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邮政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全国邮政摄影家协会(简称:邮政摄协)。
第二条 协会性质:全国邮政摄影家协会是在国家邮政工会领导下,由全国邮政系统摄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全国邮政系统的广大摄影爱好者,贯彻党的文艺工作的基本方针,弘扬精神文明建设的主旋律,繁荣邮政企业的文化建设,为创建和谐企业,发展和谐邮政做出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全国邮政系统摄影爱好者为已任,对各分会和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 采取多种方式,组织邮政系统摄影爱好者开展有利于邮政企业文化建设的各种活动。
第六条 积极推动和支持邮政系统的摄影爱好者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潜心钻研摄影业务,开展摄影创作,交流摄影技艺,研究摄影理论,培养摄影人才,壮大邮政摄影队伍。
第七条 不定期组织全国邮政系统各种形式的摄影展览、比赛、评奖活动,对成绩优异的摄影工作者,以及在各种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会员,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 积极开展邮政系统摄影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和摄影工作的职业道德建设;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会员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全国邮政摄影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省邮政公司可设立本协会分会,凡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承担义务,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经常务理事会或主席联席会议核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承认本会章程,有一定摄影创作水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并提交本人证件照片两张(1寸免冠),附五幅入会作品,报本单位工会审核后逐级上报邮政摄协,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主席联席会议核准并履行手续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凡省级以上摄影协会会员,将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报本会备案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本会的正常活动,本会实行会员缴纳会费的制度。个人会员会费为每年50元,团体会员每年2000元。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在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提出建议的权利;有退会自由。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为常设领导机构。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联席会议行使决策权,重大事项向常务理事会通报。
第十五条 协会设名誉主席二名,主席一名,常务副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领导协会工作。协会设秘书处,由主席联席会议任命秘书长三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其职责:根据协会章程审核、批准接纳新会员;具体策划、组织、安排各项活动,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集团公司和工会领导担任名誉职务和顾问。
第十七条 邮政摄影家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每两年举行一次,总结、交流、研究本会工作,表彰先进等,常务理事会议和主席联席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人选由各省在本省会员基础上推荐产生,理事会由各省推荐的理事及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和摄影水平的人员组成。常务理事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中南、西南、西北各推荐1名理事组成。
第十九条 本会的常务理事和理事,在本届如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由本会与所在单位协商调整。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邮政工会拨款、企业赞助、会员会费、有偿服务收入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全国邮政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及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江苏省邮政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