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资金合规管理制度

张毅2020-11-19来源:中国邮政报

  为切实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有效供给,国家财政对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资金补贴。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管理制度,依法合规使用财政补贴资金,促使财政资金支持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效用充分发挥。 

  法律层面监督管理制度。《邮政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本条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了国家对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资金补贴,使之成为常态化的制度安排。多年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每年向邮政企业提供一定金额的资金补贴。同时,为保证财政资金用于改善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特别是农村边远地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不断提高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能力。本条还明确,加强对邮政企业使用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国家通过建立健全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考核评估机制,促进补贴资金“使用”与“监督”的有机结合以及“补偿标准”与“服务水平”的有机结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资金属于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是指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监督作出了具体规定,这同样适用于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资金。依照法律规定,补贴资金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对预算支出情况应当开展绩效评价;对预算支出应当加强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监督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政府部门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方式主要运用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绩效评价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资料、会计分析等方式,对普遍服务补贴资金使用的执行、产出和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论是财政部门考核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下一年度补贴资金的核定和拨付。审计监督则是政府审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补贴资金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监督的活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补贴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有权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为依法合规使用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资金,适应补贴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的新要求,更好发挥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了 

  补贴资金管理制度,逐渐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这方面的制度主要是《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补贴核定方案》《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管理办法》。《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补贴核定方案》明确:邮政普遍服务补贴核定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衔接,并向承担邮政服务的基层企业和生产一线倾斜,引导各级邮政企业更好地履行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同时保障邮政特殊服务的正常开展。补贴资金面向农村、西部和艰苦地区倾斜,强化补贴资金分配管理,传导国家政策发挥补贴资金绩效。《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管理办法》明确:考核遵循全面达标、突出重点、奖惩结合、公开公正原则,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实行双向考核、双向激励,对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存在问题的,采用计分扣减补贴资金;对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取得成效的,奖励补贴资金,充分发挥挂钩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 

  (作者系中国快递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兼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