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新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下载《国家邮政局新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MS word文本76K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邮政局新技术推广项目(以下称"推广项目")的管理,实现邮政推广项目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加速邮政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步伐,提高邮政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邮政局先进、成熟、实用的邮政新技术、新成果推广项目的管理;对于国家相关部委新技术、新成果推广项目计划的管理,执行国家相关部委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推广项目计划是国家邮政局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类。指令性计划适用于对邮政发展全局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新技术成果,该类成果一经列入推广计划,在计划推广范围内的推广单位必须采用该成果;指导性计划适用于对全局或区域邮政发展有推动作用的新技术成果,该类成果在推广范围、推广期限和方法上国家邮政局不作强制性规定。

  第四条 推广项目由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计划财务部)统一归口管理,具体工作由科技处负责。

  第五条 为及时掌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推广项目情况,各省邮政局编制的新技术推广项目计划应报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六条 各省邮政局、国家邮政局各直属单位根据新技术成果的应用状况选择有较大推广价值的新技术成果申报国家邮政局推广项目。

  第七条 国家邮政局推广项目重点支持能在较大范围内促进邮政新业务开发,大幅度提高邮政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大幅度降低运营成本的高新技术、实用技术成果。

  第八条 申报国家邮政局推广项目的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邮政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对邮政行业的技术进步有导向和促进作用;
  
(二)技术先进、成熟、实用,并通过省邮政局及以上级别的鉴定或验收;
  (三)已在一定范围内应用,证明性能稳定可靠,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推广项目优先选用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国家邮政局和各省邮政局科技计划的新技术成果,获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新技术成果,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新技术成果。

  第十条 凡在成果的权属、技术水平和成熟性方面有异议的项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得申报国家邮政局推广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邮政局新技术推广项目立项程序:

  (一) 项目申报单位在明确新技术成果内涵和在邮政企业应用状况的情况下,负责对申报的新技术成果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送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

  (二) 申报材料包括:《国家邮政局新技术推广项目建议书》(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1),《国家邮政局新技术推广项目汇总表》(一式一份,格式见附件2)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成果的鉴定或验收证书及已应用的经济效益证明等其它有关材料。

  (三) 原则上国家邮政局每年下达一批推广项目计划。各申报单位每年9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的推广项目,对于急需推广的项目,可随时申报。

  第十二条 国家邮政局推广项目计划编制程序:

  (一) 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在征求归口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各单位申报的推广项目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初选意见。

  (二) 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在初审后,每年10月底前组织召开新技术推广项目立项论证会,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应用状况进行实地考察。

  (三) 根据专家论证会的结果,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新技术推广项目的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经国家邮政局领导审定后,于12月底前下达推广项目计划。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在推广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为推广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整个推广项目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各省邮政局为推广实施单位,负责本省范围内的具体推广工作;成果持有单位或完成单位为推广技术依托单位,负责推广项目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第十四条 指令性计划下达后,技术依托单位与国家邮政局签订技术合同(格式采用科技部统一印制的技术合同);指导性计划下达后,技术依托单位与各级邮政部门协商推广事宜,国家邮政局可给予政策指导和协调。

  第十五条 对于指令性计划,技术依托单位配合各推广实施单位在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提交《推广项目实施方案》(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3)。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后,编制推广项目总体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项目推广过程中,推广实施单位每半年向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书面汇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随时督促、检查推广计划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推广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异议或争议,在异议或争议未解决之前,可暂停推广工作,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根据论证的结论,作出撤消或继续执行的决定;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整、撤消或中止其执行。

  第十八条 列入推广计划的新技术成果一般不得变更,确需调整时,应由推广项目实施单位填写《国家邮政局新技术推广项目计划调整书》(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4),报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推广项目计划经费的筹集由国家邮政局拨款、项目实施单位和社会资金投入等多渠道构成。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争取各级财政、金融机构的支持。

  第二十条 国家邮政局采取经费资助方式对推广实施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原则上指令性计划支持额度不超过推广总经费的50%。重大项目经局领导批准也可全额支持。
  
推广技术依托单位的技术转让费从推广实施单位经费中列支,具体额度依据合同规定执行。
  
指导性计划国家邮政局原则上不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推广项目支持经费采取分批拨付方式。提交推广项目实施方案并经审查通过后拨付经费的70%,最终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二条 推广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必要的设备补贴及成果推广组织管理费;
  (二)成果转让费;
  (三)调研差旅费;
  (四)试运行费;
  (五)资料、文印费和验收费。

  第二十三条 推广实施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推广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及财务决算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推广实施单位和技术依托单位应妥善管理、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对于推广应用完成情况不符合计划要求的项目,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核减部分项目费用;对于中止执行的项目,国家邮政局不再拨付经费,并视具体情况,要求推广实施单位返还部分经费。

第五章 验 收

  第二十六条 国家邮政局下达的新技术推广项目指令性计划,不论其经费来源,均由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指导性计划验收材料应报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推广实施单位在完成指令性推广项目后,应于拟验收日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填写《国家邮政局新技术推广项目验收申请书》(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5)报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验收材料并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申请验收的推广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推广应用效果显著,达到了技术合同中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二)验收资料齐备。主要包括:项目合同,推广项目实施方案,有关技术检测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等;
  (三)项目推广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应用单位分布情况,应用规模和效益,成果应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 验收时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同行业的技术、业务、管理专家7-15人组成。验收结论必须经验收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第三十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达到了预定的推广应用的目标和技术合同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三)实施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四)资金使用情况;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三十一条 验收委员会在验收工作中应对被验收的推广项目进行全面认真的综合评价,并对所提出的验收评价意见负责。

  第三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组织验收单位颁发《国家邮政局新技术推广项目验收证书》(格式见附件6)。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推广项目所有相关文档资料一律采用A4纸张竖装格式。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家邮政局新技术推广项目建议书(下载 MS word 文本73KB)
2、国家邮政局新技术推广项目汇总表(下载 MS word 文本26KB)
3、国家邮政局新技术推广项目实施方案(下载 MS word 文本25KB)
4、国家邮政局新技术推广项目计划调整申请书(下载 MS word 文本23KB)
5、国家邮政局新技术推广项目验收申请书(下载 MS word 文本39KB)
6、国家邮政局新技术推广项目验收证书(下载 MS word 文本122KB)

(下载《国家邮政局新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MS word文本76KB)

(注:各单位对本办法有何意见或建议,可及时向计划财务部科技处反映。联系人:徐如卫 电话:66419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