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无收件人名址邮件业务”

《邮政发展动态》1998年第7期


台湾邮政在陆续开办:国内快捷邮件、快捷报值邮件、快捷代收货价邮件、国内及国际传真邮件、国际快捷邮件加保服务业务后,因社会需求又开办了“无收件人名址邮件业务”。

邮局有意创新开办但必须依照邮政法及邮政规则。原邮政法第110条第一项规定:邮件封面应书写收件人姓名、地址、详细邮递区号。不符合上述规定,邮局不能受理。“邮政总局”为突破此限制,配合通盘检讨修正邮政规则,报请“交通部”核转“行政院”,“交通部”于1997年12月3日发布“邮政规则部分条文”修正案,共修正11条,其中第110条第一项修正为“邮件应分别书写收件人、寄件人之姓名、详细地址及邮递区号,字体长宽不得小于四公厘,字迹应清晰。但寄件人指定投递地区或行业之大宗邮件,经邮局同意可免书写收件人姓名、地址。”

现除台湾外,加拿大、德国、英国、新加坡及香港等国家、地区邮政亦已开办此项业务。

“邮政总局”已定于1998年3月1日起开办无收件人名址邮件业务。此项业务简介如下。

一、“无收件人名址邮件业务”系指寄件人交寄大量无收件人姓名、地址之国内平常邮件(不含限时、选举或挂号邮件),由邮局照其指定地区、以一地址一邮件为原则普遍分送给住户。

二、国内互寄平常邮件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物、新闻纸、杂志、小包等,均可作为无名址邮件交寄。

三、无名址邮件可加封套,亦可免加封套交寄,但应装订整齐。

四、尺寸、重量均依相关邮件规定办理,唯印刷书籍每本限重二公斤为限。

五、资费计算依文件或物品内容、重量适用相关邮件种类之邮资。但一次交寄1千件以上者比照大宗函件分区捆扎的邮资折扣办法,给予邮资优待。

六、交寄后预定7个工作天完成投递。

摘编自台湾《今日邮政》1997年2期