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四)
2018-10-31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规定(上):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解读】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获得商业秘密的合法手段包括:独立开发获得;合法购买;从公开渠道观察获得;合法接受许可获得及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等。非法获得商业秘密通常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中:一种是双方没有任何关系但侵害者通过盗窃、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得商业秘密;另一种发生在买卖、承揽、授权、雇佣关系中,其中在雇佣关系中是最容易发生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基于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及侵害商业秘密高发于雇佣关系的特点,本条第一款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二)本条第二款是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由于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离职后很可能再次选择与以前相同或者近似的业务、技术工作,一旦从事这些职业,不但易于成为原就职单位强劲的竞争对手,而且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承担的保密义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一般通过竞业限制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来约束。
《劳动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劳动者离职后负有有偿竞业限制义务,主要考虑目前越来越多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极大限制了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范围,同时用人单位往往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时约定日常工资中就已经包括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这样就造成竞业限制期内劳动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偿。本条有关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时间的规定,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同时,又兼顾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在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保护这些信息。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