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八)
2018-10-31   

 《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解读】本条是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问题的规定。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各种报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即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者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本条第一款包含了三层意思: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首先,结合各种灵活多变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平等协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种对当事人而言更切合实际的劳动报酬制度。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有:
1.最低工资制度。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当然,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发放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
3.劳动者加班费也是其劳动报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4.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也应取得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期间、法定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第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依照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劳动报酬。超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的即构成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获得权和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企业不得将扣发工资作为处理职工的一种处罚性手段。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应受处罚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支付,逾期未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