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解读】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培训结束后至少为该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大体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限制的: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而非职业培训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职业培训是义务的,不能约定服务期。
3.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半脱产,也可以是不脱产。不管哪种形式,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约定违约金,其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果。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就何种费用属于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三)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三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