中存在无效、失效或不能履行的条款,则该无效、失效或不能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和履行。
(五)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便利参考而设,不限制或影响任何条款的内容和含义。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七)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八)本合同一式 份,乙方持 份,甲方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 年 月 日订立于甲方住所地。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2021年
业务材料用品采购项目
投 标 文 件
采购项目编号:XACG2021-046
供应商: 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签字)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1、报价文件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报价明细表
(4)投标供应商针对报价需说明的其他文件
2、商务文件
(1)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2)投标供应商企业实力;
(3)投标供应商类似业绩;
(4)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3、技术文件
(1)技术服务响应;
(2)投标产品配置;
(3)投标产品服务措施;
(4)售后服务;
(5)技术参数偏离表(见附件);
(6)报价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一、投标函
经研究,我们决定参加项目编号为 的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2021年业务材料用品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并提交投标文件。为此,我方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负法律责任。
1、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
2、如果我们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们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并按我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按期、按质、按量提供货物或服务。
3、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我方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
5、我方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投标文件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
6、我们理解,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你们有选择中标人的权力。
7、我们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律师见证费,遵守贵机构有关招标的各项规定。
8、我方承诺:与在本项目中设计编制技术规格的机构及其附属机构无任何直接隶属关系和利益关联。
9、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10、我方承诺:如所报货物属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均已通过认证且在有效期内,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方承担。
11、我方承诺:保证所报货物均为原厂正品,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方承担。
12、我方承诺: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保证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
13、我方的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有效期为90日。
14、我方若未成为中标人,贵机构有权不做任何解释。
15、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4)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采购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15、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联系方式: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对本投标函的任何实质性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从而导致该投标被拒绝。
二、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
投标总价 (元/含税) |
备注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2021年业务材料用品采购项目 |
注:投标报价包含但不限于服务期限内的人工费、材料费、运输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保险等所有一切费用,并考虑一定的风险费用,采购方不再支付和本项目相关的任何费用。小数点后面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三、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含税) |
合价 (元/含税)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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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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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投标总价 |
(元/含税) |
四、投标供应商针对报价需说明的其他文件
(格式自拟)
五、投标供应商资格资质证明文件
投标供应商须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8条供应商资格要求规定格式填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单位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有权授权委托投标代理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 (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的按以上规定填写,非法人投标的不需提供。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参加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2021年业务材料用品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授权代表人代理投标、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方均予以承认,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
(附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授权代表: (签字)
身份证号码: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
我方在参加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我方被公开披露或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 ,但在经营活动中:
1、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没有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内容:①投标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②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③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
以上承诺若与实际情况不符,我方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投 标 人: (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或“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本声明函后须附网站截图)
2、招标人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做无效报价处理。
3、投标人没有被公开披露或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注明“无”即可。
4、采购文件未要求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负责人一栏可删除。
注:供应商登陆页面查询,须提供网页截图。
(四)免纳税声明函
致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我公司 (公司名称)郑重声明,在本项目(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及包号 )公告发布之日前无纳税记录;
原因: ;
如有瞒报、虚报,我公司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不符合的不需要提供该声明函。
(五)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声明函
致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我公司 (公司名称)郑重声明,在本项目(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及包号 )公告发布之日前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原因: 。
如有瞒报、虚报,我公司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不符合的不需要提供该声明函。
六、投标供应商企业综合实力
(格式自拟)
七、供应商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
序号 |
类似项目名称 |
合同签订 时间 |
合同金额 (万元)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注:1、此表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如不提供,不计取业绩分。
2、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如不真实,按无效报价处理。
八、商务偏离表
序号 |
招标文件 条款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说明 |
注:如有商务偏离需按照标书技术文件规定逐项列明,没有偏离可不予填写。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技术偏离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文件 条款号 |
招标文件 规格 |
投标文件规格 |
偏差内容 |
说明 |
注:如有技术偏离需按照标书技术文件规定逐项列明,没有偏离可不予填写。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质 疑 函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招标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投标文件 (正本) 项目名称: 包号: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公章): 地址: 电话: |
投标文件 (副本) 项目名称: 包号: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公章): 地址: 电话: |
封口格式:
……………………于2021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准启封(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