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2003/09/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中国邮政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施科技兴邮战略,促进中国邮政的科技进步,经科技部批准,国家邮政局设立“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为做好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工作,保证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邮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四条 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邮政建设发展的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技兴邮战略的实施。

   第五条 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是国家邮政局授予单位(集体)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励的职能管理。

   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负责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及组织工作。

   第七条 国家邮政局成立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科技委,负责日常组织及评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国家邮政局统一安排。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 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为:对中国邮政科技进步和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软科学研究、标准、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含工程中技术创新项目)等项目。项目应通过鉴定、验收或评审,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技术创新性突出: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邮政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解决了邮政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邮政行业先进水平。

   (二)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邮政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 推动邮政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邮政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条 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等级。对每个获奖项目中的主要完成人数和主要完成单位数的授奖实行限额:一等奖项目,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数不超过5个;二等奖项目,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数不超过3个;三等奖项目,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数不超过2个。

   第十一条 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授奖等级应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等奖:项目的主要科学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当前同行业、同类产品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技术难度很大,对推动邮政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推广应用后,取得非常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的主要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同类产品领先水平,创新性明显,技术难度大,对推动邮政科技进步有很大作用,推广应用后,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的主要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邮政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推广应用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下简称“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在软科学、标准类项目中提出主要理论、观点、方法并参与调研、撰稿等;

   (二)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 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十三条 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以下简称“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 评委会由委员2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国家邮政局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分管技术的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委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与科技委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评审被推荐的一、二、三等奖项目;

   (二) 研究、解决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 为完善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评委会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十七条 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

   (二) 国家邮政局直属各单位。

   第十八条 中国邮政系统外单位研究完成的科学技术水平高、经济(社会)效益大,对推动中国邮政科技进步有重大贡献的科技成果,需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并经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方可申请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

   第十九条 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推荐;几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其隶属关系推荐。

   中国邮政系统内单位和系统外单位合作研究的成果,由系统内单位按隶属关系推荐。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推荐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推荐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排序原则上应与技术评价证明(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证书、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标准发布文件等)排序一致。如有特殊变动应详细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应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已经推荐或获得其他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成果,不能再被推荐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被推荐时,应包括该项目的子项。若某子项成果确因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独立应用于其他生产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时,经与总项目主持单位协商同意后,可单独推荐。但重大项目推荐时,应注明其中的某子项已推荐或获得何种等级奖励;对重大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后,加以综合评定。单独推荐或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某一重大项目,其局部关键技术或关键装备系从国外引进,则该项目推荐时,应在推荐书中写明引进的有关技术内容。

   第二十四条 已推荐或已获奖(包括题目不同、内容相似)的项目,以后又有重大技术创新的,若再次推荐,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六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七条 各推荐单位应对所推荐项目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一) 按照本奖励办法的有关条款内容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包括奖励范围、推荐条件、推荐程序、推荐渠道等是否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资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合格,装订打印是否符合要求;

   (二) 是否重复报奖或多方报奖;

   (三) 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效益计算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产权争议;

   (四) 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异议。

   主要完成人的创造性贡献应当具体、属实、相对独立,并与项目创新点对应。

   现职副处级及以上各级领导干部,若确实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并符合有关主要完成人条件,需由项目完成单位出具具体贡献的详细书面说明,并经本人签名和推荐单位盖章证明后方可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

   各推荐单位应在审查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等,择优推荐,并客观地写明推荐意见和推荐等级。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八条 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办公室提交给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评委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必要时,评委会可以要求项目完成单位派1至2名代表到会答辩。评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其中,一等奖和二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三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评审结果的获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和获奖项目奖励等级等内容在发布奖励通报前在《中国邮政报》及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异议期时效为自公布之日起30日,逾期不再受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提供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提供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匿名书面异议不予受理。异议者姓名需要保密的,应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三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七条 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实,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委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办公室审核。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跨单位的异议处理,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取消本年度获奖资格。

   第三十九条 办公室应当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报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四十条 异议自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

第七章 授 奖

   第四十一条 评审结果报国家邮政局批准后,国家邮政局对获奖项目、单位和人员发布奖励通报。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家邮政局撤销并追回奖励。

   第四十三条 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家邮政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参与国家邮政局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