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包裹部关于2021年快递包裹业务揽收非核心环节业务外包项目公开招标

2020-09-22来源:中国邮政网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四川鑫森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二O二O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20
第四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30
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1
第六章  招标项目及要求 32
第七章  评标办法 33
第八章  采购合同 43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四川鑫森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委托,拟对快递包裹部关于2021年快递包裹业务揽收非核心环节业务外包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scxs20200916
二、招标项目:快递包裹部关于2021年快递包裹业务揽收非核心环节业务外包项目。
三、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四、招标项目简介:2021年快递包裹业务揽收非核心环节业务外包含驾驶车辆、客户现场邮件盘驳、邮件装车、邮件PDA逐件扫描、上传系统数据。
采购内容如下: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供应商营业执照具备相关营业范围;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性条件。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六、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招标文件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0年9月28日每天09:30-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四川鑫森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新希望国际A-1407室)购买,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400元/份。(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购买招标文件必须携带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验原件,留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本人签字的复印件)。现场缴纳招标文件款,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公开招标。
七、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0年10月13日10:0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八、开标地点: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19楼会议室(暑袜北一街25号锦城绿洲1904)。
九、本投标邀请在中国邮政官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地    址:暑袜北一街25号
联 系 人:尤老师
联系电话:028- 61299965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鑫森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新希望国际A-1407室
邮    编:610000
联 系 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28-8512715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预算金额

  无

  2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3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4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数

  中标供应商数量3家,不足3家按实有家数确定,中标供应商入库数量不低于1家。

  5

  采购合同签订的时间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6

  质量要求、验收标准

  合格

  7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一、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二、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三、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9

  采购活动询问、质疑、投诉及咨询

  供应商询问、质疑由四川鑫森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28-85127156

  注: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9

  分包履约

  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征得采购人同意。

  10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文件

  招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1

  投标有效期

  60天。

  12

  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4万元

  (2)投标保证金应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加盖鲜章的开户许可证及转账凭证复印件。

  (3)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20年 10月 15日16:00时前。

  (4)投标保证金应由投标人基本帐户入以下帐户:

  收款单位:四川鑫森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银行成都武侯支行

  银行账号:122554593031

  *特别注意:请在备注栏填写“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关于部分网运环节、县(市)城区投递业务外包项目投标保证金”字样。

  13

  备选投标方案和报价

  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和多个报价。

  14

  签字盖章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法人代表的签字可用具有法定效力的签字章)。

  15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2份;资格证明文件1份;电子文档(U盘)1份;用于唱标的“开标一览表”1份。

  16

  投标文件的装订

  正本、副本、资格证明文件、电子文档、用于唱标的“开标一览表”分别装订。投标文件分包装订。

  17

  投标文件封面的标注

  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应标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分包号(无分包可不注明)、投标人名称、年月日;

  资格证明文件的封面上应标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分包号(无分包可不注明)、投标人名称、年月日。

  18

  投标文件外层

  密封袋的标注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分包号(无分包可不注明)、投标人名称、年月日。

  19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暑袜北一街25号锦城绿洲1904。

  20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21

  履约保证金

  金额合同约定。

  采购人收取。

  交款时间:合同签订前

  22

  招标代理费

  由中标人支付。服务费用为:贰万元。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项目。

  2. 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鑫森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招标文件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3. 合格的投标人(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

  4. 投标费用(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

  针对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包,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针对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包,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任一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5.2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三、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五)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七)评标办法;

  (八)合同主要条款。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中国邮政官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7.3 供应商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在中国邮政官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招标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更正通知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通知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通知的内容。

  8.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8.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时间:本项目不组织

  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地点:本项目不组织

  8.2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9.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废标,由投标人承担。

  10.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 投标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 联合体投标(实质性要求)

  12.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 知识产权

  1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的,则在使用该知识成果后,须向采购人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3.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投标报价须为已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相关费用的价格。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文件一:资格性证明文件

  严格按照第四、五章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文件二:其它响应性投标文件

  “其它响应性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内容:

  A、报价。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开标一览表”

  B、商务部分。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关商务文件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证明投标人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

  (3)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C、技术部分。

  D、售后服务。

  E、其它。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5.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执行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第三章格式中“注”的内容,投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保留在投标文件中,未保留的视为投标人默认接受“注”的内容。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6.投标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16.1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6.2投标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16.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

  (2)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3)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中标通知书的;

  (4)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17.投标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17.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60天(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7.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7.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8.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性证明文件”和“其它响应性投标文件”两部分,且该两部分文件必须分册装订。“资格性证明文件”用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本项目的资格审查,“其它响应性投标文件”用于评标委员会针对本项目资格审查以外的评审。(实质性要求)

  18.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准备资格证明文件壹份、电子文档壹份以及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壹份。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及分包号(如涉及)字样。若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有不一致的内容,以纸质文档为准;若纸质文档的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为准。(实质性要求)

  18.3除了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外,投标人还应在递交的“其它响应性投标文件(包含正副本)”中编入“开标一览表”。(实质性要求)

  18.4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可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为原件。

  18.5 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18.6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活页装订。(实质性要求)

  18.7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8.8 投标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

  18.9 本次招标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对图文进行复制后的文件,包括扫描、复印、影印等方式复制的材料。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投标文件包括“资格性证明文件”、“电子文档”和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均应当密封,其中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单独密封。

  19.2投标文件包括正本、副本和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等。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其中,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至少应当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涉及)。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招标采购单位将告知投标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注: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请用正楷填写本招标文件附件二“递交投标文件签收表”然后将签收表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本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工作人员。

  20.2递交投标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投标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0.3本次招标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

  21.1 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第19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开标和中标

  22.开标

  22.1 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人、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参加开标活动。

  22.2 开标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2.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投标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当场反映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标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22.4 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5 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当场予以更正。

  22.6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3. 开标程序

  23.1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根据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唱标完毕后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标工作。

  (4)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评标结果投标人在中国邮政官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

  24.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中国邮政官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5.采购人确定中标人过程中,发现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中标人:

  (1)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采购活动;

  (3)中标候选人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材料;

  (5)中标候选人恶意串通。

  26.中标通知书

  26.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交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4中标公告发出后,中标供应商自行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7.签订合同

  27.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实质性修改。

  27.3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4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壹份)送采购代理机构。中标人应及时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详见须知附表中联系方式)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

  31.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32. 履行合同

  32.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六章商务要求中付款方式。

  七、投标纪律要求

  35. 投标人纪律要求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5.1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35.2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36.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在评分时以投标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投标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投标人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一、投标函

  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全面研究了 “               ”招标文件(招标编号),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投标。我方授权                  (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1、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 日内完成项目的安装、调试,并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2、我方愿意提供贵中心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3、我方承诺投标有效期为    天。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座机):         (手机):            

  传    真:                          

  日    期: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预算金额

  无

  2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3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4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数

  中标供应商数量3家,不足3家按实有家数确定,中标供应商入库数量不低于1家。

  5

  采购合同签订的时间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6

  质量要求、验收标准

  合格

  7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一、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二、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三、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9

  采购活动询问、质疑、投诉及咨询

  供应商询问、质疑由四川鑫森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28-85127156

  注: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9

  分包履约

  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征得采购人同意。

  10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文件

  招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1

  投标有效期

  60天。

  12

  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4万元

  (2)投标保证金应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加盖鲜章的开户许可证及转账凭证复印件。

  (3)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20年 10月 15日16:00时前。

  (4)投标保证金应由投标人基本帐户入以下帐户:

  收款单位:四川鑫森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银行成都武侯支行

  银行账号:122554593031

  *特别注意:请在备注栏填写“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关于部分网运环节、县(市)城区投递业务外包项目投标保证金”字样。

  13

  备选投标方案和报价

  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和多个报价。

  14

  签字盖章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法人代表的签字可用具有法定效力的签字章)。

  15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2份;资格证明文件1份;电子文档(U盘)1份;用于唱标的“开标一览表”1份。

  16

  投标文件的装订

  正本、副本、资格证明文件、电子文档、用于唱标的“开标一览表”分别装订。投标文件分包装订。

  17

  投标文件封面的标注

  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应标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分包号(无分包可不注明)、投标人名称、年月日;

  资格证明文件的封面上应标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分包号(无分包可不注明)、投标人名称、年月日。

  18

  投标文件外层

  密封袋的标注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分包号(无分包可不注明)、投标人名称、年月日。

  19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暑袜北一街25号锦城绿洲1904。

  20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21

  履约保证金

  金额合同约定。

  采购人收取。

  交款时间:合同签订前

  22

  招标代理费

  由中标人支付。服务费用为:贰万元。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项目。

  2. 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鑫森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招标文件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3. 合格的投标人(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

  4. 投标费用(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

  针对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包,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针对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包,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任一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5.2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三、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五)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七)评标办法;

  (八)合同主要条款。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中国邮政官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7.3 供应商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在中国邮政官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招标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更正通知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通知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通知的内容。

  8.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8.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时间:本项目不组织

  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地点:本项目不组织

  8.2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9.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废标,由投标人承担。

  10.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 投标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 联合体投标(实质性要求)

  12.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 知识产权

  1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的,则在使用该知识成果后,须向采购人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3.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投标报价须为已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相关费用的价格。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文件一:资格性证明文件

  严格按照第四、五章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文件二:其它响应性投标文件

  “其它响应性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内容:

  A、报价。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开标一览表”

  B、商务部分。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关商务文件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证明投标人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

  (3)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C、技术部分。

  D、售后服务。

  E、其它。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5.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执行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第三章格式中“注”的内容,投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保留在投标文件中,未保留的视为投标人默认接受“注”的内容。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6.投标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16.1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6.2投标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16.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

  (2)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3)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中标通知书的;

  (4)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17.投标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17.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60天(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7.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7.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8.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性证明文件”和“其它响应性投标文件”两部分,且该两部分文件必须分册装订。“资格性证明文件”用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本项目的资格审查,“其它响应性投标文件”用于评标委员会针对本项目资格审查以外的评审。(实质性要求)

  18.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准备资格证明文件壹份、电子文档壹份以及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壹份。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及分包号(如涉及)字样。若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有不一致的内容,以纸质文档为准;若纸质文档的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为准。(实质性要求)

  18.3除了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外,投标人还应在递交的“其它响应性投标文件(包含正副本)”中编入“开标一览表”。(实质性要求)

  18.4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可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为原件。

  18.5 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18.6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活页装订。(实质性要求)

  18.7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8.8 投标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

  18.9 本次招标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对图文进行复制后的文件,包括扫描、复印、影印等方式复制的材料。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投标文件包括“资格性证明文件”、“电子文档”和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均应当密封,其中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单独密封。

  19.2投标文件包括正本、副本和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等。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其中,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至少应当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涉及)。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招标采购单位将告知投标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注: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请用正楷填写本招标文件附件二“递交投标文件签收表”然后将签收表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本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工作人员。

  20.2递交投标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投标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0.3本次招标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

  21.1 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第19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开标和中标

  22.开标

  22.1 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人、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参加开标活动。

  22.2 开标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2.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投标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当场反映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标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22.4 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5 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当场予以更正。

  22.6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3. 开标程序

  23.1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根据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唱标完毕后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标工作。

  (4)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评标结果投标人在中国邮政官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

  24.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中国邮政官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5.采购人确定中标人过程中,发现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中标人:

  (1)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采购活动;

  (3)中标候选人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材料;

  (5)中标候选人恶意串通。

  26.中标通知书

  26.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交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4中标公告发出后,中标供应商自行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7.签订合同

  27.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实质性修改。

  27.3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4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壹份)送采购代理机构。中标人应及时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详见须知附表中联系方式)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

  31.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32. 履行合同

  32.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六章商务要求中付款方式。

  七、投标纪律要求

  35. 投标人纪律要求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5.1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35.2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36.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在评分时以投标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投标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投标人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一、投标函

  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全面研究了 “               ”招标文件(招标编号),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投标。我方授权                  (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1、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 日内完成项目的安装、调试,并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2、我方愿意提供贵中心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3、我方承诺投标有效期为    天。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座机):         (手机):            

  传    真:                          

  日    期: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              ” 项目(招标编号)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身份证号码: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    期:                          

  三、开标一览表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服务内容

  揽收单价

  (元/件)

  重量计价(元/吨)

  服务期限

  备注

           
 

  注:1.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费用。

  2.“开标一览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投标人印章。

  3.投标人报价的揽收单价不能超过0.15元/件,重量计价不能超过为170元/吨。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日期

 

  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五、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完成项目质量

  备注

             
             
             
             
             
             
             
             
             
             
             
             
             
 

  注:投标人(仅限于投标人自己实施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六、投标人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招标编号: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

  理

  人

  员

               
               
               

  技

  术

  人

  员

               
               
               

  售后

  服务

  人员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七、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具有相关营业范围;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没有处于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期间。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八、服务计划及服务承诺

  投标人自行编写。

九、成交后的管理方案
 
 
投标人自行编写。
 
 
 
 
 
 
 
 
 
 
 
 
 
 
第四章  投标人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投标人的资格和资质性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供应商营业执照具备相关营业范围;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性条件。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缴纳本次招标要求的投标保证金。
2、授权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已取得三证合一的供应商可用新证代替上述三证,新证提供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书面承诺函原件;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2018年度至今任意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②也可提供2018年度至今任意一年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原件;
5.具有满足招标文件的其他承诺或实质性要求;
6.营业执照具备相关营业范围;
7.本次招标要求的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
 
 
 
 
 
第六章 招标项目及要求
一、项目概述
2021年快递包裹业务揽收非核心环节业务外包含驾驶车辆、客户现场邮件盘驳、邮件装车、邮件PDA逐件扫描、上传系统数据。
 
二、外包环节、期限及费用
(一)外包期限
揽收非核心环节外包期限为一年,即2020年-2021年,具体日期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外包费用
(二)外包费用
根据前期揽收外包运营经验结合外包人工成本分析,2021年将进一步细化揽收外包结算费用,将按揽收邮件的数量和重量分别核算,目前揽收单价为0.15元/件,重量计价为170元/吨,最终结算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三、其它要求:
1、供应商须服从采购人统一管理。
2、收费标准:按单次产生的费用累计量结算。
3、本项目参与投标人数量不限,中标入围供应商选3家入库,不足3家按实有家数确定,中标供应商库不低于1家。
4、该项目服务期限1年
 
 
 
 
第七章  评标办法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评标。
评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4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
(二)审查供应商(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供应商;
(五)起草评标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招标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评标过程独立、保密。投标人非法干预评标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 评标委员会评价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对于投标人而言,除评标委员会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 评标方法
2.1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3、 评标程序
3.1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和停止评标。
3.1.1评标委员会正式评标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采购合同的内容等。
3.1.2评标委员会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发现本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
(1)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招标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标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6)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7)招标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1.3出现本条3.1.2规定应当停止评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和评标委员会无法依法组建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标。
3.2符合性检查。
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于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
3.2.2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有下列情形的,本项目不作为实质性要求进行规定,即不作为符合性审查事项,不得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正副本数量齐全,只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二)存在个别地方(不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三)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四)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投标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五)其他不影响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3.2.3除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投标人或者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二)投标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三)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本章3.2.2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五)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或限价或其他报价规定的;
(六)投标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七)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投标无效情形。
3.3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未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4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3.5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排名并列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可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的,只有在获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未获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评标委员会不得在招标文件规定之外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否则,采购人可以不予认可。
3.6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六)评标委员会授标建议;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结果。
3.7评标争议处理规则。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于符合性审查、对供应商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反映。招标采购单位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8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3.8.1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
3.8.2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8.3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不得以此让供应商实质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得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本项目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一)按财政部规定应当在评标时不予承认的投标文件内容事项;
(二)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
3.8.4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章3.8.1-3.8.3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注:评标委员会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应当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直接作无效投标处理。
3.9低于成本价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10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评标结果。
3.10.1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拟出具评标报告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存在本条上述规定情形的,由评标委员会自主决定是否采纳招标采购单位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评标委员会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未被评标委员会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招标采购单位认为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审:
(一)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二)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四)招标采购单位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4. 评标细则及标准
4.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4.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总分。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技术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经济类评分因素由经济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法律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和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评分。
4.3综合评分明细表
4.3.1 综合评分明细表按须知表中的相关要求进行价格调整,再参与价格分评审。
4.3.2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评 分 项 目 评分标准 得分 序号
1 报价得分(20分) 完全响应第五章招标项目及要求外包费用的相关要求。 20分 1
3 业绩
(20分) 近三年(2016-2018年)同类经历
(20分) 每提供一个类似业绩得4分,最多得20分。 20分 3
2 人员配置(25分) 人员配置(25分)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的职务类别、结构的合理性、从业年限等全面的得25分 25分 2
拟投入本项目评审人员的职务类别、结构的合理性、从业年限等一般的得18分 18分
拟投入本项目评审人员的职务类别、结构的合理性、从业年限等差的得6分 6分
4 实施方案(25分) 评审实施方案(25分) 投标人提供本项目的评审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目标的明确性、内容的完整性、重点是否突出、措施的可操作性进行综合比较评分:
1、实施方案目标明确、组织架构完整、人员安排合理、措施具体、方法得当、效率优化、风险防控能力强等得25分; 25分 4
2、实施方案较目标明确、组织架构较完整、人员安排较合理、措施较具体、方法较得当、效率较优化、风险防控能力较强得18分; 18分
5 投标制作规范(10分)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10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2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10分 共同评分因素
 
 注: 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3.3 本次综合评分法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通过初审(资格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    
5、 废 标
5.1本次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网上进行公告,并公告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知晓导致废标情形的具体原因和理由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询问招标采购单位。
5.2对于评标过程中废标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6、定标
6.1. 定标原则:本项目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6.2. 定标程序
6.2.1 评标委员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6.2.2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6.2.3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排名并列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
注意,采购人按照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名顺序确定入库中标供应商。
6.2.4 根据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邮政官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中标公告,并自采购人确定中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6.2.5 招标采购单位不退回投标人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7. 评标专家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采购组织单位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受到的非法干预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六)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8.评标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二)评标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招标采购单位统一保管。
(三)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标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标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标格式评分和撰写评标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标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标过程中和评标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除因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
(六)服从评标现场招标采购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标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第八章  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仅供参考)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XXXX采购项目(招标编号:XX)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第二条合同期限
                                                             
第三条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第四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二)服务费支付方式:                  
第五条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第六条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交纳人民币      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附件
1.项目招标文件
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
3.项目投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其他
第十五条其他
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2、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份,乙方  份,采购代理机构  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合同仅供参考,具体内容由采购人和中标人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招标文件具体要求及中标人招标承诺的原则上协商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