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展条件依照
FIP集邮展览总规则第9条~ 18条(参展资格、申请、申请的选定、允许参展确定书、参展者的义务、参展展品的限定、化名、申请参展的基本要求、参展者优惠、违背参展者义务的处理措施)的规定办理。(二)参加竞赛类别的参展者必须为
FIP和FIAP成员组织的会员,其展品应在本国(地区)全国集邮展览中至少获得过镀金奖;青少年A、B 、C三组展品至少获得镀银奖,D组至少获得过大银奖。若本国(地区)未举办过邮展,在报名表中统由征集员指明邮集的水平。(三)所有参展展品必须为参展者本人所有,并在邮展前拥有该展品至少达
2年以上。若是购买的邮集必须作重大修改。(四)报名表必须通过本组织指定的征集员递交,组委会不直接接受个人报名。
(五)参展者可以使用假名,但须将真实姓名和所在组织名称报告组委会和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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