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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江苏省邮政条例》颁布施行五周年专题
《条例》是江苏邮政业发展的助推器 (2007/08/01) 2002年8月1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了《江苏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江苏省第一部邮政地方法规,对江苏邮政事业发展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局长陶伯刚。 他表示,《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江苏省邮政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五年来,它发挥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概括地说,《条例》的施行,结束了江苏省邮政没有地方法规的历史,改善了江苏邮政的法制环境,为规范市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锻炼了邮政执法队伍,为新的邮政监管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大大促进了江苏邮政普遍服务水平的提高,也无疑是江苏邮政事业发展的助推器。 陶伯刚说,《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对现行邮政法律体系的必要补充和完善。《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因制定的时间较早,在新形势下对邮政市场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缺乏必要的法律管理手段,因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邮政发展中的实际情况,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适时制定了《条例》。《条例》的施行,不仅填补了江苏邮政法律法规的空白,而且五年来的实践证明,《条例》既适应了江苏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也很好地适应了邮政业不断变革拓展的需要,为监管部门加大市场管理力度,整顿和规范邮政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我们新组建的省邮政监管机构依法行政打下了一定的法制基础。 陶伯刚介绍,《条例》大大促进了普遍服务水平的提高。首先,《条例》中规定的很多服务标准要高于《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这就要求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提高服务水平,更大程度上满足老百姓的用邮需求。比如,《条例》规定,对农村的给据邮件应当及时投递到户,这是我国《邮政法》及实施细则没有要求的。又比如,《条例》规定,“对具备通邮条件的新用户,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办理邮件投递手续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安排投递”。江苏省规定的通邮期限,比《邮政法》实施细则中的“九十日内安排投递”规定大大缩短,也就是说《条例》要求邮政服务标准更高,传递时限更快,服务质量更好。通过五年来全省邮政企业的努力,这些较高的标准都已实现,不仅大大促进了普遍服务水平的提高,而且较好地适应了江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全省工作大局作出了贡献。 《条例》中给予邮政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为邮政企业更好地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扶持和政策优惠。”五年来,江苏省各级邮政企业根据《条例》相关条文,取得了各级政府不同程度的扶持和支持。如:全省邮政车辆通过本地区一般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和汽渡时,免缴车辆通行费;运输邮件的专用车辆无需办理道路运输营运证。连云港市积极落实《条例》对邮政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取消了云台山隧道邮政车辆通行费。泗洪县政府按照《条例》规定,对县邮政局建设的邮政生产用房免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十多万元。洪泽县政府把楼房通邮纳入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几年来,由开发商出资,共解决了6000多户老百姓的通邮问题,等等。各级政府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同程度地解决了邮政发展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全省各级邮政企业按照《条例》规定,通过向地方政府争取优惠政策,有力推动了普遍服务义务的履行。 陶伯刚提到,《条例》颁布施行五年来,在为江苏邮政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同时,在实施中也有缺失,有的部门没有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落实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邮政企业普遍服务义务的履行,更制约了江苏邮政事业的健康发展。具体有:第一,有的地方邮政网点建设未纳入城乡总体规划,邮政网点的拆迁补偿等有关扶持政策未得到有效落实,影响了当地邮政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和邮政的普遍服务工作。第二,楼房信报箱的维护和更新得不到落实。邮政信报箱是邮政通信重要的终端设施,关系到公民的通信权利和信息安全保障。按照《条例》规定,信报箱的维修和更换,由住宅楼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这项工作至今难以落实,这既给邮政投递工作带来不便,也给用户的邮件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第三,《条例》中“高速公路的交费办法另行规定”也未得到落实,这无疑加大了邮政普遍服务成本。对于这些问题,陶伯刚表示将继续与省有关部门沟通,促进《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 对于如何更好地贯彻《条例》的立法精神,推动江苏邮政普遍服务水平的提高,陶伯刚表示,随着邮政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邮政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竞争压力进一步加大,加之随着企业专业化经营力度的加大,邮政储蓄银行的成立及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行,邮政普遍服务面临新的形势和考验。确保邮政普遍服务水平总体不降低,局部有提高,这是对邮政监管机构的挑战,也是检验邮政体制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志。我们要进一步向全社会宣传邮政普遍服务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努力形成社会各界主动关心并积极帮助邮政企业做好普遍服务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我们要进一步向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条例》扶持邮政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大《条例》的宣贯力度。我们相信,在《条例》的引领下,江苏邮政的普遍服务水平一定能够不断提高,江苏邮政事业一定能促进全省“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奋斗目标的实现作出积极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