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邮政在如下法律框架下经营:
(1)国有公司法;
(2)邮政法;
(3)新西兰邮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各法案细述如下:
国有公司法,是国有公司(新西兰邮政有限公司是其中之一)成立的总法规。指出公司是国有的性质,要达到总体的经营目标和经营要求。国有公司法特别要求邮政:
(1)同私营机构的可比业务一样营利和有效;
(2)成为高效的管理者;
(3)尽可能尽到社会责任。
其中还指出了董事的职责和责任、国有企业的年度报告要求,并且把邮政的商业管理从政治控制中释放出来。法律明确约定在政府的要求下,国有企业执行的非商业化活动,政府要给予直接的补贴。
邮政法是一个较为简要的法律,它指出信函垄断的范围(1998年新西兰邮政放弃了信函的垄断权),邮政的义务和新西兰邮政必须遵守的国际义务。法律还指出邮政必须建立和保持透明的财会制度,审计跟踪,把受法律保护的信函业务同其它业务明确区分出来。目的在于使其它竞争性的领域免受交叉补贴。
新西兰邮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同私营公司是相似的,在公司法的条文下建立。章程包括如股权的问题,股东大会的程序,董事的选举权和其它公司管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