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工作动态>>邮政消息


《快递服务》标准解读

(2007/09/25)


  《快递服务》行业标准已经制定完成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布,现就标准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对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规范

  《快递服务》标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快递服务市场中有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服务规范,主要表现在:

  1、首次提出了较为详细的赔偿要求。将消费者可以提出索赔的因素具体化;围绕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内件不符等提出相应赔偿原则;对快递服务组织赔偿处理和赔金支付的时间进行了限定,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明确了对快递服务组织的具体要求。在法人资质、人员资质和从业人员人数等方面明确了对快递服务组织的具体要求,这主要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

  3、明确了快递服务费用的设置原则,即快递服务费用的制定应按照《价格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强调快递服务组织不应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标准正式文本与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区别

  在广泛征求相关政府部门、企业、科研机构、消费者协会意见的基础上,秉承“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循标准化的基本规律、促进快递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起草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有:

  1、最低人数由20人调整为15人。

  2、为使有关快递服务时限的表述更加清晰,正式文本将征求意见稿中的“工作日”改为“小时”;并在制定服务时限标准时特别考虑了偏远地区的特殊情况。

  3、取消了最低服务费用的具体金额,只规定了服务费用的设置原则。

  4、细化了快递运单的内容,体现依法和公平的原则。

  5、强调对内件性质和种类的验视,以保证通信安全。

  7、增加了同城快件和港澳台快件的彻底延误时限,同城快件为3个日历天、港澳快件为7个日历天、台湾快件为10个日历天。

  三、重要条款说明

  1、服务时限:该条款针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如偏远地区)采用了“特殊约定”的提法,主要是在保证快递成熟市场的服务质量的同时,兼顾快递非成熟市场的发展,满足欠发达区域内消费者对快递服务的需求,推动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

  2、快递运单:快递运单作为格式合同,是消费者和快递服务组织双方就委托快递服务签订的正式文件。双方均应妥善保存,作为查询、投诉和赔偿的依据。消费者在使用快递运单时,应关注快件信息和费用信息等内容,尤其是快件保价(保险)等栏目。同时,消费者应仔细阅读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查询、赔偿和责任认定等背书条款。

  3、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满足标准的书写规范,文本对消费者关心的赔偿问题做了详细规定,当快件出现延误、丢失、毁损和内件不符等问题时,消费者都可以提出索赔,其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基本概念解释

  1、承诺的服务时限是指快递服务组织在收寄快件时,向顾客承诺的预计投递到收件人的时间间隔。超过了这个时限,消费者有权获得延误赔偿(见条款3.1、4.11.1.2、5.2.2.1)。

  2、彻底延误时限是指从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服务时限到达之时算起,到将快件视为丢失的时间间隔。也就是说,当快件出现延误时,如果延误的时间超过了彻底延误时限,消费者可以视为快件已经丢失,有权向快递服务组织提出快件丢失索赔(见条款5.2.4.1)。例如,某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同城、国内异地快递服务时限分别为1天和3天,那么,快件一旦延误4天和10天以上,就被视同为丢失。

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