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99世界集邮展览资料汇编(一)
中国99世界集邮展览徽志与吉祥物使用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02号令发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现制定《中国99世界集邮展览徽志与吉祥物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国99世界集邮展览徽志与吉祥物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其所有权属于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
第二条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对中国99世界集邮展览徽志与吉祥物的使用范围有监督管理权。
第三条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申报徽志与吉祥物所受保护的10类商品及服务项目的使用范围是第14、16、18、25、28、32、34、35、38、39类。
第四条
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不得擅自制造、销售或将其标志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条
未经所有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及图形。
第六条
中国99世界集邮展览徽志与吉祥物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是国内外贪污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使用本徽志与吉祥物标志应向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申请。
第七条
使用人应当与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由使用人将合同副本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案。
第八条
使用人必须在所有人申报注册的10类商品及服务项目内使用,并根据使用情况向所有人交纳费用。
第九条
使用人在标志使用过程中按原样使用,可以放大或缩小,但不允许变形使用。
第十条
使用人在标志使用过程中应自觉维护所有人的信誉,凡发现侵权行为时,特殊标志所有人先进行劝告,如不改正,将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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