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 “许昌市分行新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 招标文件

2020-09-15来源:中国邮政网

  项目编号:2020-XCCG-10号

  采购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

  代理机构: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九月

  招标文件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项目需求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四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五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

  第六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七章 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许昌市分行新办公楼保洁服务招标公告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1.1项目名称:许昌市分行新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

  1.2项目编号:2020-XCCG-10号

  1.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1.4项目主要内容:邮储银行许昌市分行新行政办公楼保洁及水电维护服务。

  1.5预算金额:323600.00元,最高限价:323600.00元。

  1.6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二、响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供应商; “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www.chinanpo.gov.cn)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名单的供应商(仅查询社会组织);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一)获取时间:2020年9月   日至2020年9月   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节假日除外)。

  (二)获取地点:许昌市天宝路中奥鑫天1718室。

  (三)招标文件售价:300元/套,售后不退。

  注意事项:本项目采购文件不采用邮购方式购买,购买采购文件时需提交的资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以上资料均须提供加盖公章复印件一份(A4纸)。

  四、投标文件接收截止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一)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及开标时间:详见招标文件,逾期提交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二)开标地点:许昌市天宝路中奥鑫天1720室。

  五、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邮政集团官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

  地  址:河南省许昌市颖昌路402号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0374-2660300

  代理机构: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许昌市天宝路中奥鑫天1718室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3243330011 13598966273

  第二章  项目需求及其它要求

  一、本项目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本项目为优化办公环境,提高工作质量。给职工提供一个整洁、文明、优美的办公场所。

  二、质量要求:服务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银行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三、交付(服务、完工)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四、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1、服务范围:

  1、保洁服务区域:邮储银行许昌市分行行政办公楼1-8楼、10楼。总面积9299.49平方共9层。

  服务地址:东城区建安大道以南、三里桥路以西金石·假日广场6幢。

  2、服务要求及标准:

  (1)保洁员统一着工装,上班时间不得离岗,要不定时对办公区域、卫生间和网点大厅、自助等公共区域做好卫生巡视。

  (2)保证所服务的区域内无垃圾、灰尘、污渍、水迹、蜘蛛网、纸屑、烟头等。

  (3)保洁员下班前,关好水电、门窗等,保证物品清洗干净摆放整齐。

  (4)按工作时间提供保洁服务。服务具体时间:上午:7:30至12:00 下午:2:30至17:30。

  (5)必须配备2名水电日常维修维护服务。至少保证1名水电日常维修维护人员全职在岗,此人必须有水电类技术证件持证上岗。

  五、验收标准

  1、由邮储银行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和承诺验收。

  六、超出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

  七、资金支付

  1、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2、支付时间及条件:服务费用按月结算,当月费用在次月进行结算。(按照邮政储蓄银行许昌市分行财务报账制度执行)。

  八、其它要求

  1、投标人应就该所投项目(标段)完整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2、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包括为完成该项目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招标文件中凡标有★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响应文件须完全响应,未实质响应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许昌市分行新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 2020-XCCG-10号

  项目内容:邮储银行许昌市分行新行政办公楼保洁及水电维护服务。

  2

  采购人

  采购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

  地  址:河南省许昌市颖昌路402号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0374-2660300

  3

  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许昌市天宝路中奥鑫天1718室

  联系人:张先生 李先生

  联系电话:13243330011 13598966273

  4

  ★供应商资格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企业投标提供)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投标提供)

  3、执业许可证。(非专业服务机构投标提供)

  二、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用工合同等或者附供应商相关承诺函或声明。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供应商; “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www.chinanpo.gov.cn)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名单的供应商(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查询渠道:

  ①“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②“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www.chinanpo.gov.cn)(仅查询社会组织);

  2、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评标委员会确认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4、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评标委员会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无须提供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网页截屏。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竞争性谈判小组查询结果为准,竞争性谈判小组查询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不再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审依据。

  五、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用工合同等;

  2、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或声明(承诺函或声明格式自拟)。

  注:仅需提供序号1~2其中之一即可。

  5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

  ★最高限价

  见标段划分表。超出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

  7

  现场考察

  不组织

  8

  开标前答疑会

  不召开

  9

  进口产品参与

  不允许

  10

  ★投标有效期

  60天(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成交人投标有效期延至合同验收之日,成交人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1

  成交人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

  工作分包

  不允许

  12

  投标截止及

  开标时间

  2020年  月  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13

  递交响应文件

  及开标地点

  见招标公告

  14

  投标保证金

  无要求

  15

  采购人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澄清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

  16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质疑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

  17

  响应文件份数

  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

  18

  响应文件的

  签署盖章

  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签字的,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不需要逐页)

  20

  评标委员会组建

  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从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2

  履约保证金

  无要求

  23

  代理服务费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由中标人支付。

  收取标准:中标合同金额1.5 %

  支付方式:一次性以银行划账、电汇、汇票或现金的形式支付。

  24

  成交人需提交

  的资料

  1、成交人须在评标结束之时24小时内向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送最终分项报价一览表电子档,并同时电话通知工作人员。邮箱:1571785@qq.com

  2、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向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包括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并加盖公章。

  25

  特别说明

  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评审委员会可通过天眼查进行核实,供应商无须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屏。以评审委员会查询结果为准,评审委员会查询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不再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审依据。)
  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 以上两条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承诺函,否则为无效标。
  4. 实施方案不可行,无实质性内容或全部复制采购要求将承担其响应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的风险。
 

  
第四章  供应商须知

  一、概念释义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投标邀请”中所述采购项目。

  1.2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属于“投标邀请”所述的采购人。

  2.定义

  2.1“采购项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2“采购人”:“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和采购人。

  2.3“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2.5 “潜在供应商”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且按照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6“供应商”:是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从采购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7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3.合格的供应商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本项目服务、供应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2符合本项目“投标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3.3 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名单(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www.chinanpo.gov.cn);

  (2)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经采购人确认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4)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采购人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查询结果为准,采购人查询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不再作为评审依据,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审依据。

  3.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5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6 “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和3.2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在投标文件中向采购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合格的货物或服务

  4.1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4.2 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有关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均将通过在代理机构进行通知发布。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收取标准和方式

  中标供应商一次性以现金、银行划账、电汇、汇票或支票的形式支付。

  8. 其他

  本“供应商须知”的条款如与“投标邀请”、“项目需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资格审查与评标”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投标邀请”、“ 项目需求”、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资格审查与评标”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招标文件说明

  9.招标文件构成

  9.1 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招标公告)

  (2)项目需求

  (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供应商须知

  (5)资格审查与评标

  (6)合同条款及格式

  (7)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8)本项目招标文件的附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

  9.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按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有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3 供应商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

  10.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10.1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招标文件公告期满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10.1.1 采购人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所有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0.2 采购人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10.3 采购人在考察现场和开标前答疑会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0.4 现场考察及参加开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1.1 在投标截止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1.2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更正。

  11.3 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当招标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1.4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采购人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2. 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2.1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12.2 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3. 投标报价

  13.1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13.2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3.3 供应商应对项目要求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少报漏报将导致其投标为非实质性响应予以拒绝。

  13.4 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项目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投标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材料设备(含辅材)、管理、税费及利润等。

  13.5 本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运输、施工、安装、集成、调试、验收、备品和工具等(如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3.6 本次招标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作无效投标处理。

  13.7 报价不得高于本项目最高限价,且不低于成本价。本次招标实行“最高限价(项目控制金额上限)”,供应商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项目控制金额上限)的,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予以拒绝。

  13.8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4.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本项目投标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比招标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4.2 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4.3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同意延期的供应商在原投标有效期内应享之权利及应负之责任也相应延续。

  14.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中标人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5.投标文件构成

  15.1 投标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15.2 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15.3 投标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其它材料等组成。

  15.4 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16.投标文件格式

  16.1 投标文件应参照招标文件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有关格式)的内容要求、编排顺序和格式要求,供应商应按照以上要求将投标文件编上唯一的连贯页码并以A4幅面装订成册,并在投标文件封面上注明:正本/副本、所投项目名称及标段、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日期等字样。

  16.2 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未提供标准格式的供应商可自行拟定。

  17.投标保证金

  17.1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7.2 供应商应提供投标承诺函。

  18. 投标文件的数量和签署盖章

  18.1 供应商应提交投标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2 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示需盖章及签名。

  18.3纸质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的封面均须由供应商加盖供应商公章。

  18.4 纸质投标文件副本可以是纸质投标文件的正本复印而成。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

  19.1 供应商应将纸质投标文件“正本”、“ 副本”密封包装同一包封中。

  19.2 投标文件如果未按规定密封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接收。

  20.投标截止时间

  20.1 供应商必须在“投标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所有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开标地点。

  20.2 采购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20.3 采购人可以按本须知第10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供应商按采购人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21. 迟交的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22.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的,须书面通知采购人。

  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电子投标文件提交、取得“投标文件提交回执单”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22.2 供应商补充、修改的内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或修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递交,并应注明“修改”或“补充”字样。

  22.3 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撤回其投标,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人。

  22.4  供应商不得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否则采购人将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五、开标和评标

  24. 开标

  24.1 采购人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由代理机构主持,邀请供应商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4.2 采购人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4.3 开标时,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纸质投标文件和备份文件的密封情况;宣布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如有的话)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4.4 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4.5 开标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4.6 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4.7 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5. 资格审查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6.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26.1 采购人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依法从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6.1.1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26.2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标。

  26.3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6.4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26.5 采购人不得担任评标小组长。

  26.6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6.7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27. 符合性审查

  27.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7.2 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7.3 可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28. 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8.2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3 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9.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修正

  29.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9.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9.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9.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供应商须知”28.2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0.投标无效情形

  30.1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30.1.1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0.1.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0.1.3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0.1.4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30.1.5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3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30.2.1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0.2.2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0.2.3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0.2.4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0.2.5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0.2.6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0.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30.4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0.5 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0.6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31. 相同品牌供应商的认定

  31.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31.2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2. 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3.评标方法、评标标准

  33.1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33.1.1 最低评标价法

  33.1.1.1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33.1.1.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供应商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33.1.2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33.2 价格分

  33.2.1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33.2.2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3.3 本次评标具体评标方法、评标标准见(第六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

  34. 推荐中标候选人

  34.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4.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从高到低供应商为排名推荐入库候选人。

  35.评审意见无效情形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

  35.1 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35.2 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供应商须知》26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35.3 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35.4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35.5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35.6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35.7 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36. 保密

  36.1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36.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六、定标和授予合同

  37. 确定中标人

  37.1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37.2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入库供应商,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从高到低排名确定两名中标人。

  38. 中标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38.1 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后,采购人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8.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38.3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时,须向代理机构发送投标报价及分项报价一览表(包含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电子文档,并同时通知代理机构联系人。

  39.质疑提出与答复

  39.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财政部94号令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9.1.1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潜在供应商应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且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邮箱一次性提出,提出后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查收,同时将纸质质疑函一式两份送至采购单位,如未提出视为全面接受;

  39.1.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

  39.1.3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

  39.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39.2.1 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9.2.2 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9.3 答复

  39.3.1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在法定时限内联系采购单位领取书面质疑回复函。

  40.签订合同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41.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

  42. 其他

  本次招标文件未尽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

  

  第五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

  一、资格审查

  (一)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二)资格证明材料(本栏所列内容为本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不能进入下一步评审)。

  (三)资格审查中所涉及到的证书及材料,如标识为原件的均须在开标现场提供原件,无标识原件的以投标文件中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为准。

  资格审查因素

  1、投标函原件(投标文件中)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企业投标提供)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投标提供)

  3、执业许可证。(非专业服务机构投标提供)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投标提供)

  5、自然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投标提供)

  3、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 “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www.chinanpo.gov.cn)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名单的供应商;(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查询渠道:

  ①“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②“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www.chinanpo.gov.cn)(仅查询社会组织);

  (2)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评标委员会确认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4)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评标委员会确认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无须提供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网页截屏。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竞争性谈判小组查询结果为准,竞争性谈判小组查询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不再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审依据。

  4、报价

  是否超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超出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

  5、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①与本项目投标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用工合同等;

  ②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或声明(承诺函或声明格式自拟)。

  注:仅需提供序号①~②其中之一即可。

  6、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7、投标承诺函

  投标人以投标承诺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

  8、联合体协议

  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供应商应提供本协议;否则无须提供。

  9、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以投标承诺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11、是否符合供应商资格的要求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投标人提供与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并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

  1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投标人提供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

  二、评标(一)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二)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注:符合性审查中所涉及到的证书及材料,如标识为原件的均须在开标现场提供原件,无标识原件以投标文件中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为准。

  2、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1)投标无效情形

  1)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

  2)符合性审查资料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a.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d.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4)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评标标准

  分值构成

  价格分值:  15   分

  商务部分:  30    分

  技术部分:     55    分

  一、价格部分(满分15分)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分值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报价中,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格)×15

  注:当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常规报价,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人的最低投标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会30分钟内无法提供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投标,报价严重不平衡、不合理,是恶意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15分

  二、商务部分(满分30分)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分值

  商务部分评审30分

  提供2017年1月1日以后(以签订时间为准)的类似业绩每个业绩得2分,本项最高得20分。(以合同为准)

  14

  1、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获得企业过政府部门奖励的,每个市级奖励得1分;每个省级及以上奖励得得2分,此项满分2分,同一项目奖项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分;

  2、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拟派人员中有获得企业过政府部门奖励的得1分;

  3、拟派项目水电服务人员持证上岗,有一个电工证的得1.5分,此项满分3分。(需提供员工电工证、社保及劳动合同)

  6分

  投标文件规范程度:

  1、装订规范、文字清晰、无差错、所提供资料准确完整得1-2分,否则不得分。

  2、投标文件规范,条理清晰得3分,规范性与条理有瑕疵,不影响理解的得2分,不规范或条理混乱的0-1分。

  5

  服务承诺:投标人在本项目中各项承诺、有利于银行发展建设的及其他承诺等合理,可行的得3-5分,仅进行简单概括描述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

  5

  三、技术部分(满分55分)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分值

  技术部分评审55分

  项目分析:

  投标人对所投标段服务内容、特点进行总体分析,提出项目管理服务理念及整体规划。评标委员会根据设想是否周到全面、定位是否准确明确、服务质量是否高效优质、结合本项目的特点是否具有新思路来划分:优:10分,良:6分,一般:3分,没有此内容的不得分。

  10

  实施方案: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管理方案是否全面、合理,质量目标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等,优:20分,良:15分,一般:10分,没有此内容的不得分。

  20分

  规章制度: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保洁相关管理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健全完备,是否体现高标准、高质量要求等,优:15分,良:10分,一般:5分,没有此内容的不得分。

  15分

  人员培训监督考核机制方案: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人员培训、考核机制方案的完整、合理、可行,优:10分,良:6分,一般:3分,没有此内容的不得分。

  10分

  备注:

  对供应商挂靠借用资质、提供虚假业绩、证书投标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法律给与处罚及进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

  (3)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银行相关管理部门。

  (4)评标委员会争议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4、确定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六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以实际签到合同为准)

  物业管理(保洁)服务合同

  

  版本号:PSBC16-SF-201706

  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乙方:_                       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物业管理(保洁)服务事宜,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概述

  1.1 服务内容:甲方指定场所的物业管理(保洁)服务。

  1.2 服务范围 XX支行、XX支行、XX支行  (具体区域范围)

  1.3 服务期限:从2020年      月    日起至2021年   月  日止,共计12个月。

  1.4 服务标准

  1.4.1 乙方向甲方每个服务区域每天提供至少       小时物业管理(保洁)服务,服务时间段应全面覆盖甲方工作需要。具体要求:

  办公场所:       。

  1.4.2 服务时间段内,乙方应在每个服务区域配备至少       名保洁人员。

  第二条具体要求

  2.1 对乙方的资质、人员管理等要求

  2.1.1 乙方保证其具有承接本合同项目的法定资质,保证具备履约资格及能力条款,因乙方缺乏相应资质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2.1.2 乙方为完成合同项下双方约定的服务而委派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服务人员”)应为乙方员工。

  2.1.3 乙方应按照甲方服务要求和标准提供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必须通过乙方岗前职业培训,具备甲方工作需要的技能素质和体能素质,熟知甲方工作要求和相关标准。

  2.1.4 服务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思想过硬,作风优良,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2.1.5 服务人员执勤期间必须佩带电警棍或橡皮棒等安全保卫设备,必须着装整齐,仪表端庄,礼貌待客,纪律严明,责任心强,秉公办事,文明执勤。执勤期间不准会客、睡觉、饮酒、误岗、漏岗,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不准酒后执勤。发现上述现象或者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每出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应付物业管理(保洁)费中扣除)。

  2.1.6 乙方负责为乙方服务人员依法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在服务人员的聘用、辞退、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奖惩升降、劳动保护等事项上依法保证乙方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为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保持服务人员的稳定性。

  2.1.7 乙方与服务人员发生劳动纠纷时,乙方应直接与服务人员交涉解决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处理好纠纷,不得影响对甲方的服务工作。

  2.1.8 服务人员发生伤亡事故,由乙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对发生的事故费用和对服务人员的经济补偿等均由乙方承担。

  2.1.9 乙方应教育、督促乙方服务人员在甲方提供服务期间遵守甲方工作规定,接受甲方人员的监督检查,不扰乱甲方工作秩序,以保障甲方业务的正常进行。

  2.1.10 乙方应教育、督促服务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严禁查阅与自身岗位不相关的内部文件,乙方应与所有在甲方驻场的服务人员签订服务承诺书并在甲方备案,确保服务人员遵守甲方及其各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向他人提供甲方的商业秘密,保证甲方利益不受损失,对甲方各类客户的资料、业务数据等应按甲方要求执行保密工作。如服务人员泄露甲方商业秘密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1.11 乙方驻守甲方保洁人员工作用的扫帚、拖把等工具由        方配置;保洁人员住宿、就餐、工资、福利等由乙方解决。

  2.1.12 乙方有义务在提供服务时向甲方备案服务人员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件资料、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学历证明等。

  2.2 乙方服务职责

  乙方应按照第 2.2  项约定履行服务职责。

  2.2.1 营业网点服务职责

  2.2.1.1 不准进入营业网点柜台内,不准持有营业网点任何钥匙;

  2.2.1.2 服从服务场所负责人管理,负责完成甲方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2.2.1.3 其他约定:                             

  2.2.2 办公场所服务职责

  2.2.2.1 负责人员(车辆)出入和携带物品的查验登记等卫生管理工作。  

  2.2.2.2 负责维护办公场所出入口及周边环境秩序,确保出入口及周边环境的安全、清洁、有序、畅通。  

  2.2.2.3 负责车辆的停放指挥及相关工作。 

  2.2.2.8 负责值班室及其周边卫生清扫、整理工作。 

  2.2.2.9 负责保洁器具及其使用生活设施的保管工作。

  2.2.2.10 负责完成甲方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2.2.2.11 其他约定:                                

  第三条  费用与支付

  3.1 物业管理(保洁)服务费用为营业网点      元/月,办公场所      元/月,每月服务费用合计为(含税)     元(大写        元整),税率   %。

  3.2 服务费用按月结算,当月费用在次月进行结算。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与甲方核对上月服务费用结算金额,并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并审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以 银行转账  方式支付至乙方如下银行账户。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纳税人类型:                                       

  乙方账户如有变动,须提前   天向甲方提交书面证明,否则,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本合同中(甲方)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及辖内分支机构,受托方(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所提供服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及辖内分支机构对其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

  3.3 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保洁)费用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

  3.4 如国家法律和政府相关规定或实际服务范围与合同签订当时发生变化时(如服务区域范围、最低工资标准、社保基数或比例、执行政策等),双方应协商重新调整费用标准或其他相关事项,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3.5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须在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起5天内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日期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5天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发票而导致甲方增值税进项税无法抵扣,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在付款金额中扣除。

  乙方承诺其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形式与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乙方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直至乙方开具的经甲方审核无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期间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服务,按月对乙方服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定。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无须通知乙方,对乙方服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乙方及乙方服务人员应予配合;有权对乙方服务人员进行与服务项目相关的指导,提出管理意见。

  4.2 甲方有权对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差错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乙方更换相关服务人员。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将整改结果或整改措施回复甲方。

  4.3 甲方有权审阅乙方拟定的服务制度和提出的服务计划、月度服务报告等文件资料。

  4.4 甲方应按服务项目需要,向乙方服务人员提供完成项目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4.5 甲方可根据乙方申请,协助乙方完成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4.6 甲方负责协调甲方各相关部门配合乙方开展工作。

  4.7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结算服务费用。

  4.8 其他约定: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本合同项下服务费用。

  5.2 乙方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要求甲方对乙方的培训工作给予支持。

  5.3 在本合同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乙方应持续具备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的全部主体资格、业务资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5.4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合格的服务,并积极对乙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辅导,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安排,保证服务质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干涉、处理甲方的其它任何业务。

  5.5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状况,听取甲方的意见或建议;有权对甲方防火、防盗、防抢等方面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并协助甲方制定有关防火、防盗、防抢措施。

  5.6 乙方应指派      负责与甲方进行及时报告联络,并监督、协调合同的执行。人员若有变更,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5.7 乙方应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安全、业务管理、安全保卫、考勤管理、考核办法、信息保密、服务规范、风险控制以及业务连续性管理等方面,并报甲方备案。乙方对甲方移交的工作设备建立清单,负责日常设备的使用和妥善保管。

  5.8 乙方应负责对服务人员工作质量考核,每 天 到服务网点巡查   次保安执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9 乙方应在提供服务前,将其指定到甲方场所进行服务的服务人员名单报送甲方备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服务人员。如乙方服务人员临时请假,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安排其他服务人员替岗,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运营。否则,甲方有权按照空缺服务的时间按日扣减服务费用,并有权提出更换服务人员等整改要求。

  5.10 乙方服务人员作案或参与作案,乙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如因乙方服务人员在工作中的不当言行引发客户投诉及纠纷,由乙方协助甲方解决,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11 乙方应确保服务人员的薪金待遇按月定期发放,并按有关规定为驻场人员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不得无故拖延或恶意克扣。

  5.12 乙方服务人员应忠于职守,高度警惕,认真履行职责,当保卫目标受到非法侵害时,要挺身而出,勇于斗争,果断制止。在保安执勤期间,若发生被抢、被盗、被破坏等案件,除持枪抢劫或其他重大恶性保洁人员无法抗拒的案件外,均由乙方负责,并按实际损失赔偿甲方。

  5.13 其他约定                                         

  第六条  转包、分包

  6.1 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就项目实施工作的全部或部分寻求与第三方合作。

  6.2 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就项目实施工作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转包、分包。

  第七条 保密责任

  7.1 乙方对本合同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取的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服务所涉的相关资料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相关的经营、业务、交易、产品、客户有关的任何信息等),以及乙方依据本合同编制的各种文件(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提供,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加密、监销等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仅可为本合同及具体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员工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员工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7.2乙方应当建立保密机制、制定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对保密资料予以严格保密。

  7.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乙方应当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0天内,将相应保密资料原件退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7.4如乙方及其服务人员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5 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获悉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持续有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并终止本合同;

  8.1 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应当负责更正和修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若乙方更正和修改后仍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与标准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8.2 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8.3 因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行为导致任何第三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若甲方已经赔偿第三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转委托或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5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有权采取如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要求乙方重新开具发票;

  (2)合同价款按“合同不含税价格+乙方实际提供增值税可抵扣凭证的增值税税额”进行结算,同时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8.6 甲方没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服务费用的,每迟延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应付价款万分之 3 的违约金。

  8.7 本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的,若违约金不足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

  本条款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等。不可抗力发生后,甲乙双方均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发生。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7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解决终止合同或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通知送达条款

  合同双方就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后相关文件和诉讼过程中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以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作为合同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合同双方对本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任何一方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送达上述地址即视为被送达方收到,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人承担。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如有变更、终止或解除,除本合同约定情形外,需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方为有效。

  12.4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失效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签名)            /授权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七章  投标文件部分格式

  正(副)本

  许昌市分行新办公楼保洁服务项目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 标 函

  二、报价一览表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服务承诺

  五、资格证明文件

  六、承诺函

  七、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八、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九、其他有关资料

  

  一、投 标 函

  致:(采购人)

  根据贵方__    _(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标段)采购的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_______(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

  我方确认收到贵方提供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我方在参与投标前已详细研究了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文件(如果有)和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完全明白并认为此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也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内容,我方同意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和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及资金支付规定,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供应商名称)     作为供应商正式授权(授权代表全名, 职务)       代表我方全权处理有关本投标的一切事宜。

  在此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

  我方已完全明白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并申明如下:

  一、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全部货物与相关服务的投标总价详见《开标一览表》。

  二、本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起  天。如中标,有效期将延至供货终止日为止。在此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均至投标截止日有效,如有在投标有效期内失效的,我方承诺在中标后补齐一切手续,保证所有资格证明文件能在签订采购合同时直至采购合同终止日有效。

  三、我方明白并同意,在规定的开标日之后,投标有效期之内撤销投标的,则贵方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四、我方同意按照贵方可能提出的要求而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任何其它数据、信息或资料。

  五、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投标价或任何贵方可能收到的投标。

  六、我方如果中标,将保证履行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文件(如果有)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质、按量、按期完成《项目需求》及《合同书》中的全部任务。

  七、我方在此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文件和全部说明是真实的和正确的,未提供虚假的资格证书及业绩证明材料谋取中标,若存在虚假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的违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接受财政部门的处罚。

  八、我方投标报价已包含应向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支付的所有相关税费,并保证采购人在中国使用我方提供的货物时,如有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主张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九、我方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承诺如下: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2)我方已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社会保险费用,如有需要,可随时向采购人提供近四个月内的相关缴费证明,以便核查。

  (3)我方已依法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如有需要,可随时向采购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核查。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内容如有虚假或与事实不符的,评审委员会可将我方做无效投标处理,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我方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十一、我方对在本函及投标文件中所作的所有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所有与本招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请寄: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供应商代表姓名:.  职    务:.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报价一览表

  单位:元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报价

  (大写)

  (小写)

  服务期:

 

  投标有效期:

 

  备注: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三、项目实施方案(技术部分)

  (本部份格式自拟)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四、服务承诺

  (本部分格式自拟)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五、资格证明文件

  5.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为  (项目编号、名称)  ,签署上述本项目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3.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我    (法人代表)         代表         (供应商单位)            授权  (被授权代表)         代表本单位参加   (项目编号、名称)                      项目投标,就本次投标一切行为我公司承认合法、有效。

  公司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被授权人为在该投标文件签字并参加投标的单位代表,开标时请携带身份证原件。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基本情况说明:

  (1)供应商简介

  1、公司名称:                         电话号码:                                      

  2、地    址:                         传    真:                  

  3、注册资金:                         经济性质:                  

  4、公司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地址:

  5、营业执照注册号:   

  6、经营范围:

  (自行描述)

  我/我们声明以上所述是正确无误的,您有权进行您认为必要的所有调查。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2)供应商认为需要声明的其他资格证明证明资料

  5、投标承诺函

  (采购人):

  经研究,我方自愿参与贵方__年____月   日   (招标编号、项目名称)的投标,将严格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无条件地遵守本次采购活动各项规定。我们郑重承诺:我方如果在本次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愿接受采购人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相关处罚并承诺依法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二、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后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四、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五、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   期:年月日

  六、承诺函

  内容包括如下:

  1、对服务期限承诺:

  2、对付款方式的承诺:

  3、对质量的承诺:

  4、保密承诺:

  我公司承诺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我公司绝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传播招标方向投标方发出的所有文件,不论是招标活动结束与否,投标方均负有保密义务;我公司不得因任何理由以任何方式透露本次项目招投标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技术资料。如有违反愿接受采购人及管理部门给予相关处罚并承诺依法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须承诺事项的承诺: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七、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

  在 (项目名称)  招标活动中,我公司保证做到:

  一、公平竞争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二、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向国家工作人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及其亲属提供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宴请;不为其报销各种报销凭证,不支付其旅游、娱乐等费用。

  三、若出现上述行为,我公司及参与投标的工作人员愿意接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八、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

  (自定格式)

  九、其他有关资料(若有)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或资料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后应在此项下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