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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邮政通信生产的正常进行和提高邮政通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赋予邮电部的职责,对邮政用品用具实行统一监制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厂家。其产品在投入邮政通信使用以前,必须办理生产监制证。 第三条 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的依据是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由邮电部批准的有关的技术规定。 第四条 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监制由邮电部邮政司统一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方针、政策和法规,认真进行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负责本办法在本地的贯彻执行,监督供应和销售部门应采购和销售经监制的产品,对产品的质量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申请办理生产监制证的程序为: (一)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厂家向邮电部邮政司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产品合格鉴定 第八条 在监制证有效期内,厂家对其产品进行改型或作技术改动等,必须事先向邮电部邮政司提交申请报告,不得擅自改型或作技术改动,在监制证有效期内,由部指定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质量跟踪,不定期的向社会公布监制情况。 第九条 对转让、伪造生产监制证的,由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邮政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