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管理,实现邮政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提高邮政科技发展项目的质量、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邮政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邮政局科技攻关、计算机软件开发、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项目的管理。对于国家相关部委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执行国家相关部委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项目的管理工作由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计划财务部)统一归口管理,具体工作由科技处负责。

  第四条 为及时了解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局的主要科技活动,各省邮政局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应报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 列入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应立足于全网,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邮政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

(二)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业务发展,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有利于提高邮政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各省邮政局、国家邮政局各司部及直属单位可根据邮政技术、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申报科技发展项目。

  重大项目实行招投标制,招投标管理办法将另文颁布。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 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明确需求及研究目标的基础上,认真、如实填写《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项目立项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二) 项目申报单位应以省邮政局、国家局各司部及直属单位的名义办理相关申报手续(省邮政局下属的科研机构统一以省邮政局的名义办理申报手续)。申报材料包括:申报项目的正式文件、项目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及每个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国家局各司部申报项目可只填写项目申报汇总表。

  (三) 涉及面较广、投资较大、风险较高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开题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意义、国内外水平概况、市场分析、研究内容、关键技术、计划进度、效益分析及经费预算等。

  第八条 原则上国家邮政局每年下达两批邮政科技发展项目计划,上、下半年各下达一批。各单位每年1115日前申报下一年度第一批邮政科技发展项目计划,515日前申报本年度第二批邮政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对于急需项目,各单位可随时申报。

  第九条 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编制程序如下:

  (一) 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进行初审,并提出预选意见;在预选意见基础上,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分别于每年12月初和6月初组织召开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协调暨专家评审会。

  (二) 根据专家评审会的结果,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科技发展项目计划。报国家邮政局领导审定后,下达执行。

  (三) 对于总经费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和重大的急需项目,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将报请局领导审批。征得同意后,正式行文回复项目承担单位,并将此项目列入下批计划。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进度要求及时提交项目总体方案(总体方案编写内容见附件3),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将在总体方案提交后半个月内回复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总体方案进行审查;也可根据项目的具体内容,委托其他单位或部门对总体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批复后的审查意见对总体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总体方案审查意见批复后的半个月内,与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签定项目合同书,合同文本遵照科学技术部《技术开发合同书》(一式三份,甲方存两份,乙方存一份)执行。

  第十四条 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项目负责单位与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签定项目合同书。项目负责单位视需要,按合同书精神与参加单位签定分合同,并将副本送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一份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的计算机类科技发展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将详细设计方案(编写内容见附件4)报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每季度向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书面汇报一次项目的进展情况。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随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因某种原因,计划不能按合同规定执行,需要中止或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至少提前二个月向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项目计划调整申请书》(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5)。一般情况下,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将在半个月内回复处理意见。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中止或调整项目的执行,并相应调整经费。

  第十八条 按合同要求需要进行试运行的项目,试运行期结束后,试用单位应认真填写《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项目用户使用报告》(格式见附件6)。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项目经费管理采用一次审定、分期拨付、超支不补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妥善管理、使用项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专用设备及硬件购置费;

(二)软件购置费;

(三)材料费、加工费;

(四)调研差旅费;

(五)试运行费;

(六)专家咨询费及会议费;

(七)资料、文印费;

  第二十二条 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项目经费按以下原则进行拨付:

(一)计划下达后,拨付经费的30%用于项目启动;

(二)合同签定后拨付50%,项目完成通过鉴定验收后拨付剩余的20%。特殊情况按合同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各省邮政局承担的项目,国家邮政局将按对该省收支差额基数进行核减的办法拨付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进展情况要求省局财务部门拨付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完成情况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项目,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减部分项目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中止执行的项目,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不再拨付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返还部分经费。

  第二十五条 国家邮政局直属科研机构与各省邮政局承担科技发展项目,应按要求及时向国家邮政局财务部门报送财务决算表,其他单位则应按要求及时提交有效发票,以便于项目经费的及时划拨和决算。

第五章 成果鉴定(验收)

  第二十六条 本章内容系根据科学技术部现行有关规定制定。科学技术部相关规定一旦改动,则执行科学技术部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管理机构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科技成果验收是指有关科技管理机构,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聘请相关单位的有关专家、负责人等,针对合同、计划任务书、总体方案等要求的指标,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由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并主持鉴定(验收),也可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验收)。

对于列入各省邮政局科技计划的少数重大科技发展项目,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可受理各省邮政局的申请,组织鉴定(验收)。

  第二十九条 列入国家相关部委科技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鉴定(验收)后一个月内将全套鉴定(验收)材料一份抄报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验收)形式:

(一)检测鉴定(验收):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验收):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验收)形式。

(三)函审鉴定(验收):指由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的鉴定(验收)形式。

  第三十一条 采用检测鉴定(验收)时,由组织或主持鉴定(验收)单位指定的经省部级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验收)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或主持鉴定(验收)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验收)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采用会议鉴定(验收)时,由组织或主持鉴定(验收)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鉴定(验收)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验收)结论必须经四分之三以上的到会专家通过。否则,视为鉴定(验收)未通过。

  采用函审鉴定(验收)时,由组织或主持鉴定(验收)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验收)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四分之三以上专家的意见形成。

  第三十二条 组织或主持鉴定(验收)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验收)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参加鉴定(验收)的专家有权对被鉴定(验收)的科技成果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验收)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

  参加鉴定(验收)的专家应保守被鉴定(验收)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成果鉴定(验收)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及总体方案审查意见要求完成约定任务,且开发成果经过试运行期,性能稳定可靠,满足生产、管理需求;

  (二)所需技术资料齐全(内容见附件7),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三)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四)申请成果鉴定的项目应提供经科学技术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国家邮政局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申请成果鉴定(验收)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鉴定(验收)单位向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或《科技成果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8)、研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封面格式见附件9)、测试大纲、用户使用报告、查新报告(鉴定用)及财务决算报告各一份,并提出成果鉴定(验收)形式建议;

  (二)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在收到鉴定(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明确答复。

  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可报请国家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验收)。

  第三十五条 鉴定(验收)会议程序通常如下:

  (一)宣读并通过鉴定(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二)在鉴定(验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资料审查组、用户单位分别做研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测试报告、资料审查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查新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等;

  (三)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四)专家质疑;

  (五)专家评议,形成鉴定(验收)意见;

  (六)宣读鉴定(验收)意见。

  第三十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所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科技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鉴定(验收)结论不写明“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验收),予以补正。

  第三十七条 组织和主持鉴定(验收)单位应对鉴定(验收)结论进行审核,鉴定(验收)结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组织或者主持鉴定(验收)单位应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验收)委员会或者检测机构、函审组改正。

  鉴定(验收)结论严重不符合实际的,要追究鉴定(验收)委员会的责任,停止相关成员二年参与项目鉴定(验收)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对经鉴定(验收)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验收)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科学技术成果验收证书》(验收证书格式见附件10)。

  第三十九条 鉴定所需的《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函审表》、《关于委托承担检测鉴定检测任务的通知(格式)》、《科技成果检测鉴定检测任务委托书》、《完成检测鉴定检测任务的报告(格式)》等均按科学技术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四十条 项目所有相关文件一律采用A4纸张规格,或按A4规格装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按此处下载word格式文本)

附件1 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项目立项申请书   (按此处下载word格式文本)

附件2 年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项目申报汇总表  (按此处下载word格式文本)

附件3 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项目        (按此处下载word格式文本)

附件4 国家邮政局计算机类科技发展项目    (按此处下载word格式文本)

附件5 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项目计划调整申请书 (按此处下载word格式文本)

附件6 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项目用户使用报告  (按此处下载word格式文本)

附件7 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项目成果鉴定    (按此处下载word格式文本)

附件8 科 技 成 果 验 收 申 请 表      (按此处下载word格式文本)

附件9 国家邮政局科技发展项目研究报告封面格式(按此处下载word格式文本)

附件10 科     (按此处下载word格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