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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邮政部门经办邮购业务合法吗?

南京邮电学院 范鹏飞 赵怀罡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用户对邮政提出了多层次、多元化的业务需求,邮政部门根据市场的需求,也为了自身的发展,开办了许多的新型业务,邮购业务就是其中的一项。

  目前社会上办理邮购业务的非邮政部门很多,以上海为例,开办邮购业务的外商和中外合资企业就有:麦考林国际邮购公司、贝塔斯曼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翱拓一七百邮购公司、客万乐邮购公司,其中麦考林、贝塔斯曼、3S U ISSES等公司开办邮购业务较早,目前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在国内消费者中已占有一定的消费群体和相当的知名度。其他公司也正在积极开展营销宣传,开发市场。这些邮购公司拥有先进的管理技术和各具特色的客户管理办法,有各自的配送中心和较完备的售后服务体系,所以发展十分迅速。

一、邮购业务的界定

  提起邮购,人们就自然而然地想到是邮政部门办理的一种代购业务。事实上,邮购业务应该理解为是邮政部门提供购物服务,而不仅仅是通过邮寄购物,这正是邮政部门办理邮购业务与非邮政部门办邮购业务的区别。非邮政部门办理所谓的邮购业务,是顾客与办理此项业务的公司联系,在实现每笔业务的过程中,只是利用了邮政渠道而办理的一种业务。我们认为邮购业务应是邮政部门直接办理的一种代购业务。顾客有什么需要,只需跟邮政部门联系就可以了。接下来的一切事情由邮政部门来办理。这时候的活动不是别人利用邮政渠道开办业务,而是属于邮政部门办理的一项“邮”的业务,是邮政部门利用自己的网点等一系列的优势而办理的代客购物业务。

  综上所述,邮购就是邮政部门为顾客代理购买物品。既然是邮政部门代为购物,那么邮政部门在这一活动中就充当了“商品交换”的角色,为顾客提供购物服务,因此邮政部门需要自己组织货源。但邮购同一般的商场卖东西又有区别,它的商品大多不是以实物的形式展现于消费者,通常情况下,是以邮购目录的形式向消费者传递商品信息,有条件时也可以利用自营场所展示商品以弥补邮购目录不直观的不足。

二、邮购的性质

  “邮购”这个名称的实质是通过邮政部门办理购物活动,所以从名称上讲这是属于邮政部门的行为。因此,目前社会上有许多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的邮购业务,我们认为他们在名称的使用上有侵权的行为,不应该打着“邮”的名字去做应由邮政部门去做的事情。在这一点上,我们邮政部门的工作者习以为常,熟视无睹,随之任意发展。更有甚者,为与社会上其他部门办理的邮购业务区别开来,居然在前面加上邮政两字,变成了“邮政邮购业务”,这是很不正常的。要知道邮购业务的名称在一定意义上代表着邮政,“邮”是邮政的专利,在使用上有一定的范围和权限,社会上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使用“邮”的时候必须征得邮政部门的同意,否则就属于侵权行为。

  “邮”的称谓属于邮政企业标志的一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知道邮政企业的标志是由标志、中英文标字、企业标准色及辅助色等三项基本设计要素组成,这些要素构成了中国邮政企业识别系统的基础,它们是整个企业信息传达与形象识别的核心,用以确立企业对外的视觉形象。凡与企业形象有关的一切设计都应由此发展而来,基本设计一经确定,即应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修改。因此,所有有关中国邮政的视觉传达与表现形式,应严格遵照有关法律规定所规范的方法,以建立完整统一的企业形象。

三、法律依据

  我国邮政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和邮政专用品。而邮购已经是利用了邮政的文字标志 “邮”,所以邮购的名称也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中国邮政的名称其实就相当于一般企业的商标名称,有关使用的准则也应该类似于商标。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健全社会主义经济法制的重要环节,也是商标法制的核心内容和重要任务。对于商标侵权的认定与民法中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是有一定区别的。我国民法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规定了四个构成要素:具有违法性;损害事实与行为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故意或过失);有损害事实。但商标侵权不以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也不以是否存在损害为前提,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侵权行为,即构成侵权。

  据此,我们不难发现非邮政部门经办邮购业务是非法的。非邮政部门在办理此项业务的过程中使用了邮政部门的名称,即“邮”。在广大消费者的心目中有一个根深蒂固的概念,就是一提到“邮”就会自然而然地想到邮政部门。所以社会上在办理该业务时,在名称的使用上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也就是说侵犯了邮政部门的名称使用权。虽然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规定邮政部门有经办邮购业务的专营权,但是社会上的一些集体或个人在办理此类业务时,不能侵犯邮政部门的名称专用权。他们当然可以经办该类业务,但在名称的使用上不能叫邮购,应该有一个区别于邮政部门的名称,例如为“代购业务”。

  邮政在广大群众中还是有较高声誉的,我们在当前这种形势下,一定要好好利用这个无形资产的价值,办理各项相关或连带的新型业务,以加速邮政事业的发展。竞争不可避免,但竞争一定要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一切不正当的竞争我们都是反对的。以前专利权这方面的知识并没有引起邮政部门广大职工的注意,以致于社会上很多的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邮购”这一名称经营自己的业务。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邮政部门因此尝到了许多苦头。例如,某个邮购公司在经营邮购业务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先前向消费者的承诺,使消费者感到失望或不满意,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有一个恶性的连锁反应,使消费者误对邮政部门的服务感到不满意,因为在他们的心目中邮购业务是同邮政部门有关系的。无论是否为邮政部门的错误,也会因此降低邮政部门在公众心目中的信誉。不仅影响到邮购业务,还会影响到邮政部门经办的其他业务,长此以往会降低人们对邮政服务的使用率,最终影响到邮政部门的长期发展。

  综上所述,邮政部门应该学会在竞争中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好好利用法律的武器以保护自己的专利权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