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分行新中间业务平台业务迁移项目招标文件

2020-11-26来源:中国邮政网

  招标代理编号:0730-206032HN0211

  招标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招标代理: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  评标办法 2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3

  第五章  招标需求 52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58

   

  • 招标公告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的委托,对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分行新中间业务平台业务迁移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分行新中间业务平台业务迁移项目;

  2、招标编号:0730-206032HN0211

  3、项目概况:中间业务平台迁移项目需按照软件工程工作规范开发系统(开发工具PFPJ)。在满足业务部门和委托方的业务需求情况下,所有业务的开发需要支持我行柜面、手机银行、自助设备(ATM或CRS等)、微信、支付宝等渠道的业务拓展。选定服务供应商最高上限数量:2家。

  4、预算金额:本项目总预算为626.4万元。

  5、招标内容:根据邮储银行湖南省分行提交的新中间业务平台(下文简称新中平)系统开发、迁移需求(具体需求详见:《湖南省分行中间业务平台迁移需求说明书》)及时间进度要求,完成新中平应用软件系统开发、应用及数据迁移、测试、上线及验收工作,完成所需相关配套软件安装和部署,同时确保相关业务项目软件及数据适配新中平并正常运行,并在约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供后续质保服务。

  5.1系统开发/迁移业务清单

  序号

  业务类型名称

  业务(对接)数量

  业务需求

  1

  社保个人灵活就业缴费

  1

  详见:附件《湖南省分行中间业务平台迁移需求说明书》及《中间业务平台迁移项目委托方接口》

  2

  社保卡查询交易

  1

  3

  衡阳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

  1

  4

  长银五八消费金融

  1

  5

  湖南中宏系统对接

  1

  6

  联通通讯费

  1

  7

  税银缴费

  1

  8

  公积金

  1

  9

  联通营业款

  1

  10

  福彩营业款

  1

  11

  电力系统对接

  1

  12

  ETC

  1

  13

  农民工工资

  1

  14

  长沙社保

  1

  15

  被征地农民代发

  1

  16

  失业保险

  1

  17

  邮惠付

  1

  18

  非税

  3

  19

  公务卡

  1

  20

  财政惠农

  1

  21

  烟草烟叶款

  1

  22

  机关养老金

  1

  23

  新农保

  1

  24

  企业养老金

  1

  25

  维修基金

  6

  26

  二手房、预售房

  29

  27

  保证金

  5

  28

  校园卡

  3

  29

  烟草批扣

  1

  合计

  70

  5.2合同期限:从合同生效日期起至所有项目完成测试、上线及验收完止。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或软件开发内容;须有能力提供招标项目所需设计及服务;

  2. 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3.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的状态,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递交文件截止当日查询结果为准)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11月26日至2020年12月2日,每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3时至17时(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在长沙市劳动东路289号嘉盛·EA财智中心1栋4楼持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购买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每套500元,售后不退。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长沙市劳动东路289号嘉盛华庭EA财智中心4楼。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中国邮政官方网站上发布。

  六、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联 系 人:李经理

  电话:0731-85988650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89号

  招标代理机构: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经理、尹经理

  电话:0731-89791108

  地 址:长沙市劳动东路289号嘉盛华庭EA财智中心4楼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89号

  联系人:李经理

  联系电话:0731-85988650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地址:长沙市劳动东路289号嘉盛·EA财智中心1栋4楼

  联系人:吴经理、尹经理

  联系电话:0731-89791108

  1.1.4

  招标项目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分行新中间业务平台业务迁移项目

  1.1.5

  项目地点

  长沙市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单位自筹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1.中间业务平台迁移项目需按照软件工程工作规范开发系统(开发工具PFPJ)。在满足业务部门和委托方的业务需求情况下,所有业务的开发需要支持我行柜面、手机银行、自助设备(ATM或CRS等)、微信、支付宝等渠道的业务拓展。选定服务供应商最高上限数量:2家。

  2.根据邮储银行湖南省分行提交的新中间业务平台(下文简称新中平)系统开发、迁移需求(具体需求详见:《湖南省分行中间业务平台迁移需求说明书》)及时间进度要求,完成新中平应用软件系统开发、应用及数据迁移、测试、上线及验收工作,完成所需相关配套软件安装和部署,同时确保相关业务项目软件及数据适配新中平并正常运行,并在约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供后续质保服务。

  1.3.2

  服务期限

  从合同生效日期起至所有项目完成测试、上线及验收完止。

  1.3.3

  质量标准

  须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或软件开发内容;须有能力提供招标项目所需设计及服务;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3.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的状态,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递交文件截止当日查询结果为准)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不组织

  1.10.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书面通知

  1.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1.12.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1.12.3

  偏差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

  招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提问形式:投标人将书面质疑文件送达或发电子邮件至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传真:0731-89791108,邮箱:1065028230@qq.com)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发布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

  发布方式:书面通知。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投标人收到通知的24小时内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发布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

  发布方式:书面通知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投标人收到通知的24小时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3.2.3

  报价方式

  本项目以单个分项业务项目为单价,按全部单项业务项目之和计算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投标总价最高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做废标处理。

  注:投标报价包含完成本项目系统开发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开发人员人工费、差旅费、办公用品费(含开发用电脑设备等)、各项税费、利润等等。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626.4万元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按市场行为自行报价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期后90 日历日

  3.4.1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采用预交投标保证金形式,按以下要求办理: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从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本身的名义)基本存款账户以转账方式交纳至以下账号:

  单位名称: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伍家岭支行

  银行帐号: 1901010009201079267

  3、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即2020年12月15日下午17:00分之前到账,在开标时予以查验。

  4、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视其不合格,被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5、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在转账票据的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    项目名称       ”,须认真填写本单位及投标保证金专户的账号、户名、金额等信息,并告知银行应录入项目名称,因填写错误或未填写或银行录入信息错误或银行未录入信息,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6、退还时仍以转账方式退回到投标人原转出账户,一律不退现金。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无

  □有,具体要求: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2017年11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前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2017年11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前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A(2)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4份;(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文件U盘1份)

  3.7.3A(3)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不需要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

  3.7.3(B)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复印件,需要能阅读

  3.7.3(B)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按格式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其他所有需要签字和(或)盖章的只需要联合体牵头人签字和(或)盖章,涂改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4.1.1(B)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前(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开启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0年12月16日9时30分

  4.2.2(A)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长沙市劳动东路289号嘉盛·EA财智中心1栋4楼会议室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否

  □是,退还时间:

  5.1(A)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长沙市劳动东路289号嘉盛·EA财智中心1栋4楼会议室

  5.2(4)(A)

  开标程序

  开标顺序:随机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1-2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邮政官司方网站

  公示期限:3个工作日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7.7.1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电汇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不要求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否

  □是,具体要求: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中标金额为基准,计价标准如下表(根据湖南省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本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公司全额支付。

  2、 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招标文件其它章节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3、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须持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按时参加开标会,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服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招标需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开标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商务技术偏差表

  (8)服务方案;

  (9)其它相关的证明资料。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开标一览表和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作为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建设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项目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5.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服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招标需求、招标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以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1.1

  形式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一致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本项目不适用)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备选投标方案

  (本项目不适用)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

  代码证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1.3

  响应性评

  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服务期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服务方案

  符合第五章“招标需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技术部分:50分

  商务部分: 30分

  投标报价:20分

  其他评分因素: / 分(如有)

  评标因素及标准

  类别

  计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报价

  (20分)

  报价

  20

  合理低价优先法,供应商的价格分=(P基准/P×权值  

  P基准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得最低者”和“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得平均值×0.99”之间数值较高者,P为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

  商务部分(30分)

  企业资质

  5

  1.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的,计1分。

  2.投标人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并取得过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计1分。

  3.投标人取得CMMI认证三级的,得1分;取得CMMI认证三级以上的,得3分;

  (投标文件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相应项不予计分)

  投标人类似业绩

  14

  (1)投标人2017年11月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担过金融行业软件开发项目,且单个项目金额均不低于15万元,每个得1分,最多得3分。

  (2)投标人2019年以来,承担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或分行新一代中平项目开发,每个项目得1分,最多得3分。

  (3)投标人2017年11月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担过在金融行业的,与本项目类似软件开发和维护项目,累计合同金额100-200万元的,得3分,累计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得5分。

  (4)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属银行业的,且与本项目招标需求中规定项目清单相同超过80%以上的,加得3分;

  (说明:投标文件提供上述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项目团队人员

  11

  根据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情况,构成是否合理、人员是否具有相关的资质、技术能力、经验等进行综合比较计分。最高11分,最低0分。

  (说明:提供相应人员的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相应人员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缴纳社保的证明,否则不计分。)

  技术部分(50分)

  项目实施方案

  23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分:

  (1)对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评分,计1-6分;

  (2)对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组织进行评分,计1-6分;

  (3)对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质量管控进行评分,计1-6分;

  (4)对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理解程度进行评分,计1-5分;

  (评审依据: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培训方案

  5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培训方案进行综合评分,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分析、培训方式设计、培训内容设计、培训计划制定、培训质量保证措施。

  (1)投标人的项目培训方案针对性强,科学合理,可行性高得4-5分;

  (2)投标人的项目培训方案针对性较强,较科学合理,可行性一般得2-3分;

  (3)投标人的项目培训方案针对性一般,不够科学合理,可行性较差得1-0分。

  (评审依据:项目培训方案)

  应急预案

  5

  投标人须制定详细的新中平业务切换应急预案,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应急预案进行综合评分,优秀计4-5分,良好计2-3分,一般计1-0分。

  (评审依据:应急预案)

  服务方案

  12

  投标人须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与质量保障提供服务方案:

  (1)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方案内容进行综合评分,优秀计6-8分;良好计3-5分,一般计0-2分。

  (评审依据:服务方案)

  (2)投标人在本地有分支机构的,计4分

  (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近半年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纳税证明,否则不计分);

  增值服务

  5

  为保障本项目实施效果,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规定以外提供的有价值和可行性的增值服务进行综合评分,计1-5分,未提供增值服务本项计0分。

  (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增值服务方案)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服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服务方案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报价部分得分+技术部分得分+商务部分得分。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PSBC〔2020〕ZH11001

  应用软件技术开发合同

  合同编号: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 ……………………………………………………………………………………1

  第二条 适用性 …………………………………………………………………………………2

  第三条 合同标的 …………………………………………………………………………………2

  第四条 标准 ……………………………………………………………………………………2

  第五条 保密 ……………………………………………………………………………………2

  第六条 知识产权 …………………………………………………………………………………2

  第七条 预付款保证金 …………………………………………………………………………3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 …………………………………………………………………………3

  第九条 系统兼容性 …………………………………………………………………………3

  第十条 应用系统的开发、安装、调试 ………………………………………………………3

  第十一条 检验、测试和验收 ………………………………………………………………4

  第十二条 包装及标记 …………………………………………………………………………4

  第十三条 风险及保险 …………………………………………………………………………5

  第十四条 第三方软件 ……………………………………………………………………………5

  第十五条 服务 …………………………………………………………………………………5

  第十六条 保证 …………………………………………………………………………………5

  第十七条 价格 …………………………………………………………………………………6

  第十八条 付款 …………………………………………………………………………………6

  第十九条 变更指令 ……………………………………………………………………………8

  第二十条 合同修改 ……………………………………………………………………………8

  第二十一条 转让 …………………………………………………………………………………8

  第二十二条 分包 …………………………………………………………………………………8

  第二十三条 乙方履约延误 ………………………………………………………………………8

  第二十四条 违约赔偿及索赔 …………………………………………………………………9

  第二十五条 违约终止合同 ……………………………………………………………………10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 …………………………………………………………………………11

  第二十七条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11

  第二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11

  第二十九条 合同语言 …………………………………………………………………………11

  第三十条 适用法律 …………………………………………………………………………11

  第三十一条 通知 ………………………………………………………………………………12

  第三十二条 税费 ………………………………………………………………………………12

  第三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2

  甲方(全称):                   

  住所(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全称):                   

  住所(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本合同项下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1 “合同”系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甲方和乙方就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合同条款、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1.1.3 “应用系统”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_______工程______系统应用软件。
1.1.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由乙方承担的与应用系统开发有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安装调试、系统集成测试、试运行、提供技术支持、培训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提供的其他服务。
1.1.5 “甲方”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6 “乙方”指______________。
1.1.7 “项目”指“________工程”。
1.1.8 “项目现场”指应用系统安装运行的现场,具体地点由甲方指定。
1.1.9 “交货地点”是指乙方按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向甲方交付系统的具体地点。
1.1.10 “天”指公历天数。
1.1.11 “试点上线”指应用系统在项目现场完成软件安装、调测,并在试点省投入使用。
1.1.12 “试运行”指在系统上线运行后,应用系统将进入___个月的试运行阶段。
1.1.13 “竣工验收”指应用系统经过试运行后,达到稳定、可靠时,由甲方组织的对应用系统的验收。
1.1.14 “保证期”指乙方在竣工验收后对应用系统提供的__年质量保证服务期,乙方在保证期内免费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二条适用性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______工程”_______系统应用软件开发。
第三条合同标的
3.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负责开发满足附件2要求的应用系统并提供安装调试、集成测试等服务。
3.2乙方派遣健康、有经验、有相应技术能力且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合同规定的应用系统开发和所有服务工作。
第四条标准
4.1本合同项下交付的应用系统应符合附件2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应适用的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的国家、省、部级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第五条保密
5.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得和知晓的甲方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款、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业务信息、专有技术或其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该等人员负有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并且该提供限于履行本合同必须的范围。
5.2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本合同第5.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本合同第5.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均为甲方的财产和保密信息。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在完成合同义务后应将这些文件全部还给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复制上述文件或资料(包括任何甲方提供的书面或电子形式的文件或资料)。应用系统验收完毕或应甲方要求,乙方应将所有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技术规范等(包括电子文档)全部完整交还甲方或将数据进行完整删除。
5.4乙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5.5若乙方违反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知识产权
    6.1 乙方为本项目开发的应用系统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所开发软件的著作权、专利申请权、专利获批前的使用及转让权等知识产权,以及甲方对其进行二次开发的成果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软件数据及软件程序对外披露或使用。乙方用于本项目中的自有产品甲方在该项目中享有无限期的无偿使用权。
    6.2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乙方提供的应用系统或该系统(包括乙方提供的一切软件、硬件、备件、附件等,下同)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所有权、债权、他物权、知识产权等第三方固有权利的起诉。
    6.3如果发生第三方对甲方因使用乙方提供的应用系统而受到的侵权指控,乙方应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乙方应在获悉上述侵权诉讼后立即通知甲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指派代表参加诉讼,对甲方的应诉进行支持与协助,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费用以及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赔偿等责任;应用系统被法律文书认定侵权时乙方应采取的提供替代应用系统、修改应用系统等补救措施。
6.4 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不因本合同的到期或终止而失效。
第七条预付款保证金
7.1本合同(设置/不设)预付款保证金。
第八条履约保证金
8.1选择下列2种方式中的第_____种进行履约保证。
8.1.1本合同不设履约保证金。
8.1.2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一份由乙方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该保函以甲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
第九条系统兼容性
9.1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充分认识到,本合同项下的技术开发事项在甲方应用环境下可能存在硬件之间、系统软件(操作系统、中间件、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其他系统软件等)与主机设备之间、系统软件之间等的兼容性问题。乙方应在合同标的的开发、安装、调试、检验、测试、验收等以前及过程中适时进行兼容性测试。乙方对前述兼容性问题承担开发风险。如乙方交付产品存在的兼容性问题尚不构成开发失败的,则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应用系统的开发、安装、调试
10.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及附件2至附件9的规定完成应用系统开发、安装调试及系统集成工作,并在项目开发的不同阶段,向甲方提交相应的源程序、技术文档和提供技术支持与培训。
10.2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实施进度,将应用系统及第10.3款中规定的相关文件和安装介质送达项目现场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地点。并由甲方或甲方代表当场清点并签发收据正本两份。
10.3乙方应随同应用系统交货的同时向甲方提交标明该系统内容的明细单一式两份,乙方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两份以及合同中要求的相关源程序和技术文档。
10.4乙方应按照工程实施进度负责应用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并将安装调试计划和进展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安装调试过程中负责监督与配合,并尽可能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如果是因为乙方延误不能将上述内容通知甲方,使甲方不能及时配合,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10.5在应用系统开始安装调试15天前,乙方的技术人员应书面向甲方详细说明安装调试要求和当次安装调试工作计划,并检测用户系统的软硬件安装环境,确保本合同项下应用系统能够在指定的环境中正常运行。甲方应按照附件2载明的计划派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此项过程并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10.6在安装调试过程中,甲乙双方应签署安装调试备忘录,记录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以及甲方限定乙方改正并解决问题的期限。
10.7乙方应按照附件2中规定的条件和计划,保证事先安排的技术人员在工程实施各阶段中及时到位并保持稳定。若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人员时,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甲方许可后,方可更换。否则,乙方应按照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检验、测试和验收
11.1在应用系统交货前,乙方应对该系统的质量、性能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单元测试和集成测试,并出具一份证明应用系统符合合同规定的测试证书。测试证书是应用系统交货时提交给甲方相关技术文档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性能等指标的最终检验标准。
11.2甲方有权对应用系统进行全面测试,以确认该系统能符合附件2的功能和性能要求。测试在甲方提供的模拟环境或实际环境进行,测试方案和测试软件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确认。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参与测试,由此产生的乙方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1.3经相关测试后,甲方发现应用系统未满足附件2、附件5的功能和性能要求,乙方须无条件进行修改直至满足合同要求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不能免除本合同第23.1条约定的履约延误责任。
11.4应用系统经过相关测试后,在甲方项目现场试点上线运行,如果应用系统各项性能及运行指标满足附件2的要求,则甲方应在上线运行之日起3天内向乙方签发“试点上线合格证书”(正本两份);
11.5在系统上线运行后,应用系统将进入___个月的试运行阶段。在此期间,系统如出现因乙方设计开发失误或服务质量问题所引起的质量和性能问题造成的系统宕机、交易差错率超过规定指标等系统问题,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立即查明原因和尽快解决问题,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将由乙方负担。系统恢复运行后,试运行期将重新开始计算。如因此造成工程进度延误,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24.1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6试运行期满,应用系统达到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全部技术、业务功能和性能要求后,乙方有权提出对应用系统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在甲方指定的项目现场由甲乙双方联合进行。如果应用系统通过竣工验收,甲方将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正本两份)。如果应用系统无法按项目实施进度的时间要求通过竣工验收,乙方应继续进行必要的改进完善工作,直到应用系统通过竣工验收为止,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将由乙方负担。乙方还应承担本合同第24.1款规定的违约责任。
11.7如果因为甲方原因,应用系统无法正常进行安装、调试及测试等工作,则在乙方完成系统开发和交货并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9个月后,应用系统视为竣工验收,相应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应由甲方向乙方签发。验收合格证书签发后,乙方仍须按照甲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其合同未尽责任和义务。
11.8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或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包装及标记
12.1乙方应对所提供的应用系统源程序、技术文档和安装介质进行妥善包装和明确的标记。该包装和标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的国家、省、部级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第十三条风险及保险
13.1系统按合同约定或甲方指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甲方使用前,一切风险及相关保险事宜均由乙方承担。
13.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系统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13.3乙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系统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第三方软件
14.1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下列与乙方应用系统有关的第三方软件和资料:
14.1.1按照合同要求免费提供的第三方软件。
14.1.2甲方从乙方采购的第三方软件废止的情况下:
14.1.2.1乙方应提前60天将要废止的该软件的相关信息通知甲方,并提出替代方案。
14.1.2.2免费向甲方提供替代产品。
第十五条服务
15.1乙方应提供下列所有服务:
15.1.1实施本合同范围内应用系统的现场安装、调试、测试和试运行;
15.1.2提供应用系统与中间业务等外部系统连接所需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
15.1.3提供应用系统安装和维修、维护和二次开发所需的工具;
15.1.4提供应用系统的安装介质和详细的操作及维护手册等资料;
15.1.5提供对甲方人员在应用系统开发、安装、调试、测试、运行、维护和/或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培训; 
15.1.6提供对应用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维护、升级;
15.1.7提供应用系统在设计开发到保证期结束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报告。
15.1.8乙方提供的服务的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第十六条保证
16.1乙方应保证具有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能力和资格,保证应用系统的先进性,保证所提供的软件产品为最新正式版本。应用系统应含有设计和材料上的全部最新改进。乙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应用系统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同时保证消除因乙方行为的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应用系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6.2在保证期内,乙方在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应用系统或部件,或解决应用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6.3本保证在应用系统或其中任一部分(适用时)交运到合同指明的项目现场并在竣工验收后的___年内有效。
16.4在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或解决问题,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而且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6.5在保证期内,乙方应免费提供应用系统的版本维护、升级和相关的技术支持、培训及资料。
在保证期内,如甲方更换系统,乙方应免费提供数据移植及相关配合服务。保证期满后,如果应用系统出现紧急异常情况,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在72小时内派遣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达项目现场对该系统进行检测、修复和维护,收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但乙方需保证保修期后给予甲方最优惠的服务价格,且该价格不得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价格及乙方届时市场最低价。
第十七条价格
17.1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其中价款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税款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分项价格清单在合同附件1中列明。
17.2需甲方另购的与本合同应用系统有关的所有第三方软件产品,乙方应在应用系统软硬件及配置建议清单中列清并附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详见附件1),否则视为由乙方提供且其价格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之内。
17.3本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市场价格波动对该系统开发、制造、服务等成本的影响不予以考虑。
第十八条付款
18.1付款方式
18.1.1第一次付款:
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如下合格单据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
18.1.1.1乙方向甲方开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单;
18.1.1.2乙方提交的相应金额、以甲方为抬头、以乙方为销货单位、符合国家规定并经甲方审核无误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甲方应自增值税扣税凭证开具之日起20天内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而导致甲方增值税进项税无法抵扣,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在付款金额中扣除;
18.1.1.3甲方签署的工作量确认清单;
18.1.1.4乙方按照第8.1条约定向甲方提供的由乙方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副本一份。
18.1.2第二次付款:
试点上线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如下合格单据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即人民币_______元整(¥________);
18.1.2.1乙方向甲方开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单;
18.1.2.2乙方提交的相应金额、以甲方为抬头、以乙方为销货单位、符合国家规定并经甲方审核无误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甲方应自增值税扣税凭证开具之日起20天内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而导致甲方增值税进项税无法抵扣,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在付款金额中扣除;
18.1.2.3甲方签发的“试点上线合格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8.1.3第三次付款:
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如下合格单据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  %,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
18.1.3.1乙方向甲方开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单;
18.1.3.2乙方提交的相应金额、以甲方为抬头、以乙方为销货单位、符合国家规定并经甲方审核无误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甲方应自增值税扣税凭证开具之日起20天内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而导致甲方增值税进项税无法抵扣,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在付款金额中扣除;
18.1.3.3甲方签发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8.1.4乙方承诺其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形式与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乙方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18.1.5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须在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起20天内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日期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20天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8.1.6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不适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提供相关依据性文件,并根据有关规定开具收款凭证。
18.2甲乙双方银行账户及纳税人信息如下: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纳税人类型:
乙方账户如有变动,须提前30天向甲方提交书面证明,否则甲方不承担由乙方账户变动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18.3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如果乙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和/或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任何未支付款项或从履约保函中扣除相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应继续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变更指令
19.1根据本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形式,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乙方发出变更合同的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9.1.1变更部分技术要求;
19.1.2变更部分业务要求;
19.1.3变更乙方提供的服务。
    19.2如果上述变更使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和/或交货时间将进行公平的调整,该调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修改相应合同内容。乙方根据本条款进行合同总价或交货时间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甲方的变更指令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变更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条合同修改
    20.1 任何对合同条件的修改均须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转让
21.1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二十二条分包
22.1本合同项下没有分包合同。乙方应亲自履行本合同全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乙方履约延误
23.1履约延误责任
23.1.1乙方应按照附件2中提出的工程实施进度完成相应的开发工作和各项服务,否则构成履约延迟,应承担本合同第24.1款的违约赔偿责任。
23.1.2为了保证本项目能按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实施进度执行,甲方将根据合同附件2中规定的项目现场和乙方项目参加人员清单,不定期地对乙方进行检查,如果发现乙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或减少项目参加人员,甲方有权登记更换或减少的乙方项目人员人数,并要求乙方签章确认。甲方有权同时提出书面限期更改要求,如果乙方在甲方提出限期更改要求后未按甲方要求执行,则甲方有权对后续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情况继续进行书面记录。
23.1.3如果因为乙方项目参加人员更换或减少方面的原因,造成项目未按合同规定的实施进度和技术要求完成,乙方除需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违约赔偿外,还需按下列方式向甲方交纳罚款:
罚款金额 = 2万元×(书面记录的更换或减少项目参加人员总人次)。
该项罚款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3.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自该情况发生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甲、乙双方书面认可。
23.3除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外,除非延期是乙方根据本合同第23.2款的规定取得甲方书面同意而不必交纳误期赔偿费之外,乙方拖延交货或未按时提供服务,将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
第二十四条违约赔偿及索赔
24.1除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非因甲方的原因,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或提供服务,甲方应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其它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0.5%)计收,直至乙方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旦误期赔偿费达到合同总价的5%,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4.2如果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用户系统硬件设施和操作系统出现故障,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24.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24.3.1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合同款项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24.3.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和性能要求的新系统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所更换系统的保修期。
24.4如果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索赔通知后7天内,乙方未作答复的,上述索赔通知应视为已被乙方接收。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合同款项或从履约保函中扣除索赔金额, 不足部分乙方应继续予以赔偿。
24.5乙方应在所在地科技部门进行技术服务合同登记,乙方应于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登记证明提供给甲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提供科技部门不予登记的证明材料)。如果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技术开发合同未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24.6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未尽责任和义务不能因为乙方向甲方支付了本合同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赔偿金而被免除。
24.7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如乙方无法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补救措施或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与合同要求不符,造成甲方发生损失的,甲方通知乙方后,按“合同不含税价格+乙方实际提供增值税可抵扣凭证的增值税税额”进行结算,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扣税凭证次数达3次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在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或服务等项目的采购活动。
24.8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24.8.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如乙方无法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补救措施或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与合同要求不符,造成甲方发生损失的,甲方通知乙方后,按“合同不含税价格+乙方实际提供增值税可抵扣凭证的增值税税额”进行结算,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 的违约金;
    24.8.2乙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将不予退还;
    24.8.3甲方终止合同,乙方在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24.9乙方提供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无法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丢失,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补救措施,如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甲方通知乙方且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法合规发票后,按“合同不含税价格”进行结算,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 的违约金。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4.10甲乙双方在签订及履约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有关的其他责任:
(一)乙方提供的合同标的物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甲方相关要求的;
(二)乙方故意隐瞒与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乙方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4.1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服务、所有货物及其配套服务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购买方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行业标准以及附件2 总体技术要求(技术规范书)关于金融行业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合同义务,且不得存在违反劳动法、环保标准、安全标准和财务数据作假等行为,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依法承担。
    24.12甲方有权监管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以确保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监控、检查和管理指导,提出管理意见;甲方有权对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差错要求整改及赔偿;提出整改要求并要求乙方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乙方更换相关专业人员等;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内部、外部审计机构对提供的服务过程、档案、资料等方面进行检查(具体监督、检查、监控的内容及频次见技术规范书)。
24.13乙方应接受甲方对本项目所安排的监督与检查(具体监督检查内容及频次见技术规范书);对甲方发现的问题或提出的建议及要求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乙方须遵守甲方与本项目有关的制度或规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24.14 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甲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违约终止合同
25.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5.1.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系统;
25.1.2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实施而谎报事实,损害甲方的利益。
25.1.3如果书面记录的更换或减少项目参加人员总人次超过项目总人数的10%,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5.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25.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替代系统,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替代系统超出本合同解除部分的合同价款的费用。且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被终止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不可抗力
26.1尽管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延误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乙方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如甲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6.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并且其发生及后果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或革命、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26.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另一方确认。甲、乙双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60天,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
第二十七条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7.1如果发现乙方有破产或被解散的可能,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28.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______天无法解决,该争议应提交仲裁。
    28.2 仲裁应由______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_______进行。仲裁应适用中国法律。除非甲、乙双方另行同意,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中文。
28.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8.4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28.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二十九条合同语言
29.1本合同用中文书写,甲、乙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传真和其它文件应用中文书写。乙方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如果不是中文,应附上中文翻译文本(打印)。
第三十条适用法律
30.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第三十一条通知
31.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如下地址:
31.1.1甲方地址:______(邮编:______)
联系人:______;联系方式:______
联系人:______;联系方式:______
31.1.2乙方地址:______
联系人:______;联系方式:______
31.2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较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第三十二条税费
3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担。
32.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第三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33.1 本合同应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______
33.2 本合同项下所有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3.3 乙方同意本合同中所有应用软件今后将免费提供给甲方、甲方的下属机构及关联公司使用。乙方进一步承诺甲方、甲方的下属机构及关联公司在购买相关服务时,服务的价格不能高于本次合同的价格,折扣率不能低于本次合同的折扣率。
    33.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5 本合同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合同中任何约定的含义和解释。
33.6 合同附件
附件1 合同价格表
附件2 总体技术要求
附件3 项目进度表
附件4 技术文件清单
附件5 软件安装前测试方案、测试计划、验收测试标准 
附件6 乙方承诺
附件7 技术支持及服务
附件8 培训方式
附件9 软件许可使用权证书或其他软件许可使用文件
附件10 履约保函(样本)
附件11 开户信息(样本)
附件12 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签约授权代表授权书(如有)
附件13 关于文件真实性和投标产品情况的承诺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乙方声明: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作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附件10  履约保函(样本)
履约保函
                                      
                                                保函号:        
        出具日期:?????
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  ] (“乙方”)于[?????]年[?????]月[?????]日就[?????]项目(“项目”)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中约定的第8.1款事项的履约保函。
本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权地向贵方支付总额不超过[  ]元的、相当于合同总价百分之十的履约保函,并以此约定如下:
1、只要贵方确认乙方未能履行其根据合同以及双方此后一致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后的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履行合同义务、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不履行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等)(“违约”),无论乙方有任何反对意见,本行将在收到贵方关于乙方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并按照该通知中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费,不论该等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均不能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他行为,均不能减轻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4、本保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应维持至合同规定的保修期满之日。
谨启
出 具 保 函 银 行 名 称:(加盖公章)
签 字 人 姓 名 和 职 务:(姓名印刷体)        
签   字   人   签    名:
 
附件11 开户信息(样本)
 
开户信息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我公司在           采购项目中承担设备供货/服务提供工作,开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公司盖章:          
                         
 
                         财务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第五章 招标需求
一、项目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分行新中间业务平台业务迁移项目
二、项目概况及建设目标
中间业务平台迁移项目需按照软件工程工作规范开发系统(开发工具PFPJ)。在满足业务部门和委托方的业务需求情况下,所有业务的开发需要支持我行柜面、手机银行、自助设备(ATM或CRS等)、微信、支付宝等渠道的业务拓展。选定2家服务供应商合作完成本工作。
三、新中平招标内容
1.供应商根据邮储银行湖南省分行提交的新中间业务平台(下文简称新中平)系统开发、迁移需求(具体需求详见:《湖南省分行中间业务平台迁移需求说明书》)及时间进度要求,完成新中平应用软件系统开发、应用及数据迁移、测试、上线及验收工作,完成所需相关配套软件安装和部署,同时确保相关业务项目软件及数据适配新中平并正常运行,并在约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供后续质保服务。
2.(*)使用邮储银行开发平台工具并按照软件工程工作规范开发系统(开发工具PFPJ中标后由我行提供),以我行开工通知为准,逐项按期完成湖南省分行新中间业务平台应用系统的开发、上线及2年质保维护工作,在开发实施过程中负责与邮储总行和委托方进行技术对接。项目投产后提供相关文档,包括需求分析规格说明书、系统详细设计文档、接口设计文档、集成技术测试文档及测试报告、完善的运维文档和操作手册等。
3.系统开发/迁移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数量

  项目类型

  1

  社保个人灵活就业缴费

  1

  其他

  2

  社保卡查询交易

  1

  其他

  3

  衡阳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

  1

  其他

  4

  长银五八消费金融

  1

  其他

  5

  湖南中宏系统对接

  1

  其他

  6

  联通通讯费

  1

  其他

  7

  税银缴费

  1

  其他

  8

  公积金

  1

  其他

  9

  联通营业款

  1

  其他

  10

  福彩营业款

  1

  通用缴费

  11

  电力系统对接

  1

  其他

  12

  ETC

  1

  其他

  13

  农民工工资

  1

  其他

  14

  长沙社保

  1

  其他

  15

  被征地农民代发

  1

  其他

  16

  失业保险

  1

  其他

  17

  邮惠付

  1

  其他

  18

  非税

  3

  其他

  19

  公务卡

  1

  其他

  20

  财政惠农

  1

  其他

  21

  烟草烟叶款

  1

  其他

  22

  机关养老金

  1

  其他

  23

  新农保

  1

  其他

  24

  企业养老金

  1

  其他

  25

  维修基金

  6

  通用缴费

  26

  二手房、预售房

  29

  其他

  27

  保证金

  5

  其他

  28

  校园卡

  3

  其他

  29

  烟草批扣

  1

  其他

  总计

  70

 

  4.合同履行期间

  (1)如单个分项项目未启动开发,我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删减上述单个分项项目,相应开发费用在结算合同价款予以扣减。

  (2)暂定业务分配方式:原则上优先选择排序第一的入围单位,(根据项目进度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实施时我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分配业务,成交供应商不得有异议。

  5.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期起至所有项目完成测试、上线及验收工作为止。

  6.系统开发周期要求:成交供应商合理安排人员进行系统开发,确保系统开发/迁移项目清单中的通用缴费类项目在新中平系统上的投产上线总工期应签到合同后一个月内投产上线,其他类项目在新中平系统上的投产上线总工期应不得晚于2021年9月31日。

  7.(*)服务人员要求:

  本项目系统开发期间,项目经理不得承接其他项目,项目核心团队不少于4人,且应具备3年以上的银行中间业务开发经验,全过程每个成交供应商应至少安排6名技术人员在我行驻场提供服务,驻场人员的差旅费、办公费用等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我行不再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8.服务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89号。

  9.湖南省分行中间业务平台迁移需求说明书及委托方接口(注:详见招标附件1)

  四、验收

  1.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供应商完成的系统开发成果进行验收:相关系统功能必须满足我行的要求,且验收前供应商提交如下交付物给我行:《需求分析规格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如涉及)、《项目实施计划表》、内部测试案例及报告(含单元测试、集成测试等)、《运行维护手册》、《操作手册》、《二次开发指引》以及项目源代码。

  2.验收:根据系统开发/迁移项目清单中的类别进行分类验收。相关项目类别的系统全部正式上线后即进入一个月的试运行期,试运行期间如出现重大问题,则试运行期从故障修复之日起重新计算,一直到系统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无故障时为止。系统自试运行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对系统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则出具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的《项目验收合格报告》。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即认为是重大问题:

  1)系统瘫痪;

  2)系统业务功能无法正常运行。

  3. 验收阶段如发现系统运行不稳定、业务功能不符合我行需求或项目文档未按规范编制提交,我行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整改,直到通过验收为止。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五、质保期服务需求

  1.质保期内成交供应商的主要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免费提供系统的版本维护、升级和相关的技术支持、对系统运行中的故障进行检测和修复等。在质保期内,由成交供应商至少安排1-2名系统维护人员驻场维护,为我行提供的技术服务时间为软件系统7*24小时。如现场运维人员在2小时内未能解决问题,6小时内必须有开发人工程师赴现场排查并解决。

  2.质保期:系统质保期为 2年,自系统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提供一年一次现场巡检服务(须涵盖质保期内所有系统项目),并提供《巡检报告》。质保期满、系统质保合格,则在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的《系统质保合格报告》。

  3.在质保期内,如我行更换系统,成交供应商应免费提供数据移植及相关配合服务。

  4.对于我行提出的其他中间业务平台迁移需求之外的功能新增或修改要求,如新增工作量占原系统总工作量20%以内,成交供应商免费进行新增或修改;超过20%的,双方另行协商。

  六、开发方式、完成时间和版权、保密要求

  (1)开发方式:成交供应商应按招标人业务需求进行开发,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开发任务,招标人只负责需求的解释工作;

  (2)完成时间:要求依签订合同约定节点,完成需求调研、设计、开发、系统集成、系统测试并上线运行。(★)

  (3)版权要求:对本次开发的功能模块,招标人拥有全部版权。成交供应商必须完整提供所有与业务相关的文档和源代码,包括结构基础类库及工具源代码、详细清单、技术文档(电子文档、打印文档)等,并保证没有漏洞及后门。源程序在招标人提供的环境下可编译,在招标人提供的平台下可组装。保证招标人可进行自主维护,不得采取安装加密狗或加密程序等限制措施;

  (4)保密要求:成交供应商不得向第三方泄漏与项目相关的任何内容。

  七、付款方式

  合同费用由我行依项目进度分期支付供应商。供应商按系统开发/迁移项目清单所列项目类别开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付款。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双方签订合同后,我行通知供应商对某项目类别项目开工后,我行收到供应商提交的下列单据并审核无误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转账支付该项目类别项目总金额的20%:

  (1)供应商向我行出具的付款通知正本1份;

  (2)供应商开具的金额为该项目类别项目总金额100%的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

  2、某项目类别项目验收合格后,我行收到供应商提交的下列单据并审核无误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转账支付该项目类别项目总金额的70%:

  (1)供应商向我行出具的付款通知正本1份;

  (2)我行和供应商签字认可的《项目验收合格报告》;

  3、系统质保期满后,我行收到供应商提交的下列单据并审核无误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转账支付该项目类别项目总金额的10%:

  (1)供应商向我行出具的付款通知正本1份;

  (2)我行和供应商签字认可的《结算审计报告》。

  供应商承诺向我行申请结算本合同款项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可全额用于我行抵扣,如无法按合同约定税率开具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税额我行无法全额抵扣的,我行有权按“不含税价+实际抵扣税额”结算本合同款项。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按不含税价格不变的原则调整合同含税价格。

  八、违约责任

  详见合同内约定。

  九、其它要求与说明:

  1、保密要求

  本项目在在交付使用后将产生大量涉密数据,投标人应与招标人签订保密协议。投标人在与招标方签订合同时,同时要与招标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约束其单位和参与人员的行为。双方必须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工作秘密、业务需求、协议、系统设计、技术成果、技术资料等内容的相关事务保密,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并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场合。

  2、验收标准和方法

  (1)采取分业务项目验收。其中,业务项目交付验收须在签订合同约定节点内完成。

  (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用户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用户可终止合同,另行按有关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招标服务,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3、技术服务(含培训)要求

  (1)中标人应制定培训计划,售后服务期内,对甲方系统操作人员进行系统构成、基本原理、运行以及维护等方面的课程培训,集中培训(含远程网络培训)时间不少于1天(8课时),所有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2)系统交付使用后的首次培训在用户单位进行。

  (3)中标人必须提供给培训人员实际的操作环境和培训资料,派出具有相应专业资格和实际工作经验的教师和相应的辅导人员进行培训。

  (4)投标人应在其投标文件中列出培训计划、课程大纲、培训课时等内容。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的组成

  一、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2)投标保证金

  二、商务技术文件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价格表

  (4)服务说明一览表

  (5)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表

  (6)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7)实施方案、培训方案和售后服务

  (8)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全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投标人基本情况

  1.名称及概况:

  (1) 投标人名称:                                                    

  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2) 成立或注册日期:                                        

  (3) 注册号码:                                       

  (4) 实收资本:                                                      

  (5) 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

  ①固定资产:                                                      

  ②流动资产:                                                      

  ③长期负债:                                                      

  ④流动负债:                                                      

  ⑤净值:                                                          

  (6) 法定代表人姓名:                                                  

  2.经营范围:                                                  

  3.近年营业额:

  年度

  总额

   
   
   

  5.开立基本帐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提供注册地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其他情况:组织机构、技术力量、制造商体系认证情况等

  7.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自然人为投标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兹声明上述数据和资料是真实、正确的,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附件5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              (招标代理机构):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受到刑事处罚,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投标保证金

  备注: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

 

  附件一:保密承诺函

  致:

  鉴于:

  本公司(承诺人)拟参与或已参与贵公司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可能接触或获取贵公司的保密信息。

  为妥善保护贵公司的保密信息并保障贵公司的利益,本公司特此承诺并保证按法律法规以及本函的要求对贵公司承担如下责任:

  第一条 定义

  1、保密信息:是指本公司所获取的有关贵公司及贵公司客户的各种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贵公司的基本情况、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商务信息、技术信息、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及过程文件、工程竣工资料、相关检测验收报告、技术要求和规范、装修手册及相关标准规范、贵公司项目负责人的相关情况以及贵公司有关咨询机构所做出的分析、报告、文件等信息,无论其是以口头、书面、音像影像形式、电子文档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介质记录或表达。但下述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1)在贵公司向本公司披露前,本公司已合法持有的信息;

  (2)已通过合法的方式进入公共领域或可从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

  (3)在本公司接受保密信息后,非由于本公司的原因导致该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4)本公司自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取的信息。

  第二条 保密义务

  1、本公司承诺,保密信息仅用于我公司履行本项目下相应义务的合理目的。

  2、本公司对保密信息妥善保密,保护的程度应符合本承诺函约定且不低于本公司对自身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和审慎程度。

  3、仅本公司的下述人员可接触保密信息:本公司内部执行本项目的直接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本款所列人员应与本公司共同及同样严格地承担本保密承诺函下的保密义务,且如上述人员发生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形,不论其在违反保密义务时是否仍在本公司工作,均视为本公司对保密义务的违反,本公司应与上述人员按下述第四条承担连带责任。

  4、未经贵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本公司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透露、泄露保密信息,也不得在本项目目的之外使用保密信息。

  5、未经贵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本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披露、透露、泄露本保密承诺函及其内容。

  6、如基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判决、裁定、政府、贵公司上市交易所的强制性要求而必须披露保密信息时,本公司应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权机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及时通知贵公司,并且本公司应尽最大的努力防止或限制其他未被要求披露的保密信息因此而泄露。

  第三条 保密信息的交回

  1、经贵公司通知,本公司应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形式的与保密信息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及其载体,并不再继续保留。

  2、未经贵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本公司不得擅自处置贵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书面或其他形式的与保密信息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及其载体。

  第四条 赔偿责任

  1、如本公司在本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本保密承诺函项下的任何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贵公司有权在与我公司的项目合同(包括本项目合同及其它项目合同)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

  2、如本公司在本项目合同执行完毕后违反本保密承诺函项下的任何承诺,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贵公司有权在与我公司的项目合同(包括本项目合同及其它项目合同)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

  3、如本公司违反本保密承诺函项下的任何承诺,贵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立即中止与本公司的任何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合同),并取消本公司参与今后项目合作资格。

  4、如本公司违反本保密承诺函项下的任何承诺,本公司应赔偿贵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保密信息泄露给贵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贵公司因本公司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

  第五条 保密期限

  本保密承诺函永久有效且不可撤销。

  第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保密承诺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并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与本承诺函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交由贵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

  致:            (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的投标邀请(委托代理编号:          ),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及电子文件一份并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完整、真实。

  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2)投标保证金

  商务技术文件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价格表

  (4)服务说明一览表

  (5)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表

  (6)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7)实施方案、培训方案和售后服务

  (8)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投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报价,见《开标一览表》。

  2、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在投标有效期内我方同意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投标文件对我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根据第一章“投标须知”规定,我方承诺:

  (1) 我们在参加本项目服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背法律的行为,并提供“参加服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 我们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偷税、漏税的行为,没有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资金的行为;

  (3) 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无任何的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开标一览表

  委托代理编号: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投标总报价(万元)

  1

     
       

  投标总报价:

  小写:          元       大写:           元

  拟任本项目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投标保证金:金额:                                       

  交纳形式: □银行转账  □银行汇票  □银行电汇  

  其他事项申明:

 

  投标单位:(盖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元

  序号

  服务名称

  费用明细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备注

               
               
               
 

  合计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                      大写:                      

  说明:

  1、本表包含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技术需求》或其他部分对该项目所有要求的详细报价。“合计”及“报价金额合计”应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致;栏目“单价”为综合单价,应包含所有隐含的维护费、运费、税金和利润等其他费用,并在“具体要求说明”中注明分类项取费标准和其他费用的计费率和金额。

  2、《开标一览表》与《分项价格表》须另备一份单独密封,与项目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四、服务说明一览表

  项目名称:                            

  序号

  服务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人员配备

  服务期限

  服务承诺

  备  注

             
             
             
             
             
             
             

  备注:1.此表根据自行需要可做调整;

  2.服务的主要人员配备、服务承诺等可增页或另页描述。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五、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表

  1.本项目经理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毕业学校

 

  联系电话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项目负责人工作年限

 

  完成类似项目情况

  招标人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及规模

  完成日期

  项目获奖情况

         
         
         
         
         
         
         
 

  注:

  1.提供项目经理的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若有)、执业资格证(若有)的复印件。

  2.项目经理提供在承接本项目期间无其他承接项目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2. 拟投入本项目的工作人员配置一览表

  人员类别

  姓名

  年龄

  职务

  学历

  职称

  从事本工作时间

  类似项目经验情况

  取得的相关证书(职称证、资格证、学历证等)

  备注

  项目

  负责人

                 

  主要技术人员

                 
                 
                 
                 
                 

  其他技术人员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总数

  ______________人(拟投入项目人员总数=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

  注:1.本表若不能反映全部实际情况,除在备注栏说明外,亦可另行制表说明;

  2.从事本工作时间为在本岗位的工作年限;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六、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七、实施方案、培训方案及售后服务

  格式内容自拟

  八、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