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上):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以上是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者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法定解除、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协商解除,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样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但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必须遵守解除预告期。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这样也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化,否则将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解除预告期的起算,也关系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劳动者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仍有选择的权利。为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或者发现自己不适于从事该种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无须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